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春佳节的临近,我们迎来了2025年第二期「优秀案例荟萃」。在这个充满希望与新生的季节里,我们怀着对知识和法律的敬重之心,继续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探索与实践。
「优秀案例荟萃」涵盖专利维权、商标保护、版权争议、商业秘密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多个领域的重要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当前行业的热点问题和挑战,也体现了锦天城知识产权律师在处理复杂案件中的创新思维和扎实的专业功底。
每一个被选中的案例都是我们精研法律、不断探索的见证;每一次详细的剖析都凝聚了我们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刻见解。「优秀案例荟萃」栏目旨在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专业的参考,同时也为企业和个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点亮前行的道路,提供宝贵的启迪。
在此新春佳节之际,我们向所有关注和支持我们的企业家、法律同仁以及各界朋友致以最诚挚的祝福。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事业蒸蒸日上,万事如意!同时,我们也热切期待着您的持续关注,让我们共同见证法律智慧与实践力量的美好结合,携手迎接更加辉煌的未来!
案例一:曲建方同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电子工业出版社阿凡提美术形象著作权权属及侵权争议诉讼案
分享人:丁华 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1、【案情介绍】
1957年曲建方进入美影厂工作,历任美术设计、导演等职,1988年3月曲建方晋升为一级美术设计师。
1978年美影厂编剧凌纾根据新疆民间故事创作了《阿凡提一种金子》美术电影文学剧本,美影厂认可后成立了摄制组,指派靳夕、刘蕙仪担任导演,曲建方担任美术设计。其后,曲建方绘制了阿凡提、巴依及小毛驴角色造型,通过美影厂审核后,制成木偶投入拍摄。1979年,美影厂完成了木偶片《阿凡提一种金子》的摄制(即涉案影片)。其时,美影厂没有关于作品权利归属的规定。《种金子》完成台本及由美影厂出品、上海电影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阿凡提系列影片 DVD 中《种金子》片首显示的工作人员名单中,美术设计为曲建方。
1988年12月美影厂对曲建方担任大连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董事长一事作出处理决定: 1、对曲建方的一级美术设计专业职务实施解聘,不兑现一级美术设计专业职务的工资;2、曲建方必须在 1988 年 12 月底前办妥辞职手续,如过期不办将作为自动离职处理。1989 年 1月 26日,曲建方以“自1988年11月21日起担任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董事长职务,因工作繁忙无法再兼任厂内工作”为由向美影厂提交辞职报告。同月美影厂出具辞职证明书,同意曲建方辞职,自1989年2月1日起曲建方与美影厂正式脱离关系。
曲建方任导演和美术设计的动画片《阿凡提新传一不听话的狗》于 1990 年上映,片首显示“大连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辽宁电影制片厂”,片尾显示“大连阿凡提国际动画公司、长春电影制片厂协助拍摄”该片使用了阿凡提、小毛驴美术形象。
1996年7月,曲建方就曾在木偶片《阿凡提的故事》中使用的阿凡提美术形象申请作品登记。上海市版权局根据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于 1996 年7月12日予以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号为“作登字 09-96-F-009 号”作品名称为“阿凡提”,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为“曲建方”。此后曲建方就阿凡提、小毛驴等美术形象进行了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
2、【争议焦点】(诉讼)或者 【办案难点】(非诉讼)
(1)涉案角色造型是否构成可以单独使用的美术作品;
(2)涉案角色造型的著作权应归属于美影厂还是曲建方。
3、【法律分析】
从涉案影片的创作过程看,是先形成了角色形象的平面造型,然后制成立体的木偶投入拍摄才形成了最终的美术电影。涉案角色造型创作者首次通过手绘的方式,运用线条、色彩等美术元素并结合夸张、神似、变形等手法形成了特定化、固定化的涉案角色造型,具有审美意义和独创性、可复制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涉案角色的木偶立体造型系对平面角色造型的复制。同时,涉案角色造型虽然可以根据剧本的编排,在不同的场景中呈现出不同的姿态和变化,但其基础仍是最先存在的平面造型,其后角色造型在影片中的诸多变化仅是对在先平面造型美术作品的使用,并未改变平面造型美术作品的实质性特征,不构成新的美术作品。
本案的审理法院部分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涉案角色造型创作于《著作权法》施行之前,当时著作权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对涉案角色造型创作完成时的权利归属的确认,并不宜直接适用本案审理时有效的《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所确定的判断标准,对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确定除应当考察作品创作完成时的社会、法律和制度背景外,还应当深入探究自作品创作完成至美影厂提起本案诉讼整个期间当事人对涉案角色造型的使用支配、权利主张及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公平、诚信原则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其一,从涉案角色造型的使用来看,涉案角色造型创作完成后,美影厂将其投入了涉案影片和后续影片的拍摄并出版发行了相关音像制品,另还曾许可他人在银行卡上使用涉案角色形象;而曲建方在涉案影片公开发行前,即使用涉案作品在期刊上发表连环画和形象插图,后又持续以涉案作品对外投稿并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阿凡提等角色形象拍摄动画片,将阿凡提等角色形象授权他人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及手机动漫项目等载体上使用;其二,从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角色造型的权利支配和主张来看,曲建方于 