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新公司法下综合利用知情权利器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时事   2025-01-13 16:43   上海  

作者孙伟 杨彤彤 许程智



新《公司法》在修订时采纳了实务界对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讨论,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扩大到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毕竟如果股东知情权不能包括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中小股东的自我保护则无从谈起,公司的规范性运作也无从监督。作为中小股东,充分利用好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利器,是对抗大股东或管理层侵害公司利益、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法律依据


1、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并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以上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2、查阅会计凭证的主体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于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专业性较强,不具备相关财务专业知识的股东,通常难以通过简单地查看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方式,了解到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因此,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若股东委托同时兼备财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性专业人才,不仅能减少股东的查账成本,还能更有针对性的厘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中所反映的经济实质和法律关系。


二、查阅会计凭证的重要意义


1、会计凭证是确认公司真实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基础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定义,会计凭证包括作为经济业务最初发生之时即行填制的原始书面证明的原始凭证(例如公司经营活动期间产生的销货发票、款项收据等),和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记账凭证。会计凭证中的原始凭证多来自于公司之外的主体,公司一般情况下难以随意篡改;而会计账簿则是公司以前述各类会计凭证为依据自行制作的簿籍,对于系统性的查账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2、查阅会计凭证对中小股东切实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小股东向公司主张知情权时,背后往往隐藏着利润分配请求权、股权回购请求权、剩余财产分派权等具体诉求。而行使股东知情权,只是后续相关权益主张的排头兵。股东期待通过行使知情权,获得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和证据,以尽可能减少后续可能发生的争议或降低后续争议中的风险。


非上市公司具有天然的信息封闭性,中小股东难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有用的信息。当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时,或公司管理层主导控制公司时,中小股东通常被排除在可以获悉真实信息或参与决策的群体之外。鉴于会计凭证能真实、完整地展示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因此股东对于公司会计凭证的查阅权,不仅可以帮助股东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等股东权利,也会影响到股东能否切实维护自身的财产性股东权利,如利润分配请求权、股权回购请求权、剩余财产分派权等。


三、股东如何查阅会计凭证


1、股东在查阅会计凭证时,主要查阅以下会计资料:


1)每半年和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每个会计期间的科目余额表及科目余额变动的合理性;


3)各科目明细账的发生及变动情况;


4)辅助账,主要包括:往来辅助账、固定资产卡片、存货明细表;


5)会计凭证中的原始凭证,包括合同、发票、收据等,以反应客观真实的经济往来。


2、股东及其委派的专业中介机构应着重检验公司财务报表及原始凭证之间的数据和逻辑是否匹配,重点关注重大交易尤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重大资产是否真实存在等,以及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利用大股东或管理层身份故意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而非关注公司的财务税务合规。具体而言,需要关注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如存货、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及建设情况、银行货币资金流转是否真实发生;如并不存在,或建设造价明显与实际不符,则有可能存在大股东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


2)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应付业务是否真实,应收款项是否长期挂账,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3)利润表中的利润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管理层利用会计估计、会计政策操控公司利润的情况;


4)利润表中的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管理层利用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的情况;


5)是否存在违反公司章程、法律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的对外借款、担保等违规事项;


6)公司与大股东及高管相关的关联交易行为是否经过合法程序,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关联交易是否具有合理性,关联交易的三流是否一致;


7)是否存在公司大股东及高管向公司借款及挂账的情况;


8) 公司管理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导致公司可能陷入违法违规风险的行为。


四、行使股东知情权应注意的程序问题


1、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以上可见,因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股东所在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若发生公司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导致公司住所地不能确定的,以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前置程序


股东在向法院提请知情权之诉前,应向公司发出书面请求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股东可能面临被法院以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的风险。


法院在审查股东知情权纠纷时,一般着重对股东身份、知情权请求范围、请求的前置程序等相关问题进行审查。


关于法定的公司十五日答复期的问题。首先,十五日答复期应当遵守《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公司签收书面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其次,从立法目的来看,十五日答复期的性质更倾向于系对公司提出的限制性要求,而不是对股东知情权的限制。因此股东若未等十五日届满即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并不会对股东的起诉权和胜诉权造成实质性影响。


这是因为,从司法程序的角度,即便股东未等到15天答复期届满即行起诉,但当知情权纠纷诉讼进入审判程序时, 15天等待期早已届满,公司是否回复的事实也已固定。因此前置程序瑕疵通常不会影响审判程序的推进,尤其是在公司应诉且明确对股东查阅请求作出拒绝的回复时,法院通常倾向于根据“两便原则”继续对知情权诉讼进行实体审理。


3、行使次数


新《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享有知情权,但对于股东是否可以多次行使知情权无明确规定。鉴于知情权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且随着公司经营活动的深入开展,股东知情权必将成为一个动态的行使过程。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即便股东已经行使过知情权,只要股东所表达的行权目的等不存在恶意,原则上讲,股东可以多次行权,且不受行权次数的限制。


股东行使知情权目的的正当性及时间间隔的合理性,法院则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的标准来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对查阅会计凭证等股东知情权行权事由,负有说明义务,且该说明义务应高于股东查阅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时的最低说明义务,从而达到合理、关联充分、足够信服的程度。


五、正确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步骤


为避免争议,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我们建议应当以目的为导向,遵循规范的步骤:


第一步:厘清背景


首先,需要把中小股东的基本背景和情况了解清楚,厘清中小股东的真实诉求,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知情权行权方案。


第二步:制定方案


该阶段主要考虑的是行权的方式和手段,系采取诉讼方式还是谈判等非诉措施,从而达到知情目的。


第三步:履行通知公司的义务


在该阶段,股东应先履行通知的前置程序义务,书面告知公司股东拟行使股东知情权,并要求公司予以配合,同时保留好已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关证据。


第四步:启动诉讼程序


若公司收到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书面通知后,未予以配合的。股东可以启动知情权诉讼,并在诉求中明确知情权行使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第五步:股东具体行使知情权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获得胜诉判决后,最关键的就是股东如何充分利用查账机会,有效查阅相关的财务资料。鉴于该项工作具有高度专业性,建议股东在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的协助下,根据主要诉求和前期掌握的信息,找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中的“问题”和“猫腻”,并以此作为下述第六步的有利证据。


鉴于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可复制,但可摘抄。如股东发现公司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可以尝试向执行法院提出对财务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和落实,并责令公司进一步提供完整的的财务资料,否则股东知情权将难以落到实处。


第六步:采取后续维权措施


当股东已经通过专业的律师和会计师查阅并分析完毕公司相关财务材料后,最终指向的关键系如何利用这些查阅到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信息等证据,实现中小股东的最终诉求。


首先,股东可以通过调查到的证据与公司其他股东、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谈判,协商解决。相关的谈判工作,也可委托律师团队来处理。


若谈判不成的,可根据行使股东知情权过程中获悉的相应事实和所属法律关系,以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损害股东利益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等事由提起民事诉讼。


如在查账过程发现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挪用资金、侵吞公司财务等情形,还可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进行刑事控告。


六、结语


知情权不仅是股东的基础权利,也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石和保障。在现有的公司法框架下,股东知情权、收购请求权、代位权等制度综合起来,中小股东权利能够得到非常有效的保障,随着这些工具被中小股东的充分运用,也能迫使公司大股东及管理层能够真正的审视自己管理公司的权利,促使公司更加规范化的运作,对中国公司制度的健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孙伟  高级合伙人

su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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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彤彤 律师

nina.yang@allbrightlaw.com




许程智 律师

chengzhi.xu@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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