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自《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第一辑(2024)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实践探索——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切入点
王 琦
作者
王琦:广州商学院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化解矛盾纠纷、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作出了特殊贡献。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是坚持党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及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时,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法治化创新应当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基础,力争在源头阶段就能够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从根本上避免纠纷的产生。构建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机制、信息预警机制、联调处置机制、调处领导责任机制及民情民意表达机制,是优化和稳固社会矛盾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必要前提。
关键词:社会矛盾纠纷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新时代“枫桥经验” 社会治理法治化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在这个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有过完整表述:“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十九届四中全会,特别是从《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这两个直接涉及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文件来看,党中央推动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法治化转型的决策导向是十分明显的。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一项整体性、系统性极强的社会工程,无法孤立而行,必须结合诸多相关制度内容进行整体把握。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外部表征是复杂多元的,党和国家一系列重大决策性文件表明,我国的社会治理具体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矛盾化解、依法治理等领域。因此,社会治理法治化实践也必然要在这些领域展开。社会治理法治化呼唤符合纠纷化解规律、致力于纠纷预防的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这就需要结合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思维运用其中,为矛盾纠纷的预防与化解注入新的时代动力。
与经济社会转型相伴而生的是社会矛盾的多样化、复杂化和弥散化。当代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是扩散迅速、多样化、有组织地参与、极端化和网络化,以及不恰当的冲突解决方式和过度依赖行政化的冲突解决方式。这些特点使得纠纷解决过程更加复杂,增加了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压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要任务之一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迅速变迁,各种复杂的利益诉求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特别是因土地征用和安置、劳资纠纷、公共安全事件等引起的社会矛盾纠纷大幅增加,其中一些矛盾纠纷有可能被深化和扩大化,这就给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带来了巨大隐患。如不妥善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可能会影响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将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充分纳入法治轨道,是实现社会和谐有序与充满活力相统一的长效机制。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坚持和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使每个社会细胞都健康活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这作为一个凸显时代特征的重要论述,为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华,被写进了党的文件。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时,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法治化应当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基础,力争在早期阶段就能够妥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预防风险。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发过程
“枫桥经验”在起源之初,代表的是 20 世纪 60 年代初期与诸暨县枫桥区群众紧密相连的社会治理模式。该模式遵循一条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坚持矛盾就地化解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毛泽东同志于1963年11月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自此,“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强调要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要历史时刻,“枫桥经验”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 坚持以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为总抓手,坚持以平安建设为主线,不断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形成了“坚持党建统领、坚持人民主体、坚持‘三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坚持‘四防并举’(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坚持共建共享”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党的十九大以来,新时代“枫桥经验”先后被写入《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等重要文件。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
我国社会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离不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开展的艰辛探索。其中,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积极探索的一整套有关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方案,不仅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创造了实践经验,还为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提供了标准模式。
