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周一,我的一个被刑拘满30天的当事人没有取保,但是警官几天前清清楚楚地跟我说,要取保。
我就打电话,问咋回事。
警官轻描淡写地说:报捕了。
他的声音没有了以往的谦和与平等,多了冷漠和事不关己。就好像他从来没有说过取保这回事儿。
想着接到取保电话瞬间的快乐和转瞬就约会见的谨慎,不由地苦笑一下,多想相信他们说的每一句话,可是,我不敢。
所以,我第一时间就去会见当事人,让他做好两手准备,取保或者报捕。
如果取保,自然是皆大欢喜。
如果报捕,做好检察官来提审的准备,要实事求是地,把梳理好的对自己有利的内容都说给检察官,并且要变成笔录。
无独有偶,前一个案子,也是刑拘快30天的时候,承办警官非常友好地跟我说,要取保。
但是,我也跟当事人说两手准备。结果,不但没有取保,也没有报捕,而是不声不响地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了。
当然,也没有通知律师,我是通过检察院知道没有报捕,又赶紧联系警官,才知道的。
随后,我们就申请会见,被口头回复,不准会见。
不得已,我们向检方投诉。检方的书面答复是:不给会见,并无不当。
如果说,侦查人员口头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律师不会也不敢轻易相信的话,这里还有一个沟通过程中的诚信和司法公信力的问题,更进一步,还涉及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法律的尊严问题。
大家都在说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都在说公平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可是,在跟司法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你最先感受的是不诚信,无尊严,不公正。
不管律师还是当事人,都不敢轻易相信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话,如果你基于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对他们的说的话,啥都信,啥都配合,最后的结果可能会非常非常糟糕。
比如,无罪变成有罪,轻罪变成重罪,没有违法所得却要超能力范围地不断退赔等等。
在大众来看,“你没有干坏事,公安怎么可能抓你”,他们不懂,这个可以理解。但是,被抓的很多人也是普通人,他们也不懂法,更不懂侦查和司法机关林林种种的套路。
如果司法人员不能对当事人以诚信的、公平公正地态度,而是想尽一切办法,用尽一切手段,拿下有的没的“证据”,甚至不惜刑讯逼供等手段来逼取口供,即使得到了想要的“证据”,取得了“成果”,可是办一个案子,却失去了一个当事人及其家庭,甚至整个公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仰,是不是得不偿失?
更进一步,如果相当一部分办案人员都用这些套路和手段来办案,那么办这些案件的价值和意义在哪里?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好处在哪里?对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导向的帮助在哪里?对诚信社会体系的建设在哪里?对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又体现在哪里?
司法人员,尤其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不要只盯着考核,还要抬头看一下蓝天,那一片宁静里有对你的期待和等待的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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