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笑增 |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公安作为 —以 J 省评议“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的 24 个候选单位为例

文摘   2024-07-14 09:48   浙江  

文章转自《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第一辑(2024)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公安作为 ——以 J 省评议“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的 24 个候选单位为例

吕 笑 增

作者

吕笑增: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办公室民警,中国法学会会员

内容摘要:“枫桥经验”是在党的领导下,党政干部自发实践探索形成的一种依靠群众路线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典范机制。新时代公安机关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继续依靠人民群众的首创智慧和强大力量,继续发展和创新“枫桥经验”的新内涵和新思路,探寻公安机关公正执法和全民守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模式,建立健全法治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非诉机制,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任务。以 J 省评议“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活动的 24 个候选单位为例,剖析样本差别,总结基本规律,探索公安派出所在新时代“枫桥经验”内涵下的法治实践和治理路线,思考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背景下“枫桥经验”的传承创新和前进方向。

关键词:“枫桥经验”   基层治理   现代化    公安派出所    法治文化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问题之缘起

“枫桥经验”是在党的领导下,党政干部自发实践探索形成的一种依靠群众路线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典范机制。“枫桥经验”发源于浙江省诸暨县枫桥区(现诸暨市枫桥镇)。目前,镇域面积 165 平方公里,辖 23 个行政村、8 个社区,户籍人口 7.2 万人,常住人口 8.1 万人。20 世纪 60年代,“枫桥经验”诞生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在得到中央肯定后,这一经验在全国广泛推广。在至今的 60 年里,其内涵和精神一直被广大政法队伍和人民群众创新和发展,其工作模式和治理思路一直被广大基层党政干部不断学习和运用。“枫桥经验”为解决人民内部纠纷与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枫桥经验”的最大特色就是放手发动群众,不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平安中国建设领域的生动实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公安机关作为担负社会治理尤其是基层社会治理任务的政府工作部门,贯彻落实“枫桥经验”是公安机关谋划工作路径、树立群众意识、部署具体工作、谋求制度创新以实现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的重要途径之一。打造“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在继承和创新“枫桥经验”的基础上,注重智慧警务、警力下沉、建立化解纠纷矛盾机制、实现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基层安,则天下安;基层善治,则天下善治。因此,公安机关进行基层社会治理,汲取人民首创精神,充分联系群众的根基和关键在于遍布祖国广袤大地的近 5 万个公安派出所。因此,思考和探索公安机关如何在新时代发挥“枫桥经验”社会治理效能,必须从公安派出所的基本情况、共同特征、警民比例和工作内容等方面着手开展。

二、参与 J 省评议“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的 24 个候选单位样本分析

J 省评议“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活动是 J 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关于评选命名“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的工作部署,主办开展的“J 省公安机关深化‘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活动”,旨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精神”,评选推荐 J省符合条件的“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本次活动开展为期 5 天的网上投票评议活动,共有 24 个参与候选单位,累计投票数 1060642 票,累计访问量 2711991次,投票规则为每人每天至多 2 票。其具体信息如表 1 所示。



“枫桥式”社区警务的概念讲求以社情民意为主导,立足社区治安管理、治安防范和治安服务,是一种旨在加强公安基层基础的社区警务模式。因此,建设“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的核心要义在于开展社区警务、村务警务等强调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体系的警务工作。在实践中,其创新路径较多,包括“网格警务”、智慧社区警务、“一村(网格)一辅警”,其共同特征是以提升基层公安机关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和风险隐患排查能力为归旨,通过坚持群众路线、强化情报指引、推进警力下沉、增强警民共建、科技警务赋能等多种形式举措开展社区警务和便民服务,最终达到推进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从 J 省参与评选的派出所的基本情况看,“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的候选单位多为治安情况复杂、辖区人口较多的派出所。这就注定了其社区警务工作的复杂性、多变性和大体量性。这里从三个角度对比参评派出所的差别和共性:

第一,在社区警务核心要素方面。公安机关社区警务管控的核心要素在于辖区面积和实有人口,二者互相影响、共同决定了公安机关开展社区警务工作的复杂程度。J 省参与评议的除森林公安派出所外共有 14 个城市派出所、7 个城镇派出所,城市派出所平均辖区面积 10.12 平方公里,平均管辖实有人口 44524 人;城镇派出所平均辖区面积 324.64 平方公里,平均管辖实有人口24264 人。可见,就开展社区工作而言,城市派出所管辖面积较小,但实有人口较多、流动人口较多,社区民警与实有人口的警民比例小于城镇派出所;城镇派出所管辖面积大,尤其是山村、边境等交通不便地区的村落管理难度大,但实有人口少、流动人口少。

