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试论数字资源跨境交易的价值衡量---数字资产涉税系列(三)

时事   2025-01-16 17:19   上海  

作者:全开明 袁苇 谢美山 王良



【摘要】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资源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一带一路”倡议不仅加强了沿线国家间的经济联系,也为数字资源的跨境交易创造了新机遇。本文概述了数字资源跨境交易的概念、原因和需求,强调其在促进全球经济增长和文化交流中的重要作用,探讨了跨境数据贸易的国际规约,包括美国、欧盟、日本和新加坡等国家的数据治理策略,指出各国在数据自由流动和数据保护之间的不同立场和做法。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构建了一个数字资源跨境交易价值衡量的框架,包括确定衡量维度、建立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法和流程以及实施和监控策略,旨在为数字资源的跨境交易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其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一带一路  数字资源 跨境交易 治理范式 指标体系 价值维度 价值衡量  


一、引言


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以其深远的战略眼光和广泛的国际影响力,正逐步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促进贸易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2023年10月18日,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中国与与会多国共同发布《数字经济和绿色发展国际经贸合作框架倡议》。这一倡议不仅深化了沿线国家的经济联系,也为数字资源的跨境交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资源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从大数据、云计算到区块链、人工智能,这些前沿技术不断催生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也为跨境贸易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数字资源的跨境交易更是展现出巨大的潜力和活力,成为连接沿线国家、促进互利共赢的重要桥梁。


2024年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优化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便利数据跨境流动,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有助于确保数据出境相关制度的准确实施,平衡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更好地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可见,数字资源跨境交易发挥功效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本文以分析数据资源跨境交易的原因和需求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数字贸易规则,探讨构建我国数字资源跨境交易价值衡量的框架,为数字资源跨境交易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数字资源跨境交易的可持续发展。


二、数字资源跨境交易概述


(一)概念


数字资源跨境交易是指通过现代信息网络,跨越国界进行的数字资源的交换和流通。这种交易形式是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数据的跨境传输、处理和存储,以及与数据相关的服务和产品。


(二)数字资源跨境交易的原因


1.“一带一路”倡议的引领


“一带一路”倡议旨在促进沿线国家的互联互通和经济合作,为数字资源的跨境交易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在“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与沿线国家在数字基础设施、跨境电商、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进一步促进了数字资源的跨境流动和交易。同时,数字资源的流动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数字服务的普及率和应用水平,有助于缩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


2.数字经济发展趋势的推动


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数字资源的流动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力量。例如,数字平台降低了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使它们能够更容易地进入国际市场,拓展业务范围。因此,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在积极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这为数字资源的跨境交易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和机遇。


3.市场需求拉动的结果


数字资源跨境交易有助于技术和知识的国际转移。通过数字资源的交易,先进的数字技术和管理经验可以快速传播到沿线国家,促进当地产业的升级和转型。故而,随着消费者对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国内外市场对数字资源的需求也日益旺盛。这种市场需求不仅推动了国内数字产业的发展,也促进了数字资源的出口和跨境交易。


(三)数字资源跨境交易的需求


1.数字化转型的需求


当前,各行各业都在加速数字化转型,对数字资源的需求呈现出爆炸式增长的态势。企业需要获取全球范围内的数据、信息、技术等资源,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跨境数字交易平台作为连接国内外市场的重要桥梁,为企业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交易渠道。


2.企业合作的需求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需要获取不同地区的数字资源以支持其业务运营。同时,各国企业也需要通过跨境数字交易平台获取全球范围内的技术、人才、市场等资源,以推动自身的发展。因此,企业合作成为推动数字资源跨境交易的重要力量。


3.个人用户的需求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设备的普及,个人用户对数字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例如,在线教育、远程医疗、跨境购物等服务都需要依赖数字资源的跨境交易来实现。因此,个人用户也是数字资源跨境交易的重要需求方之一。