1996年取得“阿凡提”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美影厂和曲建方均因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涉案角色形象而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过权利,也分别被相关法院确认为涉案角色形象的权利人,至本案诉讼前美影厂和曲建方从未就涉案角色形象向对方主张权利;其三,从涉案角色造型作品的知名度和内涵价值来看,其最初确实直接受益于美影厂将其投入涉案影片及后续影片的拍摄、发行及通过发行音像制品等形式传播;而曲建方以各种方式持续使用涉案作品,不仅丰富了涉案作品的内涵,且其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阿凡提等涉案角色造型作品拍摄的影片的获奖同样也对提升涉案角色造型的知名度和价值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综合上述事实,自涉案角色造型作品创作完成至美影厂提起本案诉讼长达三十余年的期间内,美影厂与曲建方各自使用涉案作品的共存状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美影厂在知道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一直未表异议也未主动启动救济程序向曲建方主张权利,此种状态已足以使曲建方信赖其可以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和支配相关权利。且如前所述,曲建方持续支配和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同样也对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内涵价值作出了贡献,因此,此种情况下若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归属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显然会导致权利失衡,也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基于当事人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情况并考虑公平、诚信等因素,本案审理法院确认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由美影厂和曲建方共同享有。
4、【裁判结果】(诉讼)或者【案件结论】(非诉讼)
基于当事人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情况并考虑公平、诚信等因素,本案审理法院确认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由美影厂和曲建方共同享有。
涉案角色造型创作于《著作权法》施行之前,当时著作权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对涉案角色造型创作完成时的权利归属的确认,并不宜直接适用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所确定的判断标准。
本案入选2015年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评选的2015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五周年15件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并于2018年11月该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8年第10期),推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的既有裁判规则的改进和发展。
案例二:许友清、李波、张磊侵犯商业秘密罪
分享人:王怀庆 合肥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陈友宝 合肥办公室合伙人、何晶晶 合肥办公室律师
1、【案情介绍】
委托人公司系生产销售特种书墨水的企业,是真彩、晨光等国内知名企业的供应商。
被告人许友清、李波、张磊均是委托人公司的员工,分别从事销售和生产案涉的技术产品。张磊在生产中接触案涉技术秘密,张磊在许友清、李波怂恿下将技术秘密资料分两次偷出交给李波、许友清,由许友清、李波负责在浙江某一偏僻的城中村中进行自行生产,并将产品以委托人的名义销售给委托人的客户。
因委托人的客户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客户根据客户的反映,经调查发现系上述被告人侵犯自己的技术秘密,因被告人生产的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给委托人的客户造成巨大的损失,委托人也因此损失数千万元,还损失了部分客户,导致委托人的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额均不同程度地下降。
委托人认为上述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委托我们团队进行维权。
2、【争议焦点】(诉讼)或者 【办案难点】(非诉讼)
本案是安徽省内判决认定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第一个刑事案件。所以很少有案例支撑,由于委托人掌握的侵权证据少之又少,所以本案取证工作历尽艰辛。取证团队星夜兼程,24小时守候,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最终获得了有效立案的证据。通过此案可以看到代理律师在此案代理过程中做到用心、专注、专业,充分合理地利用法律规则。
