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谣言 维护网络清朗

文摘   2024-08-22 18:10   山东  

打击网络谣言

维护网络清朗

创建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


前言导读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公安部网安局部署开展为期100天的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根据公安部网安局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网安部门依法查处一批网络谣言制造者。




01

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博客论坛等)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非法目的性的话语。网络造谣、传谣的犯罪成本很低,只需要守着电脑和手机敲一段话,再贴一张以假乱真的图片即可,但为此付出的法律代价却不轻。

现代网络信息传播速度飞快,网络资讯信息量巨大,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各类言论及信息,但是如果言论、信息的真实性并未核实,难免造成对社会公众的误导,或者对他人隐私的侵犯。因此,发布、传播言论、信息时应当避免误入法律禁区。




02

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



第一,用户的信息需求与信息公开之间的矛盾。信息需求在当今信息高速运行时代是人的最基本的需求,信息需求也是引发信息消费的原动力。互联网时代,用户越来越重视自身的知情权,事件发生后,极其渴望能够迅速获取事件的发生、处置、应对、后续等相关信息。在这种强烈信息需求的催动下,民众会通过多种手段和方式来获取相关信息,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的信息公开制度并不能够满足用户的全部知情需求,因此用户陷在海量的信息中,缺乏对真假的甄别能力,往往会盲目相信一些小道信息,这就给网络谣言的蔓延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第二,部分投机取巧者的功利性目的的内在驱动。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学者将传播谣言者的传播目的分为四类,分别是娱乐、政治、商业和其他。持有娱乐性目的的传播者,一般试图通过传播网络谣言,制造关注度和影响力,满足自我的娱乐性需求;持有政治性目的的传播者,希望能够借助谣言推动政府行为的改变或政策的调整,一般都针对于社会争议性的矛盾话题,如官民关系、医患关系等;持有商业性目的的传播者,目的一般是打击商业竞争对手,提高自我市场占有率,获取更多的经济利润;其他目的,包括故意扰乱社会秩序、报复社会、私人恩怨等。


第三,互联网传播媒介的惯性传导作用。互联网架起了信息需求者和信息制造发布者的桥梁,一条信息经由互联网传播者,只要它能够满足信息需求者的需求,不论这条信息是否真假都会被无限传播下去,并呈现出一种惯性状态。也就是说,在互联网中,只要谣言还具有能够满足信息需求者的需求的价值,不管是哪种需求,只要它还有,就会被传播下去,进而使得网络谣言的蔓延呈现出一种惯性状态,如不加以控制,就会造成恶劣影响。




03

散布网络谣言会受到什么处罚









打击网络谣言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01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3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04

践行网络安全





文明办网,做清朗网络的建设者


文明上网,做网络文明的参与者


共建共享,做网络安全的守护者


创新表达,做优秀文化的传播者






1

遵纪守法,依法上网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上网、文明上网。自觉选择健康信息,不在微信、微博、网站等发布和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影响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推进网络法治建设,促进清朗网络空间,积极争做网络文明的建设者。




2

提高警惕,安全上网




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网络安全的义务,不通过互联网传输有害国家和本地单位秘密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自觉抵制通过互联网攻击网络系统、窃取各种秘密等危害网络安全的不法行为,推动网络空间安全发展。要自觉抵制不良诱惑,丰富自身的网络安全知识,认真辨别信息的真伪,不随意打开和浏览不明网站,不轻易在网络透露个人隐私和重要身份信息,谨防因信息泄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投诉或举报,自觉维护网络安全,积极争做网络文明的维护者。




3

风清气正,文明上网




养成良好上网习惯,提高自身文明修养,不信谣、不传谣,不发布、不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坚决抵制有害身心健康的文字、图片、影音资料及各类色情淫秽、低俗庸俗之风,坚决反对网络暴力,远离不良网络信息,自觉抵制“饭圈”乱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网络道德观念,文明上网、文明发声,积极树立文明新风,争做文明网民,传播网络文明正能量。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图好玩编个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不是小事!更加不能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故意编造。

故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我们应进一步提升信息甄别能力,不随意转发、扩散来源不明、未经证实的信息,才能进一步压缩网络谣言滋生的空间,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社会秩序。








扫码关注我们

获取更多精彩咨询




典蒙悦贝儿幼儿园
专业幼儿教育机构:以蒙氏教育为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