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小宁 宁静
摘要:特许权使用费、特殊关系都属于海关重点查处的计税价格要素,事实上近年来海关开展了不少针对重点商品、行业是否漏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关联公司特殊关系是否影响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价格稽查,不乏企业挨了板子,补缴了税款,承担了相关法律责任,本期我们就来以案说法,聊一聊当海关稽查遇见特许权使用费、特殊关系时的那些事儿。
关键词:海关稽查 特许权使用费 特殊关系 合规应对
如今提到海关稽查、特殊关系、特许权使用费,进出口企业已经不陌生了,合规雷达一下子支棱起来,风险警报拉响,嗐,有的忙了。话说企业小伙伴们都这么训练有素了,是不是就没律师啥事了?恰恰相反,越有经验的企业越明白与律师合作的重要性,这可是满满的血泪换来的教训啊。
看个案例:
最近跨国集团M警铃大作,原因是该集团中国区合规总监L先生接到了海关总署税管中心的电话,要求就集团设在中国的三个子公司A、B、C近年来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问题提供合理解释,A、B、C公司分别属于X、Y、Z海关管辖,A公司既生产加工也承担分销功能,B、C公司主要是分销商。
M集团经过自查后发现,早在几个月前X海关就电话询问A公司的关务人员,了解有关无形资产协议签订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情况,当时A公司向X海关提交了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结论是A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没有关系,所以A公司没有漏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报告提交后X海关再无动静,直至集团中国区合规总监收到了海关总署税管中心的问询电话。此外同时期B、C公司也分别被主管海关Y、Z询问。
案例是根据实务工作改编而来,目的在于方便交流探讨,代入一下,如果你是L先生,你会怎么向集团汇报和提出应对预案?
一、助你进入状态的一般资讯
(一)海关稽查、特许权使用费、特殊关系是什么
1、海关稽查。根据《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海关稽查是指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案例所示属于海关价格稽查,海关价格稽查本质上还是海关稽查,也就是海关针对被稽查人在进出口活动中与“计税价格相关要素”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开展核查的活动,特许权使用费、特殊关系都属于计税价格相关要素。
2、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案例中A、B、C公司都与母公司签署了无形资产协议,一般来说由于三者在集团全球供应链中的功能定位不同,母公司在相关知识产权授权范围、使用条件、对价约定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
3、被海关认定为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形
此外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述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二)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特殊关系的监管和稽查是什么样的
特许权使用费、特殊关系(本文中统称“两特”)是近年来海关价格稽查重点关注的领域,基于“两特”的专业性、复杂性,海关在开展价格稽查时往往既有前期广撒网的普遍调研,也有掌握初步漏报税款证据、针对目标行业、企业或重点商品的专项稽查,近几年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特殊关系的监管和稽查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近年来海关不断完善制度以加强对“两特”等计税价格要素的申报规范
2016年3月,海关修订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增加了“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此后对于特殊关系、特许权使用费等价格信息如何准确、完整地填报又发布了一系列地解读与指引。
2、《关税法》对海关征税管理理念和模式的调整要求企业更加关注进出口货物申报的合规风险与相关责任
税收征管理念与海关监管模式的变革,经过试点、实践检验,时机成熟时总会在立法层面予以体现。《关税法》是这么多年来关税改革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集大成者,海关对计税价格要素的重点监管由来已久,如从修改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企业在通关环节如实、准确、全面向海关主动申报价格信息(包括“两特”),到2024年12月1日起《关税法》《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规定施行,将企业自主申报、自行计税并缴纳税款上升到立法层面,这些举措在一步一步地压实着企业的合规义务和违法责任。
3、与此同时围绕着企业是否准确、完整申报“两特”信息,是否存在价格申报不实、偷漏税款等情形,海关同步加大着调研普查、专项稽查、案件查办的力度。
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执法理念始终是一以贯之的,在大张旗鼓自报自缴放权于企业的同时,海关也在加强着后续监管,围绕着企业是否准确、完整申报“两特”信息,是否存在价格申报不实、偷漏税款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调研普查、专项稽查以及案件查办,所以在此情形下企业的合规风险和法律责任更加复杂和加强,毕竟企业的申报行为被固定了下来,有据可考,一旦海关锁定你有违规可能,大可以通过稽核查、案件调查等手段慢慢厘清事实、界定责任,简单来讲,你在通关环节对计税价格要素的申报情况事实上会成为海关在稽核查、案件查处中考量是否存在违法主观故意的重要证据参考。案例中显然海关已经对X集团旗下几个子公司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准确性、完整性产生了质疑,所以才会电话要求解释,更值得警惕的是,三个子公司相继被主管海关关注过,然后海关总署税管中心出马了,即便你不了解海关业务,也会凭直觉知道这不是个好信号,越扒越多的感觉有没有。