3、【法律分析】
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律师团队组织了多次案情分析讨论会,并多次与委托人进行分析讨论。最终决定采用先民后刑,刑民交叉结合的打击方式。首先律师团队组成取证小组远赴浙江深入到被告的犯罪窝点,采取24小时监控的方式,取得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然后依据初步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法院采取现场证据,取得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进一步的证据。最后依据取得证据进行刑事报案,再由经侦查部门利用刑事侦查手段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最终实现打击侵权者、维护委托人利益的目的。
4、【裁判结果】(诉讼)或者【案件结论】(非诉讼)
典型意义:本案是在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刑民交叉结合中有效取得侵权证据,有效打击侵权者的成功案例。知识产权侵权中,尤其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最难的环节是获取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本律师团队合法利用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取得证据,作为刑事立案的初步证据,从而促使刑事顺利立案,通过经刑事侦查手段获取侵权者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
社会影响和评价:本案是安徽省内判决认定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第一个刑事案件。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维护自己的权利,打击侵权者增强了信心,也对侵权给予了很好地震慑作用。
案例三:马边彝族自治县石丈空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与四川依顿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分享人:王怀庆 合肥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1、【案情介绍】
原告:四川依顿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石丈空猕猴桃专业合作社。
扬州杨氏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氏果业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获得“杨氏金红1号”植物新品种权。2011年7月22日,杨氏果业公司将该品种的国内使用权排他许可给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顿农业公司)。依顿猕猴桃公司是依顿农业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杨氏金红1号”品种权的行为进行市场维权打假。石丈空合作社在马边彝族自治县的两个基地种植7000株猕猴桃树,前述猕猴桃树系石丈空合作社于2018年1月19日、2019年12月18日先后从案外人成都市欣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耀公司)处购买“金红1号”猕猴桃树枝条后,将枝条上的芽孢移接到实生苗砧木上进行嫁接而来,且前述猕猴桃树与依顿猕猴桃公司的“杨氏金红1号”为同一品种。依顿猕猴桃公司认为石丈空合作社的行为构成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丈空合作社向其支付品种许可使用费及维权合理开支。
2、【争议焦点】(诉讼)或者 【办案难点】(非诉讼)
种子法规定的品种权侵权行为包括生产、繁殖、销售行为,并未提及单纯的种植行为。石丈空合作社在原审及上诉请求中均主张石丈空合作社的种植行为不属于生产、繁殖行为,不构成侵权。对于此问题目前司法解释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2021年)第五条种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生产、繁殖行为认定处理。),但此争议依然可以为我们理解本条规定提供参考。
在上述规定出台之前,植物在种植后的生长期间内,无性繁殖品种可以自我复制和自我繁殖直接形成新个体,如何认定种植行为的性质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有观点认为,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种植行为本身既不属于生产行为,也不属于繁殖行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嫁接等行为下,单纯的种植行为仅仅是对繁殖材料的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另有观点认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擅自种植行为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在法律并未规定相应侵权例外的情况下,种植行为本身即属于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
3、【法律分析】
在实践中,购买繁殖材料并自行嫁接的现象较为常见。这种行为,如果符合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构成侵权的例外;如果经营者的行为构成商业目的行为,若不加以合理规制,将导致品种权人基于繁殖材料所享有的排他独占权落空。该案合理地界分了侵权与合理使用的边界。
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最后实际上采取了一种折衷式的实用主义处理方式,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本规定主要考虑:第一,如果一律豁免种植行为的侵权责任,不利于植物新品种特别是无性繁殖品种的保护。对于无性繁殖的观赏类植物品种,种植行为本身是该类品种价值的重要实现方式。完全豁免种植行为的侵权责任,显有不妥。第二,如果简单地将种植行为一律认定为生产、繁殖行为,又会导致打击面过大。
