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印双双 | “枫桥经验”视野下诉前多元解纷机制构建的现实图景与规范探究

文摘   2024-07-11 09:59   浙江  

文章转自《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第一辑(2024)


“枫桥经验”视野下诉前多元解纷机制构建的现实图景与规范探究

陈  辉      印双双

作者

陈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助理

印双双:江苏省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干部

内容摘要:作为基层治理的典范,“枫桥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治理模式构建为基层治理、矛盾化解提供了有效路径。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推进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大量案件涌入法院,诉讼呈现爆炸式增长。在此背景下,如何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基层诉源治理任重而道远。面对现实中司法困境,我国各地法院结合本地实际与优势资源积极探索诉源治理的有效举措。然而,对现有诉源治理模式及实践效果进行深入剖析后发现,以减少案件数量、提高结案效率为目标的治理措施,不仅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现实的司法需求,还会增加司法资源投入,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发生偏差,治标不治本,极大增加了法院面临的风险压力。推进诉源治理仍然需要跨越一些障碍,如对治理的价值认识、功能定位等问题。构建一个完善的诉源治理机制,必须立足法院的职责,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正本才能清源。下一步,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实践与机制构建,需要从全局层面进行考虑,统筹中央和地方完善相关立法,健全和完善配套机制,坚持当事人主导,着力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关键词:诉源治理    治理模式    多元解纷     风险防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规则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也在不断提升。社会矛盾发生深刻变化,市场化、现代化等各项因素改变了传统的基层秩序格局,逐利性、私利性等价值追求打破了旧有道德伦理规范的基层运转秩序。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社会矛盾发生深刻转变,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效率和质量的现实需求不断提升。推动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其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社会矛盾的多元化解需要预防性法律制度的构建。在此背景下,加强诉源治理机制建设能够有效控制“诉讼爆炸”,降低法院面临的压力,提高矛盾化解质效。纠纷化解可以分为司法调节和社会调节,而社会调节往往能够低成本高效率化解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在《司改案例选编(五)》中对各地法院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开展诉源治理的优秀经验做法进行汇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对诉源治理机制的构建进行了详细部署。但是,诉源治理机制的实践应用还面临着程序规范性不足、先行调解启动程序难、成效提升瓶颈难以跨越、风险防控压力巨大等问题。本文以诉源治理实践为基础,对各地的具体矛盾纠纷化解模式进行深层次剖析,结合理论分析,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高度出发,创新发展诉源治理机制完善路径。

一、挺在前面:诉源治理实践的现实背景与初期应用

“枫桥经验”侧重于无讼,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化解在基层,体现的是一种多主体共治共享的治理目标。“枫桥经验”的价值内涵与诉源治理的实践目标相契合。从字面含义来看,诉源指的是诉讼案件的来源、纠纷矛盾产生的根源。诉源治理与“枫桥经验”均体现了一种前端防治的理念。与补救、强制的后端治理不同,前端防治侧重以指引、协同来促进矛盾的解决,能够最大限度降低各方当事人的损失和社会治理的成本。诉源治理就是社会的各层面和各相关主体发挥自身的作用,采取具体的治理方式、方法和措施,最大限度调和当事人冲突、化解当事人矛盾、平息当事人纠纷。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 立足“枫桥经验”,落实诉源治理举措,构建多主体有效参与、共同发力的大治理格局。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完善诉源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化解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快速实现定分止争效果。

