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丨雍秦权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
人民法院案例库对于法律实务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对案例库中行政复议类案件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汇总整理,以供实务工作者们参考。
入库编号:2023-12-3-016-003
宋某利诉某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因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而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或变相改变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1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见,法律确立了司法最终裁判原则。当事人如果针对诉争问题已经提起过行政诉讼,不得因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而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变相申请行政复议,否则就相当于要求行政机关推翻法院的生效判决,明显违背司法终局原则。
入库编号:2024-12-3-015-003
姚乙诉古蔺县人民政府等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第三人起诉案件中复议前置条件的认定
2
裁判要旨
法定复议前置案件中,当事人虽然未申请行政复议,但已经作为复议程序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第三人具备经过复议前置程序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
入库编号:2023-12-3-016-019
时某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处理,对履责事项未审查清楚的,属于未尽到合法性审查义务。
3
裁判要旨
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和查处中,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履职,对于不能认定,或不能确认建筑合法性的应及时与相关管理信息部门进行沟通共享,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作出及时处理,而不宜要求相对人对建筑物性质另行申请认定,从而弱化乃至不履行其日常监管、认定、处理的职责。复议机关对上述履责不到位事项未审查清楚的,属于未尽到合法性审查义务。
入库编号:2024-12-3-016-010
沈某蓉诉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又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系行政机关层级监督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行为,该行为实际是要求上级机关履行层级监督的职责,上级机关不启动层级监督,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入库编号:2024-12-3-016-006
张某诉淄博市临淄区残疾人联合会、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经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时起诉期限的认定
5
裁判要旨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的情形下,行政复议申请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若原告不同意追加,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2.经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而并非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
入库编号:2023-12-3-016-002
陈某蝶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行政机关应司法机关要求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6
裁判要旨
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些事项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说明材料,这些行为并不直接对当事人产生影响,即便司法机关采信了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让当事人承担了不利的诉讼后果,也是司法裁判所致,并非行政机关的调查核实行为所致,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入库编号:2023-12-3-005-001
郭某诉大洼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不能同时选择适用
7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时,当事人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但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选择适用。在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情形下,对同一行政行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形下,对同一行政行为又申请复议的;在后收到起诉状或复议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均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或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入库编号:2023-12-3-016-009
刘某明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以保护规范理论作为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重要基准
8
裁判要旨
只有主观公权利,即公法领域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存在受到损害的可能性的当事人,才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才形成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应当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公法上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
入库编号:2024-01-3-017-002
曾某某诉国务院行政裁决案——国务院对行政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属最终裁决范畴
9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向国务院申请确认国家发改委拒收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行为违法,国务院作出裁决决定书对其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而国务院依法作出的最终裁决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入库编号:2023-12-3-016-020
杨某诉郑州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规避起诉期限应不予支持
10
裁判要旨
对于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请求事项,当事人在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后重新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针对行政机关的答复再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行为存在通过行政复议重获诉权、达到重启行政诉讼程序的可能,实质上是对起诉期限的规避,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3-12-3-016-014
天津开发区某公司诉天津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城乡规划部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申报和政府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1
裁判要旨
城乡规划部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也就是本级政府批准后,才可以修改方案;方案修改完成后,再次报本级政府审批,方案方可发生法律效力。其中,报送本级政府审批行为和本级政府作出的审批行为,均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过程性层报、审批行为,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明显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法定条件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当事人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实质是对其请求事项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起诉。
入库编号:2024-12-3-016-009
郭某爱等364人诉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复议中止事由消除后复议机关怠于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12
裁判要旨
在直接针对复议中止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在中止事由消除后未及时恢复复议程序,会对当事人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产生非正常的阻断,进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判令复议机关履行复议职责。
入库编号:2024-12-3-016-011
吴某某诉运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责令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3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履责行为,并未对行政复议申请人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基于该行为产生的抄送或告知行为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入库编号:2024-01-3-016-002
陈国某、陈芳某诉公安部行政复议案——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14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本案系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此情况不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故本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是共同被告。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入库编号:2023-12-3-021-003
陈某东诉浙江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滥用诉权的认定
15
裁判要旨
1.复议机关有关复议申请“明显”不成立的告知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除非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成立的认定错误。同时,复议机关此类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告知书错误交代诉权的,人民法院亦不受其约束。
2.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或者层级管辖职权,则行政相对人的履职申请明显不成立,相应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亦不能成立,依法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甚至不予登记立案。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明显不成立或者滥用起诉权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不予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对已经认定为滥用诉权的起诉,可以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入库编号:2023-12-3-016-010
某公司诉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说明理由
16
裁判要旨
复议机关应当审慎选择适用复议决定的种类,权衡撤销对法秩序的维护与撤销对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的成本等诸相关因素;认为撤销存在不符合公共利益等情形时,可以决定不予撤销而选择确认违法等复议结果;确需撤销的,还需指明因撤销许可而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失如何给予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如此,方能构成一个合法的撤销决定。
入库编号:2023-07-3-016-002
某出租汽车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社保稽核行为及北京市东城区人社局行政复议案——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但未改变处理结果的复议维持双被告案件中的裁判规则
17
裁判要旨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但未改变处理结果的复议维持双被告案件中,以复议决定形式体现出来的原行政行即为该类型案件的实体审理对象。复议机关可以在复议过程中根据自己调查的事实和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对原行政行为进行瑕疵修正。在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程序均合法的前提下,应一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入库编号:2024-12-3-016-003
夏某珍诉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吉县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强制占用土地及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作为受让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实施的后续开发、建设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8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土地交付、使用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的,即在交付土地中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责,作为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该土地行使的是民事主体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土地交付后实施的建设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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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秦权 律师
合伙人
中国法学会会员 、全国中小企业“八五”普法首届讲师团成员、“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成员、陕西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陕西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陕西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委员会委员、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研究院研究员、西安市灞桥区人大常委会下设立法联系点法律咨询专家、西安市社区科普大学讲师志愿者。曾任: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员、西安市未央区城市管理执法驻队律师
业务领域:行政诉讼复议、行政调查听证、企业法律服务、民商事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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