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张志远法官撰写的理论文章,主要探讨关于“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违法行为,但在缓刑期满后才发现,是否应撤销缓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该条款中明确了对于新罪只要求发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对发现时间没有要求,而对于漏罪则规定了必须要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该条款中也并没有规定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因此,从法条的文义解释及体系解释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强调的应当是只要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行为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的,且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均应当撤销缓刑。
对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缓刑考验期内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予以撤销缓刑,不会造成立法技术的不平衡。只要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能认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及禁止令等,就可以视为缓刑适用成功,即便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了漏罪,也不能因此撤销缓刑。但其前提是缓刑考验期内要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及禁止令等,如犯罪分子在明知缓刑考验期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实施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大于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发现漏罪的情形,故对其撤销缓刑不会造成立法技术的不平衡。
对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实施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予以撤销缓刑,更符合社会价值导向。从适用缓刑的条件来看,犯罪分子需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等条件为前提,如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反映出其主观恶性大、无悔罪表现,且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若只因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就不予撤销缓刑,不仅容易导致犯罪分子千方百计地拖延其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时间,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不符合社会价值导向。
社区矫正对象期满解除矫正后,发现社区矫正期间有应当撤销缓刑情形,可以提请撤销缓刑吗?近日,武清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依法对已期满解矫的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提请撤销缓刑,并最终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经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3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2024年4月8日周某某社区矫正期满,支队依法为其办理解除矫正手续。2024年4月17日周某某被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向司法所通报有关情况,矫正期内(2024年1月25日)周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车逃逸。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九日。由于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情节严重,武清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依法向执行地法院提请对周某某撤销缓刑。最终,法院采纳支队建议,裁定对周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判处缓刑不等于免除刑罚,非监禁刑不等于无限度的自由,社区矫正对象虽无高墙束缚,但有绝不可触碰的无形“高压线”,绝不可以将社区矫正当做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其隐瞒违规事实,虽然解除矫正,但依然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在此告诫所有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是帮助大家回归社会,重塑人生的重要方式。只有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自觉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自我约束,增强法治意识,才能充分感受自由的珍贵。务必珍惜机会,争取早日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10月8日至2024年6月7日止,交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2024年6月7日矫正期满解除矫正。2024年7月,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服从交警指挥和寻衅滋事等行政违法情形,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在其缓刑考验期满后,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掌握到该情况,故在矫正期满后对王某某解除矫正。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两次违反行政法规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符合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遂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提请撤销缓刑。社区矫正机构采纳检察建议向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对王某某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拘役六个月。 社区矫正不是一放了之,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以便早日回归社会。近日,南华县人民法院依法办理了一件刑罚执行变更案件,罪犯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南华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拘役三个月。2024年1月,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南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同时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周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对周某的以上两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2900元的行政处罚。据此,负责社区矫正的县司法局建议法院对周某撤销缓刑。
南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饮酒驾驶机动车并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故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止令与附加刑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缓刑考验不合格的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制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第三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