4、一旦海关启动“两特”专项稽查,通常不是补不补税而是补多少税,甚至是要不要移交缉私部门进行案件处理的问题。
不是吓你啊,之所以这么说是在于:一则专项稽查不同于常规稽查,往往是海关在开展了外围调查、掌握了初步证据后,针对目标行业、企业或重点商品启动的稽查。二则随着海关对“两特”审价事项的长期跟进,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都累积了丰富的价格资料、风险参数和成功的查缉经验。比如海关曾针对汽车零配件、机械、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业或重点商品陆续开展过专项稽查,这些稽查行动又进一步丰富了海关价格资料库、风险参数,促成更深入更广泛的查缉行动。再者,随着信息化技术、大数据应用能力的提升,海关可以更加精准地锁定和命中目标。回到案例,A公司已经提交一波资料了,看来没让海关信服,显然事态还在发展,从实务经验来讲A公司离接到稽查通知书不远了,而且从海关税管中心了解集团整体情况来看,大概率B、C公司也跑不了,至于挖多深,会不会牵扯到特许权使用费以外的问题,就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了。
二、需要谨记的常见误区和踩雷后果
作为合规官L先生,你在了解了事项所涉一般信息外,最好还要提示大Boss事项的常见误区以及踩雷后果,以便集团初步评估和应对。
(一)常见误区扒一扒
误区1: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特殊关系的稽查不会同时发生
像案例一样,实务中海关常常是从特许权使用费或者特殊关系之一入手进行稽查的,所以不少企业会认为特许权使用费、特殊关系的海关稽查是泾渭分明的两个事,海关审核其一,就不会再审核另一个,尤其不会在同一个稽查程序中同时对两者进行审核。
简评:到底对不对呢?跨国公司常常既有关联公司间的贸易往来,也有基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协议安排,案例中的X集团就是如此,海关电话询问X集团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情况,X集团是不是就不用担心海关转而去关注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也就是转让定价政策的公允性)了呢?非也,海关稽查的核心在于监督被稽查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合法性,也许海关启动价格稽查时针对的是你否漏报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不过随着核查深入,如果对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产生了怀疑,扩展或者调整稽查范围也是有可能的事。
误区2:用转移定价政策来解释特许权使用费的合理性
这是误区1的逻辑延续,既然认为海关不会对特许权使用费、特殊关系同时开展稽查,遇到海关针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稽查时,顺手就拿转移定价政策来挡一挡。为了把问题讲清楚,我们不妨把案例扩展一下,假如A公司在向X海关“交卷”时这么说:“我是向境外母公司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不过相关费用早就分摊到货价里了,货价是由母公司确定的,我只负责按订单生产并把货物发送给指定买家,我没有漏报。”
简评:这是实务中常见的说辞,用集团定价政策来解释申报的合理性,意思是你查A,我用B内部作价来解释,这就错综复杂多了,而且母公司在境外,从调查到取证都有难度,如果你找不到测试价格也就望而却步了。嗯,这在前些年还是有可能的,不过随着智慧海关的推进,海关的风险管控能力、信息化手段、执法经验和查缉能力都在飞速提升,要是你关注海关监管动态就会发现转让定价已经无法充当“避雷区”了,如果A公司真的只是拿转让定价来挡一挡,海关要是说,既然B是A的原因,有请转让定价文件闪亮登场,嗯,这……
误区3:我就是要硬刚,偏不提交你要的材料,你能把我怎么着
继续扩展案例,假如海关要求A企业提交包括转移定价资料在内的证据以证明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是合法公允的,A企业答复:“价格是母公司定的,我只是执行的,我真的不掌握具体情况啊。”
简评:A企业有硬刚的嫌疑,意思是有本事你去找测试价格啊,问题是当海关怀疑计税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估价法时,除了寻找测试价格来辅助决策之外,还可以通过销售环境测试来确认货物的最终计税价格,你不给资料不代表事情就卡住了,海关有权使用其他估价方法重新确认计税价格,到时候该补的税款还是要补,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样跑不了,总之如果真占理,在合规框架下摆事实讲道理,别硬刚,硬刚除了内耗还会增加不必要的难度,再者如果没有道理,硬刚也没用。
误区4:缺少整体观,企业岗位间缺乏沟通,导致对外答复和材料提交相互矛盾
常见情形:公司大了,利益不一致,答复内容互相掣肘,这算是“大厂”的弊病之一吧,具体“症状”往往表现为内设各岗位间缺乏沟通或者只关注各自利益,等到事态升级到法务、合规、审计介入时会发现曾经的对外答复以及提交的材料前后不一致,给整体应对增加了难度。此外对于关联交易公允性的答复也常常不区分到底是对税务机关还是对海关,一份审计报告包打两个部门,问题在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往往是根据税务机关的监管框架进行的答卷,对于让海关释疑与化解海关合规风险作用有限。
简评:税务机关、海关对转移定价的审核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监管要点,甚至有时候从表面上看似乎还是矛盾的,这就要求企业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统筹兼顾各方监管要求并制定应对策略,应对过程中企业内部法务、税务、合规、财务等部门要注意沟通配合、协同一致,避免因沟通不畅、人员更迭等导致的掣肘和内耗。