(四)数字资源跨境交易的多维度价值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资源的跨境交易已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力量。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数字资源的入境和出境交易更是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后文将从价值维度出发进行深入分析。


1.经济价值


经济价值是数字资源跨境交易最直接、最显著的价值体现。通过跨境交易,数字资源可以实现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进而推动经济增长。第一,数字资源跨境交易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新的增长动力。通过数据交换和共享,企业可以更加精准地了解市场需求、消费者偏好和竞争对手动态,从而优化产品设计和营销策略,提高市场竞争力。第二,数字资源跨境交易有助于优化全球资源配置和提高生产效率。通过数据交换和共享,企业可以更加精准地了解全球市场的供需状况和资源分布,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三,通过数据跨境交易可以促进全球范围内的技术交流和合作,推动生产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了生产效率和质量。例如,数据分析、数据处理、数据可视化等产业链上下游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第四,数据跨境交易也促进了与数据相关的其他产业的创新和发展,如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形成了数据产业生态圈,推动了整个经济体系的转型升级。第五,数字资源跨境交易对于国家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跨境交易,国家可以获取到全球范围内的数字资源和技术支持,推动本国产业的创新和发展。另外,数据跨境交易也有助于提高国家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增强在国际舞台上的竞争力。


2.技术价值


通过跨境交易,企业能够获取到来自世界各地的先进技术、研发成果和创新经验。这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加速自身技术的研发和创新,还能使企业更好地了解全球技术发展趋势,提前布局新技术领域。数字资源的跨境交易还能促进技术知识的国际交流,推动全球范围内的技术创新和进步。同时,在数字资源跨境交易过程中,企业通常需要运用各种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算法和工具,对海量数据进行高效、准确地处理和分析。这不仅要求企业具备强大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还需要企业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数据处理技术和方法。因此,数字资源跨境交易能够推动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并且,数字资源跨境交易涉及大量敏感信息的传输和存储,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满足这些要求,企业需要不断研发和应用新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技术,确保数据在跨境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数字资源跨境交易能够促进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技术的发展,提高全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水平。最后,数字资源跨境交易促进了全球技术合作与交流。通过跨境交易,企业可以与国际同行进行技术交流和合作,共同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应用。这不仅有助于企业获取到更多的技术资源和支持,还能推动全球技术领域的合作与发展。数字资源跨境交易还能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推动全球技术领域的共同进步。


3.社会价值


社会价值是数字资源跨境交易的深层次价值。通过跨境交易,数字资源可以实现共享和流通,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与融合。首先,数字资源跨境交易促进了全球范围内的信息共享与交流。通过跨境交易,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得以流通和共享,使得人们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全球信息,促进文化交流、教育合作和科研进步。其次,数字资源跨境交易为全球性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例如,在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全球性问题上,数字资源的跨境交易可以促进相关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共享,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再次,数字资源的跨境交易还可以促进全球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创新,推动全球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最后,数字资源跨境交易有助于增强全球互信与合作。通过跨境交易,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得以相互了解、交流和合作,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不仅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还有助于增强全球互信和合作,推动全球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随着数据行业的迅猛发展,数字资源跨境交易为就业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为人才培养开辟了新的机遇,为相关产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机会。


三、各国跨境数据贸易治理范式比较


(一)美国跨境数据治理策略


美国在跨境数据交易方面的价值衡量规定主要体现在其对数据流动的自由主义立场和国家安全的双重考量上。美国受到洛克自然权利理论影响,历来主张数据的自由流动,并采取行业自律辅以政府监管的方式来保护数据跨境传输。但在近年来,随着地缘政治的变化和AI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政策逐渐趋于严格和审慎,表现出更强的监管倾向和对不同国家实施区别对待的倾向。


1.以数据自由流动为特征


美国数据跨境政策以产业利益为导向,通过自由流通的数据政策助推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利用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挖掘数据价值,增强美国企业在全球数据市场的竞争力。同时,美国监管体系分散,采取行业自律辅以政府监管的方式来保护数据跨境传输,弱化美国数据流通监管。


