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申林平 吴少卿 胡玉斐
目录
引言
一、2024年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新动向
(一)2024年12月31日,最高院、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二)2024年退市新规实施,退市上市公司数量创新高,重整失败案例增加
(三)2024年并购重组规定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影响
(四)2024年采用协调审理模式的上市公司增加
(五)2024年自行申请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增加,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模式占比提高
(六)信托受益权作为债权清偿方式得到更广泛应用
(七)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方面
(八)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方面
二、2024年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情况概述
(一)2024年度全国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概览
(二)2024年度全国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概览
(三)2024年度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批准概览
(四)2024年度全国破产重整上市公司情况概览
(五)2024年度我国上市公司预重整情况概览
三、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分析
(一)债权分类情况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调整方案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调整方案
(四)普通债权受偿方案
(五)以股抵债价格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分析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份额方面
(二)在转增股票用途方面
(三)有2家上市公司预留转增股份用于未来引入投资人
(四)*ST汉马重整计划中做“股权激励”,引入员工主体参与重整投资
(五)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价格方面
五、重整投资人分析
(一)共益债投资
(二)重整投资(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
(三)重整投资人的入投资收益率(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四)重整后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占多数
六、信托计划
七、经营方案
八、我国A股退市上市公司重整
(一)2021-2024年度退市时处于破产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情况
(二)我国A股退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进展情况
九、结语
引言
一、2024年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新动向
二、2024年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情况概述
三、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分析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分析
五、重整投资人分析
六、信托计划
七、经营方案
八、我国A股退市上市公司重整
九、结语
附录
1.ST步步高(002251)重整计划详见https://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7-02/1220513064.PDF;
2.*ST红阳(000525)重整计划详见https://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1-02/1221603460.PDF;
3.*ST花王(603007)重整计划详见https://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1-16/1221743709.PDF;
4.*ST文投(600715)重整计划详见https://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1-26/1221836872.PDF;
5.*ST东园(002310)重整计划详见https://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2-24/1222112814.PDF;
6.*ST傲农(603363)重整计划详见https://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2-11/1221982063.PDF;
7.*ST通脉(603559)重整计划详见https://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2-11/1221983712.PDF;
8.*ST有树(300209)重整计划详见https://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2-07/1221957065.PDF;
9.*ST中利(002309)重整计划详见https://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2-12/1221999788.PDF;
10.*ST汉马(600375)重整计划详见https://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2-12/1221996710.PDF;
11.*ST合泰(002217)重整计划详见https://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2-24/1222116030.PDF。
脚注
1《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规定,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协调审理与管辖原则。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存在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并可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
2 本文所有统计数据仅针对A股上市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子公司。
申林平 合伙人
shenlinping
@allbrightlaw.com
胡玉斐 律师
yufei.hu@allbrightlaw.com
吴少卿 律师
wushaoqing@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