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根据《2025财年国防授权法》修订,解读最新的美国国防部的1260H清单(中国涉军企业)配套规则及影响

时事   2025-01-08 13:57   上海  

作者:邱梦赟



2025年1月7日,美国国防部发布《在美国有业务的中国涉军企业之通知》(Notice of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 operating in the United States),在该通知中表明美国国防部根据《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案》(Pub. L. 116-283)第1260H条,要求国防部长在截至2030年12月31日之前,每年识别并公布一份“中国涉军企业”清单;进一步,该通知列出了国防部根据《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1260H条确定的、并认为符合第1260H条定义的“中国涉军企业”的定义的中国企业。


此外,需关注的是,《2025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1346章(Modification of public reporting of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 operating in the United States)对《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1260H条进行了修订,尤其是修改了“中国涉军企业”的相关定义。


有关美国国防部1260H清单的介绍、什么是美方定义的“中国涉军企业”、被列1260H清单后的被列影响、如何应对等相关内容,将在本文下述详细介绍。


一、美国国防部1260H清单


自2020年6月24日起,美国国防部根据经修订的《1999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1999)第1237章节(以下简称“第1237章节”)[1],将共44家中国企业指定为“中国涉军企业”(Communist Chinese military company,以下简称“CCMC”)[2]。随后,2021年6月3日,美国国防部将上述44家中国企业移除了CCMC清单,同时取消了CCMC清单。


次日,2021年6月4日,美国国防部根据《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1260H条的授权,发布一份清单,首次将47个中国实体列入其中。根据当时美国国防部的公告[3],《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1260H条指导了如何确定与识别直接或间接在美国运营的“中国涉军公司”,这些公司与中国的军民融合战略、军事现代化努力或国防工业基地有联系。


二、“中国涉军企业”以及“军民融合贡献者”的最新美方定义(被《2025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346章修订后)


根据《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260H(a)条规定((a)条未被《2025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346章修订),美国国防部长应根据最新的可用信息,确定每一个“直接或间接在美国或其任何领土和属地运营”的、落入“中国涉军企业”定义的实体。


根据最新的《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260H(b)条规定(被《2025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346章修订后),不迟于2021年4月15日,此后每年直到2030年12月31日,国防部长应向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武装服务委员会提交一份根据《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260H(a)条确定的每个被认定为“中国涉军公司”的实体的名单(锦天城注:即为1260H清单),以机密和非机密形式提交,并应在提交中(如适用)包含将任何实体添加到1260H清单或从先前1260H清单中删除的理由。


《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260H(d)条是“定义”章节,对该法项下的“中国涉军企业”“军民融合贡献者”“直接或间接在美国或其任何领土和属地运营”分别进行了定义,而该等定义在《2025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346章被进一步修订。经修订后的最新适用的定义如下:



三、被列1260H清单后影响


如上所述,被美国国防部列入1260H清单的原因是:美国国防部认为该中国企业符合经《2025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346章修订的《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260H(d)条对于“中国涉军企业”的定义。


我们认为,从直接影响层面,仅仅被列1260H清单的中国企业,并不会如美国出口管制(由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监管)以及美国经济制裁(由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监管)那样受到贸易管制与制裁的直接影响。但,若被列1260H清单的中国企业在美国有美国政府项目,例如是美国特定政府部门的承包商,则可能会因被列该1260H清单而导致该政府项目存在影响;具体该等项目将如何受影响、受何等程度的影响,需结合相关财年的美国国防授权法中的具体条文,根据该企业在美国运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在间接影响层面,我们建议还需要警惕美国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效应,包括但不限于:

  • 美国财政部发布的NS-CMIC清单(2021年6月3日,美国财政部根据《第14032号行政命令》发布了“非SDN-中国军事综合体企业”清单(Non-SDN Chinese Military-Industrial Complex Companies, 又称“NS-CMIC清单”)。NS-CMIC清单与1260H清单存在一定的重合度。

  • 美国商务部发布的MEU清单(军事最终用户清单)。根据BIS的声明[i],BIS设立该MEU清单不意味着未被列在MEU清单上的其他实体就不会被认定为《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项下的“最终军事用户。换言之,若某个中国企业虽然没有被列MEU清单,但是符合EAR定义的“最终军事用户”,则仍会受到EAR的出口管制的限制。


四、应对建议


对于已被列1260H清单和还没有被列的企业,我们建议如下步骤:


  1. 对于被列1260H清单的中国企业:

(1) 自行梳理是否“实锤”:建议梳理本身是否存在落入上述“中国涉军企业”的定义范围的情况。

(2) 评估对业务的影响:根据相关美国法律规则,梳理自身现有业务是否受影响。

(3) 规划未来业务的发展。

(4) 视情况筹划应对方案。


2.对于还没有被列1260H清单的中国企业:

(1) 自行梳理是否存在落入上述“中国涉军企业”的定义范围的情况。

(2) 进行风险排查,排除存在被列1260H清单的不必要风险。

(3) 自行梳理业务情况以及供应链情况,提前评估假设被列的影响。


注释

[1] 第1237章节是《1999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1999)的第1237章节。第1237章节全称为“对中国涉军企业适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项下的权力”  。该为该财政年度规定武装部队的人员编制以及其他目的,为在1999财政年度为美国防部的军事活动、军事建设和能源部的国防活动拨款进行授权,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会议上颁布了该《1999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1999) 。进一步,根据第1237章节第(a)(1)条,授权美国总统:在一般情况下,在不考虑《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以下简称为“IEEPA”)(50 U.S.C. 1701)第202条的情况下行使IEEPA权力(与进口有关的权力除外),对根据第1237章节第(b)条公布的“中国涉军企业清单”上的主体在美国的任何商业活动行使权力。

[2] 见

https://media.defense.gov/2021/Jan/14/2002565154/-1/-1/0/DOD-RELEASES-LIST-OF-ADDITIONAL-COMPANIES-IN-ACCORDANCE-WITH-SECTION-1237-OF-FY99-NDAA.PDF,https://media.defense.gov/2020/Dec/03/2002545864/-1/-1/1/TRANCHE-4-QUALIFYING-ENTITIES.PDF,https://media.defense.gov/2020/Aug/28/2002486689/-1/-1/1/LINK_1_1237_TRANCHE-23_QUALIFYING_ENTITIES.PDF,https://media.defense.gov/2020/Aug/28/2002486659/-1/-1/1/LINK_2_1237_TRANCHE_1_QUALIFIYING_ENTITIES.PDF

[3] 见

https://www.defense.gov/News/Transcripts/Transcript/Article/2647056/pentagon-press-secretary-john-f-kirby-holds-a-press-briefing/

[4] 见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public-inspection/2020-28052/addition-of-military-end-user-list-to-the-export-administration-regulations-and-addition-of-entities




邱梦赟  合伙人

qiumengyun

@allbrightlaw.com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律师

美国纽约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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