在法律责任上,考虑到种植的案涉树木即将进入结果期,如责令其铲除将不利于经济发展,且损失较大,法院基于客观现实,判定不铲除案涉树木但应支付合理的品种许可使用费,从而在保护品种权人权利的同时,平衡了种植户的利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裁判结果】(诉讼)或者【案件结论】(非诉讼)
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四川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案涉及无性繁殖品种的种植行为侵权判断,同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鼓励以许可使用费代替停止侵权,既有效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利,又合理兼顾种植户的经济利益,有利于在切实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资源浪费,发挥多年生植物的长久经济效益,实现多方共赢。
案例四:广州某香氛科技有限公司 Vs 广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分享人:蒋远东 广州办公室合伙人
1、【案情介绍】
广州某香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广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同为香氛机制造行业经营者,二者在香氛机制造行业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原告拥有7个扩香仪器类型的实用新型专利,并用该批专利大规模起诉同行业其他经营者,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垄断市场的目的。2022年,原告用7个实用新型专利起诉了被告22款扩香仪器(均为被告主要业务产品),共52个案件,涉案标的额共计1354万元,如果被告的诉讼请求全部成立,被告不仅面临巨额赔偿,更为重要的是,其主要业务产品将被全面禁止生产销售,这对被告来说简直是沉重一击。我们接受被告的委托后,代表被告应诉本系列案。
经对本系列案涉及的专利进行分析,我们先后两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原告的涉案专利无效。由于涉及的专利无效案件数量较多,且原告在部分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又针对无效审查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我们代表被告就被宣告部分无效的原告专利再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与法院沟通,争取法院暂缓本系列案件审理,等待行政诉讼的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审查决定,同时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专利权部分无效案件的实际情况,衡平原告的专利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尽量降低赔偿金额。
2、【争议焦点】(诉讼)或者 【办案难点】(非诉讼)
难点一:在被诉侵权产品全部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能否从涉案专利权的创造性角度出发,主张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进而申请专利权无效,从而消除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权利基础。
难点二:在部分涉案专利没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的情况下,如何与法院沟通,最大程度地降低侵权赔偿金数额。
3、【法律分析】
难点一,对于本系列案所涉的7个专利,我们做了大量的检索,提交了与专利技术方案非常接近的现有技术文献。在我们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6个专利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全部无效决定的理由为:“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此不具备创造性。这个结果是非常难得的,可以说是打了一个漂亮的阻击战,最后让原告折戟沉沙,丢盔弃甲,让我们的客户重新在行业里稳住其领先的市场地位和口碑。
关于难点二,即便部分案件因专利权被维持部分有效而势必会被判决侵权的情况下,对于赔偿数额,代理律师仍从不同角度向法官陈述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如主张原告滥用自己的优势市场主体地位不断对同行业其他同业竞争者全面发起诉讼、一个产品用两三个专利分别起诉,明显有多重起诉的情形,已经远远超出权利人正当维权的必要合理限度,属于滥用诉权,请求法院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衡平专利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统一裁判尺度,对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的行为予以规制,最后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最终法院以每个案件仅判决五万元的超低的赔偿金。
4、【裁判结果】(诉讼)或者【案件结论】(非诉讼)
在无效宣告程序阶段,本系列案中涉及的原告7个专利当中的6个专利都全部被宣告无效(还有一个专利无效案件未出结果,但因为该专利的技术方案跟另一个专利的技术方案大致相同,大概率也会被宣告无效)。在诉讼方面,因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迫使原告一审阶段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大面积撤诉。部分案件虽然在一审阶段被判决侵权赔偿,但在二审阶段,广东高院在收到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审查决定后,陆续将有关案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最后只有10个案件被判决赔偿,每个案件判决赔偿金只有5万元,判决赔偿金数额创历史新低,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和市场地位,客户对此结果表示非常的满意和高度的赞赏。
