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家中为何“恶臭难掩”? 苦寻源头无果,购置万元散味产品仍无效!恶臭原来竟是……

教育   2024-12-27 19:30   北京  

01|案件简介


家住北京某居民小区的周女士(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在自家楼道经常闻到动物排泄物的臭味,同时还在家中开窗通风时也闻到难闻的恶臭,为此她一直寻找臭味来源,一家人甚至先后购置了近万元的除臭散味产品,但依旧杯水车薪。


后来发现,原来王女士家里养了20多只流浪猫及幼猫,这些猫的排泄物产生的臭味从王女士家向外散发,导致整个楼道里长期充斥着臭味。


多位附近居民也表示,王女士母女养猫产生的恶臭对他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影响,大家长年都无法开窗通风。虽然王女士母女多次承诺尽快将房屋内的猫迁至他处饲养,但直至法官最后一次上门勘验现场时,屋内还是养着好几只。受此影响,周女士和其他相邻住户无法开窗通风,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女士以排除妨害为由,将王女士母女告上法院,要求两人将饲养的猫全部清退出房屋,消除异味并赔偿经济损失一万余元。


02|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曾三次到涉案房屋现场勘察。勘察发现,王女士母女家中确实养了不少猫,屋内臭味扑鼻,蚊虫滋生。一进入该单元楼道就能闻到刺鼻的气味。周女士家房屋的南北两侧窗户打开时也能闻到。承办法官还注意到,周女士在自家阳台、厨房窗户甚至楼道窗户上都安装了排风扇。

一审法院认为,饲养宠物虽然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但民事主体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提高自身的文明意识、责任意识,对宠物应加强管理,不能因饲养宠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王女士母女饲养多只猫,且未注意加强猫的卫生管理,导致刺鼻气味飘散至窗外、楼道,妨害了周女士对房屋正常居住使用的权利。周女士要求王女士母女迁出流浪猫、消除臭味、保持室内和楼道清洁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周女士索赔为消除臭味造成的经济损失,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也予以支持。


宣判后,王女士母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03|法律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母女饲养流浪猫20余只本是个人的自由选择,也是富有爱心的体现,但是,在居民区中饲养动物,因卫生管理不当产生恶臭,已经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对他人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邻居因消除臭味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当对动物本身的安全以及对该动物可能对周围环境和人群造成的危险进行关注和预防,尽到必要的看护管理义务,并遵守法律法规、社区动物饲养条例等相关规定。


04|启示总结


动物饲养人有“不妨碍他人生活”的饲养义务,应妥善管理所饲养动物,保护公共环境卫生,依法文明饲养,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邻里之间因具有相邻关系,在饲养宠物时更应注意。不对邻居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是饲养宠物需要受到的限制之一。如发生矛盾应及时沟通调整,尽快排除妨害。

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服务平台
懂法治,明法理。提素养,育未来。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