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自《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第一辑(2024)
新时代“枫桥经验”语境下人民法庭助力共同富裕探究
徐雅婷 方 婧
作者
徐雅婷: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方婧: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内容摘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优化诉源治理“浙江模式”是浙江省法院系统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在这一特定语境下,人民法庭作为基层司法的前哨站,必须肩负起服务基层治理、推动乡村振兴、助力共同富裕的历史使命。首先,本文从人民法庭独特的角色和功能出发,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厘清自身职能边界,实现功能迭代升级,充分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展示人民法庭的专业优势和政治担当。同时,从个案入手,分析各场景下人民法庭的角色和功能,展示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治理的优势所在。然后,从三个宏观政策角度提出对人民法庭发展的需求和期待,并从内外双维度解构现实微观困境。最后从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角度,结合 W 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从“四治融合”与“141 体系建设”两个方向提出人民法庭融入基层治理的多项可行举措。
关键词:人民法庭 共同富裕 “枫桥经验” 社会治理
2021 年,国家“十四五”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赋予浙江的重大使命与政治任务。法院系统作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中坚力量,当然也肩负着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职责,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优化诉源治理“浙江模式”则是人民法院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人民法庭是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基层司法的前哨站和基层治理的“排头兵”。在这一背景下,自然需要重构与拓展自身的社会治理职能,实现功能迭嬗,以服务基层治理、推动乡村振兴、助力共同富裕。
一、本体透视:案件场景下人民法庭的既有角色与功能
人民法庭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大创造,其角色与功能既不同于人民法院业务庭室,又区别于其他乡镇部门、派出机构。本文将通过对 W 市 R 法庭一则具体案件的观察分析,划分不同案件场景透视人民法庭日常运行中扮演的角色与功能特征。
(一)便民原则:群众的服务者
人民性是我国司法机关的根本属性,人民法庭最初的设立目的是为偏远地区与乡村民众提供诉讼便利,减轻群众讼累,初始角色定位为人民法院的“触手”,功能在于下沉至最基层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环节。当前,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加之部分镇街人民法庭的取消,法庭在距离上的便民性有所减弱,但人民法庭依旧发挥着贴近群众的优势,在创新便民机制、强化诉讼指导等方面,依旧比之院部业务庭更能发挥便民服务的作用。
以该案件为例,在场景 2 中,纠纷诉前调解失败后立即转入立案程序,减少当事人等待时间,且因法庭与该小区处于同个镇,送达副本材料时,法官选择直接送达,同时进行实地走访,为后续厘清案件关系、双方过错奠定基础。在场景 9 中,承办法官为便利当事人,选择在该小区所在村的“共享法庭”点进行调解,在城区的物业公司则通过线上平台露面,实现人民群众“家门口”的庭审,同时有效减少了疫情期间人员在法庭聚集的防疫压力。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功能与设立之初已不尽相同,但便民服务的原则和本色未曾改变,探索司法服务群众的高效形式,持续提高司法为民本领,探求契合审判规律、简单易行的服务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尊重与保障当事人诉权,依旧是人民法庭的主要功能和进步方向。
(二)规则先行:法律的适用者
适用法律、维护规则是人民法庭行使司法权的准则,也是人民法庭化解纠纷、程序操作、审理裁判等一系列流程的先行条件。所谓“法”,不只包括法律条文,应作广义解释,包括法律条文、判例、法理、习惯等在内的“法律渊源”,而法律条文又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回到上述案件中,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规则先行”体现在案件的几乎每个场景中。