律师代理如此大批量的侵权案件,涉案金额对被告来说可谓关系到被告的生死存亡,因此必须使出浑身解数来帮助客户尽可能地降低赔偿金数额。当涉案产品完全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即法院认定构成专利侵权的结果不可避免时,也绝不妥协,一方面积极主动阻击,如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另一方面,承办律师跳出案件本身的维度,站在更高的立场去说服法官采信自己衡平主张的理由,从而达到最大限度降低法院判决损害赔偿金额,维护客户合法利益的目的,充分体现出了承办律师在面对批量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运筹帷幄的应诉策略和对案件全局的良好掌控力。
案例五:人工智能芯片企业开源软件合规项目
分享人:丁华 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1、【情况介绍】
本项目是一个开源软件合规法律服务专项,客户是一家研发算力芯片的高科技企业,客户的商业模式是销售算力芯片,即通常所说的GPU,由于算力芯片的参数在生产时是固定不变的,但是客户的用户部署算力芯片的软件环境各不相同。因此,客户在销售芯片的同时,还需要为用户单独定制配套的软件,从而帮助用户使用硬件芯片。客户在研发这样的配套软件的过程中,发现技术人员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到大量的开源软件,这些开源软件具有各种各样的开源许可证,客户在为其用户定制软件系统时需要符合开源许可证的义务要求,因此客户委托本所为其提供开源软件的合规法律服务。
2、【办案难点】(非诉讼)
一、开源软件的不合规使用将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法律风险
在数字化时代,开源软件以其开放、共享和协作的特性,成为了企业技术创新和软件开发的重要基石。然而,随着开源软件在企业中的广泛应用,其合规性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开源软件如果使用不合规,将会给企业带来大量的法律风险。例如,著作权侵权风险、专利侵权风险、违反许可证约定的违约风险、软件供应链漏洞安全风险等。
二、开源软件合规工作具有较高的困难性和专业性
为了避免企业出现上述风险,开源软件的合规工作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但是随之而来的,开源软件的合规工作也具有很大的困难性,主要表现在法律、技术、文化和管理等多个方面。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开源软件合规的困难性主要源于其许可协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开源软件通常通过许可证来规定其使用和分发的方式,而这些许可证种类繁多,每种许可证都有其特定的要求和限制。例如,有些许可证要求修改后的开源代码必须以相同的许可证重新发布,有些则允许商业使用但需要公开修改内容。本项目面临上千个开源许可证,项目律师需要逐一对许可证进行工作翻译和分析,从而梳理出需要客户履行的开源义务,再对照客户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其次,技术层面的挑战也是开源软件合规困难性的重要原因。开源软件的开发和使用涉及到大量的技术细节,包括代码修改、版本控制、依赖管理等。项目律师在进行合规分析时,时常需要结合多学科的知识,并且保持与客户的技术开发人员的密切沟通,不断了解技术层面的具体细节,才能制定出合理的合规路径。
文化和管理层面的因素也对开源软件合规的困难性产生了影响。开源文化强调开放、共享和协作,而企业文化则更注重保密、竞争和效率。这种文化差异可能导致企业在使用开源软件时缺乏足够的合规意识和重视。本项目中,由于部分开源许可证涉及到强传染性的开源义务,因此项目律师需要结合企业的商业需求,对开源义务进行处理,当涉及到存在合规的手段可以规避强制开源义务时,项目律师需要将是否开源的选择权留给客户。
此外,开源软件社区的运作方式也对合规性带来挑战。开源软件通常由一个活跃的社区维护,这些社区有自己的规则和惯例,企业需要适应这种开放的社区文化。在本项目中,由于涉及到的开源软件大都来源于境外的开源代码托管平台,因此项目律师需要时常访问这样的代码托管平台,并且在遇到许可证合规争议较大的问题时,需要通过访问论坛、官方问答等开源社区平台寻求答案。
客户在委托本所后,另行委托了开源代码扫描机构提供开源代码扫描工具,经过扫描机构的扫描,共检测出上千个开源组件,包含数十种开源许可证,其中既有常见的主流开源许可证,例如Apache、MIT,GPL,也有非常少见的SWIG、PSL、ISC等许可证,甚至还包含数十个unknown license。这意味着首先在梳理许可证方面就会产生非常大的工作量和难度。并且开源许可证本身都是软件技术人员采用英文写就,我们首先需要对大量的英文文本进行翻译,其次,由于许可证是软件技术人员书写的,因此其中的大量术语和语句表达方式与日常的英文文本并不完全相同,因此还需要运用计算机的相关知识,才能对许可证本身和许可证作者的本意有一个比较好的理解。
3、【法律分析】
本项目的法律分析主要围绕开源许可证规定的义务展开。在对一个份许可证进行了翻译和理解之后,项目律师需要运用法律知识对许可证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在分析结论的基础上,项目律师需要进一步结合客户对相关开源组件的具体使用方式,按照具体的情形逐个判断是否落入开源许可证的义务要求的范围。例如,如果开源组件进行了修改,则需要对修改进行简要的说明。又例如,由于GPL许可证是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的许可证,因此如果没有进行组件的隔离措施,则将会导致客户的自研代码受到开源代码的传染,全部变成开源代码。因此项目律师需要结合客户软件的分发方式,以及软件内部开源部件与非开源部件的结构关系,从而给客户符合其商业需求的合规解决方案。
4、【案件结论】(非诉讼)
