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那边的云端
2024.12
近年来,随着低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UAV)的广泛应用,中国空域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本文从空域划分的基本框架、低空经济的发展背景以及无人机飞行的高度层限制等方面详细说明,并结合相关规章和条例提供权威依据。同时,针对所处难点提出一些泛泛而谈的建议。
空域划分的基本框架
管制空域(Controlled Airspace):
该空域包括飞行航路、终端控制区和机场控制区,主要用于定期航班和军民航空器的飞行。在这类空域内,飞行活动受管制,航空器的飞行计划需事先报批,飞行活动必须在空管指令下进行。
Tips:一些朋友容易混淆管制空域概念,认为“管制”即为不可飞,实际不是,而是需要申请,获批准后可飞行。
禁飞空域(Prohibited Airspace):
禁飞空域是禁止任何未经批准的航空器进入的空域,通常用于保护国家的核心安全设施,如政府机关、军事基地、核设施等。例如,北京的天安门、政府部门周边、军事基地等属于典型的禁飞区域。
限制空域(Restricted Airspace):
限制空域是指用于特定任务或目的的空域,通常包括军事演习、科研测试、导弹试验等活动区域。进入该空域需要经过严格审批,并进行飞行计划的备案。
报告空域(Reporting Airspace):
报告空域要求飞行器在进入该空域之前提交飞行计划,并实时向空管部门报告飞行动态。这类空域主要用于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适合于较小规模的飞行器操作。
低空空域与低空经济
近年来,随着通用航空业和低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逐步开放低空空域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低空空域主要指地面到3000米以下的空域,根据飞行活动的复杂性和控制要求进一步划分为几个层级。
1. 超低空空域(地面至1000米以下):
2. 低空空域(1000米至3000米之间):
该空域随着低空经济的发展逐步被开放,但使用时仍需提交飞行计划并得到空管机构的批准。
无人驾驶航空器(UAV)空域管理及高度限制
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发展,民航局对无人机的飞行高度和空域使用制定了详细的管理规定。无人机飞行主要依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发布)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相关条例进行管理。
1. 无人机飞行高度层限制:
120米以下的空域:无人驾驶航空器(UAV)通常被限制在120米以下的空域进行飞行,这是为了确保与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的空域分隔,避免空中碰撞风险。超出120米的无人机飞行活动需要报备并获得批准。
城市地区的限制:在城市或人口稠密区域,无人机的飞行高度限制通常更加严格,部分区域可能完全禁止无人机飞行,除非经过特定的审批。
2. 无人机空域分类管理:
无人机空域管理基于飞行器的用途和类型不同进行分类管理。一般情况下,无人机的飞行需要分层次管理,以确保其与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活动的航路和空域隔离开来。具体分类为:
无管制空域:120米以下的无人机飞行通常被认为是无管制的,但需遵循飞行规则和地方法规。
受限空域:部分无人机飞行任务,如物流运输、救援任务等,可能需要进入受控空域,此类空域的使用需提前申请。
低空经济背景下的空域管理“挑战与建议”
加强低空空域的规划与划分:
低空经济的多样化需求要求政府部门合理规划低空空域,特别是明确无人机、直升机、应急救援等不同用途的飞行活动区域,确保飞行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平衡。
简化飞行审批程序:
当前的低空空域审批流程相对复杂,特别是在一些应急任务或商业应用中,过于繁琐的审批程序可能导致效率下降。
因此,建议简化审批程序,推出更灵活的低空空域使用政策。
提升空域监控技术能力:
随着无人机和通用航空器的数量增长,低空空域的监控需求日益增强。
建议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提升对低空空域飞行活动的监控与管理能力。
空中监视技术,参考推文:
推动低空空域法规的完善:
低空经济的发展速度超过了现有法律法规的适应能力。
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法规,特别是在无人机和新型航空器的空域使用规范、飞行任务管理、应急响应等方面,确保低空经济的安全、有序发展。
结语及规范来源
小结及后续
中国的空域划分和管理系统正在随着低空经济和无人机产业的快速发展进行适应性调整。
通过合理划分低空空域、简化审批流程、提升空域监控能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的空域管理将能够有效支持低空经济的蓬勃发展。
本文只是简单介绍低空经济背景下的空域划分并提供些“泛泛而谈”的建议,后续文章将以深圳市为范本从“分类、分级、分区、分时”的角度对具体细节进行阐述,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
相关法律及规章依据
本文部分内容引用自以下文件: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该规章于2004年5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自2004年6月26日起施行。
《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
2023年12月21日,为充分利用国家空域资源,规范空域划设和管理使用,国家空管委组织制定了并发布了《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
《飞行基本规则》:
《飞行基本规则》明确规定了飞行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包括飞行器如何报告飞行计划、遵守空管指令等内容。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无人机的空域使用、飞行高度层、飞行审批等做出了详细说明。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