在场景 1 诉前调解阶段,R法庭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在调解失败后立即立案受理;立案后的场景 2、3,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民法典》提出反诉,人民法庭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进行案件期限变更;在场景 6,法官固定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和构成,再检索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来明确当事人诉求对应的实体法规范,用法律的视角完成从生活事实到案件事实的转换,运用司法逻辑对法律规范进行推论后形成初步结果判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四级审判机关的最末端,人民法庭最本质的角色依旧是法律的适用者,维护法律与司法的尊严和权威是人民法庭发展之路上离不开的命题。因此,在人民法庭助力共同富裕的功能新构上,依旧要突出人民法庭不同于其他乡镇部门、派出机构的司法底色,彰显人民法庭在推动社会基层治理法治化方面的特殊性、专业性,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真相厘清:事实的查探者
在裁判文书中,“本院查明”是不可或缺的段落内容,这也是法官审理案件最基础的步骤,即“查清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即使是以调解、撤诉结案的案件,对事实进行查探依旧是法官不可避免的工作步骤,也是人民法庭比之院部业务庭的又一特殊性所在——更便于查清事实。
首先,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大多类型集中、案情简单,在查清事实的难度上远低于院部审理繁案、难案、疑案的业务庭室。其次,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户籍处于法庭所驻镇(街道),纠纷发生的地点通常也在该镇(街道),所以人民法庭在查探事实的便利度上远高于院部庭室,特别是在“家长里短、田土细故” 的审理上,人民法庭贴近群众的优势更能得以展现。古语云:“眼见为实,耳听为虚。”当事人的阐述通常带有浓厚的个人色彩,法官要“拨云见日”“剥茧抽丝”,就要躬身走进群众中。再现到该案场景中,在场景 2 与场景 7,承办法官多次走访、勘察小区现场情况,通过与不同群体的对话,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分清责任过错,为后续成功劝导、达成调解奠定基础。最后,人民法庭通常由 2 至 3 名员额法官加上 2 至 3 名法官助理,再按需配置司法雇员、执行辅警,换言之,五六人的专业团队完成“立案—审判—执行”等系列司法流程。比之人员较多、随机分案的院部,人民法庭的法官更能掌握案件从头到尾的流转,全面把握案件中双方表现,并能对诉讼案件较多的原告、被告作出快速反应,灵活采取多种解纷手段。
(四)实用主义:民意的沟通者
人民法庭根植于乡镇,发展于乡镇,无论未来进阶之路何在,都离不开乡土文化与乡土生活的滋养。“修复关系,这在农村是与解决个案纠纷同等重要的司法目标,是乡土司法与城市司法最大的差别。”人民法庭赓续着乡土社会文化理念,加之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发展需要,其必须承担起“民意沟通”的功能。在该案的场景 8 中,承办法官通过多种途径、多次对话当事人,了解双方裁判预期、情绪动向、让步底线,通过不断沟通,多次调整调解策略;又在场景 9 中,将小区所在村的村委拉入调解工作,促使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合意,从而起到“调解一个、化解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者耳熟能详的教诲。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金句”,除了要求司法机关严格遵循司法权的运行规则,确保案件本身合乎法理外,也要兼顾人民群众的感受。个体的感受千差万别,要让人民群众在包括自己败诉的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就要做好民意沟通,坚持尊重民意与保持法治定力相统一,充分倾听群众呼声,充分兼顾普遍公理与人之常情,充分顾及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正义感。同时,强化个案宣传,积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如场景 10 中,R 法庭通过新媒体平台宣传该案取得良好成果,促进了群众对法庭工作的信任,增进了乡村社会对法庭的理解、认同和支持,才能为后续更好地参与基层治理、助力共同富裕攒下民望和民心。
二、把脉实然:人民法庭功能创新与拓展的因由所在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对人民法庭赋予新目标
“枫桥经验”诞生于浙江,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变革不断赋予其新的理念内涵,成为当下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鲜明旗帜。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做好 2022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这又赋予了人民法庭新目标与新定位。在新时代“枫桥经验”语境下,人民法庭要服务乡村振兴,准确把握新时代乡村地区的变化,以法治方式巩固脱贫攻坚的成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司法保障。