(一)诉源治理实践面临的现实背景

“诉源治理”概念的提出和实践运用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推进过程中,诉源治理机制的构建与实践推广备受关注。董开军建议,要重视民事诉讼诉源治理工作,把诉源治理挺在前面,让法院专业化审判,提高司法质效。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大量诉讼案件涌入法院,诉讼数量呈现爆炸模式增长,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相对于经济发展较为缓慢的地区,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高、经济发展速度快、区域间的经济联系与社会融合度更高,相对应地,面临的纠纷数量更多,纠纷类型也更加复杂。在社会矛盾纠纷高发的情况下,更要发挥社会组织、个人的主体作用。建立高效的多元解纷机制,充分发挥诉前调解、诉讼化解的优势互补作用,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有着高度的社会实践需求。强化诉源治理,其实质上包括了区域的社会治理模式更新、矛盾风险纠纷排查化解、诉讼化解与非诉化解有机协调衔接和各主体的科学化分工。传统乡村的熟人社会以习俗、习惯、道德等为基层治理依据,经济发展带来了人员流动,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与新的社会需求之间难以高效匹配。因此,优化诉源治理模式必须以区域发展的经济社会实际为依托,强化法治思维的总认知,以矛盾纠纷化解目标和方式为导向,不断强化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反复研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在满足各方合法需求和利益的前提下,促进解纷方式的科学化,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2023 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案件持续保持高速增长趋势,新收数为1696万件,同比增长11.01%。其中,广东、河南、江苏法院的新收数均超过100万件,而浙江、安徽、北京、四川等 7 省市新收案件也超过了50万件。位于长三角区域的三省新收案件数和案件增长数均处于全国第一方阵。从承办法官人均收案数来看,全国人均水平为118.4 件,而浙江法院超过160件,上海、江苏、浙江法院超过150件。在案件清结的目标任务下,平均每两个工作日就要办结一件案件,人均办案压力巨大。

(二)诉源治理实践的初期应用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地区,治理水平也有较大差异。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司法力量介入诉源治理的层次和水平较高。一方面,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多、类型复杂,司法机关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司法力量介入诉源治理有着充足的底气;另一方面,经济发达地区对人才的吸引力度较大,为诉源治理的司法参与提供了持续的智力与人才支撑。同时,在参与基层治理的各主体之间,因其相互的联系、具体的利益诉求不同,其对自身的参与目标、任务等认识也有较大差异。这些具体偏差导致了基层治理实践的效果差异。

1. 各地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览

“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完善诉源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的概念起源于美国,是诉讼之外各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总称,包括调解、协商、谈判等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ADR 相对诉讼程序快捷、低成本,依据主持主体的不同,可以具体划分为司法型ADR、行政型 ADR、民间型ADR。                                          

 2. 北京法院司法型 ADR 解析 

在进行诉源治理机制实践过程中,北京高院构建紧密型司法 ADR 模式,着重推进立案阶段“多元调解 + 速裁”机制构建。从诉源治理的层次来看,北京法院紧密型司法 ADR 模式着力于第二层次,即从减少矛盾纠纷进行诉讼程序的层面,在案件的立案阶段进行有效化解分流。

北京法院目前推进的紧密型司法 ADR 模式,实质上是一种细化升级的诉调对接工作模式。具体来看,在紧密型司法 ADR 模式中,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组成 “1+N”办案团队,以调解成功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简案快审。

北京法院紧密型司法 ADR 模式在立案阶段进行源头控制,对涌入法院的矛盾纠纷案件进行有效的前端筛检,将简单案件通过诉前调解与司法速裁方式进行解决,为法院专业化审判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司法型 ADR 模式的构建是诉源治理实践的有益尝试。从实践效果来看, 司法型 ADR 的实践运用,一方面能够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够极大缓解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压力。  

3. 成都法院诉源治理模式简析

作为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成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各种利益纠纷凸显,大量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成都法院面临着案件剧增的压力,案件增幅超过了四川全省法院的平均水平,司法供给与群众需要产生了较大的匹配冲突。

2016 年 7 月,成都中院开始系统推进诉源治理机制。一方面,深挖非诉讼解决机制潜力,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另一方面,提升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化解进入法院的矛盾纠纷。成都中院诉源治理模式的核心与重点在于诉前矛盾纠纷的化解,减少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从六尺巷调解法到成都中院诉前化解模式,多是延续我国传统的无讼、息讼法律文化,以息讼止争为治理目标。然而,息讼并不代表矛盾纠纷已经得到彻底化解,可能还会形成讼息争起的不利局面。当预先设定的程序难以达到纠纷解决的目的,甚至出现程序空转的现象,那么治理的成效也将大打折扣。

二、瓶颈探究:诉源治理实践困局省思

(一)困境探析:诉讼治理实践的难题

从根本上来看,诉源治理是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个具体制度举措和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遵循专业的治理规范,综合运用专业、科学的知识技能及方式方法,有效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发挥各参与主体的独特优势。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方面来看,要实现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权利,在基层治理中就要突出人民群众的全面参与和自我管理。从诉源治理具体实践的反馈来看,诉源治理工作面临的主要实际困境有以下三个方面:

