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半时分,严先生一家便感到非常不适,均出现了剧烈的呕吐、腹痛等中毒症状,送医后经抢救夫妻两人总算捡回了一条命,但12岁的大儿子和6岁的小儿子却因抢救无效身亡。事后警方调查,竟因隔壁驱虫所致!
悄然而至的毒气
据大风新闻报道,36岁的严先生和妻子租住在山东枣庄一处门市房,开了一家药材铺,而隔壁张某经营着一家粮店。
严先生和张某租的都是回迁房,严先生在一楼经营药店,在二楼居住休息,而张某将二楼作为存放粮食的仓库,两家仅隔着一堵墙。墙中间放置着两家公用的电表箱,因电表箱未完全密封,造成电表箱与墙之间存在空隙。
两家相邻隔着一堵墙共用一个电表箱
(来源:大风新闻)
2023年7月上旬的一天,张某发现二楼仓库储存的小麦出现了害虫。为治理虫害,他使用含有65%成分的磷化铝农药,并采用塑料薄膜封堵熏杀区域的方式熏杀害虫。
然而没曾想到,磷化铝与空气中的水分子发生反应,生成磷化氢气体,该气体通过二楼储粮区域墙壁内电表箱与墙壁的空隙渗透到严先生家中。
磷化氢气体是剧毒,对人体有极大危害,因此严先生一家四口便无辜“中招”,出现了剧烈的呕吐、腹痛等中毒症状,并造成严先生及妻子受伤,两个儿子死亡。
磷化氢气体通过配电盒空隙渗透到隔壁严先生家
(来源:大风新闻)
案件发生后,警方对两名死者进行了检查,结果显示死者体内磷化氢浓度超标。后经调查确定张某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对此认罪认罚。
最终,张某因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检察院审查起诉。该罪一旦成立,张某将会面临几年刑罚呢?请看文末置顶留言↓
除了刑事责任外,张某在民事责任方面应如何承担呢?事实情况对于严先生来讲并不乐观,他称“检察院和法院明确答复我说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只支持丧葬费跟医药费。我的律师也说,基本上只能是这样了,我儿子两条人命就几万块钱。”
“我儿子两条人命就几万块钱”
既然张某已经认罪认罚,为何严先生所能主张的赔偿还那么少呢?为此,我们需要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人身权利受到犯罪分子侵犯的,可以要求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但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为犯罪人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面临着“坐牢”或“抵命”,这是对被害方精神抚慰、救济的一种方式,如果再赔偿精神损失可能造成双重处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在该司法解释的长久影响下,死亡赔偿金往往被视为精神损害部分,在刑事案件中不被支持。
但死亡赔偿金的金额大,是民事赔偿中的核心,以2022年公布数据为准,各省死亡赔偿金标准虽有差异,但大多省份的死亡赔偿金接近百万,如果死亡赔偿金不被支持,那权利人获得的赔偿将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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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严先生可以要求赔偿的物质损失包含: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费用。除丧葬费外,上述其他费用均需根据实际产生的金额进行赔偿,丧葬费则按照管辖法院所在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算,如此算来所能要求的赔偿并不多。
如何让赔偿“落实”?
通常,刑事案件的赔偿存在两个问题:
问题一:
在死亡赔偿金不被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受害者及家属可以索赔的金额及赔偿项目较少,这合理吗?
值得庆幸的是“刑事诉讼中不可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观点正在改变——
2020年12月最高法对2001年制定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修订,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删去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446号民事裁定书中,综合考虑犯罪人的赔偿能力,最终判决犯罪人赔偿受害者家属死亡赔偿金。
可见,新的观点已在司法实践中形成,未来有希望根本改变刑事案件中不赔偿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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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犯罪人入狱后收入大幅缩水、其家属的经济急剧下滑,没钱赔就可以不赔吗?
当然不是!索赔是受害者的法定权利,犯罪人经济情况差并不是免除赔偿的法定理由。对此受害者及家属可以正常起诉要求赔偿,并拿到法院的赔偿判决。如此即使会因犯罪人无力赔偿,导致判决在当时得不到执行,但当犯罪人出狱后有收入或发现他隐藏的财产时,权利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另外,权利人也可以寻找其他责任主体。以本案为例,磷化铝农药已于2017年被农业部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实行定点经营。若该农药系张某从不具备销售资质的门店处购买,则该农药销售者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无论如何,悲剧已经酿成,两个少年的生命已然消逝!我们需要铭记这次教训,切记剧毒药物有严格的使用和技术规范,不能随意投放、遗撒或者熏杀,否则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