人民法庭要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坚持重心前移、力量下沉、内外衔接,助推形成“上下贯通、县乡一体”的县域整体智治格局和“四治融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从化讼止争向少讼无讼转变,服务保障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是新时代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机遇和挑战,必须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服务需求为努力方向,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注重诉调对接、诉非联动、诉源治理,打通司法服务的“最后一公里”,让司法充满温度;必须坚持诉源治理,切实做到“矛盾不上交,化解在基层”,为辖区群众提供方便、高效、快捷的司法服务,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全面推进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二)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对人民法庭展现新期待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打造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是浙江为实现我国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先行探路的历史使命与政治任务。而实现共同富裕,乡村振兴是必经之路、关键之环。人民法庭作为乡村司法的最前沿,如何将自身的专业优势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融合,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助力乡村共同富裕,是必须直面的时代考题。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协同推进共同富裕在量与质两方面的统一,这一时代责任期待着人民法庭发挥出其他治理力量不可替代的专业优势,在社会协同、法治保障、数字改革、智力支持等方面下功夫,成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枢纽和中心,在助力共同富裕、推进法治共富中彰显司法担当。
(三)基层治理系统的构建对人民法庭提出新需求
在基层治理形势不断变化的背景下,健全党建统领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的“四治融合”基层治理体系,对人民法庭发挥基层司法“战斗堡垒”作用提出了新需求。人民法庭需要不断集聚各方合力,积极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与乡镇矛调中心紧密结合、融为一体,推动“信访打头、调解为主、诉讼断后”的分层递进多元解纷机制,为创新基层治理赋能,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增效;需要不断强化标杆引领,基于地域特征打造与当地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自然禀赋、人文环境高度契合的人民法庭,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同时,展现出人民法庭在助推基层治理系统构建、促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方面的职能优势、专业优势、队伍优势。
三、困境解构:人民法庭服务社会治理的多重阻碍
(一)内因维度
1. 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的现实境况挤压治理职能
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升了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其司法需求度日趋增加。加之司法体制改革,缩减了办案人员,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依旧突出。W 市六个人民法庭,每庭年均收案量 1400 余件,法官工作量已然处于“超饱和”状态,审判业务的急剧加重,更难以抽出精力参与社会基层治理,客观上影响了人民法庭参与服务乡村振兴、延伸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职能的职责。人民法庭作为基层司法的前沿阵地,如何树立良好的司法裁判者的形象,将人民法庭从“提供司法服务”向“提供优质服务”的司法作风转型;如何妥善处理人民法庭在履行好审判执行职责的同时兼顾参与辖区社会治理,实现从“庭内”向“庭外”转型,是人民法庭面临的现实问题。
2. 服务社会治理的能效缺少指标化计算与科学考核
基层社会治理虽为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但缺乏制度化的考核办法,也未纳入人民法庭全年考核范围。制度“缺位”使人民法庭在一定程度上失去约束,甚至丧失服务社会治理的激情。一方面,在以案件数量和审判质效为考核主要指标的双重压力下,人民法庭无力从事走访群众、巡回办案、指导调解等工作,陷入“受理案件、坐堂办案、关门办案”的困境之中。另一方面,人民法庭只专注自身司法办案职能,侧重于审判执行质效的各项考核,导致其甚少与地方党委、政府进行沟通交流本辖区内法治的基本情况,主动性、前瞻性的缺失与效能的缺乏使得部分人民法庭成为社会治理“局外人”。“真抓才能攻坚克难,实干才能梦想成真”,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强调过的问题。唯有充分运用考核导向,戴好担当作为的“紧箍咒”,才能最大限度调动人民法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树立“干最好、当标杆、争第一”的理念,引导激励人民法庭以更实的作风服务社会治理,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3. 人、物、财各方面配置较为薄弱