1. 推进主体单一

从诉源治理体制构建方面来看,其制度实施的主体覆盖了党委、政府及社会公众等多方面。从大的格局来看,诉源治理整体机制的构建需要多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的举措也要各主体共同实施,治理的成效由各主体共同享受。法院推进诉源治理工作,会占用大量的时间、人力,会加剧法院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

2. 专业队伍欠缺

落实诉源治理机制,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而落实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需要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等多方主体力量的有效参与。但在实践中,各方主体有着其自身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模式,在参与诉源治理工作中,需要对自身工作职能进行一定程度的拓展和延伸。这就需要相关主体的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积极思考,以有效行动化解矛盾纠纷。但诉源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还需要有较高的工作主动性,各主体的工作人员水平和能力参差不齐,很难形成专业纠纷化解合力。

3. 经验借鉴困难

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具体的人文环境与社会环境也不同,矛盾纠纷的态势与发展特点也有很大不同。在实践中,许多地区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发挥本地各主体的具体优势,形成了具有本地区特色的诉源治理模式。但相关诉源治理的推进和成功经验,很大程度上依托其本地的具体环境和独特优势,虽然能够进行一定程度的经验总结,但很难进行有效的经验推广。在具体的纠纷解决过程中,为了保障某方面的利益去损害了其他方面的利益,在纠纷化解中的损益不公平往往会产生新的纠纷和冲突。适合一地区的诉源治理模式,不一定能够在另一地区进行有效落实;在某地取得的成功经验,在另一地区可能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这种与区域环境紧密结合的诉源治理机制缺乏异地借鉴的实践基础,各地在具体落实过程中,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措施。不仅要重视程序,还要注重结果,最终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实证考察:重点对北京法院司法型 ADR 进行剖析

1.  法律效力高。一般来说,ADR 模式达成的协议侧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但司法型 ADR 克服了这一弊端,具备较强的司法性和权威性。在司法型 ADR 模式中,调解与速裁都是在法官主持下完成的,调解与速裁确定的结果直接具备司法强制力。

2.  解纷成本低。传统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来说,要花费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在司法型 ADR 模式中,通过多元调解与速裁审判的有效结合,当事人能够在很短时间内解决矛盾纠纷,同时几乎没有诉讼成本消耗。发挥基层治理参与主体中积极分子的作用,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3.  资源有效利用。司法型 ADR 模式对法院内部审判力量进行了优化调整,极大提升了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有效互动,初步实现了诉讼难易的有效分离,让专业化审判力量有时间和精力审理专业化疑难复杂案件。

(三)原因探究:诉源治理实践的运行困境

通过对诉源治理前期实践、现有架构及北京法院紧密型司法 ADR 模式进行研究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诉源治理的内涵未能有效把握,司法体制性改革压力巨大。现阶段诉源治理措施及模式偏重解决表象问题,忽略了深层次司法功能定位、法律制度构建、法治文化建设及法治秩序构建问题。

1.  偏重调解与审判规律相悖

通过 ADR 模式的诉前前置,在一定程度上为矛盾纠纷的快速化解提供了便捷途径,满足了纠纷双方对于经济便捷的解纷诉求。但侧重调解,在诉讼程序前置调解程序,实际上对进入诉讼程序人为设置“障碍”,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变相剥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违背法治社会建设主题。偏重调解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具体来说:(1)一般民间调解并不具备终局意义和法律强制力,当事人仍可寻求诉讼途径进行救济。但法院主导下的调解模式,形成的调解书、速裁裁定书具有法律强制力,对法院来说做到了“案结”,但对当事人来说并不一定实现了“事了”;(2)通过诉讼程序,当事人享有完善的诉讼权利,成熟的权利救济途径,纠纷案件接受专业化的审判,规则适用严格限定在法律范畴之内。本质上,调解是矛盾双方进行的相互妥协。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受限于专业知识和认知水平,相关合法权利可能受到“合法”调解的“不法”侵害。

从司法审判自身来看,偏重调解而不注重案件本身,法院主动干预引导调解,追求调解结案,违背了法院作为居中审判的功能定位,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受到严重挑战。法院对汹涌而来的大量案件进行分类分流,推动各类非诉讼模式化解矛盾纠纷,虽然在事实上能够化解一大批案件,但无论是从法院自身开展案件分流,还是推进各类调解力量参与案件化解,都需要花费法院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以成都中院诉源治理模式为例,四大项举措中有三项是在诉外,这些工作覆盖面广,需要长期稳定坚持,人力和物力投入大,短期成效不明显。

