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入陷阱,反被索赔20万?

教育   2024-12-25 19:30   北京  

01| 案情简介


杨某是某高校大学生,为了获得额外生活收入,2023年下半年在某短视频社交平台看到一则签约孵化大学生网红的信息,遂与该MCN(网红运营)公司取得联系并签订了《平台公司合作协议》。同一时期该公司通过短视频平台私信联系数名身处各地的大学生,均告知其公司主营美妆宣传业务,要签约孵化大学生网红。


但在该公司对这些大学生进行简单宣传培训、购买平台投流服务后,同年12月该公司要求杨某进行直播,杨某拒绝直播,遂提出解约,该MCN公司便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小杨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承担多次拍摄、培训费用。


据法官询问查明,杨某与该MCN公司对接过程中该公司多次告知杨某,“不需要交付任何费用、不需要进行直播,账号由公司投入孵化,公司对视频拍摄、后期剪辑以及账号运营策划全权负责”并作出了将为小杨运营账号提供培训和人物“包装”的承诺。


在履约过程中该MCN公司仅发送一些文档文件作为对杨某的培训,在两次拍摄以及购买短视频平台投流服务后,均将显示费用过万元的转账单据发至杨某要求其确认。但经杨某叙述,公司没有履行承诺的“包装”服务,拍摄选择的是室外免费场地、兼职摄影师,拍摄过程并不专业。


02| 法院审理


大兴区人民法院在庭前向原被告释法说理时表示,该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培训责任,同时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旗下存在正常孵化、账号正常运营的主播,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该公司现已申请撤诉,同时被告同意且愿意撤诉,所以该案已经撤诉,大兴区人民法院将案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属地警方。


03| 法律解读


▷  合同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原被告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遵守诚信原则,但本案原告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包装”等服务;原告请求支付的拍摄费用和购买账号费用,并不符合市场一般价格情况;收款主体方身份不明,而该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MCN公司,与长期合作的摄影团队、账号中介团队没有签署合同,明显不符合公司的正常交易习惯。据此认为原告实质上未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原告并不具备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  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第二款】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MCN公司作为原告,对其主张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提供有利证据证明该公司已为被告提供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对于购买短视频平台投流服务的费用,无法证明其实际支出了该费用以及用于被告的短视频账号引流没有尽到应尽的培训责任,同时该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旗下存在正常孵化、账号正常运营的主播,因此原告的举证无法使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其诉请无法得到支持。


04| 总结启示


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表示,“很明显,该公司是针对风险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的大学生有意而为,将其视作‘割韭菜’的工具。”


作为大学生应当时刻保持警觉,面对高利诱惑、无偿培训、免责获益等明显不符合惯常交易现象的情况时,要对签约公司、条款进行询问与查询,在决定与MCN公司签约时,应当对MCN公司进行详细具体了解,并对其业务范围、经营状态以及旗下其他主播的状态进行询问与查询。签署协议时要仔细查看协议条款,特别注意赏罚条款及违约金条款,有疑问应及时询问,发现合同漏洞应追问,同时要注意保留证据。

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服务平台
懂法治,明法理。提素养,育未来。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