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行为的认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的,构成自首。
2、对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他们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也被视为自首。
3、对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经宣判的罪犯,如果他们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且这些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类的罪行,同样以自首论处。
要构成自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后自动投案。这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前,或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等投案,表示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
2、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这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悔改诚意。如果犯罪人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又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则不构成真正的自首。
3、如实供述罪行。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投案后,必须全面、真实地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得有任何隐瞒。对于某些细节或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无法记忆或说不清楚,不应被视为隐瞒。
在量刑时,自首的原则如下:
1、主要依据犯罪事实。自首虽能结束犯罪行为的持续危害状态,但并不能消除已造成的社会损害。因此,量刑时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主要依据。
2、还需具体考虑自首的情况,主要包括:
- 自首的时间早晚,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悔悟程度和犯罪行为对社会的持续危害时间。
- 自首的原因和动机,特别是犯罪后的认罪、悔罪和悔改心理,对于量刑也有重要影响。
- 交待罪行的彻底性和主动性,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真诚悔悟。
- 犯罪嫌疑人在自首后是否有主动表现,也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寻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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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王 睿
编辑:王煦霏
审核: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