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健翔、张译之 | “枫桥经验”学术史回顾(2008—2023)

文摘   2024-07-10 08:05   浙江  

文章转自《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第一辑(2024)


“枫桥经验”学术史回顾(2008—2023)

耿健翔     张译之

作者

耿健翔: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张译之: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生

内容摘要:“枫桥经验”作为人民群众结合有关政策总结并立足客观实际形成的卓有成效的基层治理经验,是土生土长的中国智慧,是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治理层面的生动实践。对于“枫桥经验”研究成果的爬梳总结,既可窥得学术研究范式变革、学科交流融合情况,也有助于拓宽今后研究路径、反思研究中形成的刻板印象和片面观点。梳理好、总结好“枫桥经验”学术史,可以全方位、多领域、广视角地展示“枫桥经验”研究的发展特点,廓清“枫桥经验”研究的脉络和规律,为实现基层善治夯实学术基础,提供智慧支撑。


关键词:“枫桥经验”    学术史     梳理总结

“枫桥经验”学术史研究是“枫桥经验”研究的首要基础性工作,但关于“枫桥经验”学术史的文章总量偏少。文章拟以2008—2023年有关“枫桥经验”的研究成果为基本文献,从“枫桥经验”概念定义、具体领域的应用等方面出发,全面梳理并系统总结各类文献,力求全方位、多领域、广视角地展示“枫桥经验”研究的特点,厘清“枫桥经验”研究的脉络和规律,总结“枫桥经验”研究存在的特点和不足,并尝试提供解决方法,以期为“枫桥经验”的深入研究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借鉴。当前,幸有学者已经意识到做好“枫桥经验”学术史研究的重要性,并已有相关成果面世。比如,西北政法大学褚宸舸教授参撰《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实证研究》,并负责“枫桥经验”研究成果综述专章的内容,为本文写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树立了范式榜样。

一、“枫桥经验”概念

概念阐释及概念之间的界定,是学术研究的“起手式”,“枫桥经验”亦是如此。有学者在“枫桥经验”概念范围的划定上体现了一定的审慎态度。吴锦良指出,若是将任何有关社会管理的好办法都称作“枫桥经验”,那“枫桥经验”便什么也不是了。徐镇强将厘清“枫桥经验”的基本概念问题上升到传承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高度,认为这是避免“枫桥经验”被盲目跟风式、运动式学习的必要举措。而理解“枫桥经验”基本概念之后,才能充分认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其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

(一)“枫桥经验”概念的几种说法

关于“枫桥经验”的定义,可试用一句话概括:大致有共识,细分有差别。现今对于“枫桥经验”有一个基本共识:“枫桥经验”是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经验。60年来,“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面旗帜。需注意,有部分文献也把其表述为治理模式。这里的模式与经验本质上并无差别,只是对于“枫桥经验”形态成熟度有认识上的些许不同,本质上对“枫桥经验”的治理功能是基本认同的。

从治理经验与治理模式角度出发,如马定永、戴大新认为“枫桥经验”是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做法,其存在是服务于“化解矛盾”这一最终目的,化解矛盾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应然之举。尹广华指出“枫桥经验”是对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探索的优秀经验总结,并将其分为广义与狭义的定义。金伯中指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孕育了新时代“枫桥经验”,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经验,是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是平安和谐的经验。此外,有学者认为“枫桥经验”是具有浙江特色的社会管理模式,但对于何为“浙江特色”却未有论及。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限缩了“枫桥经验”的内涵范围,认为“枫桥经验”是以推动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为旨趣的公安管理、政府管理品牌,是一种发动群众、服务群众的政府关系模式。

此外,也有学者认为“枫桥经验”是一种“活的法律”。概言之,“枫桥经验”是产生于民间,因国家权力才得以推广至全国的民间法或习惯法,是依法治国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真实写照与生动诠释。韩永红提出“枫桥经验”是法律多元理论之下的混合法,亦是一种软法。张文显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归纳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本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制度创新;平安和谐的根本价值。同时,紧紧抓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对于“枫桥经验”创新发展的重大理论意义,不断丰富地方治理的实践创新,实现“枫桥经验”从地方治理经验的知识类型上升至大国治理的基础性理论,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经验总结。