法庭资源配置薄弱,司法功能发挥乏力。一是法庭干警配比低,人均办案量趋于饱和状态。W 市每个人民法庭对应至少一个乡镇,服务范围广,服务保障中心工作需要投入较大精力,当前的人员配置难以满足需要。二是物质保障缺失,法庭干警工作热情缺失。人民法庭一般地处偏远镇街,以 W 市 S 镇人民法庭为例,地处滨海小镇距离主城区 40 公里,部分干警存在畏难心理和抵触情绪,不愿下沉法庭;有的法庭甚至办公环境简陋,办公设备陈旧,相比位于城区的法院,无论是工作环境、交通成本,还是多向交流,均有差距,且法庭不同于乡镇部门,缺失下乡补贴、缺乏激励机制等,对人民法庭队伍的稳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法庭基础建设任务相当繁重。三是队伍整体素质有待加强,司法能力不足。法庭人员流动性强,青年干警多,整体队伍水平处于弱势状态,多数法庭干警是初入社会工作的年轻人,崇尚规则之治,办案机制不灵活,化解纠纷能力不足、技巧经验不丰富;缺乏社会阅历,对当地风土民情了解不够,在办理案件中不能够与当地基层政权有机结合,案件不能够通俗释明,社会效果不好,法庭队伍的配置与现实需求存在一定的矛盾。
4. 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边界模糊
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庭主要通过审判、调解及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即“法律溢出了自身领域,进入到整个社会治理实践中”。自此以来,人民法庭的治理职能长期处于虽有规定但并未言明的状态。在表 3 中,笔者梳理了法庭系统多份纲要与指导性意见,不难看出,现有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庭的治理职能仅概括性作出规定,难以从中了解具体路径方法,也并未规定人民法庭与其他社会部门如何协调配合,导致人民法庭难以在社会治理中找到自己的定位。目前,人民法庭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为个案指导、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等,融入当地党委、政府的社会治理体系的主动性不足,如诉前联动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就不够明显。
(二)外因维度
1. 基层非诉解纷力量薄弱的问题
一是解纷资源力量分散,自治力量缺失。由于统一矛盾纠纷化解平台仍在构建中,基层解纷主体力量依旧较为分散,且法庭未能主动发动乡村居民参与解纷的格局,导致自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缺位。二是行业调解力量薄弱,调解工作难以保障。行业调解组织的缺位是基层调解组织的现状,行业调解组织人员和类型有限,与人民法庭的沟通交流较少,如物业纠纷、金融借款等典型性批量案件未能发挥过滤作用,导致易发性纠纷汇聚至法庭。三是诉前调解缺乏统一尺度,成功率有待提升。诉前调解因为并未进入诉讼实体程序,其程序不规范之处较多,存在一定的失范现象,信息登记混乱、调解过程粗糙、调解方法单一等问题亟须解决。
2. 诉调对接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一是对接机制立法不完善。人民法庭与其他社会治理职能部门在整合资源、平台统一方面依旧欠缺,对接工作流程缺乏制度化的规范。二是各部门协同配合不足,缺乏长效机制。诉调对接需各部门通力配合,如果缺少相关部门的支持,就会导致人民法庭在贯彻落实此项任务时存在困难。且部门之间的联动存在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规定,特别是在施行非规范性的措施时,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依赖部门领导的个人因素和部门之间的关系基础,缺乏稳定性。三是诉调对接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人民调解员水平差距大、法律专业知识缺乏、案件调解尺度不一、调解方法与技巧简单粗暴,有时会引发当事人负面情绪,无法将调解工作落到实处,纠纷仍会流转到法庭。四是诉调对接范围狭隘。囿于人民调解员的知识局限性和各部门对接机制的不完善,诉前调解的受理范围局限于法律关系清晰、权利义务明确及标的额较小的案件。
3. 社会治理体系各部门数据壁垒的问题
随着“全域数字化法院”建设的深入推进,不难发现,若要真正发挥司法大数据的效用,需要整合来自检察、公安、民政、行政执法等多个部门的业务信息,但实践情况并不乐观。内部数据协同方面,基于业务、平台的差异,数据交换、互通存在天然瓶颈,平台与平台之间、系统与系统之间的数据不能完全互联互通。例如,司法局人民调解系统的数据记录格式与法院办案办公平台差异较大,即使相互开放,也无法直接叠加分析。外部数据协同方面,在推进跨区域、跨层级和跨部门的数据平台建设过程中,诞生了一批机关内部协同平台,如浙江省“最多跑一次”平台,而该平台需要大量人工干预才能完成数据共享,也无法与法院系统进行智能数据交互,协同效果并不理想。另外,还有单位担心数据安全、数据涉密等存在问题,协同工作消极配合,推进工作步履维艰。
