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观法丨第三方平台处购买机票时应注意的套路

文摘   2024-11-22 18:16   陕西  

本文作者丨王 佩  孟钟淼


近期热点


近日,某知名机票博主曝光同程旅行售卖里程票和差价票,导致旅客权益受损,引发广泛关注。

10月21日,该博主在同程旅行APP购买印尼至北欧机票,计划参加北欧航空百万里程挑战,售价1000多元。然而,同程私自将票出为“里程票”,使其无法累积积分,退改签规则与普通票相差甚远,还伪造行程单以混淆票种。在博主投诉后,同程甚至未经同意擅自修改了APP后台信息。“得亏我有截图,不然起诉都没证据。” 博主表示,视频发布后同程才承诺赔偿,但其补偿金额已超出退一赔三的标准,博主拒绝接受,强调希望通过法律解决,还消费者一个公道。

在某知名机票博主曝光后,陆续有人发现,自己过去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的不少机票,都支付了比行程单更高的价格。


套路一


用户于各大第三方平台购买机票价格高于机票行程单上所显示的实际价格,即高于运营商的“进票价”。


生活中,更容易被旅客发现的情况是,机票价格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影响,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即市场意义上的差价。如提前一两天购买机票时往往会更贵一些,而提前两周左右购买一般能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入手。也有航空公司专门允许旅客在机票出现明显降价造成的差价时可“买低退高”,原票免费进行退票。



而在旅客提交预订之时,平台的出(进)票价格已被实时锁定,并不存在市场意义上的差价,存在的是平台操作出来的差价。如上图某平台界面:“ 价格说明:因机票价格实时变动,当前预订价格与实际出票价格可能存在差异,请以实际出票价格为准,若存在差价,您可在航班起飞后致电同程客服退还差价。”此差价非彼差价,该平台在此混淆了两个“差价”的概念,由于消费者乘机不需要提供行程单,也不注意查看自己的行程单,部分代理商平台便抓住这一漏洞,暗中低价出(进)票,高价卖票,隐瞒旅客私下操作来赚取人为的差价,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套路二


消费者于各大第三方平台以现金支付购买的机票,平台用里程票或“低舱票”出票。


里程兑换机票是航空公司常见的优惠策略,只需支付税费和燃油费,剩下的票价部分用里程兑换。正常来说,里程票时应由本人兑换使用,或自愿受让给亲友,是禁止售卖的。里程票提供了一种通过累积飞行里程来节省旅行成本的方式,而普通票则需直接支付现金购买。


在国内,由于信息较为透明且易于验证,机票问题较少发生,但在国际航线上,旅客由于身处异地、沟通成本高,平台有时会利用这一点让旅客“自认倒霉”。里程票通常不能按照正常航班规则进行退改签,如果需要更改,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退票,且如果里程积分来源不合法,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以及不能按计划正常乘机出行的风险。


此外,还存在“差价票”的问题,平台可能会以高价售出低舱位的机票,例如,旅客支付的是L舱价格,却被出票为积分较低的Z舱,从而削弱了旅客的权益。消费者以现金购买的机票,第三方平台却以里程票或“低舱票”出票,这无异于“以次充好”。


套路三


第三方平台在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售卖机票捆绑旅行套餐或增值包,也即叠加租车券、接机代金券等。



该套路可以把里程票、差价票、甩尾票的问题隐藏起来,事后向乘客解释时,因其和机票捆绑销售、且没有事先分别明码标价,可以此搪塞,随意给旅行包、保障包定价,把价差问题合理化,这同样不符合《民航客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因为该管理办法内的“票价”专指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旅行包、保障包不在此列。同时,隐瞒真相的行为也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法律条文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机票实付价格要和行程单上所显示的一致”;23条规定:“违反第14条,空运企业直销售票处和销售代理企业应向旅客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应适用于民法的整个领域,民事主体行使任何民事权利、履行任何民事义务,都应当遵守这一原则,该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分析


在消费者从第三方平台订购机票的过程中,消费者与平台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了平台明确标识的价款,但平台却提供了明显低于实际价款的产品(包括差价问题以及以里程票、低舱票充当正票问题),或是私自捆绑销售,这违背了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欺诈行为的规定。


从构成要件讨论,客观上,消费者实付预定价格确实比实际出票价格高,且平台并未主动提示、退还差价,说明平台实施了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若平台辩称价格波动属于市场行为,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平台应拿出数据证明该航班机票价格在消费者下单至出票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一般2小时内)确实存在着经常性且幅度与差价金额大致相等的波动(但根据大多数机票的情况来看,这种短时间内的波动并非常态,仅在某次航班起飞前较短时间内或该航班座位紧张时出现),导致消费者下单时的实付价格比出票时的实际价格高,否则即应当认定平台存在欺诈的客观行为。


主观上,平台明知实际价格与消费者实付价格之间可能存在差价,以及里程票、低舱票相比于正票限制颇多,但在消费者下单后仍不会进行自检并予以主动退款或是进行里程票、低舱票的提示,反而需要消费者在发现存在问题后要求退款才会退款,且退款时并未退还利息,何况未要求平台退还差价的消费者的相关损失总额可能十分庞大,因此出票方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第三方平台如果和消费者作为代理关系,就必须有透明公开的信息互动机制,而不是利用信息优势地位独占市场,甚至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消费者信息非法谋利。通知,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应及时保留交易记录、付款信息等凭证,同时通过航旅软件、行程单等途径查询真实票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防因信息不足而“踩坑”。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通过平台客服交涉、12315、12345以及诉讼等方式来主张权利。


维权小贴士:



首先联系第三方平台人工客服并发送:“我要把我所有历史订单的差价和服务包都退掉。”

然后在客服以不成立的借口推脱时,以强硬的态度坚持要求退还差价及服务包费用。

最后,成功退还(图例为单次航班退还金额,根据后文法律分析,机票差价或可退一赔三)。




王 佩   律师


合伙人



法律硕士,陕西正和商事中心调解员,参与多家大型国企、机关单位合同管理项目、建筑工程项目及知名上市公司的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专项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


业务特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建设工程纠纷

工作邮箱:wangpei@duanduan.com


孟钟淼


实习律师



段和段(西安)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三级笔译(英语)翻译资格、专利代理资格,参与办理过数起省内外涉黑、贩毒等重大案件的辩护工作,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常年法律服务

工作邮箱:mengzhongmiao@duand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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