第二,在工作内容方面。城市派出所宜以常住人口为基础,以辖区空间概念为关键,开展“枫桥式”警务活动和基层治理,如加强对辖区内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养老院等的法治建设和警务治理,以网格形式划界落实社区民警职责,以单位为媒介加强群众联系,且需要在开展社区工作过程中同时进行防骗反诈宣传、消防隐患查处、公安政务服务咨询甚至秘密力量布建等多种公安基础任务,以期在城镇复杂治安形势下实现根植于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有序的现代化“枫桥式”社区警务;城镇派出所管辖的流动人口较少,宜以自然村和行政村为基础,强化警力下沉,增强警民村邻关系建设,使群众经常能在生活圈范围的村庄“见警”“认警”,在相对传统的“熟人社会”建立起群众值得信赖、敢于依靠的公安干警形象,真正让公安警务融入乡村文化的一部分,所配备的驻村民(辅)警要承担多元职责,充当“游客联系员、民生服务员、求助报警员、纠纷调解员、治安巡防员、法治宣传员、视频巡查员、交通疏导员”等多种角色,真正意义上实现区别于城镇的乡村“枫桥式”公安现代警务。

第三,在共同特征方面。一是参与评选的 24 个候选单位普遍具有众多重大奖项,且所内民警较多,同时拥有个人功勋。其中,获评公安部一级派出所的占 41.6%,共 10 所;网络评议排名第一的重庆路派出所,获得国家及省市荣誉共 221 项,荣立集体一等功 2 次,集体二等功 11 次,集体三等功 41 次;网络评议排名第二的东盛路派出所,获得国家及省市表彰共 69 次,先后荣立集体一、二、三等功 69 次。其立功受奖状况从侧面充分证明了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的重要地位,表明了基层公安工作是构成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参与评选的 24 个候选单位普遍为辖区治安形势较为复杂、每年刑事打处工作较为突出的单位。这一共同特征揭示了公安机关社区警务和打击犯罪双职责是相辅相成的。在实践中,社区民警也往往共同参与案件侦办。正是由于基础社区警务开展过程中对辖区居民生活状况、重点人员流入情况、治安风险隐患足够掌握,才能帮助民警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快速锁定辖区内活动的异常、可疑人员,从而推进案件快速侦破。而治安刑事案件的快速侦破,以及对被盗抢骗财物的及时挽损,又进一步树立了公安机关在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从而推动了社区警务工作顺利开展。

可见,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建设“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的重点在于基层社会治理。以社区警务为代表的公安派出所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是公安民警联系群众的关键,是公安机关警务工作开展的最重要标的。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实践和治理路线必须依靠公安派出所在社区警务实践中与人民群众取得的联系,站在群众角度想问题、办事情,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下的综合因素和外在动力,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在司法行政机关法治工作视域下的新内涵。

三、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实践与治理路线

(一)坚持党的领导,立足群众思想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公安机关警务实践的“枫桥经验”是对全面依法治国总路线的具体部署,其核心要义应当顺承并延续根本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全面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公安机关开展“枫桥式”建设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必须在党统领全局的总体谋划部署中推进。公安机关坚持研究推进依靠群众路线的“枫桥经验”加强社会治理,这是与在党领导下开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历史经验和现实逻辑合辙共轨的。实践证明:一方面,公安机关基层警务创新的活的灵魂来自源源不断的群众智慧,正是因为基层公安民警坚持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声音,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才形成和发展了“枫桥经验”。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开展社区警务是更好地获取和传达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通过“脚板警务”走基层、听民意、聊民生,不断给予公安机关警务机制创新和政务服务改革的思路与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与尊重人民首创精神相统一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首要特点,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内在质的规定性。党的领导为“枫桥经验”高屋建瓴地指明了前进路径,而群众智慧为“枫桥经验”提供了汲取鲜活生命的源泉,二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闭合逻辑循环。