(二)“枫桥经验”概念界定的思路

从前述对“枫桥经验”内涵总结中可以看出,对于得出“枫桥经验”内涵定义的推导思路并非直线式的单一路径,现尝试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文本文意解释思路。这种思路立足于毛泽东在1963年对“枫桥经验”作出的“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批示,强调这是“枫桥经验”的精神实质与核心原意,对于“枫桥经验”的解释、应用和推广不能脱离这一批示。这种思路的主要特点有:一是紧扣“预防化解矛盾”,认为一切工作的最终目的是矛盾化解、纠纷消弭;二是重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把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作为“枫桥经验”的精髓;三是注重“以人为本”,进而提出“枫桥经验”通过“治世”先“治人”、“治人”必“治心”的方式,通过改造人的内心,实现人的道德品质的提升,最终达到社会有效治理。此种思路显得“四平八稳”,但有落入机械重复前人语句、堆砌史料文献之嫌,为了不脱离史料而失去了理论创新的原动力。

第二种,阶段发展性思路。这种思路主张站在不同时代的视角,立足于所处时代的时代特征对“枫桥经验”进行更有时代性的解释。这一思路可以说是目前研究的主流范式。这类思路往往是将“枫桥经验”分为不同的阶段,再对不同阶段“枫桥经验”的时代内涵、观点要义进行总结归纳。例如,卢芳霞将“枫桥经验”从受到毛泽东批示的1963年作为诞生伊始,将其50年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谌洪果提出了“枫桥经验”发展关键点再关注,着力于考察制度变迁的政治性动因和时代性动因,不再单一地以某个时间节点做断代或是赋予某个时间节点过于宽泛的意义。到目前为止,“枫桥经验”最多被划分为五个阶段。齐卫平指出,“枫桥经验”不论历经怎样的沧桑变化,其始终是围绕着国家治理的主轴进行价值的转换。阶段划分仅是为了从“枫桥经验”发展中找到历史逻辑的方法论。此外,与时俱进既被作为“枫桥经验”的鲜明特征,也是划分其发展阶段的推动因素。各个阶段的不同口号反映了不同阶段“枫桥经验”的工作重心和价值倾向。

第三种,各元素融合思路。这种思路力图以列举方式将“枫桥经验”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使命追求、功能效用等全面展示。但是,由于语言本身的功能桎梏与学者自身水平视野的局限,这类思路虽较为全面地总结了“枫桥经验”的特征、目标、历史定位等问题,但“枫桥经验”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自身内涵会得到不断丰富与完善,这类穷尽列举的方式很难做到包罗万象。目力所及,采用此思路进行总结提炼的成果尚属少数。在已有成果中,汪世荣将“枫桥经验”定义为:“以预防和调解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主要治理技术、以平安创建打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强化党委、政府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和监督,通过加强党的领导和村级组织建设,以规范基层社会治理,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经验。”

二、“枫桥经验”具体领域实践

“枫桥经验”在具体领域的应用,一方面论证了其高度普遍性与适应性,另一方面为“枫桥经验”的良性发展与理论突破奠定了良好基础。根据检索,“枫桥经验”与社区矫正、公安信访、互联网综合治理、基层司法、人民调解等方面均建立了密切的联系互动。

伊建仁根据社区矫正旨在正其心、去其恶的工作目的,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最终目的,将其与“枫桥经验”中的“少捕、矛盾不上交,以说理的方式进行教育”进行结合,赋予了“枫桥经验”在矫正工作与再犯罪预防中的新内涵。马时明、徐祖华认为“枫桥经验”以坚持“党政动手、依靠群众、维护稳定”的专群结合的工作方法,探索出具有“枫桥”特征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体系。“枫桥经验”在农村社区矫正中创立了“5+1”的监管模式,也称作社区矫正的“枫桥经验”,并依循村民法治之路径开展社区矫正,促进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的不断完善与成熟。