2022年4月,美国等国家发布《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声明》,承认各国和地区在保护数据隐私上的差异性并促进国际贸易数据的流动。实际上,美国订立或参与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美墨加协定》《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等国际条约,及其倡导的APEC隐私框架以及OECD指南均指明,各国应避免以保护个人隐私和自由为名义,限制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体现了美国鲜明的数据自由流通倾向。


2.对特定国家及特定领域数据采取限制跨境政策


2024年2-4月,拜登政府颁布了《关于防止关注国家访问美国人的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防止外国对手获取美国人数据法案》等行政命令,旨在防止某些国家获取大量美国公民的敏感个人信息。这项行政命令特别指出了中国、俄罗斯、朝鲜、古巴、委内瑞拉和伊朗等国家,认为这些国家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该系列行政命令计划构建一套全面的立法和执法框架。这一框架将对涉及敏感个人数据的交易活动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这些数据不会落入那些被认为可能利用这些数据损害美国利益的国家的手中。具体而言,该项行政令的核心在于限制或禁止某些与数据交易相关的活动,特别是当这些活动涉及大量美国人的敏感个人数据或政府相关数据时。这些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健康信息、生物特征识别符、个人财务数据等。其目的是通过立法和执法手段,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有效控制,以保护美国公民的隐私权益和国家安全不受威胁。


同时,美国通过了行政命令13556、14117,及《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等政策性文件,对科技、金融、医疗健康等领域涉及关键科技、关键基础设施或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进行限制,以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和产业优势,维护本国公民隐私和个人数据安全。


3.实行数据监控主义下的“长臂管辖”


美国通过订立以《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以下简称“Cloud Act”)为首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构建了数据监控主义下的“长臂管辖”模式。


该模式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关于美国获取存储在国外的数据。当美国命令一家公司提供通信数据时,该法案允许美国联邦执法机构依据搜查令或传票,强制要求美国的科技公司提供存储在服务器上的用户数据,无论这些数据是存储在美国境内还是境外。根据Cloud Act,个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依赖于服务提供商的异议。法院将考虑服务提供商对数据披露命令的挑战,并根据多因素的“礼让”分析来审查请求,以评估涉及的外国和其他利益。二是关于创建行政协议,允许外国获取存储在美国的数据。在授权外国访问之前,联邦官员必须首先认定外国政府符合某些关于隐私和公民自由充分保护的一般标准。外国政府还必须同意遵守若干其他限制,包括最小化收集到的美国个人数据。最初的协议只需经过行政部门官员的认证即可生效。


该法案强化了美国执法机构在网络时代的执法能力,使其能够更有效地获取和利用境外数据来打击跨国犯罪,但同时也引发了与美国有密切数据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担忧。一些国家担心该法案赋予美国执法机构的“长臂管辖”权可能会侵犯本国的数据主权和公民隐私,导致数据被美国政府过度获取和滥用。


(二)欧盟跨境数据治理策略


尽管欧盟数字经济发展落后,但是其力图将自己的标准打造成世界标准以争夺国际数字经济发展的话语权,并以此贯彻“欧盟优先”的国家利益,形成了以“高门槛、高标准、严处罚”为特征的跨境数据处理策略。


1.以“高标准,强监管”为特征


与美国的立场相反,欧盟对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存在相对严格的限制。欧盟数据流动规则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为依托确定了高标准、严处罚的立法范式。GDPR第44条构建了以“原则禁止+例外允许”为最低保障标准的数据跨境流动模式;第45条规定了位于欧盟数据跨境白名单外的数据类型须经欧盟委员会作出“充分决定”方可流动;第46条以“标准数据保护条款”对个别商事主体数据跨境作了特别规定,确定了商事主体数据跨境的合规标准。此外,欧盟通过SchremsI案等确立了欧洲法院对数据跨境流动的强监管职能。欧盟依据上述法条单方设定了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体系,通过要求域外国家遵循欧盟方案,向域外国家输出数据保护标准。