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是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基本点,是其历久弥新的生命线。自“枫桥经验”诞生 60 年来,公安机关一直在不断构筑警民共建的基层社会治理关系网,创新和发展了“三治融合”“四防并举”“百万警进千万家”“百家熟”“警民鱼水情”等一批又一批的群众路线实践成果,大力推进了平安中国建设,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繁荣、稳定、和谐。“群众观点是共产党员革命的出发点与归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想问题从群众出发就好办。”在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过程中,广大公安派出所民警拓展群众路线新渠道,通过发展“互联网 +”社区警务、“智慧 110”“最多跑一次”等高效便民的创新机制,通过微博、微信、抖音等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社交平台创新警务工作路径,真正实现了“将民意融入警务,用警务书写民意”,警民距离不断拉近。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公安机关积极主动发挥主体职责,把握群众矛盾的问题本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精神,构建“一站式”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就地解决矛盾、就地展开教育改造,真正做到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激发群众的主动性、能动性、创造性,达成通过给群众倒一杯热水、讲几句好话就把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纠纷调解好的目的,建设成熟、高效、便民的现代化和谐社会公安社区警务。

坚持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社会治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最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的权益。新时代“枫桥经验”能够充分发展、遍地开花,正是因为其发展的本质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发展的过程又充分依靠人民。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南,锚定公安机关主责主业和基本职能,坚持人民立场想问题、办事情,将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价值性的重要标准和尺度,持续发力创建一支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以期真正实现在群众信仰法治、依靠法治的良性环境中开展工作,用公安工作反哺法治文化氛围更加浓郁。

(二)把握法治站位,推进法治建设

实质上,推进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大背景下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不论是浙江的“枫桥经验”、广东的“光明模式”,还是黑龙江的“东莱精神”,用法治建设的手段推进基层治理能力提高,司法机关需要从多个维度多元化考虑问题,坚持“共建是基础,共治是关键”的原则,把单向管理转变为多方互动。

从问题出发,落实基层社会的全方位法治化,把基层社会治理的非法律规范管辖问题纳入法治范畴。推进形成基层立法和公民参与司法的新解决路径,重点是推进公民参与法治建设全过程,使人民群众获得参与感。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是依法治国的终极力量源泉,是最根本的主体,让人民群众自觉构筑守法的思维和意识,自觉寻求法治保护,自觉诉诸法律解决纠纷, 积极培养基层社会孕育解决矛盾纠纷的法治自觉思想,建立合理引导机制。

从工作入手,夯实法治轨道,加快建立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牵头的基层社会法治治理制度,必须发挥机关主体职责,引领基层工作契合国家法治总路线,拓展法治工作参与群体和工作模式并加强法律工作者联系,建立“社区—街道—公安派出所—司法派出所—基层法庭—律师事务所—大学法学院”多元一体的基层法治工作格局,探索“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人员—基层民警—检察官—审判员—仲裁员—公益律师—司法警察—法治服务志愿者—法治媒体工作者”共同参与的基层法治文化建设良性互动新形式,建立公民“法治教育宣传—法律问题咨询—矛盾纠纷调解—诉讼非诉仲裁—公益法律援助—权利救济保障”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有经济条件支持的地区,还可以本着集中办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仿照“政务大厅”“政务超市”,建设一站式解决问题的“法治大厅”“法治超市”;经济条件不允许的地区,可以依托公、检、法、司四机构的基层单位和派出机构,尤其是公安派出所,开展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和社会治理相关举措。

(三)多元矛盾化解,拓展非诉路径

“枫桥经验”的精髓在于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其“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人民内部矛盾消解路径是司法实践中最早对非诉讼模式的探索和实践。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导思想,最高人民法院 2019 年出台了《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其精髓是加强非诉讼调解机制,通过司法力量发挥主体职责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中国有句老话说“一场官司三代仇”,正是基于大多数群众对邻里间小矛盾不愿采取“公堂对质”的诉讼手段解决问题的朴素情感和现实需要,建立健全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发展进程历史逻辑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和非诉矛盾解决路径极有必要。新时代对于“枫桥经验”内涵的丰富和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孕育衍生的各类司法制度,正是基于对群众需求的回应和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本质的尊重。

当前,包括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内的机构所做出的调解主要是针对民事纠纷的调解,而公安机关所担负的主要是治安纠纷的治安调解和相关的民事调解,其所适用对象和适用法律规范更加宽泛,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场景更为贴合。加之人民群众心中普遍抱有的“有困难,找警察”的朴素理念,甚至在日常的公安工作中社区民警参与消费权益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债权物权纠纷的调解也屡见不鲜。因此,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矛盾纠纷调解中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公安机关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职责部门,通过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更完善、更公平、更合理的调解机制,不仅是符合审慎用权、合理行政的基本行政法律原则的必然要求,更是维护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公安机关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是代表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处分,其重要意义和神圣性等同于行政裁决、司法审判,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法治生命线,必须坚持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让群众信服,让调解结果经得起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审视。

