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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若发现新的证据,且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并非易事,需要当事人注意多方面的细节和法律规定。以下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案例,详细探讨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注意事项。
一、法律法规依据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二、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注意事项
新证据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新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新发现、新取得的证据:这类证据在原审时已经存在,但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才发现,或者虽然庭审结束前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不能取得导致未能举证。
新形成的证据:这类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且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新形成的证据本身就在原审判程序外产生,不应依据新形成的证据评判原裁判是否存在错误,因此严格上讲也不应适用再审程序,此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不能另诉情况的一种救济程序。
未质证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交的证据,但原审中未质证且未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然而,如果该证据属于在原审中当事人逾期提交,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法院决定不予采纳该证据的情况,那么该证据不属于再审的新证据。
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新证据必须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标准。这意味着新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原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存在重大错误,且该错误对判决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逾期提供证据的正当性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时,必须说明正当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正当理由包括: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发现或取得的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且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证据。
新证据的收集和提交
作为再审申请事由的新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收集后向法院提交,而不能是提出再审申请后,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再审审查程序中,当事人以新证据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行收集新证据。人民法院仅依据其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再审的结论。
再审申请的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一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以避免再审程序的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法院的审查和询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后,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对于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因此,再审申请人应充分把握新证据在再审审查程序中带来的有利条件,在法官询问案情时积极回应,证明新证据符合受理再审申请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等。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新发现、新取得的证据
案情概述: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构成违约,判决其赔偿B公司损失。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后A公司在整理公司档案时发现了新的证据——B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的电子邮件记录。A公司遂以新证据为由向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分析:
A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属于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发现的证据。该证据能够证明B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从而推翻原判决中A公司构成违约的认定。因此,A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条件。
案例二:新形成的证据
案情概述:
原告C公司与被告D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后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一审法院认为C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D公司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判决驳回C公司的诉讼请求。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后C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D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了评估,并获得了评估报告。C公司遂以新证据为由向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分析:
C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证据。然而,该证据是在原审判程序外产生的,且C公司可以据此另行提起诉讼。因此,该证据不符合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条件。但C公司可以依据该新证据另行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未质证的证据
案情概述:
原告E公司与被告F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后因租金支付问题发生纠纷。一审法院认为E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E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后E公司发现自己在原审中已经提交了一份证明F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但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依据。E公司遂以新证据为由向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分析:
E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属于在原审中已经提交的证据,但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该证据可以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因此,E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E公司在原审中逾期提交该证据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法院决定不予采纳该证据的情况,那么该证据将不属于再审的新证据。
四、结论
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也需要当事人注意多方面的细节和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明确新证据的定义和分类、新证据的认定标准、逾期提供证据的正当性、新证据的收集和提交、再审申请的时效以及法院的审查和询问等注意事项。同时,当事人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合理判断自己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再审申请的成功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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