信访矛盾的形成固然有其典型性与特殊性,但信访工作机制预防、接访、化解、考核四环节是不可或缺的。“枫桥经验”重在源头预防,方法是加强源头治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陈洪、潘建兴针对新时期基层信访呈现出的新问题,指出“枫桥经验”正是在充分尊重群众自我创造、自我探索、自我管理的基础之上,总结了许多解决问题的新途径和新方法,确保基层信访问题在基层解决,矛盾纠纷不外溢,利用好信息技术,促进信访信息化和本土文化建设。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治理日趋成为社会治理的新领域、新战场,也越来越成为矛盾纠纷的多发地。李卫兵、曾理等以“枫桥经验”中的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的理念为互联网治理提供新思路。张俊、洛绒四郎等基于万物智能互联的数字化时代背景,认为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三治融合”为抓手,鼓励、引导、依靠群众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调整自身在互联网的言行言辞,推动契合主流价值观、意识形态的议题建构、价值塑造。李拥军、李瀚正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分析了技术所发挥的自然法则的功能及其阙如之处,提出围绕“枫桥经验”以人民为中心的情感治理、双轨治理、源头治理传统,构建一种“用户中心型”的网络治理空间。

于浩指出党领导司法是当代中国的一个规范命题,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亦主张司法为民,将“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造性地命名为“基层司法治理”。李少平以法院系统为参照,将其传承创新“枫桥经验”作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必须坚持的方面。具体而言,宏观上应做到“六个坚持”,健全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增强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群众自治有机融合。

朱继萍、李桂勇提出总结提炼人民调解的“枫桥经验”,并以诸暨市人民调解体系构建为主要蓝本,将“枫桥经验”的理念价值融入人民调解体系中,让人民调解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冯卫国提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为优势互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其创造性地运用与发展是“枫桥经验”长盛不衰、历久弥新的关键所在,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延伸与拓展。王斌通将大调解体系表述为“枫桥经验”的基本环节,“枫桥经验”贯穿整个大调解体系的建设,这契合了民众最小成本化解纠纷的心理需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和源头治理的基本理念,实现了综合治理与依法治理的双重目标。

同时,也有部分学者从专业调解领域出发进行研究。李尚鑫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中提出价格认证中心应主动融入当地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中,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从“枫桥经验”中汲取经验养分与时代精神。张入文以研究“枫桥经验”在医疗纠纷调解领域的实践与发展为切入点,认为群众对于医学知识与疾病认知的匮乏是造成医疗纠纷与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增加了“枫桥经验”的针对性与实践性。

三、“枫桥经验”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枫桥经验”与社会管理(治理)创新的关系

“社会管理”一词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提出。其后,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正式以“社会治理体制”取代“社会管理体制”,并且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任建通、冯景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变化中分析得出社会治理是一种更为有效、更为成熟的管理,在对待纠纷解决上,社会治理的解纷主体

具有多元性。也有学者从基层社会治理的标准化建设、发挥乡规民约的“软法”优势等方面论述,由“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是系统之治取代碎片之治,是习惯之治走向法律之治,是单一之治转向为综合之治。汪世荣站在实证研究的视角以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为切入点,提出了基层社会治理组织、社会治安防控、社会矛盾化解、乡村文化价值、法律服务保障五个方面构成了“枫桥经验”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余钊飞认为“枫桥经验”的核心是矛盾不上交,并在排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规范并提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方式和水平,同时克服基层自治组织行政化趋向,构建乡村多元合作治理新模式。张文显指出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其理念高度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与实践立场,更加看重构建和谐社会与建设平安中国,而社会治理中的基层社会治理更是国家治理的神经末梢与持久发力点,“枫桥经验”作为优化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有益经验,更应该成为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智慧支撑。