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非诉讼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公安机关必须发挥主体职责,但也绝不能仅仅依靠公安机关本身。要注重其他司法机关、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工作者、居委会和村委会在矛盾纠纷调解实践中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多领域搭建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系统化构建纠纷化解联动体系,全程化整合多元纠纷化解力量 ,立足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目的,拓展构建同当前人民群众最主要矛盾纠纷现状相适应、相匹配的基层网格。综合施策、共同发力,持续推进“枫桥经验”在矛盾纠纷化解和非诉问题解决途径建设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工作中研究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问题,事关政府公信力建设和法治文化发展,更关乎如何保障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重大问题。

(四)谋求治理创新,明确治理重点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树立问题导向,敢于直面重点矛盾。这要求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能够正视当前社会治理过程中现存的突出问题,要求基层公安机关乃至个体公安民警有问题意识,能够察觉、发觉和总结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显现的问题,更要求公安机关同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同司法机关、同所属人民政府之间建立良性的问题输送渠道。

在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当前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在社会大局总体稳定的同时,必须清晰地看到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社会阶层结构分化,人民群众对社会事务参与意愿更加强烈,社会治理面临的形势环境更为复杂。为此,公安机关必须发挥基层社会治理一线的自身优势,高效捕捉人民群众的广大意愿和合理诉求,及时反馈并建立治理创新的长效制度;公安机关要明确自身行政司法机关的特殊性质,构建衔接基层社会治理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体系,描绘公安派出所率先担当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蓝本,促进实现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当前,我国司法改革要从宏观出发,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参与全过程、全领域,除公安机关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以外,法律职业改革、监察制度改革、检察制度改革、诉讼制度改革、投票制度改革、庭审制度改革、律师职业改革、法官员额制改革、法典化研究等多领域问题亟待创新和发展。只有法治治理落实到人民日常生活参与、经历的全方位,才能切实保障法治治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需求,才能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四、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传承创新与前进方向

(一)坚持战略引领,推进制度创新

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公安机关在上层总体工作布局规划中要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要围绕着国家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安排,有层次、有组织、有深度地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制度建设落到实处、制度安排高效务实、制度实效惠及人民。 

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借鉴和吸收优秀法治文化的成果。“枫桥经验”是立体的,集中展现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治国传统,也反映了对现代法治的移植和吸纳,利用外源法治成果催化中国法治良性生长,可以实现法的由内向外、由下向上的发展;利用对外来法治文化的交流和借鉴,可以传播以“枫桥经验”为代表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化创新机制。通过不同社会形态、不同国家的实践检验、经验吸收和教训汲取,实现“枫桥经验”自身的国际化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本质上也是一种适应中国法治建设客观需要而产生的优秀法治文化成果,要通过不同法治文化交流碰撞。比如,对比和剖析美国ADR 法案、德国和解辩论机制等经过实践证明可行的外国法治文化与“枫桥实践”的异同点,推动催生更深邃的法治思想,这在本质上也符合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内在要求。

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实质,就是要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现实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并且不断建设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中国化,必须汲取中华民族传统的法治思想智慧成果,一定程度上适应历史形成的朴素道德法治情感观念,遵循中国现实国情的发展规律,尊重中国社会经济基础客观发展现状,充分吸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规范相适应。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要战略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将思想的内在机理和哲学方法论转化为同“枫桥式”公安实践有机融合、融会贯通的具体制度举措。要深入研究中华传统法治文化的优秀成果,运用辩证观点把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的行为习惯和风俗传统补充适用到法治范畴中,打造“情、理、法”合一的法治文化氛围,用既有根植于文化血脉中的公俗公理引导群众自觉尊崇法治、维护法治、拥护法治。

