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开具发票,能否起诉对方要求开票并赔偿损失?丨法税之窗08

文摘   2024-10-18 18:29   陕西  


问题索引 

Q1:合同未约定开具发票,能否起诉对方要求开票?

Q2:合同未约定开具发票,能否起诉对方赔偿因未开票造成的损失?

Q3:如何举证证明因对方未开票造成的实际损失?

Q4:如何确定开具发票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Q5:对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开具发票义务,能否强制执行?

Q6:对方未开具发票,相对方是否可以在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税款?


 问题解析 

问题1:合同未约定开具发票,能否起诉对方要求开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因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有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支持的观点认为民事合同中收款方的开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支持的观点则认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发票的主管机关是税务部门,应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相关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395号


问题2:合同未约定开具发票,能否诉请开票方开票并赔偿损失?


可以。开具发票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无法抵扣税款而增加的税费损失,二是在其他方面的损失,如无法及时办理房屋过户导致无法开业等损失。合同未约定开具发票可以诉请开票方开票并赔偿损失,但有地方法院裁判观点认为,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卖人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买受人应当先行要求其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不得径行要求其赔偿未开具发票所造成的损失,而变相免除出卖人的开具发票义务,从而给当事人逃、避、漏税创造条件。


(1)对于无法抵扣税款造成的损失

合同相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要求对方赔偿因未开具发票导致无法抵扣税款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由提出赔偿请求的一方对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2)其他方面的损失

对于其他方面的损失,如无法及时办理房屋过户导致无法开业等,实践中很难确定损失金额,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可以考虑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但书”部分,若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同时也要考虑到解除合同后首付款能否要回等问题。


相关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6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950号


问题3:如何举证证明因对方未开票造成的实际损失?


对于因未开票无法抵扣税款造成的损失,一是要证明自己实际缴纳了税款,二是要证明对方未开具发票与自己多缴纳税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税款损失,不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营业收入,还要提供其申报的营业成本明细、纳税申报表、税务汇算清缴表、完税证明等,以证明案涉发票具体申报的利润数额。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第一,必须是自己实际多缴纳了税款。如果企业最终是亏损的,不产生企业所得税,或者是该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金额低于理论上计算出来的金额,仍应按照实际多缴纳的税款为标准;第二,发票不是企业成本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如果能够凭借发票以外的凭证证明业务真实性从而进行税前扣除,不能证明未开票必然造成实际损失。


相关判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民申2461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津02民终5942号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14民终585号


问题4:如何确定开具发票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在双方合同亦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付款方有权随时请求收款方开具发票。


权利人主张开具发票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相关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844号


问题5:对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开具发票义务,能否强制执行?


对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发票开具义务,无法强制或替代履行,法院会终结执行程序。若同时诉请对方赔偿因未开票造成的实际损失,且损失金额能够确定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仅以判令对方开票作为唯一的诉讼请求,开具税票这一行为又不能被强制执行,如果判决书上只有责令对方限期开票这一判项,而被执行人在客观上又不能开票,就会造成执行僵局。


相关判例: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8617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4656号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2执4825号


问题6:对方未开具发票,相对方是否可以在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税款?


具体看合同对开票义务和付款义务有无明确约定。

合同对开票义务未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开票义务属于附随义务,付款义务属于主合同义务,即便当事人不履行开票的附随义务,对方当事人亦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若双方对于开票应当先于付款、未足额开票部分可在转让价款中相应扣减有明确的约定,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司法应当予以尊重。


相关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71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686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13号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因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0修正)

第四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修正)

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修正)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023修订)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法税之窗》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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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波   律师

合伙人




拥有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等资质证书。


专业领域: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与调整、税务风险防控与税收策划、私募基金募投管退、投融资、企业并购与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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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晨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与调整、税务风险防控与税收策划、涉外法律业务(韩语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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