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审查期限汇总

政务   2024-11-17 11:32   辽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公通字〔2019〕31号)等规定,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立案审查。


一、一般原则




1、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


2、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


3、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特殊立案审查期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第八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①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②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③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④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⑤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直接立案侦查

①精神发育明显迟滞的未成年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妊娠终止或者分娩的;

②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的;

③未成年人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

④其他有证据证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


3、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

①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②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③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5、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0〕5号)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6、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7、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

①移送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至迟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②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③情况特殊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作出决定。


8、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民事纠纷虽然不是同一事实但是有关联的经济犯罪线索、材料,并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9、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


10、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12、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来源:寻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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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王 丹
编辑:王煦霏
审核: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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