四、探索与超越:新时代“枫桥经验”语境下人民法庭的功能迭嬗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认为:“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上的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因此,在探索人民法庭的职能拓展和功能迭嬗时,必然不能仅从司法维度思考,还应当将自身作为一块榫木,嵌入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中,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解决乡村基层社会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以 W 市为例,笔者通过比对近年来的《W 市基层治理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及重大项目任务清单,结合人民法庭职能和建设标准,梳理出人民法庭助力 W 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可行措施,从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角度,增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新活力。
(一)依托“共享法庭”推进“四治融合”基层治理体系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四治融合”是开启基层善治的“金钥匙”,“共享法庭”则是浙江省委、省政府健全“四治融合”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金名片”。当前,W 市已形成各级“共享法庭”近 680 家,实现镇(街道)、村(居)全覆盖,依托“共享法庭”平台,W 市法院各人民法庭可以有效服务各级党委政府“四治融合”工作,实现与当地政府良性互动。
1. 助力机制健全,夯实自治之基
在自治制度层面,W 市党委、政府一方面着力构建重大事项决策“五议两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等机制,从而抓好村民代表履职规范化,提高村民代表履职全周期管理水平;另一方面积极改进基层民主协商实现形式,丰富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模式,探索制定村级议事协商标准规范。人民法庭可以村(居)级“共享法庭”为抓手,观察自治制度在W 市 600 余家村(居)的运行情况,从法治视角分析研判机制运行问题、村民代表履职问题、基层协商制度推行问题等,帮助党委、政府掌握村(居)实际情况,为机制再健全、运作再规范提供有力参谋。
人民法庭要积极协作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开辟“两代表一委员”等“新乡贤”力量依法依规参与社会治理的新途径,除传统的乡贤理事会、乡贤评议会等平台外,人民法庭通过委任“新乡贤”为当地“共享法庭”庭务主任,并给予考核与一定奖励的方式,营造“新乡贤”常态化参与基层治理的良好氛围,健全农村居民利益表达机制,激发村民参与家乡事务的积极性。同时,根据 W市产业集聚、乡镇企业发达的特点,各人民法庭要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支柱性、代表性产业特设“共享法庭”,发展基层社会组织,培育多元主体参与的行业自治组织,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 提升法律素养,筑牢法治屏障
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基层法治的发展中心在于提升群众的法律素养。人民法庭在依法行使好审执权力,保障好个案的公平正义之外,应当自觉承担起辖区内村(居)群众法治教化的社会职能。以“共享法庭”为载体,一是可以吸收律师、司法行政工作者、离退休法官、检察官等群体,增强公共法律服务力量,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二是可搭建普法资源集成供给、多元共享平台,整合多方力量以人民群众更加喜闻乐见的方式,强化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实现普法宣传工作从按“工作要求”开展到按“群众需求”开展。三是作为提升基层干部群众法治素养的“云上课堂”,推进乡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等培养工程,引导群众依法参与基层治理工作。四是将司法服务载体和触角向村(居)最基层单元延伸,提供均等、普惠、便捷的司法服务,浓厚群众学法、用法、找法、依法的社会氛围。
3. 践行核心价值观,厚植德治之壤
人民法庭一方面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调解、审判、执行中巧用价值观说理明事,德法相济,把握平衡,要将案件审理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共享法庭”,选取具有法治宣讲意义、能够体现核心价值观的案件,做到以案释法、“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另一方面,要在参与基层治理的过程中,主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强化道德约束。同时,强化“共享法庭”的“新乡贤”庭务主任与联络员群体的选任,及时清退道德评议不过关、工作推进不配合、村内风评有瑕疵的部分人员,对工作成绩突出、道德涵养极佳的庭务主任群体,要联合政府宣传部门打造公民道德品牌,突出榜样教育和道德引领作用,使“新乡贤”文化作为提升基层德治的重要内生推动力,内化为村民的情感认同,外化为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从而净化风气、引领风尚、涵养乡风。
4. 强化平台建设,深化智治水平
