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俊清
核心聚焦:企业主(有限公司股东)家企混同重大风险和风控策略
目录:
一、有限公司股东是否只承担“有限责任”
二、案例一:财产混同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例二:夫妻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企业主家企隔离风控策略
策略一、严格做好公司和个人的财务独立。
策略二、谨慎处理配偶参与经营的问题。
策略三、合法使用保险和信托等工具。
策略四、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操作规范
近日有保险行业资深经理向本律师咨询:“有不少企业主认为自己创办的是有限公司,而有限公司股东只需要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此经商风险仅限在公司层面,只要不投入过多,对自己和家庭不会造成重大风险。特向蒋律师请教,上述观点是否准确?以及企业主在经商过程中是否有必要做家企隔离安排?”
本律师回答如下:“如果企业主创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表面上看这个理解是没有错的。问题是,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那么多有限公司股东会被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有些股东配偶也会被判决共同偿债呢?”
针对以上问题,谨以本文对广大企业主朋友们和私行、保险、家办等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和风险隔离服务的从业伙伴们非常关注的企业主家企混同风险进行分析盘点,并提供风控策略和建议,以供参考,及抛砖引玉。
案例一:财产混同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是“财产混同”,这是有限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以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常见重大风险隐患。不少企业主认为,公司是我创办,公司财产要么是我个人投入的,要么是靠我赚回来的。公司资金,公司资产也都由我来管理和使用。公司本来就是我的,什么叫做“混同”,即使混同又怎样?
这种逻辑到底是否准确,企业主个人和公司财产混同究竟会引发股东出资以外的什么责任,我们一起来看广东高法2023年的一则终审判例。
成某(化名)是一家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20年期间,客户严某(化名)委托成某公司代理多票商品货物运送至美国。后由于部分货物被美国海关扣押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了双方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关系和有关事实,经审理后,判决货运公司向严某赔偿货物损失及返还运费,并且股东成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经法院查明,货运公司共有两名股东,成某是持股95%的大股东。本案中,货运公司是联运合同的责任主体,而非成某,照理说应当由货运公司承担损失赔偿和运费返还责任,也就是公司来承担法律责任,而成某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和风险。为什么法院会判决成某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原来,经法院查明:“客户严某按照成某指示将货运公司应收取的运费,多次向成某个人账户支付,客观上产生债权人无法区分货运公司与股东成某个人财产的事实效果,违反《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规定[1]。成某未举证证明其将收取的该运费转入货运公司账户,其个人账簿与货运公司账簿相互区分,导致其个人财产与货运公司财产难以分辨,属于财产混同,货运公司已丧失独立性。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2],成某对货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成某不服上诉。成某自认为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收取客户支付款项是代表货运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货运公司承担,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成某多次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客户支付的运费,也未举证证实其个人收取运费后转交给了公司,足以认定成某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一审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认定成某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理有据,应予维持。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成某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实践中,大部分企业主对于财产混同、家企混同的理解存在严重法律盲区和误区。除了本案中成某把个人收取客户货款理解为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还有不少企业主存在公司财务账册记载不清、或根本没有记账,也没有规范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以及股东用公司资金替个人和家庭成员偿债、为个人和家庭成员生活消费买单报销等行为。这些错误观念将酿造错误做法,一旦公司出现债务风险,存在财产混同的股东也极有可能被判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时候有限公司股东就不再只承担有限责任了!
案例二:夫妻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是企业主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也即是公司风险不仅传递到了企业主本人,甚至还蔓延到了其家庭。实践中有不少企业主的配偶也会出现被法院判定承担连带责任,导致企业主夫妻一锅端、一损俱损。那么风险究竟是如何蔓延到企业主配偶身上的?我们来看最高院的一则判例。
某开发建筑公司(下称“开建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公司股东为陆某(化名),公司监事为詹某(化名)。陆某和詹某是夫妻关系。
2013年,开建公司与合作方(下称“原告”或“一审原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作开发和建设地产项目。后因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导致项目被迫停工,双方产生纠纷,合作方将开建公司及股东陆某与其配偶詹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工程欠款及资金损失合计3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开建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2500余万元及相应延期支付利息;而股东陆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如此,法院还判决股东陆某的配偶詹某也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该案中的公司股东陆某的配偶詹某也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需要注意的是,詹某仅仅只是股东陆某的配偶,并不具备公司股东身份。
原来,开建公司曾向陆某个人账户转入700余万元,而陆某转至开建公司90余万元,转入转出差额高达600余万元。开建公司还曾转给詹某个人转账将近800万元,而詹某转至公司400余万元,亦存在大额转入转出。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陆某和詹某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陆某,詹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关于二人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
