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打出手!
家住陕西汉中的石女士和前夫崔某于2002年结婚,二人生下一子后崔某便远赴内蒙古打工。久而久之,两人感情逐渐淡薄,并于2011年协议离婚,孩子归石女士抚养,崔某支付抚养费。
2013年9月14日,崔某在矿厂发生意外离世,因崔某的父母早已去世,家中无人,矿厂便将电话打给了石女士。石女士自己不知如何处理此事,便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亲姐姐和亲弟弟,几人商议后,决定找一名代理人一同前往处理此事。
夫妻二人合影(来源:大风新闻)
起初代理人向矿厂提出赔偿150万元,钱款全部打入石女士卡中,但石女士的姐姐和弟弟却极力反对,甚至动手打了石女士,还提出让石女士回家,并更换代理人。
在弟弟的逼迫下,石女士不得已与弟弟找好的新代理人刘甲签订委托合同。随后,代理人刘甲与矿厂沟通过两次后,拿回来一份协议让石女士签字。
石女士表示要见到了赔偿款再签,而这却再次迎来了弟弟的拳打脚踢,无奈之下,石女士只能被迫签字,但矿厂具体赔偿了多少,石女士本人却不清楚。
2013年10月14日,矿厂派人过来打赔偿款,石女士却被弟弟找理由支走。在这期间、在代理人刘甲的主持下,赔偿款全部转入了石女士姐姐的名下。
之后由于石女士不停地追问赔偿款去向,弟弟才迫于压力给她转了50万元。但没多久,弟弟又以父亲生病住院为由,逼迫石女士先后出借30万元给他。剩余钱款,石女士几经追要,始终无果。
利益归儿子所有!
虽已经和崔某离婚,但石女士也未再嫁,还艰难抚养着二人未成年的孩子,而孩子的亲舅舅和姨妈却无理无情地侵占了前夫的死亡赔偿金,这让石女士既气愤又无奈。当然,这在法律上更是“讲不通”!
我国《民法典》第1179条和1181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另外,在实务中,我国普遍认为死亡赔偿金非遗产继承范围内的财产,它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是被侵权人近亲属自身利益受损进行的救济,其意义在于维持近亲属与被侵权人死亡前大致相当的物质生活水平。
因此,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也即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配图来源:Pixabay
本案中因崔某在离婚后未再成家,其父母也早已去世,家中没有其他人,唯一与其有直系血缘关系的儿子还未成年,由前妻石女士抚养,故崔某儿子自然应获得该死亡赔偿金。
由于崔某儿子一直跟随母亲石女士一起生活,石女士作为他的监护人,有职责维其利益。所以,该赔偿款应由石女士代为儿子保管。
依法维权!
那石女士有哪些方式可以维护自己及其儿子的权益,要回剩余的赔偿金呢?
首先,曹某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归属其儿子所有,石女士的姐姐和弟弟无理由侵占石女士儿子财产的行为,对其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34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以及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即石女士可以以儿子的名义,代儿子起诉自己的舅舅和姨妈,请求二人归还父亲曹某的死亡赔偿金。
除此,据石女士讲述,2023年7月13日,在县司法局的协助下,石女士才从代理人刘甲手里要来《死亡补偿协议》。协议上载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各项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佰零玖万元整(109万元)。
死亡补偿协议(来源: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