(二)“枫桥经验”与传统文化的关系

有一些文章从文化角度分析“枫桥经验”中所蕴含的本土优秀传统文化。梁军、周娅丽等将“枫桥经验”中的“无讼文化”“自治文化”“实体正义导向”等作为新时代我国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文化资源。其中,“无讼文化”对应的是“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治理理念,“自治文化”反映的正是“枫桥经验”发动并依靠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杨晋认为,“枫桥经验”集中展示了中华传统法文化智慧及其现代镜鉴价值。“大巧在所不为,大智在所不虑”的求实理念,使得“枫桥人”不断审时度势,做到了在新形势、新时代背景下守正创新发展“枫桥经验”。

在此基础上,王斌通以“枫桥经验”中的乡贤调解为切入点,分析了基层社会治理传统文化资源中的乡贤调解,指出乡贤文化中“睦邻友善”“和谐共处”等合理因素与党的领导和群众智慧的结合、尊重传统与发展创新的理念之间产生了强烈共鸣,还介绍了“乡贤调解”的诸暨实践,阐发了诸暨新乡贤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发掘和宣传地域特色文化等方面起到的移风易俗作用,推行德治,以期实现善治愿景。乡贤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体现出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统一的原则,是“三治融合”的生动实践。

(三)“枫桥经验”与法治化的关系

从治理到治理法治化,反映的是法治观念浸润到了治理实践中,法治不是束缚治理的枷锁而是提升治理效能的翅膀。余钊飞、罗雪贵将“枫桥经验”的发展历史分为三个阶段,文章敏锐地意识到,如何避免“依法治国”到“依法治村”被层级化壁垒所钝化,就需要寻找恰当的结合点,那就是以“村规民约”为突破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在基层、关键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所以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基层发力,做到久久为功。治理的目标是为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法治则是治理模式中平衡利益最为得当的治理手段。

尹广华将法治化视为“枫桥经验”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首先,“枫桥经验”的发展必须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国情相适应;其次,“枫桥经验”的成长与发展离不开党的大力支持和悉心培育。将法律专业人员下沉到基层、基层政法部门积极参与基层治理、探索推广调解法治化等路径,作为“枫桥经验”法治化的具体抓手。

叶阿萍将软法规范、柔性执法、深化人民调解制度、筑牢人人参与的法治共同体,作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化的方法论,将守正创新比作“枫桥经验”的生命线,强调在变与不变中积极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适用场景和创新边界,并持续研究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应用效果和扩散效应。

四、“枫桥经验”研究的特点

通过对近年来有关“枫桥经验”文章的梳理,发现当前“枫桥经验”研究存在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较多文章发表、专著出版时间与“枫桥经验”周年纪念有关。以1963年为“枫桥经验”诞生年份,在逢五、逢十的年份均有较多成果面世,而逢五、逢十的年份一般都会有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的周年大会,届时与“枫桥经验”有关的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通常也与纪念大会一道召开。以此为契机,对于过去几年各地“枫桥经验”进行实践总结与理论提炼,因而大量著作和相关论文也会集中出版和发表。

例如,仅以文章标题是否包含“枫桥经验”为例,通过检索知网刊载的期刊文章可以发现,在具有纪念意义的年份(如逢五、逢十的周年),比如,2008年有15篇以“枫桥经验”为篇名的期刊论文发表,2013年有95篇以“枫桥经验”为篇名的期刊论文发表,2018年上升到199篇期刊论文,党的二十大召开的2022年有99篇期刊论文,而2023年是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在这特殊的双重时间点,以“枫桥经验”为篇名进行检索,2023年已有164篇期刊论文发表。2008—2023年,共有1128篇以“枫桥经验”为篇名的期刊论文,在这些具有纪念意义的年份发表的文章总和已占到这16年发文总量的50.7%。不难看出,每到周年纪念年份,与“枫桥经验”有关的文章,就会呈现“井喷式”的发表状态。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在这些年份的前一年往往都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年份,党中央有关“枫桥经验”的最新论述催生了“枫桥经验”研究的年度性繁荣。