开建公司为陆某一人有限公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资金转入陆某个人账户的情况,而陆某未能证明该资金转入系合法交易行为。根据《公司法》(2018年)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陆某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对开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就詹某而言,虽然其是陆某配偶,担任公司监事,但其并非公司股东,不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二审法院又改判豁免了詹某的连带责任。
后原告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其中关于陆某配偶詹某是否应对公司欠付工程款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最高院认为:基于已查明事实,詹某作为陆某配偶担任公司监事,2017年至2018年,公司转入詹某个人账户将近800万元,而詹某转出至公司账户470余万元。可见,詹某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财产与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在陆某依法应对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基于前述事实认定詹某应与陆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施行)第三条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
最终,该案再审请求部分成立。最高院撤销了二审判决,并判定陆某、詹某对确定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回顾该案,可谓一波三折,最高院对企业主家庭中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做出了详细说明。
根据本律师为大量企业主提供的有关婚姻继承和家企隔离法律服务,可以看到现实中有大量企业主都存在夫妻共同经营的情况。甚至还有些企业主太太为了防范企业主先生婚外情,有效掌控资产,还主动包揽公司账务处理。这种“风控方式”客观上极易造成家企混同和夫妻共同经营。在公司出现债务风险时,导致风险蔓延至整个家庭。其危害之大,后果之重,往往都是企业主家庭无法承受的。
通过以上两则判例,可以看到有限公司股东并非绝对有限责任。企业主想要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风险和责任,不仅需要对《公司法》相关规定有准确认识,还应树立正确的风险防控观念和最基本的红线意识。
关于企业主家企隔离风控策略有以下几条,以供参考:
策略一、严格做好公司和个人的财务独立。
有限公司股东要把“公账私走”、“公私混同”作为首条风险红线,尤其要避免个人替公司收款,也不能随意从公司账户转账,取现,或者用公司账户替一些和公司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请客送礼买单。股东和公司之间可以存在财务往来,但都需要合法事由,并且还要做好财务记账。切记不要把公司财产,公司资金当成个人资产随意支取和使用。确实需要做资金周转或者投入经营的,以及股东个人无法避免和公司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对各种需求和情况进行梳理和规范,按照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公司签订相匹配的文件,确保交易合法的同时保持公司独立性。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人公司”,无论是老《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需要在公司财产独立性“自证清白”[3],否则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人公司股东被认定为财产混同的风险要远高于多股东公司,建议强化财务管理,确保财务透明规范。
策略二、谨慎处理配偶参与经营的问题。
企业主太太原则上不宜参与公司经营,坊间那些为了管住老公,而把公司财务控制在自己手中的操作无疑是给自己挖坑。除非公司本来就是夫妻二人白手起家,共同创办,一起经营,否则没有必要将原本可能只是个人债务的风险,蔓延到家庭层面,造成夫妻一锅端。不仅如此,我们还建议为了避免风险蔓延,夫妻二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定制《婚内财产协议》等风险隔离文件,以明确有关债权,债务的归属和承担。尤其在一方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前,或进行股权融资对赌前,建议向专业资深律师咨询,详细分析和预判风险,通过有效方式向债权人或交易对手披露债务约定,并要求对方确认及同意债务仅限定在经营公司的一方为止,主动避免债务蔓延。此外,我们还建议企业主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制定和保存好有关决策文件,比如决议、会议记录等,一旦将来发生诉讼,能够用于证明配偶并未实际参与经营。
策略三、合法使用保险和信托等工具。
合法使用保险工具、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等符合法律规定、具有风险隔离和兜底保障作用及意义的专业工具。保险不能用于逃废债,但是保险架构设计合理,可以用作企业主家庭的风险兜底保障,尤其是当企业遭遇重大风险,企业主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保险对于企业主的家庭财富保全,家庭成员,尤其是配偶、子女、父母的生活和医疗方面具有重要的兜底保障意义。而信托工具在风险隔离和财富传承方面则能够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当然,风险隔离和财富传承的大前提是设立合法合规(尤其不能以逃废债,或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目的)。此外,企业主们对于保险、保险金信托或家族信托应当有清楚认识,即该三项工具的使用和落地的专业门槛极高。并且,无论是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都不是千篇一律,需要事先对委托人及其家庭的背景和需求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分析,再根据实际的风控和传承需求定制针对性解决方案,并提前做好落地实施具体安排,才能真正达到风险隔离、财富保全和有效传承的预期作用,提供长远保障和稳定运行。
策略四: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操作规范
从情理角度出发,大量企业主认为:"公司是我的,想怎么管就怎么管"是可以理解的,但从法律和风控角度出发,这种想法是尤其危险的。我们建议企业主既然创设了有限公司,就要回归本源,要建立公司治理结构,从根本上控制风险蔓延问题。具体包括:一是建立公司管理和决策制度及流程,哪怕是七大姑八大姨的家族企业,也应当有章可循,按规矩办事。二是把公司的钱袋子交给专业财务人员打理,所有收支都要走公司账户,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就算是实控人也不能随意支取公司资金。三是重大决策一定要经过讨论,并妥善保管好书面记录,不能张口就来,想到就做。最后,要特别规范股东与公司的业务往来,该签合同的签合同,该走流程的走流程,千万别觉得麻烦就省了。记住一个简单原则:公司是企业主创办没错,但公司一旦注册成立,就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成年人”,而且还是一个"外人"。该给的劳务费要给,该签的合同要签,该开的会要开,做记录的都记下并存好。这样不仅能帮企业主隔离风险,还能让公司经营更加规范,未来发展更加前景可期,何乐而不为呢?
结语
本文是关于有限公司股东家企混同风险防控的简要分析和建议总结,若有不足,还请见谅。作者锦天城总部蒋俊清律师是锦天城婚姻家富委委员之一,是行业内财富风控资深专家,是工银、兴银、平安、泰康等多家头部金融机构的特聘顾问和专家讲师。蒋律师从业22年,曾在国内多家头部金融机构负责风控和私行业务,为百位高客、优秀企业家等提供了有关财富风控、财富传承、婚姻继承,以及家企隔离、公司合规、并购交易,以及风险化解、资产保全等专业服务,积累大量成功经验,深受客户认同和好评。欢迎随时交流。。
注释
蒋俊清 律师
jiangjunqing@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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