2.构建欧盟内部数据自由流动生态


欧盟立足单一数据市场的发展战略与共同数据空间内及时精准行使公权的基本导向,通过《欧盟数据战略》(A European Strategy for Data)、《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和《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框架》(Framework for the Free Flow of Non-Personal Data in the European Union)等促进泛在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积极打造安全活跃的敏捷型数字经济架构,并要求向欧盟外国家和地区进行个人数据传输时必须达到境内实质同等水平(即不得减损)的充分保护,进而建立了标准合同条款(Standard Contract Clauses)和适用于跨国集团或开展国际间联合经营的企业联盟进行内部跨境数据转移的约束性准则(Binding Corporate Rules),藉以应对数据出境后的管辖不彰和数据主体维权困难等问题。


3.限制外国机构对域内数据的获取权限


GDPR第48条规定,若要求控制者或处理者传输或披露个人数据,任何第三国法院或仲裁庭的判决,以及行政机构的决定仅在以第三国和欧盟(或其成员国)之间有效的国际协定规定的方式下,方可被承认或执行。通过第48条的规定,欧盟要求其他国家若企图获取其境内的个人数据,必须采用传统的国家协助途径。这一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依据国际协定中所明确的司法互助条款、外交渠道沟通以及在数据保护标准和程序上的相互认可与协调等,以此确保数据传输与获取过程符合欧盟对于数据保护的高标准和严要求,避免个人数据在未经合法、合规且安全的程序下被随意传输至第三国,进而维护欧盟公民个人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与完整性。


(三)日本数据跨境治理策略


日本作为全球自由贸易的受益者,十分依赖国外市场与跨境交易来发展国内经济,因此日本强调数据的开放和流动,通过与经济伙伴的协定和多边合作,最大程度发挥数据的潜力,为日本数字产品的进出口贸易提供有利条件。


1.大力提倡“可信赖的数据自由流动”(以下简称“DFFT”)理念


DFFT理念由日本于2019年1月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首倡,旨在确保隐私、安全、知识产权的可信赖性的同时,促进跨国数据自由流通,使对于处理商务和社会问题有益的数据能够跨国自由往来。


DFFT理念一方面明确划分数据分类与范围,将包括个人数据、涉及知识产权和国家安全机密在内的数据排除在跨境流通数据范围之外,重点关注医疗、产业、交通等领域的匿名化非个人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另一方面,“信任”是DFFT的核心,包括数据主体对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信任、不同国家之间在数据保护水平和监管机制上的相互信任等。信任是DFFT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基础保障。


2.加强与经济伙伴协调合作


日本积极倡议与其经济伙伴关于跨境数据流动的全球治理合作,并提出了基于DFFT理念的“大阪轨道”。一方面,日本通过将DFFT理念写入《日美数字贸易协定(USJDTA)》和《日英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等双边协定,将“大阪轨道”倡议中的相关理念和规则通过双边合作的方式进行推广和落实。另一方面,日本主导或参与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关涉数字领域的多边倡议,并在其中融入DFFT理念,扩大了“大阪轨道”倡议在区域和多边层面的影响力。通过双边、多边及国际组织层面的实践推进,日本不断对外扩大DFFT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理念的国际影响力。


(四)新加坡数据跨境治理策略


新加坡经济以金融、航运、贸易等服务业为重要支柱,数字经济在其经济转型和持续增长中扮演关键角色。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对于金融服务跨境交易、航运物流数据共享、跨境电商等业务至关重要。因此,在全球数据治理格局尚未完全形成的背景下,新加坡作为一个经济发达、数字基础设施先进的国家,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通过倡导自由流动的理念,将自己的经验和标准融入国际规则之中,提升自身在全球数据治理领域的话语权。