二是热点主题不断涌现,旧有议题仍有余温。其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治理”等依然是“枫桥经验”研究的主旋律,治理一直是“枫桥经验”研究的主题词。例如,虽有部分文章以“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建设路径、“枫桥警务”等为题,但实则探讨的仍是治安综合治理问题。司仲鹏提出要创新发展具有地域特征的基层社会治安治理模式,把“枫桥式”派出所的创建作为公安领域落实“枫桥经验”的有效路径。陈伟锋将枫桥派出所作为平安建设与构建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的主体力量,把探索好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重心所在。

褚宸舸立足基层社会治理标准化,以“枫桥经验”的标准化工作为切入点,探讨标准化与法治的关系,研究标准化对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目标的重要意义;认为标准化的构建对于法治具有补强作用,能够弥补法律空白,能够促进法治的统一和落实。陈怡晨、张鑫等着重介绍了“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的绩效评价,可以把“标准化”建设作为基层“立法”的补缺。同时,标准化的可复制性对全国推广“枫桥经验”有着突破性意义与价值。

三是形成了带有鲜明地域特征且研究成果丰硕的研究团队。目前,浙江省内研究“枫桥经验”的专门学术机构主要有六所:由绍兴市委党校成立的绍兴市“枫桥经验”研究所;绍兴市法学会枫桥经验研究会;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成立的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诸暨市委政法委作为牵头单位成立的诸暨市“枫桥经验”发展研究中心;浙江大学与诸暨市人民政府共建的浙江大学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与浙江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以上六个研究学术研究团体的人员互有交叉,但主要是浙江省内尤其是绍兴市范围内的专家学者,体现了较强的地域特点。

在浙江省之外,“枫桥经验”研究成果较为突出显著的当属西北政法大学成立的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这是陕西省首家专门开展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的科研机构,也是“三秦学者”创新团队——西北政法大学基层社会法律治理创新团队活动平台。团队现已出版《枫桥经验:基社会治理的实践》《人民调解的“枫桥经验”》《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证研究》《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方案》《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基层善治助推中国之治》等多部有影响力的学术著作。

四是部分学者研究成果突出,部分著作发表已久但影响力不减。研究成果突出一方面体现在数量上居于前列,另一方面则是被引数。从发文数量来看,卢芳霞共计发表23篇以“枫桥经验”为篇名的学术论文(含辑刊),数量排名居第一;其次,为余钊飞(15篇)、金伯中(14篇)、褚宸舸(11篇)。从发表数与被引数相结合来看,卢芳霞、余钊飞和金伯中是当前“枫桥经验”研究的代表性人物。但是,不可忽视部分发表年份较早但时至今日被引数仍位居前列的文章。例如,谌洪果2009年发表的《“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文章发表至今,被引数居第二,下载量居第四,是知网上检索到的被引数和下载量排名前十的文章里发表时间最早的。这说明在已有研究成果中是有能经得起时间检验与学界认可的文章的。

五、“枫桥经验”研究存在不足

成果亦是显著,不足仍有存在。在回望2008—2023年的“枫桥经验”研究成果的同时,仍需要看到当前“枫桥经验”研究存在着以下三点不足:

一是未能深入进行理论研究,致使出现理论与实践“两张皮”的情况。陈冀平指出,“枫桥经验”理论研究还存在法学界整体上关注度不够、参与度不足的问题,跨学科、跨部门之间联合研究的机制还有待加强,特别有分量的研究成果还不多,研究成果还不能完全满足指导实践的需要。这反映到学术研究上就是理论性论著极其有限,有相当部分的研究成果还停留在最基础的发展历史描述、形成过程总结、整理史料等方面,缺乏足够的理论创新与更有深度的理论分析。从研究内容上看,理论研究内容重复较多,且往往落后于真实的实践情况,更遑论走在实践前面并指引实践,往往是“就事论事”,但哪些是“枫桥经验”独有做法,以及哪些是其他地方共通的做法,并未给出强有力的结论证明。褚国建、冯兴涛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一种学术文献史的考察》一文中,总结了“枫桥经验”的文献总量与分布情况,指出“枫桥经验”的学术产出与各个时期对“枫桥经验”的政治定位存在密切联系,认为个案的经验总结应向社会实证的方法推进,未来“枫桥经验”应向着建构“枫桥理论”的目标前进。时至今日,“枫桥经验”理论性的代表作应是2018年出版的《“枫桥经验”的理论构建》。该书“前言”指出:“枫桥经验”的理论构建,也就是“枫桥经验”的理论总结、理论表达,显示的是理论上的“枫桥经验”。该专著在讨论“枫桥经验”理论建构的重大意义与方法论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阐发“枫桥经验”的概念和基本元素,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如何引领“枫桥经验”创新发展。