2.  结果导向忽视法律制度构建

在现阶段诉源治理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各项具体措施最终追求的是当下的具体结果,忽视了从根本上、从常态化角度构建长效化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为:(1)在案件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单纯考虑如何控制案件增长态势,降低收案率,提升结案率;(2)在具体案件处理上,片面注重案件结案率、调解率,强调以少量的司法人员解决大量的纠纷案件,注重当下,忽视长远,缺乏对隐性司法成本及长效法律制度构建的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选择通过职能延伸等手段加大司法资源投入,这些措施从短期或者某一角度看增加了矛盾纠纷化解的可行度和便捷性,但从长远方面看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有些治理举措是短时间集中大量精力进行推进的,实际治理成效往往“昙花一现”,停留在纸面的数据在一段时间后,工作模式又回到旧有轨道。在基层社会治理特别是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要特别注重群众的参与和群众的实际需求。在考量人的物质需求的基础上,还需要更多关注人的精神层面的需求。乡村治理与乡村振兴发展是相协调的。

3.  重预防导致法治文化建设落空

在新时代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要完善相关制度,要以制度的现代化促进治理方式、治理理念的现代化。在一个完善的法治文化中,诉讼并不是被厌恶、被抗拒的事物,相反,诉讼应该是得到广泛尊重、被社会大众普遍认可的。在现有诉源治理模式中,诉讼仿佛成了让人避之不及的洪水猛兽。

单纯的源头增量控制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大量的机制设置、措施实施都是为了避免、绕开诉讼程序。从基层源头治理,防范矛盾发生的出发点并没有任何不妥,但以法院为主体,推动基层治理,从源头上避免产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这从立意上就已经产生了偏差。防范化解矛盾纠纷并不意味着防止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司法是守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是社会正能量的底气,倘若司法对矛盾纠纷产生“偏见”,期待从源头切断矛盾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可能,那么司法公正也将大打折扣。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选择诉讼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权利。通过强行干预分流,强加调解前置程序,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减轻法院压力,但从更深层面来看,司法程序面临被规避架空的风险。

4. 囿于现实局限法治秩序构建困难重重

我国传统“无讼”文化影响深远,从各地法院实践来看,多数从传统的德治文化、名人典故及本地特色深挖矛盾“和平”化解方法,以避讼为目标探索矛盾纠纷的解决路径。这些尝试是对诉源治理实践的有益探索,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意义。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讼息并不意味着争止,片面追求矛盾纠纷的就地“熄灭”,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另一种诉源治理实践探索是从法院自身出发,通过对旧有模式的司法变革,以模式创新与程序重构的方式,降低诉讼门槛与成本,增加司法供给。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司法的现实需求,但片面地增加司法供给又刺激了逐利的个体涌向法院,加剧法院面临的压力。

三、回到理论:实践语境下诉源治理与司法审判的交互脉络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面对案件快速增长的现实压力,基于特色环境及资源对诉源治理进行主动探索。对法院来说,诉源治理的追求和目标是降低法院的工作压力,提升司法质效,让专业的法官有更多的精力审理大案要案。对当事人来说,诉源治理可以开拓更多矛盾纠纷解决路径,降低解纷成本,基层善治与纠纷化解可以通过制度的落实有效实现。诉源治理与司法审判有着密切的交互关系。

(一)积基树本——诉源治理的价值追求

现代社会规则的运转对法律高度依赖,法律为社会生活制定了运行框架。价值追求回应了法治需求。法律为社会公众带来普遍明确、相对稳定的强制规则,通过规则的运行实现社会治理的秩序化。法律之治,尤其是良法之治,其所要实现的价值追求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形式法与实质法能够达到某种协调,促使社会中的个人能够按照明确的规则、理性自主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从一个全局层面来看,社会治理与个人自主并不冲突,以法律作为纠纷解决所应共同遵守的准则。乡村治理的长期实践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诉源治理目标是实现纠纷矛盾的有效化解,保障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从根本上来说,其所追求的是良好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构建。