1.倡导数据跨境自由流动


新加坡在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方面,构建起一套以2012年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 2012)为基石的体系,其中第26条着重针对数据跨境传输设定规则,明确要求数据传输方务必保证流出的数据能获得等同于新加坡本土法律标准的保护力度。


另外,新加坡作为美国主导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成员之一,认可《亚太经合组织跨境隐私规则体系》在本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并积极推动该体系与本土《2021个人数据保护条例》的有效衔接。依据《2021个人数据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一旦数据接收方成功通过《亚太经合组织跨境隐私规则体系》认证,便可认定其达到新加坡法律针对数据接收方所设立的合规基准。


因此,新加坡在跨境数据流动管理过程中,一方面需严格遵循国内有关跨境数据的法规条款,落实各项规定要求;另一方面,借助《亚太经合组织跨境隐私规则体系》的认证途径,为跨境数据传输开辟合规通道。其数据治理模式呈现出倾向于以美国为典型代表所倡导的自由跨境数据流动治理风格,在保障数据安全与隐私的基础上,积极促进数据的跨境自由流通,以契合其作为国际贸易与数字经济枢纽的发展需求。


四、数字资源跨境交易价值衡量的框架构建


在构建数字资源跨境交易价值衡量的框架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以确保框架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实用性。


(一)确定价值衡量维度


在构建框架时,我们需要确定价值衡量的维度,通过衡量维度来全面反映数字资源的价值。



(二)建立评估指标体系


在确定了价值衡量维度后,我们需要建立具体的评估指标体系。这些指标应该能够量化地反映数字资源的价值,并便于比较和评估。



(三)确定评估方法和流程


在建立了评估指标体系后,我们需要确定具体的评估方法和流程。首先,收集需要评估的数字资源,并整理成统一的格式。其次,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例如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适用于数据资产的初始价值评估,特别是在市场价值不明确时。收益法适用于数据资产已经产生或预期能产生收益的情况。市场法适用于有活跃交易市场和可比交易数据资产的情况。并根据所选的评估方法,构建财务模型来预测数据资产的未来价值。之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计算各项指标的得分或评分。再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性和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并将各项指标的得分或评分按照权重进行加权求和,得到数字资源的综合价值评分。根据以上内容编写详细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方法、假设、参数选择、计算过程和评估结论,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和解读,了解数字资源的优势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实施和监控


只有将构建的框架运用到实际的数字资源跨境交易中,并不断实施监控和调整,才能真正发挥该框架的效用。首先,基于评估框架,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时间表、责任分配、资源配置和关键里程碑。组建一个由数据科学家、财务分析师、法律顾问和行业专家组成的跨学科团队,确保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全面性。再通过收集交易过程中的数据和反馈,进行清洗、标准化和整合,进而不断优化框架的评估方法和流程,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实用性。其次,还应当建立监控机制,跟踪评估结果的实际表现,与预期价值进行比较。市场变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定期审查评估框架和实施过程,根据市场变化、技术进步和法规更新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  眭占菱、刘敏:《跨境数据贸易规制的国际规约与中国因应》,载《图书与情报》2022年第6期。

[2]  杨晓娟:《中国数字贸易统计测度框架的构建及应用》,云南财经大学2023年博士学位论文。

[3]  隋敏、姜皓然、毛思源:《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理论、实践与挑战》,载《会计之友》2024年第11期。

[4]  朱晓琴、王宣童:《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资产评估研究述评与展望》,载《财会月刊》2023年第44期。

[5]  刘雁南、赵传仁:《数据资产的价值构成、特殊性及多维动态评估框架构建》,载《财会通讯》2023年第14期。

[6]  高华、姜超凡:《应用场景视角下的数据资产价值评估》,载《财会月刊》2022年第17期。


本文撰写曾雯雯、陆诚辰亦有贡献





全开明  合伙人

kaimingq

@allbrightlaw.com




袁苇  律师

yuanwei@allbrightlaw.com



谢美山  律师

xiemeishan@allbrightlaw.com




王良  律师

wangliang@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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