二是存在行文思路固定化、文章谋篇布局偏单一性的问题。部分文章在行文表述上不约而同地言必从1963年诞生伊始开始阐述,再将“枫桥经验”随着时代变化而被赋予的新精神内核逐一予以阐释,最后引出所要讨论的或是表达的观点立场。如此,阅读者的确对于何谓“枫桥经验”及“枫桥经验”是如何发展起来的确有了一个基础认识,我们并不否认毫无铺垫地展开论述会令文章看上去稍显突兀,但开门见山地锚定文章讨论的主旨内容更是非常有必要的。上述写作方式往往是有“论域”而无“论题”,抑或阐述“论域”的内容占据了较大篇幅,“论题”就显得无足轻重。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目前“枫桥经验”理论研究的薄弱问题,没有强而有力的理论做支撑,导致无法敏锐地捕捉到具有学术原创性和创新性的命题,最终“生产”的学术成果不是味同嚼蜡的克隆产品,就是逻辑不清晰的一盘散沙。此外,文章在谋篇布局上存在明显的“自说自话”特征,这些文章多以“××××的‘枫桥经验’”“‘枫桥经验’在×××的应用”为题,也即先用一部分比例的内容来探讨“枫桥经验”,再阐述与“枫桥经验”发生联系的另一部分内容,而至于为何将两者放置于一篇文章中进行讨论,为何某一制度、某一行业、某一领域在当前的发展中能与“枫桥经验”产生联系,或是因何需要借鉴“枫桥经验”之处,这一部分内容仍显薄弱,最终导致割裂了两者之间的联系。一个题目承担了两个论题,什么都想讨论、什么都没有讨论出结果。

三是尚未形成稳定高效的“枫桥经验”对外展示与价值传播的路径体系。作为“中国之治”样本范本的“枫桥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为全球治理贡献的中国智慧,而对于“枫桥经验”走出国门的研究尚有提升空间。卢芳霞、李鞍钢从国际交流平台建设、核心词汇的外语翻译、公共外交路径的创新、合作治理领域的拓展等方面,阐发了“枫桥经验”国际传播的原则与推进路径,认为“枫桥经验”的国际传播有助于坚定“四个自信”,体现中国对世界文明进步的责任和义务。杨关生则从警务视角探究了实现涉外“枫桥经验”的路径,指出涉外警务调解因其更具有权威性、关联性和经验性,故而可作为实现涉外“枫桥经验”的路径之一。但实际研究“枫桥经验”如何走出国门并扩大国际影响力的文章数量仍有限。

六、加强“枫桥经验”研究的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枫桥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首先,需树立超越地域性的思路导向,实现研究成果的普适性。“枫桥经验”体现了独特的地域特色和人文精神,但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个性体现着共性。陈立旭提出“枫桥经验”的重要启示是,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应忽略地方性知识的存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立足于相应的精神文化传统。内在价值与内在精神的支撑是任何一种制度安排得以延续的强大内在动力。“枫桥经验”如何超越地方性,凝聚普适性,成为当下“枫桥经验”研究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如果片面强调“枫桥经验”的地域文化属性,只会导致相关研究视野过于狭窄,无法实现理论层级的突破。