从法院角度来说,进行诉源治理是为了寻求矛盾纠纷的更好化解,避免当事人的冲突和对抗。法院推进诉源治理应当明确功能定位,不能简单地为了追求案件的减少和化解。诉源治理的方法措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推进诉源治理的核心价值在于构建与完善矛盾纠纷解决路径与规则,从而促进良好社会秩序的实现。

(二)推本溯源——诉源治理什么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矛盾纠纷的依法化解起到引领、促进和支撑作用。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法院既是矛盾纠纷化解的一线主体,也是其他纠纷化解模式(如人民调解、仲裁等)的支撑主体。非诉讼模式对矛盾纠纷化解的效力与底气依赖司法裁判。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高。非诉讼模式中当事人力量不对等,合法权益可能遭受损害。诉讼模式与非诉纠纷解决模式的有效衔接、程序转化是诉源治理应当应对的重要问题。

诉源治理从字面理解是对诉讼的源头进行治理,具体治理的内容是什么?诉源治理所要解决的不仅是法院面临的办案压力问题,更要最大限度发挥法院在解纷体系中的引导和主体作用。应当从全局层面,从社会治理体系完善高度,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法律规则完善、法律效力的支撑、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等方面进行切实可行的变革推进。

(三)穷源竟委——诉源治理的必要性探究

从国外的相关研究来看,对于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理论及实践探索比较深入。弗兰克·桑德教授主张,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反对专注司法审判的“一刀切”法院模式,推动“多元门径法院”。相反,耶鲁大学欧文菲斯教授认为,民事诉讼外和解如同刑事辩诉交易一般,和解可能往往是被迫的,和解会减少法院的案件,但不利于司法正义的实现。

虽然对于从法院角度思考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及路径有着不同的看法及争论,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相同或不同的观点都是基于对矛盾纠纷化解的思考。推进诉源治理,从司法实践来说,一方面是为了解决法院面临的急迫困境,另一方面是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在司法实践的发展进程中,诉源治理是绕不开的话题。 

(四)本固枝荣——诉源治理推进司法审判

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从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法院常常积极追求能动司法,实现案件效果之外的社会效果。与之相对的是法官积极面对案件,运用手中的职权最大限度实现司法正义。有学者研究认为,我国的司法功能形态应该是符合司法规律的积极司法。积极司法的概念符合当前进行司法改革的价值追求。不同的观点虽侧重点不同,但核心都是围绕着司法审判。司法活动虽然程序烦琐、成本高,但司法有着自身的任务和使命,不能委曲求全、片面追求矛盾化解,要坚持以依法裁判实现国家意志,促使社会规范与价值理念的统一。推进诉源治理应当更加明确法院的司法主体地位,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围绕司法权能、司法价值、司法秩序、司法规律,在具体举措上进行设计布局。

四、展望未来:诉源治理应用于司法实践的藩篱与突破

实现基层善治需要同时关注当前面临的问题和预期实现的目标。在不断推进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中,司法改革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改革进程中,需要面临复杂的现实环境,对于他地经验借鉴难以取得良好的实践效果。推进诉源治理,要从全局角度尊重司法权运行规律、明确治理的具体路径,从社会治理角度完善司法功能定位。

(一)诉源治理实践面临的风险

在案件压力不断增加的背景下,法院对调解的偏爱与侧重也在不断加大,进而导致重案件调解率、规划设置调解前置程序等“强制调解”现象,使得“正义被严重打折”。不论是在诉讼阶段,还是在非诉讼阶段,调解都是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中的调解解决在选择模式上有“当事人主导型”与“法官主导型”。在当事人主导模式下,法官只是居中指挥,其所要注重的仅仅是程序风险。而在法官主导型模式下,法官会根据自身利益需要如结案率、调解率等进行“合理选择”。

在这样的实践环境中,推进诉源治理面临的风险主要有:(1)法官在实体认定方面作为越少,就面临较小的责任与风险。这促使法官偏爱采取调解、司法确认等形式来解决案件,也就给司法活动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挑战。在实践中,不法当事人采用诸如恶意串通、胁迫等手段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法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并乐于通过裁决将这种违法行为“合法化”并赋予法律强制力。比如,虚假诉讼、“套路贷”。(2)当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时,法官为结案等考虑会促使当事人进行调解或撤诉。从法院角度来看,案件了结,从数据方面来看又新增了非判决结案案件。但是,从当事人角度来看,案件并没有化解,其所追求的“实质正义”没有实现,司法信任风险凸显。

