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里讨论一个案件,40多人涉嫌诈骗的案件,前期全案不捕,检察官不捕的法律意见书全面、完整、深刻地分析了无罪的理由,拿出不捕的结论。
近期,承办检察官突然电话告知一名嫌疑人到检察院去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中间怎么沟通的,不清楚。但是,人到检察院,就被公安人员带去看守所了。
显然,检方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无罪到有罪,并且直接奔着实刑去的。不然,不会逮捕。由于涉嫌的罪名是诈骗,一旦被认为构成犯罪,刑期就是10年起。这对当事人的影响就太大了。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呢?
据说,因为其他地方有个类似案件,定了罪判了刑,所以这个案子的侦查机关又找了很多被害人做笔录,再次报捕,检察院就批准逮捕了。
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套路,大概也可能是熟悉的判决。
这里有一点不明白,既然检察官开始是无罪的意见,就因为别人认为构成犯罪,就改变了自己的观点?至于说新增的被害人笔录,到底怎么来的,证明力如何,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懂的都懂。
那么,这个检察官定案的依据是什么?别的法院的有罪判决?
实践中,还有不作为犯罪对待的,怎么不效仿?为什么只选择有罪的作参考?
诈骗罪,越来越成为口袋罪,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只要宣传上有瑕疵,有夸大或者不实的成分,都可能被认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定为诈骗。
至于是民事上的欺诈,还是刑事上的诈骗,这种讨论也仅限律师之间,法检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要求,从类案的处理上看,基本是“完美无缺”,不能有任何“杂质”,否则就定诈骗,让你把牢底坐穿。
作为刑事法律的贯彻者,司法人员好像不再谈刑法的谦抑原则,也不再谈刑法是社会救济的最后的手段,而是身先士卒冲在前面。民事?不,你构成犯罪,我要狠狠打击。
昨天一个网友留言,他母亲因为去京上访,回来后,被以诈骗罪刑事立案了。有三个问题困扰他:
一是群众认为被冤,不能申诉、上访?
二是上访,就构成犯罪?就以各种罪名抓人?判刑?
三是当地律师不敢抗争,他们为什么这么害怕?甚至不顾自己的职业形象和饭碗?
看到吴丹红律师的《辩护人当庭攻击政法机关?》,文章提到,举证质证时,针对公诉人举证的2001年的新闻报道,说当事人就是当时的黑恶势力,辩护人认为公诉人上纲上线,因为当时没有人被定黑恶,判的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是那年打黑期间的牺牲品。
结果,身为副检察长的第二公诉人立即指出“你这是在公然攻击政法机关!”
这是典型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他作为公诉人,可以随便拿一份没有法律效力,且与实际判决完全背离的新闻报道,来证明当事人是“坏蛋”,却不允许辩护人指出其错误,否则就是“公然攻击政法机关”。这大帽子一戴,还让人说话?
这个副检察长公诉人的立场,是法律?是公正?是职业良知?还是什么?
如果通过各种形式让辩护人闭嘴,不如直接取消律师制度,这样,在诉讼中,除了当事人的自我辩护,再无障碍,方便,快捷,高效。
回到第一个案件,检察官由开始完全无罪到现在的重罪观点,能否站得住脚?
好奇这名检察官是如何说服自己改变观点的?
放下一切,只问一句:面对当事人,良心安稳吗?
——END——
*往期导读:《全部认罪认罚,真的好吗?》《气势汹汹的检察官》《扛不住公安人员的压力,怎么办?》......
*作者简介:程纪念(小猫),做过4年大学教师、某省级检察院13年检察官,现为上海执业律师。擅长办理经济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婚姻家事等案件,全国办案。咨询3000元/小时,能接受再加V:180-5519-6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