第一,坚持党建指引。党的领导不仅仅是政治原则,作为宪法原则和规范,同样是指导法律规则的根本法律原则。基层党组织的有效嵌入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面向,能够使社会治理工作始终沿循着正确的方向。比如,诸暨市创造性开展以政治引领、组织引领、能力引领、发展引领、服务引领为主要内容的党建指引工程。在凝聚群众力量、整合社会资源等方面展现出独特的功能,探索出一条区域化党建联盟建设之路,辅之以功能型党支部建设工程,促进“村村联盟”等党建联盟平台的形成。此外,注重基层党建指引纵向到底,以党支部、网格与党小组全面贯通的形式强化基层治理的网格化建设。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实践,发现和解决基层社会问题的方案和办法;依据人民群众的智慧,创造和完善政策主张。人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受益者和根本主体。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反映了老百姓的意愿和需求,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提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此,从源头上遏制减少涉法纠纷和违法犯罪的基数、发生率和消极后果,强化社会主体自身依法自治、依法协助社会治理的能力,才是真正承认人民根本法治主体地位的、从根本上惠民利民的法治基础工程。
第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引导社会成员养成在法治轨道上主张权利、解决纷争的法治意识。要摒弃简单依靠国家强制力直接去压制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极端思维,也要避免套用行政手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旧办法。要树立法治思维,通过法治方式和途径,将社会矛盾的解决和维稳控制在法治的框架内。从这一论述出发,各机关各部门应当重视情、理、法的充分结合,以法为纲,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按照这一要求,健全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是及时消除矛盾纠纷隐患、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选择。唯有遵循此机制,才能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和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的实践应用
古语云:“防患于未然。”社会矛盾纠纷都遵循着一个“出现—发展—升级”的过程。社会矛盾纠纷都是可以预测、预防和化解的。在全球化、网络化、人口老龄化等社会背景下,我们更应当加快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机制。过去十年的财政支出数据显示,中国的社会治理正处于从解决冲突到注重预防的过渡阶段。预防性和以服务为导向的社会治理需要进一步发展,才能更加有效。比如,大型项目建设往往会在敏感的拆迁补偿问题上产生矛盾;企业改制通常会在员工生计问题上产生矛盾。利益多元化与差异化往往相伴而生,导致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严重影响矛盾纠纷的化解和社会稳定。只有及时了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变化,并顺势而为,才能正确地认识和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因此,应健全完善以下四个机制。
(一)动态分析机制
在社会治理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党委政法委牵头,公安部门、司法部门重点参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分析机制。各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在社区网格化治理体制的帮助下,坚持对问题进行系统调查和分析评估,及时收集动态信息,力争在预警、预报、预测、预防方面取得实效。此外,各单位要围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部位、重点问题,及时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提高社会矛盾纠纷的早期识别率和化解的针对性,切实对重点领域的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管理、早监控、早化解。各部门应当通力合作,采取相应对策,确保未解决的矛盾不升级为群体性事件,对一般矛盾进行分析和调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矛盾升级,防止产生负面影响和社会危害。
(二)舆情收集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的社会治理工作应依靠科技手段进行日常管理、服务、调研和摸排。比如,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手段。同时,各地还应当通过互联网、短信、网络信息平台和手机 APP 广泛收集社会信息,监测和准确分析社会热点和复杂问题,及时了解社会民生动态,摸清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迅速了解和记录群众的呼声、需求及心理感受,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在社会治理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在设计和实施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特别关注和重视社会安全稳定因素,充分考虑维护群众的共同利益,努力做到“两个不出台”,即不出台不能惠及群众、不被大多数群众理解与支持的改革政策;不出台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的改革政策。当政策不能保障群众的共同利益时,相关部门应当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因解决问题不科学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分歧,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预警机制
其一,改进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网络系统。由于信息预警机制是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基本举措。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在社会治理工作中,要把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网络扩大到各个领域和部门,及时准确地监测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动态,对社会矛盾爆发的相关问题要有极强的敏感性和应对能力,及时发现和收集相关信息。此外,信息预警的重点是及时分析和调查涉及公众实际利益的问题,如土地征用与转让、土地租赁、建筑合同、涉法涉诉和与弱势群体有关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预测潜在的社会冲突并充分评判其影响,积极组织技术人员调查相关政策和措施出台后对社会的潜在影响,以及了解整个社会情绪和公众心理,不断强化事前预防矛盾纠纷的能力。
其二,优化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联动体系。在社会治理工作中设立社会矛盾纠纷预警中心,加强矛盾的确诊和风险的评估,是各级党委、政府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时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社会矛盾纠纷预警中心应当积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专家,根据矛盾纠纷的成因、性质、类别、调解难度、发展趋势等因素,结合收集整理的矛盾纠纷信息,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迅速评价和公布评估结果。在社会治安方面,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各派出机构的优势,建立组织严密、渠道有效、反应迅速、覆盖面广的情报信息体系。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种不稳定因素的研判,特别是对潜在群体性事件的预判,提高情报信息活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切实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早期阶段。
其三,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防范情况的报告制度。在社会治理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要完善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把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依托社区网格化治理体制,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和组合治理网络,并形成密切配合的合作关系,及时报告和处理相关情况,有效遏制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防范情况的报告制度,有利于各级党委、政府主动出击、主动调解、主动预防,全方位介入社会治理工作。如果秉承“不走在前列也是一种风险”的意识,从各方面积极预防矛盾,从源头妥善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就能把矛盾纠纷努力地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实践的任务。
