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
(2024)京01行终688号
案件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诉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8行初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31日,王某报警称:“在学院路20号院56号楼1层X,不认识的人往我家里搬东西。”经民警调查,王某所报事项系由房产归属所引发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2023年11月8日,海淀公安分局双泉堡派出所(以下简称双泉堡派出所)向王某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其于2023年10月31日报称的在学院路20号院56号楼1层X,不认识的人往我家里搬东西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王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出具真实处理结果告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
2024年5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具有事实根据。据此,公民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亦应当以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该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亦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认为海淀公安分局接警后至今未出具报案相关的回执和告知书,要求依法出具真实报案处理结果告知书。但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事项,并无出具报案回执的法定职责,且双泉堡派出所已向王某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其所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依法不予调查处理。因此,王某提起的本案诉讼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上诉人上诉称
上诉人王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请求:
1.撤销一审裁定;
2.查明事实公开及听证审理;
3.按《公通字(2015)32号》意见规定,向报案人出具“真实报案处理结果告知书”。
主要事实与理由为:
1.一审裁定篡改了起诉书,诉状事实部分关键证人警号被抹去。诉讼请求部分被删除关键“报案”两字。严重违反司法公正。
2.一审法院审理中海淀公安分局没答辩。一审法院“经查”却不调查向王某出具真实报案处理结果告知书的事实证据,不调查海淀公安分局行政行为合法性,裁定采信证据未经质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迳行裁定审理规定。
3.“本院认为”中,法官应该对公安机关是否依法主动当场出具,是否向王某出具真实报案处理结果告知书做释明。一审法院以“作出”和“出具”混淆案件基本事实。王某多次去所里,要求依法出具破坏案发现场报案处理结果告知书,双泉堡派出所所长置之不理,9天后才出示两份假报案告知书,被王某发现揭穿,恼怒收回,至今不出具真实报案处理结果告知书。
4.一审裁定历经一年四个多月之久,程序违法。足以说明海淀公安分局没有事实证据,也未向王某出具真实的报案处理结果告知书。
被上诉人海淀公安分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具有事实根据。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该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亦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本案中,针对王某的报警,双泉堡派出所经调查后认为,王某所报事项系由房产归属所引发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其所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依法不予调查处理。在此情形下,王某起诉要求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出具真实报案处理结果告知书,实质是对双泉堡派出所对其报警处理结果不服。根据上述规定,在双泉堡派出所已对其出具报警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的情况下,王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公安机关履责,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王某的上诉理由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