(二)完善诉源治理机制的实践构想

1. 从统筹全局角度完善相关立法

从世界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通过立法模式能够有效推进诉源治理规范化发展。以 ADR 制度为例,通过立法能够从宏观上明确制度运行的功能和方向。 

当前,非诉讼程序法的内涵与外延不确定,仅有《人民调解法》《仲裁法》《公证法》等相对独立零散的法律。在推进诉源治理过程中,要建立一部统一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法律,将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法律路径进行系统统一。在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多元纠纷促进条例,形成一本多核的纠纷化解机制综合法律体系。通过法制框架规范诉源治理的发展路径,有效地利用法律保护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

2.  以价值追求为核心,健全和完善配套机制

诉源治理机制构建要明确价值追求,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1)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要全面提升法官对案件处理的专业水平,注重对案件事实的查清,调解及司法确认等遵守法定程序。(2)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追究机制。在诉源治理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追究机制,制约和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需要建立纠错机制,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制度,结合诉源治理现实需求不断完善,如司法建议制度。

3.  坚持当事人主导

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坚持党的领导,推动自治、德治、法治的有效结合,构建利益均衡的治理机制。矛盾纠纷的起源、发展、结束进程中,双方当事人是纠纷的受害者,也是纠纷处理结果的直接承担者,对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处理有着最直接的利益纠葛。在诉源治理过程中,对矛盾纠纷的化解要始终坚持当事人主导原则。不论是对各种程序的启动,还是对矛盾化解方式的选择与内容确定,都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和选择。通过程序的完善与纠纷化解路径的多元促进纠纷的化解,避免对结果的片面追求而强行干预矛盾化解进程。

4.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除了在立法、司法、执法层面对诉源治理进行制度设计外,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也是规则之治的重要举措。(1)建立高技能的专业化矛盾纠纷化解队伍。在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不仅要丰富矛盾纠纷的化解路径,还要提升参与者的法律修养和专业素养。(2)提升法律职业伦理修养,促进法律从业者在诉源治理过程中发挥专业的积极作用,恪守职业道德。

五、结语

推动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基层治理机制,推动基层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推进诉源治理必须充分尊重当前的现实环境,从制度角度回应不同利益主体的现实需求,避免运动式治理,以先进的规则和理念构建独特的法治文化。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升华,依托于实践中治理方式和治理理念的创新。通过对诉源治理前期实践及北京法院紧密型司法 ADR 模式进行研究发现,不论是进行职能延伸培育基层预防矛盾纠纷力量,还是对案件进行系统分流,在客观上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现阶段诉源治理措施及模式偏重解决表象问题,忽略了深层次司法功能定位、法律制度构建、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秩序构建问题。当前,基层治理愈来愈多呈现出多层次参与、多主体互动等“嵌合”式治理模式。针对当前诉源治理实践中存在的瓶颈与不足,要立足我国基层实际,抓住司法改革机遇,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从全局角度对诉源治理机制进行设计与完善,完善立法、健全和完善配套机制、坚持当事人主导、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推进诉源治理价值目标的实现。通过不同主体之间权责的有效分配,能够推动纠纷化解机制的高效运行。本文以诉源治理的实践分析为切入口,充分审视现阶段诉源治理模式存在的瓶颈与不足,围绕整体机制完善探索诉源治理的实践路径,以期为法治化治理提供有益借鉴。

桥安派出所”的现实考探


《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辑刊介绍

进入新时代,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研究机构将“枫桥经验”作为重要研究对象,有效推进了“枫桥经验”的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由杭州师范大学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联合西北政法大学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安庆师范大学六尺巷和解文化研究中心创办的《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旨在积极推动“枫桥经验”多学科融合研究,探索“枫桥经验”形成、发展、创新的理论脉络,不断提升新时代“枫桥经验”理论内涵,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和社会治理理论交融成长,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理论引领和智力支持。辑刊已开设“基础理论研究”“枫桥式工作法”“枫桥式系列创建”等栏目,诚邀社会各界予以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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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李雅君

审核/余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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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与基层治理现代化
杭州师范大学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为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研究枫桥经验历史发展,聚焦基层治理现代化,促进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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