(二)构建治理网络,充实科技内涵

创新适应时代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创新适应时代的法治文化传播模式,核心在于发展和应用适应时代特征下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参与形式。“枫桥经验”于近十年的发展和实践的经验显示,这种参与形式既要积极发展和应用智慧社区、警务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 +”、云技术等新兴科技,也要保有和重视民警下基层、警民联谊、社区民警联系板、法治文化宣传、防骗反诈教育等传统方式。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熟人社会”成为邻里乡村之间居民的最重要关系网,这种以乡绅阶层和家族化族长制共治的传统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延续了数千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化率迅速提高,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获得了快速增长,但与之相对应的是形成了现代封闭小区的“陌生人际关系”。作为基层社会治理最前沿、与人民群众交往最密切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担负起新时期警民“熟人社会”的建设任务。黑龙江的“东莱精神”展示了只有民警做到“百家熟”,才能共建“警民鱼水情”。而建立现代社会警民“熟人网络”的最好方式就是网格化基层治理,落实基层民警主体责任,树立基层民警群众意识,通过传统法治文化传播方式与现代科技、互联网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网络,实现新时期公安担当的基层社会治理。

要依靠科技赋能创新构建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的基层社会治理。通过建设公安大数据平台,建模大数据动态评估机制,结合“互联网 + 公安”平台和各类政务服务热线的群众反馈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警务活动和公安窗口服务创新举措。坚持情报指导警务战略,不仅可以应用于侦查办案,也可以适用于公安基层治理。通过收集、归纳、总结和建立社情民意数据库,可以实现更精准的矛盾发现调处、拦截劝阻反诈宣传、节假日人流密集区安保警力布置、治安风险隐患排查、智慧社区建设、重点人员帮扶照顾等多种功能,有效提升公安机关的平战结合能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能力、风险隐患要素管控能力。通过警务科技建设,还可以更好地提升公安机关窗口服务质效,让群众在与公安机关主动接触中享受到快捷、方便的政务服务,进一步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三)深化价值认同,发展法治文化

深化价值认同是指将“枫桥经验”从工作守则和实践指引转化为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共有共持共信的深层次的价值观标准和精神内涵。发展法治文化是指发展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治理的法治文化。这既是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和要求,也是文化软实力、法治文化自信的社会现象直观体现。将法治文化建设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后一个环节——树立价值共识,不仅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应有之义,更是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文化软实力之间辩证关系的论述:核心价值观是文化软实力的灵魂、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点,是决定文化性质和方向的最深层次要素。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对法治文化的价值认同,最深刻地体现在人民在法治治理过程中的参与行为。在法社会学观点看来,法是一套行为规则的体系,也是进行社会控制的框架和装置,但规章制度不会自动发挥作用,只有在当事人积极地启动法律机制、专职人员适当地操作法律手段的前提条件下,法才会具有社会实效。因此,贯彻落实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公安责任,一方面在于衔接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最根本、最密切联系的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要率先垂范,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促进基层社会形成法治文化的浓郁氛围,坚持主体职责,潜移默化地引导人民群众形成法治文化观念;另一方面在于发挥公安机关的公安派出所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的自身优势,努力协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下而上地建设基层法治文化,自发地形成各具地方特色的基层法治文化价值观念,为新时期涌现出更多“枫桥经验”蓝本而作出应有贡献。


五、结语

公安机关是我国司法行政的重要力量,公安部门担负着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公安作为是对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战略的具体部署和内涵扩充。社会治理法治化表达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贯彻法治逻辑、推进法治建设和以法治规范社会治理活动的基本内涵。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研究和探索公安派出所如何充实和发展“枫桥经验”的新内涵,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对构建警务共同体和实现警务现代化大有裨益。未来,公安机关也必将因其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的自身优势,在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大有作为。


桥安派出所”的现实考探


《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辑刊介绍

进入新时代,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研究机构将“枫桥经验”作为重要研究对象,有效推进了“枫桥经验”的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由杭州师范大学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联合西北政法大学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安庆师范大学六尺巷和解文化研究中心创办的《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旨在积极推动“枫桥经验”多学科融合研究,探索“枫桥经验”形成、发展、创新的理论脉络,不断提升新时代“枫桥经验”理论内涵,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和社会治理理论交融成长,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理论引领和智力支持。辑刊已开设“基础理论研究”“枫桥式工作法”“枫桥式系列创建”等栏目,诚邀社会各界予以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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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链接《“枫桥经验”研究》第二辑·约稿



责编/ 李雅君

审核/余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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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杭师大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





枫桥经验与基层治理现代化
杭州师范大学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为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研究枫桥经验历史发展,聚焦基层治理现代化,促进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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