当前,“共享法庭”集成设置“移动微法院”“浙江解纷码”“庭审直播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司法智能化平台代办点和宣传点,由“共享法庭”庭务主任与联络员常态化指导群众注册认证使用工作,以此提升司法智能平台在基层的知晓度和使用率。而 W 市目前正在推进村(居)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增设生产管理、生活服务、生态保护、安全防范等各领域的数字化技术应用以承接贯通“浙江乡村大脑 2.0”。人民法庭可以进一步强化“共享法庭”集成页面建设,贯通“共享法庭”平台与其他基层数字化应用程序,以“共享法庭”既有的人力、物力拓展推广“四治融合”相关应用场景,节约推广成本、避免重复劳动,建立以智治为支撑,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真正打通智能化平台在乡镇运用的“最后一公里”,让人民群众享受数字化改革成果,以数字化提高全社会治理效能,为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为党委、政府“141”体系迭代升级提供司法支持
“141”体系是浙江平安建设、社会治理领域的特色品牌,即“1 个县级社会治理中心—4 个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平台(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1 个村社网格”。新冠疫情期间,浙江通过“141”治理体系成功对接疫情防控六大机制,在推动“精密智控”任务细化落实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独到经验。
当前,在浙江省委、省政府统筹下,全省各地党委、政府聚焦基层治理重大需求,深化“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改革,在既有基础上实现“141”体系的迭代升级,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而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交予人民法庭的重要课题。
1. 推进人民法庭诉讼服务分中心与乡镇综治中心融合
自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以来,各地法院均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方面进行了有力尝试,其中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入驻“矛调中心”的多元解纷机制是其中最具亮点、运用最广的高效方法,而人民法庭诉讼服务分中心入驻镇街“综治中心”则是这一措施朝纵深发展的重要形式。
在 W 市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蓝图中,党委、政府按照市、镇、村三层节点,分级确定社会治理中心功能定位,市级重在抓统筹,做专做全分析研判与督导,分类治理破解难题,形成基层治理整体作战优势;镇(街道)重在抓实战,做大做强镇级综合治理中心,推动风险化解处置、隐患消减清零;村(社区)重在抓落实,做实做细村(社区)情况体检,推动信息收集上报,矛盾纠纷调处,人员精准管控,网格快速响应。
在镇(街道)层面,所谓“做大做强综治中心”的理念本身就要求该中心囊括一定的诉讼服务功能。人民法庭诉讼服务分中心与乡镇综治中心融合,除了打造“一站式纠纷解决体系”的便民服务功能外,其指导其他基层单元多元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机制也得到进一步强化。借助镇(街道)综治中心“实战化”平台建设,人民法庭可以充分发挥指导重大矛盾纠纷非诉化解的重要作用,成为真正整合各方之力,引导民众诉前化解,努力把矛盾吸附在基层、稳控在当地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者 ,这既是人民法庭职能拓展的要求,也是党委、政府强化社会治理体系的期待。
在村(社区)层面,人民法庭作为推行法治的前沿阵地,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与基层群众密切联系的司法纽带。通过法官结对村(社区)的形式,主动走访辖区内各村,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帮助村(社区)依法排查、调处纠纷,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 打通数据壁垒,试点运行重大应用
根据数字化改革重大应用“一本账”,党委、政府需统筹基层所需所能,梳理编制延伸到镇(街道)及以下层面的应用清单、事项清单,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网关,通过接口集成、界面集成等方式,将重大应用功能按需贯通到“一中心四平台一网格”,推动基层治理“一件事”全流程线上运行。
数据共通、信息共享是数字化改革不可逆的方向,但人民法院的诉讼信息与党委、政府其他各部门的信息之间存在天然壁垒,人民法院海量的案件信息既有能为基层社会治理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数据支持的独特优势,也是人民法院无法简单对接党委、政府其他重大应用的原因所在。W 市人民法院针对这一障碍,探索构建了“诉源治理智能协同系统”,以非诉矛盾纠纷信息地图库、诉讼案件信息地图库、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人员信息地图库为项目主体,通过系统端口对接、列单采集数据等多种方式,获取非诉和诉讼的信息进行地址、人员信息解析并予以地图标记,从而实现矛盾纠纷信息类型、地域分布“共通共享”“一屏掌控”,率先打破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提升智能分析和预警功能,构建“精准识别、及时响应、流程可控、量化评估”的矛盾纠纷治理支撑机制,强化“诉源治理”,为党委、政府建设业务协同与数据共享提供经验样本。同时,为响应“全面贯通重大应用”的决策,系统预留端口与“基层治理智慧大脑”对接。