三、社会矛盾纠纷联调处置机制的实践探索
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催生了法律体系的越发完善,公众的守法意识日益增强,但是也导致“诉讼爆炸”成为一种当下社会矛盾纠纷频发的新形态。新型纠纷解决机制的产生和传统调解机制的转型就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因此,遵循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的内在规律,探索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联调处置机制是在此过程中的主流形态。这种形态蕴含非对抗、自治、效率、便利、参与、协商等价值理念。虽然纠纷解决的渠道包括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等,但如今真正发挥作用的还是行政手段。为改变这一现状,我国亟须建立和完善体系健全、制度完备、互动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联调处置机制。这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力措施。《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也将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联调处置机制作为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题中之义。
(一)社会矛盾纠纷联调处置机制的形成脉络
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社会矛盾纠纷联调处置机制的出台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在2008年由中央部署,此后,社会矛盾纠纷联调处置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成为党和国家开展社会治理工作的重点任务。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 年 12 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类型。可见,我国开展的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已经从宏观的指示性任务走向更微观的措施指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明确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2019 年 2 月,《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将诉源治理机制置于更为突出的位置,强调生成非诉讼解纷机制前置、源头化解纠纷的纠纷解决体系,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难度极大的系统性工程,应当探索在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二)社会矛盾纠纷联调处置机制的地方经验
从地方经验来看,各地运用社会矛盾纠纷联调处置机制是中国社会发展演化到一定程度之后的内在需要。社会矛盾纠纷联调处置机制的内容包括诉讼与非诉讼的结合、国家司法制度与社会制度配合、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的衔接、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交叉。源头预防、多元解纷的理念应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而生,这势必要求将非诉解纷机制尽可能前置,以“关口前移”的方式构建起多元联动、衔接有序的纠纷解决体系。我国各地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必须将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相结合,充分调动民间力量的支持。具体而言,妥善处理个案、保障群众权益、维系社会稳定是一个逐级递进、相互衔接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有序实现必须以纠纷解决合力为基础保障。“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在强化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上,实现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形成既相互独立又统一、配合的纠纷解决体系。”近年来,我国各地经过积极探索,形成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和成效。
首先,各地充分重视人民调解的作用,形成了“人民 + 行政 + 司法”的调解工作体系。比如,安徽桐城“六尺巷”调解、成都蒲江法院“五老调解”等多元解纷的“东方经验”继承了我国优良的调解传统。2013 年 5 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通过成立诉讼服务中心和诉调对接中心,基本实现诉调衔接工作的规模化、系统化、常态化运作。在诉调对接中心下设诉前调解工作室,优化法官、专职调解员和特邀调解员的工作关系,实现民商案件的高效分流。此外,还下设诉调对接工作室,加强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各镇(街道)、村(社区)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机构的衔接,逐步建立起多项合作机制,探索创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模式。不仅如此,该法院为将诉调衔接工作制度化,出台了《诉调对接中心矛盾纠纷分流和督办工作制度》, 将矛盾纠纷类型化,实现纠纷有效分流,进一步规范了分流和督办工作机制。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街道以学习借鉴“枫桥经验”为切入点,坚持人民调解为中心,结合街道城市特点,探索创新“3+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机制,由网格矛调小组、社区矛调工作站、街道矛调中心三级联动,网格负责人、党员和热心群众三类人员参与,层层化解辖区矛盾纠纷问题,通过化解“小”矛盾,有效避免“小事”拖大、矛盾激化,把各类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其次,各地注重社会矛盾纠纷联调处置机制的法治保障。社会矛盾与实践困境的集体爆发与背后的根本性、根源性因素的作用密不可分。笔者认为,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发的深层次、根源性因素之一就是法治保障不足。党的十八大以来,十余个省市出台了以多元化解纷为主题的规范文本。比如,《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分别从主体职责分工、纠纷解决途径、程序衔接、组织建设、保障措施、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对社会矛盾纠纷联调处置机制予以法治保障,使得其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有序运转。
最后,各地探索构建了社会矛盾纠纷联调处置的领导责任机制。其一,各地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矛盾纠纷排查小组。省、市两级成立由政府机关、综治部门、法院、公安、妇联、城市规划、计生、建管、交通、工商、卫生等部门代表组成的信息共享、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小组。各地党委、政府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分析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抓紧制定措施和对策,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其二,各地建立协同治理机制,即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大调解”协同治理机制,由省、市两级的党委政法委发挥关键作用,公安、司法部门予以支持,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其三,各地完善问责机制。各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大调解”协同治理机制相关部门的责任,坚持团结协作的原则,全面落实责任制。问责机关严格落实对调查失真问题的问责机制及对涉案人员问责机制,对调查失真、未发现、未报告、未及时解决,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做到了不查清原因不放过,不追究责任不放过,严格依法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四、社会矛盾纠纷民情民意表达机制的完善