其次,以现实问题为导向,关注“真问题”,科学、合理地论述“枫桥经验”的作用定位,要以构建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为己任,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在总结升华基层社会治理理论上下功夫。对于“枫桥经验”应与时俱进地赋予时代使命,但也不可赋予其过多的社会责任,更不应该不加考虑地无休止扩大“枫桥经验”适用范围,泛化“枫桥经验”的理念主旨。诚然,越来越多的行业领域意识到了“枫桥经验”所代表的价值理念有着强大生命力和普适性,但并非所有行业领域在发展中遇到的瓶颈困难都可以无条件适用“枫桥经验”予以解决。“枫桥经验”被泛化而出现的概念边界模糊加大了研究难度,更使得“枫桥经验”失去了本有的鲜明底色。正如刘作翔指出的,“枫桥经验”研究应该是综合性与专题性兼而有之,这样才不会显得太过于跳跃。唯有深刻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升华路径,始终坚持守正创新不停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治理元素有机融合,才能让这块“金字招牌”熠熠生辉。

与此同时,需要将关注目光聚焦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如何推动践行“枫桥经验”上。郝震杰论述了“枫桥经验”如何推进西藏社会治理不断发展,为实现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筑牢坚实基础。来君通过对“枫桥经验”在青海黄南藏族自治州的实践情况、实践方式的观察,总结了青海黄南州在构建基层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方面做出的有益探索。马维胜、马振斌研究了“枫桥经验”青海化路径,总结了目前“枫桥经验”青海化的现状,通过借鉴“枫桥经验”,提出了具有青海特色的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新形式——班玛模式。文中直面青海目前在学习借鉴“枫桥经验”中存在的系统化设计缺位、本地化理解视域有限的不足之处。

再次,促进学界、行业交流,实现“枫桥经验”更为全面的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生了深刻且深远的变化,为学术反思提供了现实理论观察样本。但是,当下学术反思体系的构建却不尽如人意,一是各学科之间就“枫桥经验”的讨论并不频繁也无长效化机制,应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学术研究组织的对话交流。例如,国网浙江诸暨市供电有限公司与西北政法大学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合作,总结了诸暨电力通过践行“十六字诀”,打造“五个一”运营平台,实现“人民电力为人民”的初心使命。曹礼海、谢琦引用“品牌战略”的有关概念,将“枫桥经验”与“品牌战略”挂钩联系,将“枫桥经验”品牌战略的导向从矛盾纠纷化解的经验品牌,转变为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品牌,使其充分释放治理效能。

七、结语

“枫桥经验”的学术史是“枫桥经验”在学术领域发展的投影。通过对“枫桥经验”研究成果的梳理、总结,一方面,对前辈学者在“枫桥经验”研究领域的学术建树可了然于胸,另一方面,对已有研究成果中存在的不足亦可熟稔于心,对于今后的研究路径、研究范式亦能有所镜鉴,并形成“回顾+反思”的良性闭环。“枫桥经验”的学术史总结,小而言之是以飨有志从事“枫桥经验”研究的学人学子,大而言之是为“枫桥经验”历久弥新的长足发展奠定理论基石与提供学术经验。

“枫安派出所”的现实考探


《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辑刊介绍

进入新时代,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研究机构将“枫桥经验”作为重要研究对象,有效推进了“枫桥经验”的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由杭州师范大学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联合西北政法大学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安庆师范大学六尺巷和解文化研究中心创办的《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旨在积极推动“枫桥经验”多学科融合研究,探索“枫桥经验”形成、发展、创新的理论脉络,不断提升新时代“枫桥经验”理论内涵,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和社会治理理论交融成长,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理论引领和智力支持。辑刊已开设“基础理论研究”“枫桥式工作法”“枫桥式系列创建”等栏目,诚邀社会各界予以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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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徐睿康

审核/余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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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杭师大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



枫桥经验与基层治理现代化
杭州师范大学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为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研究枫桥经验历史发展,聚焦基层治理现代化,促进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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