为及时检验项目构建成果,该系统采取“边开发、边运用、边改进”的建设方法,在系统框架搭建完成后即在 W 市 Z 法庭进行试点运用,通过四色(红黄蓝绿)地图预警机制,及时启动预警干预与应急响应。依据系统预警,Z 法庭联合 Z 镇政府、综治中心等部门提前掌握并成功化解多起房地产领域重大纠纷,涉纠纷总人数达 752 人;化解多起民生领域重大纠纷,用准政策界限帮助50 余名村民走出现实困境。另外,针对 Z 镇买卖合同纠纷频发的现状开展专项治理,在减少纠纷进入司法序列、减轻法院办案压力的同时,“抓前端、促合力、巧施策”,充分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形成社会各方齐抓共管推动社会治理的良好局面。
3. 司法嵌入基层网格塔群治理,实现联勤联动
“党建引领、网格治理”是当前基层治理体系的鲜明特色,基层网格体系功能上融合党建、综治、警务网格,类型上由城区网格、农村网格、专属网格和二级网格组成,是我国社会治理真正的“毛细血管”,因而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就要求司法力量嵌入基层网格塔群治理。在这一路径上,人民法庭的贴近性使其具有天然优势。一方面,人民法庭助力党委、政府选优配强网格工作力量。在镇(街道)干部、村(社区)党员、楼道(栋)长、村民代表等传统力量外,人民法庭能够培养出一批具有较高法治素养的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司法辅助人员、“共享法庭”庭务主任等,为党委、政府网格工作打造生力军,建设“基础力量 + 专业力量 + 社会力量”的网格团队,建强基层治理最小作战单元。另一方面,人民法庭以法律维度促进厘清部门、村(社区)与网格的职责边界。网格塔群治理归根结底是党委、政府职能的延伸,应当牢牢依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原则。因此,厘清职责边界、确定责任清单化是推进网格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要求,人民法庭在这一层面上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专业性作用,帮助落实网格事务准入审查、网格责任捆绑等制度。
五、结语
邓小平同志说:“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共同富裕在今天已经成为全体人民热议、期盼,并为之不懈奋斗的时代目标。在全面脱贫攻坚中,人民法庭作为乡村治理的司法纽带,已然立下赫赫战功。在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新战役”中,人民法庭如何结合时代与政策背景、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全面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的新路径,理应成为当下每一个法院工作者思考的问题。
桥安派出所”的现实考探
《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辑刊介绍
进入新时代,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研究机构将“枫桥经验”作为重要研究对象,有效推进了“枫桥经验”的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由杭州师范大学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联合西北政法大学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安庆师范大学六尺巷和解文化研究中心创办的《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旨在积极推动“枫桥经验”多学科融合研究,探索“枫桥经验”形成、发展、创新的理论脉络,不断提升新时代“枫桥经验”理论内涵,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和社会治理理论交融成长,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理论引领和智力支持。辑刊已开设“基础理论研究”“枫桥式工作法”“枫桥式系列创建”等栏目,诚邀社会各界予以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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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链接《“枫桥经验”研究》第二辑·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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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李雅君
审核/余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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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师大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