本项目目前仍然在处理过程中,尚未完全结束。但是由于客户的软件发布计划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分批次的,因此本项目已经有逐月的分发和开源计划,项目律师也在按照客户制定的计划,分批次地为客户提供合规建议。
本项目的重要意义在于,这是一个涉及到大规模的软件栈的开源合规项目,其体量是空前巨大的,涉及到的软件和许可证的数量也是空前巨大的。换言之,这是一个系统性的合规工程,对于客户的技术团队、法务团队、项目律师团队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其次,本项目由于是算力芯片的配套软件,而算力芯片最终的服务对象是人工智能,因此在开源软件的合规过程中,还会涉及到人工智能模型的一些算法软件的合规,例如人工智能框架算法。人工智能领域目前也正在面临着开源与闭源之争,大量优秀的人工智能模型以及模型的框架都是开源的,未来,随着人工智能的大规模部署与应用,开源人工智能的合规使用必然会成为新的法律业务赛道,因此本项目还具有这样的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
案例六: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肖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分享人:潘禹辰 长沙办公室律师、孙鹏远 长沙办公室律师
1、【案情介绍】
2021年8月,吴某某曾向相关人员咨询了解多个名称能否注册为餐饮品牌,得到的回复是只有“顶某某”可以考虑。2021年9月,肖某与吴某某经协商签订《合伙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肖某以门面场地经营权作为合伙出资,吴某某以现金出资并负责运营管理,双方合伙经营坐落于Y市某地的“某区顶某某餐饮店”,合伙期限两年。合伙经营期间,吴某某以其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了“顶某某”商标,国际分类为35类,并将商标注册费用1200元列入了涉案餐饮店前期筹备费用。“顶某某”商标获准注册后,吴某某又单独在C市开设了“顶某某”品牌餐饮店,通过媒体宣传获得一定知名度后,以提供品牌服务和供应链的方式对案涉商标进行了使用。目前已有多家门店在使用案涉注册商标,吴某某由此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后吴某某与肖某因Y市门店合伙经营发生纠纷,导致店铺闭店,肖某起诉请求确认其为“顶某某”商标共有人。
2、【争议焦点】(诉讼)或者 【办案难点】(非诉讼)
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归属问题,尤其是在案涉注册商标系在合伙期间申请注册且存在使用合伙财产支付商标注册费用的情形下,案涉商标权利是否必然归合伙人共有?
3、【法律分析】
律师团队提出应对商标的注册登记情况、商标的使用情况及合伙经营范围、合伙目的等重要情节和事实重新审查认定,同时围绕上述事实重新收集梳理了相关证据,充分论证了案涉商标的实际权属和使用情况。
一方面,案涉商标系吴某某自行设计构思、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注册,不存在吴某某与肖某共同创造、共同申请案涉注册商标的行为。故商标权属应归于吴某某个人,与吴某某与肖某之间是否建立合伙关系无关。合伙门店虽然使用了“顶某某”的商号,但该合伙体的经营并不必然需要将商号注册为商标,吴某某授权或默许合伙体使用其案涉注册商标,实际使用行为或默许使用行为不会改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归属,因此,不会导致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转为合伙共有。另一方面,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商标的知名度及其承载的商誉,而知名度和商誉主要源于对商标的持续使用、宣传和培育。案涉商标一直是由吴某某在积极地培育和宣传,正是由于吴某某的长期使用和辛勤培育,才使得该商标的商业价值获得大幅度的提升。而肖某在合伙中并不负责合伙体的经营管理,“顶某某”品牌运营公司以及其他以“顶某某”为商标的餐饮店也不在双方的合伙范围内,案涉商标商誉的积累与肖某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在对涉案商标进行分割处理时,应将案涉商标判归吴某某个人所有。
4、【裁判结果】(诉讼)或者【案件结论】(非诉讼)
一审中原告肖某主张因案涉商标申请时间在双方当事人合伙协商及合伙经营期间,且核定的商标系通过合伙经营得到广泛使用产生了商标价值。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商标与原、被告的合伙经营行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从而起到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故案涉商标系原、被告当事人合伙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判决肖某对案涉商标专有权共有。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吴某某委托本所潘禹辰律师、孙鹏远律师代理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团队意见,明确吴某某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执行合伙事务的职务行为,其授权或默许合伙体使用其案涉注册商标,并不必然导致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转为合伙共有。同时,合伙经营期间使用的商标在合伙人对权属问题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并不当然属于合伙财产,而应结合商标的注册登记情况、商标的使用情况及合伙经营范围、合伙目的等因素综合认定。案涉商标获准注册以后,吴某某不仅在其负责经营的Y市“某区顶某某餐饮店”使用了案涉商标,而且在C市开设了“顶某某”品牌运营公司,达到一定影响力后,对外以提供品牌服务和产品供应链等方式与他人合作,不断拓展了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案涉商标所负载的商誉正是来源于吴某某的不断经营行为,案涉商标商誉的积累与肖某无直接关联。最终改判“顶某某”商标专用权归吴某某个人所有,驳回被上诉人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成果:
本案例入选《岳阳法院 2023 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明确典型意义:商标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商标的知名度及其承载的商誉,而知名度和商誉主要源于对商标的持续使用、宣传和培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确定了合伙财产的范围,但并不意味着合伙经营期间取得的所有财产均属于合伙人共有。本案通过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注册意向、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争议双方对商标知名度的贡献大小、商标影响力的培育情况,准确认定注册商标权利人,明晰了商标权属,解决了商标权属争议,用司法的力度保护了权利人的创新创造成果,为真正权利人积极培育商标,最大限度发挥案涉注册商标的功能和效用发挥了正向激励作用,是人民法院服务建设品牌强国,护航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
律师团队认为:
商标作为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明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品牌价值。而在现实经营活动中,由于合伙经营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若合伙各方在合伙初期未能就商标的权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或在合伙过程中因商标意识不足而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则极易导致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争议。此种争议不仅涉及商标专用权等,同时还涉及合伙关系及合伙财产的处理。相较于普通的商标权属纠纷,此种商标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更为复杂,诉讼周期也更为漫长。
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合伙各方应充分了解合伙的经营模式和品牌策略,明确各自在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合伙双方还应就商标的权属问题进行书面约定,确保约定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商标权属纠纷的发生,保障合伙的顺利进行。
面对本土知名餐饮品牌遭受恶意“勒索”的严重危害,法院严格公正司法,根据具体案情改判厘清商标权属,彰显了我国司法实践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立场。律师团队在二审程序前搜集整理到的关键证据,成为法院认定案涉商标权属的关键因素,再次印证了本所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实力。本所律师团队将继续以专业诚信、锐意进取的精神,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推文链接(其中案例九为本案例):
https://mp.weixin.qq.com/s/F7FT4ZRgDxzh-kQS9RZvyA
锦天城因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获得了一系列殊荣。锦天城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曾多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件”“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及北京、上海、广州、山东、安徽、成都、重庆等各地知识产权法院的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等,代理的案件连续六年获得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知识产权保护年度十佳案例、荣获中华商标协会优秀商标代理、被欧盟商会授予“知识产权友好奖”等殊荣。锦天城知识产权业务领域连续多年被《钱伯斯》、《亚洲法律杂志》、《法律500强》、LEGALBAND等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重点推荐。
锦天城设有全国范围的知识产权部,拥有近120多名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其中20余人同时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质,专门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的争议解决和非讼事宜,涉及业务涵盖了科技与通讯、健康与医药、TMT、金融机构、工业及制造业、政府与公共事务、文化、体育与娱乐、矿业与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物流仓储、农业等各行各业。该部门还进一步承担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特许经营战略等,以及侵权或无效分析的检索方案、申请方案、预警和防御方案、保护和实施方案等。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提供信息之目的由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制作,不应视为广告、招揽或法律意见。阅读、传播本文内容不以建立律师-委托人关系为目的,订阅我们的文章也不构成律师-委托人关系。本文所包含的信息仅是作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不对本文做日常性维护、修改或更新,故可能未反映最新的法律发展。读者在就自身案件获得相关法域内执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之前, 不要为任何目的依赖本文信息。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