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依职权进行的,不以有关诉讼参与人提出审查的申请为前提。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注意的是,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捕诉部门办理,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4.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5.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6.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必要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都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3.过失犯罪的;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75周岁的人;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8.认罪认罚的;9.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10.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1.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12.可能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13.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要求办案机关在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办案机关未在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依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结后,应当将提出建议的情况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