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近日,一位老师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给上课爱说话学生戴小蜜蜂”视频引发广泛关注。
11 月 17 日,该老师于个人社交账号发声,称已因压力离职。据其所述,视频播放量暴增后,学生家长担忧这会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老师在意识到问题后,第一时间下架了视频,并于次日在学校积极留意孩子的状态。但随后,老师接到投诉,在各方压力之下,最终还是选择了离职。
教师发视频称已离职(视频截图)
这里所说的“小蜜蜂”是老师上课常用的便携式扩音器。从视频内容来看,平常最喜欢在上课时讲话的三个小朋友,在戴上“小蜜蜂”后立刻变得拘谨,只是偷笑却不敢说话,还有一位戴着“小蜜蜂”的小朋友也端正坐姿,乖巧异常。此视频一经发布,不少老师视其为管理学生的奇招,纷纷效仿,给班里爱说话的学生也戴上了“小蜜蜂”。
教师发布在网上的视频截图
图源:光明网
然而,随着视频在网络上的大量传播,争议也随之而来。不少人认为老师将此视频发布到网上的行为欠妥,也有部分人觉得老师管理学生并无过错,不应该让积极做事的老师就这样离开。
02|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首先,从肖像权角度分析,教师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将包含学生形象的视频发布在网络上,虽没有丑化、污损或伪造等行为,但这属于对学生肖像的公开使用,违反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公开其肖像这一规定,因为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其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老师并无权擅自使用。
其次,从隐私权方面来看,上课期间学生的表现可视为一种私密活动信息。教师将其公开在短视频平台,这种行为可能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尽管老师的初衷可能是分享管理经验,但客观上打扰了学生原本应有的不受外界过度关注的学习环境,使学生的课堂状态这一原本私密的情境被公之于众,对学生及其家长造成了困扰。
教师通过短视频记录教学并上传网络的行为,合适吗?
首先,通过短视频等新媒体方式记录教育教学活动和与学生的互动,确实展现了年轻教师活泼、创新的一面。然而,教师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未成年人同样享有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即便是在分享优秀教育教学方法的初衷下,需要未成年人出镜参与,也必须事先征得监护人的明确同意,绝不能随意暴露未成年人的肖像及其他个人信息。这一点,在本次“小蜜蜂”事件中得到了深刻的教训。
其次,如果教师出于谋取个人私利的目的,如通过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视频摆拍来获取流量和关注,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向未成年人传递“流量至上”的畸形价值观,严重违背其教书育人的法定职责,严重的,可能触犯《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一旦情节严重,教育部门和学校有权对涉事教师给予相应的处分,以维护教师职业的纯洁性,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这样的处理,既是对教师的警示,也是对未成年人的有力保护。
03| 社会启示
教育领域,教师管理学生应注重方式方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时,虽然出发点可能是为维持课堂秩序,但也要充分考虑对学生心理和隐私的保护。同时,教师在利用网络分享教学相关内容时,必须有明确的边界意识,不能未经同意将学生的形象暴露在公众视野,这涉及到未成年人隐私权和肖像权的问题。
对于家长而言,要积极关注孩子在学校的情况,合理表达诉求,当权益受到潜在侵害时,应通过合适途径解决,避免过度反应给教师带来不必要的压力。
从社会层面看,我们需要营造一个包容又有规则意识的环境。一方面鼓励教育创新,另一方面也要保护每一个主体的合法权益,在遇到类似事件时,应客观全面地看待,而不是片面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