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个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安在配合外地警方办案中,发现本地的企业似乎也涉嫌该罪,就立案侦查。
第一步,抓人。
第二步,扣钱。
第三步,走程序,把人关进监狱。
如果确实构成犯罪,通过诉讼程序,合法合规的判决,把人送进监狱,没有问题。
可是,如果不管是否构罪,先把人抓起来,目标就是搞钱。轰轰烈烈一顿操作猛如虎,调查下来发现案子可能不构罪。怎么办?
撤案?扣的钱怎么办?退回去吗?兄弟们辛苦这么多天,一无所获?怎么交代?
不撤案?当事人和律师闹的这么凶,坚持无罪辩护。怎么办?
既然不能撤,那就交给检察院,让他们把案子诉出去。只要检察院收了案子,就一定能诉的出,并保证判的了——这就是绝大多数无罪案件的宿命。
回看这个案子,是不是从刑事立案那一刻,就决定了有罪的结果?说公安通过绑架法检,把无罪变成有罪,不夸张吧。
这样的案子,在刑事诉讼中,有多少?
还遇到一个案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公安在初查阶段,对罪与非罪,内部有争议。
认为构罪的理由是,涉案人员确实存在委托手续不全、从派出所调出了诸多公民个人信息,存在侵犯个人信息的极大隐患,应予严厉打击。
认为不构罪的理由是,虽然调取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有一些瑕疵,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调取的信息用于非法用途。从掌握的情况看,这些个人信息都用于诉讼了。所以,不符合本罪的规定,不应刑事立案。
有争议,自然是请示领导和检察院。
检察院说,构罪。
公安就去抓人了。
律师介入后,坚定地认为本案不构罪。
检察院深入研究之后,发现真的不构成犯罪,不愿意接案。
公安就不愿意了,你前面说构罪,让抓人,现在人抓来了,你又说不构罪,让放人。这不科学,必须判。
这样的案子,是检察院的一个误判,导致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可要命的是,只要刑事立案,就很难撤回。警方一定会想方设法把案子推进下去。
如果这样的案子也判有罪,是检察院绑架了公安,还是公安绑架了检察院?
不管怎样,可以确定一个事实,只要公安立案了,绝大概率会沿着公——检——法,这样的流程走下去,最后能无罪的寥寥无几。万分之三左右的无罪判决率,说明太多东西。
都在说控辩冲突和辩审冲突,但公安肆意立案,对法检独立办案的冲击也是巨大的。
大家应该能非常明确地感受到,公检法三家之间的监督越来越弱,配合越来越强。
不知是公安立案难以退出程序的结果推动了检察院畸高的认罪认罚率,还是检察院的认罪认罚实质上剥夺了法官的审判权,亦或是公检两家有意无意地“合作”,导致法院不得不接招,不得不由中立裁判者变为一边倒。
很明显,只要法院发挥独立审判职能,不管公检是否“合作”,也不管公或检多任性,只要法院能坚守中立,与公检保持应有的距离,很多案子还是能得到公正审判的。
处理社会矛盾时,刑事手段肆意扩张,不断侵蚀民事领域,不但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反而会加重矛盾。各种极端事件,层出不穷,就是对重刑主义的现实回应。
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有责任推动刑法的理性回归,坚守谦抑原则。
今天接到一位73岁老先生的电话咨询,他有一个商事纠纷,希望通过刑事控告来解决。我让他找民事律师,能民事解决的,不要动用刑事。因为一旦启动刑事程序,就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还涉及到一个人的自由和一个家庭的安危。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