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多交7%,只因合同约定有问题?丨法税之窗09

文摘   2024-12-04 18:04   陕西  

本文作者丨高 艳


情景再现

火焰山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业务,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壮大,火焰山公司同时为客户提供设计服务和安装服务,并为此成立了设计部和安装服务部,各部门就不同业务分别核算销售额。


年底业绩汇报会议上,设计部一骑绝尘,向老板汇报其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3000万元;安装服务部也未落后,汇报其不含税销售额达到了1500万元;此外生产部作为负责传统业务的部门,表示其不含税销售额为1800万元。老板非常高兴,心里盘算着这设计服务不但创收高,增值税收取的税率还比销售货物低,来年一定要好好地发展设计业务。


财务部却表示:“老板,您不要高兴得太早,咱们公司被税务局认定所有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要按照销售总额计算销项税,也就是说设计服务销售额的3000万不是按照现代服务类别,收取6%的增值税,而是和货物销售一起按照13%计算增值税。”

老板赶紧又问:“公司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且公司就不同业务已经分别核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安装服务应按照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不就应该是按照3%来收税吗?”

财务部表示:“那也不行,税务局认定咱公司所有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而不是兼营,不允许公司按照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而是要就全部销售额按照13%计算销项税。也就是说销项税为819万[(3000+1500+1800)*13%],而且今年公司的进项确实也不多,因此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也很少。”


老板非常生气,质问财务部:“你怎么回事?!这也不行,那也不行!”财务部也很冤枉,表示已经和税务局多次交涉未果。


眼看沟通陷入僵局,这时一位既懂税务知识又懂法律知识的外部专家提出疑问:


“对外签订合同时,签订的合同名称是什么?销售合同中有没有区分货物、设计、安装服务的分别金额?有没有分别列明税率?合同履行时,对于设计方案和货物及安装是否分别验收?如果合同都没有区分单项的履约义务,那么依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会被认定是一项销售行为。因此,火焰山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需要按照销售货物类别缴纳增值税。”


销售部门赶紧说明:“为了拓展业务,增加公司的创收,我们大多数时候虽然在报价里列了安装服务和设计服务的价格,但在签订合同时把这些都赠送了,也没有区分单项履约的义务和对应金额。”


现在问题的症结已经找到了,销售部门为了公司业务经营采取了一定的策略。但是随着设计业务和安装业务发展得越来越好,未来如果还是以这种方式对外拓展业务,肯定会导致企业税负加大,影响企业的创新活力。那么未来应该怎么做?


外部专家提示:“区分兼营业务和混合销售的关键在于判定是否属于‘一项销售行为’,一旦被认定为‘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设计和安装服务,则需要适用财税〔2016〕36号,均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原先的销售模式及合同内容显然是一项销售行为,未来需要提高准确识别法律关系和单项履约义务的意识,如果设计业务和安装服务确实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则最好单独履约、单独核算、单独确认价款,而且就不同的服务单独签订合同,这也便于更准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更好地进行履约管理。”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项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注:也就是说,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通常情况下(除了混合销售)是兼营,对于兼营的要求是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一条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法税之窗》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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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艳   律师

高级合伙人



陕西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陕西省民盟第十三届法制委员会委员。


业务方向:民商事法律服务、一般税务咨询、法税同审业务、涉外法律业务。

工作邮箱:gaoyanlvshixian@dingtal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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