此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要迷信“知名”,寄希望于用第三方机构的名头来“背书”以便“紧急避险”,真的不好使,一份花架子的审计报告非但不会被海关接受,还有可能成为海关顺藤摸瓜、进一步深挖的证据,总之合规的考题咱还是用合规的手段来答卷,迷信人情关系、权威光环,伤得还是你。
(二)常见法律责任理一理
1.海关以成交价格估价法以外的其他估价方法确认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企业应当根据海关税额确认情况补缴税款。
2.如果海关认为企业涉嫌违规甚至走私,会移交缉私部门进行案件调查,经海关调查认定企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走私行为的,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涉嫌构成走私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处理。除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外,海关还会追征少缴或漏缴的税款,并自企业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缴或漏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如果企业存在拒不提供转移定价资料等行为,还有可能被认定为不配合海关稽查,轻则会被责令限期整改,进行罚款,重则不但撤销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还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案说法可以汲取的合规经验
(一)统筹规划、事前防范是基础
涉及“两特”事项,企业在与母公司签订无形资产协议时应当尽量明确所涉知识产权的种类、范围,清晰约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范围等,最好能以清单形式列明;特许权使用费计提比例的组成和依据也应予以明确,如此可以为后续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分摊提供证据支持。同时,也应妥善准备转移定价指南文件,尤其注意转移定价方法的选择要合理且有各方证据相互印证。此外还要注意在货物进口申报环节遵守海关规定,如实、全面、准确地申报特许权使用费、特殊关系价格信息情况。尤其是特许权使用费往往具有延后支付的特点,更要注意申报信息的前后一致。
(二)发现苗头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部门间协同一致
企业发现可能存在“两特”海关合规风险时,对内应当第一时间启动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法务、税务、合规、财务等部门沟通配合、协同一致,并且在应急与纠错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合规部门(岗位)工作独立性和优先性原则。对外则要统筹考虑兼顾海关、税务,以及国内外司法管辖区的合规要求。
(三)一旦被海关询问或稽查,尽快咨询或邀请律师介入
企业要对海关的询问或稽查保持敏感,一旦发生,立即咨询或请求专业律师介入,以便准确判断问题和当前风险点,有的放矢地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因应对不及时导致问题升级,或者延误最佳止损时机。此外如果企业使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来支持观点,不宜把给税务机关的报告直接提交给海关,而是需要从海关价格稽查的视角来整理、提供资料,对于海关关注的问题要充分论证并给予回应,同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四)做好资料留存与归档,接受调查或提交证据时注意前后一致
实务中因为企业并购、岗位调整、员工离职等原因导致事项重要资料或信息缺失,以至企业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资料留存与归档虽然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企业还是要引起重视。此外企业接受海关询问或调查,向海关提交证据材料时,务必确保信息资料间能够互相印证与支持。
四、律师小结
1.跨国公司基于其组织架构、企业运营的特点,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特殊关系、特许权使用费相关问题,实务中常见的是海关针对跨国公司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或者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其一进行价格稽查,不过有时候以其一为目标切入,随着稽查深入牵出对另一个问题的质疑也是很有可能的,企业不可掉以轻心。
2.在海关对“两特”价格申报情况进行摸排阶段,企业是否能够及时、妥善回应并打消海关疑虑尤为重要,一旦应对不及时或者应对不当,则可能引发进一步的深入稽查,甚至转化为行政乃至刑事案件。还要特别提醒的是,在海关风险布控能力、价格资料、查缉经验日益丰富的现在,以无法提交相关资料为由对抗海关执法会导致极大的合规风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以不要拿法律责任做赌注,合规问题上企业输不起。
3.应对原则方面:一是跨国企业要从集团角度统筹规划,兼顾各方监管要求;二是公司法务、税务、财务、合规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又协同配合,注重发挥合规部门在合规机制中的优先性、独立性;三是建立并完善内部合规机制,设定警戒红线,一旦触动红线,立刻启动应急预案,适时邀请外部专家介入,避免贻误时机、扩大损失。
贾小宁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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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静 高级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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