畅通有序、全面协调的民情民意表达机制不仅是有效纾解民怨、防范矛盾纠纷恶性演变的重要一环,也是调动社会公众投身基层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反之,民情民意如若难以通过妥适的途径、机制予以合理表达,势必会使得基层治理的工作压力陡然上升。
(一)完善民情民意表达机制的现实意义
健全完善民情民意表达机制是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因为基层社会矛盾的根源是利益结构的不协调,其根本原因是人民群众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利益诉求未得到充分的满足。如果民意表达渠道不畅,民意表达机制不完善,社会怨气则会始终处于高度积累的临界水平。社会矛盾积聚,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风险。但是,弱势群体缺乏足够的话语权,不仅在实践中表现为没有畅通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个人的软弱和表达利益的机制不健全,往往容易导致他们的声音被异化和淹没。“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在社会转型期不可或缺。一方面,民情民意收集机制可以促使政府部门听取不同社会群体意见,尽早发现社会矛盾纠纷的形成原因, 从而“对症下药”,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另一方面,民情民意表达机制可以使那些利益受损的人民群众通过合法渠道宣传和表达他们的不满情绪,从而避免发生因舆情扩散而导致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我国需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民情民意表达机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社会治理是民主协商之治。对于该问题,中央文件多次强调,民主协商是社会治理体系的核心构成要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指出“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这些论断都强调了社会治理是民主协商之治。社会治理要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就必须坚持民主协商。坚持民主协商的社会治理可以充分听取各方主体的意见,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社会治理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倾听人民呼声,多与人民商量,汲取人民智慧。只有充分做到了民主协商的社会治理,才能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真正彰显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体制中的主体地位。”法律允许或提倡的柔性化的社会压力矫正实施机制,是法律规则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借助自身社会内在属性,施行柔性矫正的规制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此,现代法治国家多积极倡导和推进基层社会自治化,支持可主动或应请求进行调解、裁判法律纠纷的社会组织的成立和人员配置,助力社会矛盾纠纷妥善化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应呼吁老干部、老党员、老专家、老医生、老教师等具有良好口碑、专业知识和核心地位的“五老人员”,利用自身年龄或专业优势及丰富的调解经验,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注重发挥他们在社会治理工作中形成各方合力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民情民意表达机制的策略
为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民情民意表达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密切关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
首先,各地应当充分利用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以及 QQ、微信、B 站、抖音、快手等各种社交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与人民群众进行深入沟通和交流,打造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立体化网络平台畅通维权渠道,帮助他们妥善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其次,各地应当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转型期,随着社会矛盾数量的增加和类型的复杂化,信访乱象频繁出现,如“信访不信法”、借信访牟取不当利益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政府部门的行政秩序,甚至损害了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新时代背景下,如何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成为各地相关部门面临的挑战。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下基层,改接访为下访,主动搜集和获取信息,主动深入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难题,从而减少信访工作压力。
再次,各地应当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若欲实现法律制度对社会公众行为的合理引导作用,必须将尊法、守法、权利意识及理性思维形塑为法律制度的重要追求,以良法推动善治。但是,就目前的现实社会条件而言,法治尚未真正成为一种社会风尚,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观念尚未普遍确立起来。
因此,决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公共政策和决定重大问题之前应当召开集体会议,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避免“一言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草案,积极征求人民群众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总之,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转型期,社会矛盾类型更为多样,利益纠纷形式更加复杂,使得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这与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对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视是一脉相承的。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基层社会治理之间相互依存,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休戚相关。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研判,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桥安派出所”的现实考探
《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辑刊介绍
进入新时代,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研究机构将“枫桥经验”作为重要研究对象,有效推进了“枫桥经验”的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由杭州师范大学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联合西北政法大学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安庆师范大学六尺巷和解文化研究中心创办的《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旨在积极推动“枫桥经验”多学科融合研究,探索“枫桥经验”形成、发展、创新的理论脉络,不断提升新时代“枫桥经验”理论内涵,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和社会治理理论交融成长,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理论引领和智力支持。辑刊已开设“基础理论研究”“枫桥式工作法”“枫桥式系列创建”等栏目,诚邀社会各界予以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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