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自《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第一辑(2024)
“枫桥经验”视域下社区治理规范体系研究
范子豪 罗一凡
作者
范子豪: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罗一凡: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网络与新媒体专业本科生。
内容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需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这为我国基层治理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健全社会治理制度需要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这离不开一套上下贯通、左右协调的规范体系。“枫桥经验”重视治理规范体系建设,强调国家规范与社会规范的和谐统一,发挥二者自身的规范优势,共同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制度供给。当前,社区治理规范体系无法完全满足治理需要,存在国家规范与社会规范存在冲突、社会规范效力有限的问题,亟须以“枫桥经验”为指引,以规范体系建设为抓手,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社区治理 规范体系 “枫桥经验”
随着新时代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结构产生了深刻变化,社会治理面临层出不穷的新风险、新挑战,同时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坚实基础。随着治理资源的不断下沉,社区逐渐成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重大风险的首要防线。在社区治理中,治理主体多元意味着治理价值多元、治理需求多元,这必然产生复杂多样的冲突和矛盾。因为多元意味着差异,而差异往往带来对立和矛盾,甚至激化为各种冲突。同时,社区治理离不开各类规范对居民参与基层自治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因此,社区治理需要发挥法治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通过规范体系建设,明确居民行为准则,化解社区矛盾纠纷,激发各类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形成强大治理合力,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
一、社区治理现代化的规范需求
法治是社区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之一。法治讲求规则之治,良法之治,前提是需要有一套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规则,要求以统一完备的规范体系作为基础和保障。此处的规范体系,不仅包括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规范,也包括人民群众自发制定的村规民约、团体规则等社会规范,二者共同构成各主体约束自身行为、有序参与社区治理的行为准则。当前,社区治理面临着主体需求多元化、治理精细化、治理规范体系化的挑战,均需要通过规范体系建设予以解决。
(一)主体需求多元化
传统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人们生于斯、长于斯,人口流动性有限,社会同质化水平较高。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下人口流动性快速提高,传统的熟人社会逐渐成为陌生人社会。在同一社区居住的人们社会阶层不同、价值观念不同、生活习惯不同,必然会导致其对物质、精神、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需求多元化,这就需要统筹多元主体力量,通过多元规范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公共服务产品。
(二)社区治理精细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这些论断都强调了精细化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也是作为毛细血管的社区治理的发展方向。精细化治理追求治理效率、治理效果、治理价值的统一,要求治理做小做细,为治理对象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以扭转传统粗放型社会治理的模式和理念。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社区治理在转型过程中面临着治理体制不畅、行政化严重等一系列问题,亟须通过规范建设从顶层设计和基层自治层面优化体制机制,从而提高社区治理的精确性和靶向性,提高精细化水平。
(三)治理规范体系化
基层社会治理涉及面广,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城乡社区的和谐稳定,这对基层治理规范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当前,我国社区治理规范主要由国家规范和社会规范组成。国家规范制定程序严格、制定周期长,越是高位阶的国家规范滞后性越明显,越难以适应复杂的基层治理状况;而社会规范则制定过程灵活,时效性强,可以是人与人在社会交往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也可以通过居民群体决议产生,是基层实践的产物。二者分别代表了国家意志和社会公民意志,共同为社会治理提供规范。但在实践中,二者在制定过程中缺乏交流,无法形成一个系统的规范体系,导致治理过程中出现“国家说一套,社区做一套”的现象。因此,亟须加强规范体系建设,使国家规范与社区规范有效衔接。
二、社区治理规范体系现状
《孟子·离娄上》有云:“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任何国家的治理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这里的规范包括国家法和民间法。社区作为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社会与个人产生关联的接口,其治理规范呈现多层次、多主体的特点。当前,社区治理规范体系主要由国家规范和社会规范组成。国家规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法律及政策,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代表着国家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国家进行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具有强烈的命令性成分,属于“硬法”。社会规范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制定主体为不属于国家机关的企业、居民团体,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是社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的有效手段,具有传统性成分,属于“软法”。二者相辅相成,功能互补,共同推动社区治理现代化。
(一)国家规范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讲求“良法善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因而实现法治离不开国家规范的不断完善。国家规范在社区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方面,国家规范有国家力量作为支撑,在推动社区治理现代化方面具有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巨大优势,当前中国的重大改革都是通过国家规范的变革实现的。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规范作为法的主要来源,自然也是社区治理必须遵循的规范。我国社区治理的国家规范的来源分为国家层面立法和地方层面立法两部分。国家层面立法主要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委、党中央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为主,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层面立法主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本辖区内有效。国家与地方两个层面共享国家规范创设权,实现不同层级之间的制度互补,有效缓解了国家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和各地情况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1. 国家层面立法
国家层面立法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党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为主。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这一重要论断突出强调宪法与治国理政的关系。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社区治理需要处理好国家、社会、个人三者的关系,所涉及的规范也是多元的,上至国家法律,下至街道办发布的红头文件,都可能涉及社区治理。因此,在治理过程中必须以万法之源——宪法——为引领,坚持“宪法治理”。所谓“宪法治理”,就是将一切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逐步纳入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轨道,以“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精神建构国家体制,通过实施宪法为国家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法律基础。
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是宪法赋予的法定权利。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集会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批评建议权、劳动权、教育权等权利,这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了权利保障。此外,宪法在“国家机构”部分规定在城市和农村中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明确了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法定渠道。
其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社区治理主要涉及谁来治理、如何治理、如何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三部分,因而与社区治理相关的法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基层群众自治型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能定位、居委会(村委会)组织结构、选举程序,完善了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增强了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二是确权性型法律,充分发挥法律的定分止争作用,为防范化解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对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格权、侵权损害责任的规定确定了居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居民在社区这个小社会中生活提供行为规范。三是预防型法律,是运用信访、调解、帮教、群防群治等东方智慧构建起来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制度化体现,是“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精神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对矛盾纠纷调解进行了具体规定,通过发挥调解的作用将矛盾纠纷抓早抓小,实现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最后是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行政立法的方式,通过对党和国家政策的落实以及对上位法的细化,持续推动社区治理实践。比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将抽象的法律规定细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使得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落地。
此外,中国共产党是社区治理的领导核心。党内法规作为规范党组织领导和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为社区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和保障。与一般社会规范相比,党内法规拥有党的组织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党中央发布各项重要决议、重要意见是社会治理规范体系的重要基础,各级党委通过关于城乡社会治理的重要会议文件引领着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开展社会治理工作,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等。
以上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党内法规等,共同构成了国家层面关于社区治理的规范体系,以制度的方式推动社区治理现代化。
2. 地方层面立法
我国幅员辽阔,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各地发展不平衡,这意味着中央不能包揽立法,适用法律不能搞“一刀切”,必须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以适应本地实际。从现行法规范看,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采用的是“重要程度”与“影响范围”相结合的标准。国家主权、国家制度、刑罚等重要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而地方人大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层面关于社会治理的立法,主要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在自身立法权限内,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基层治理的大政方针,因地制宜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在省、设区的市层面,如陕西省人大制定的《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若干措施》,以及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四个体系”实现“民有所呼、我有所行”的实施方案》等文件,都是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基础上,根据陕西省、西安市实际进行的地方性立法,实现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与地方实际有机结合。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一步下放了立法权,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中增加了“基层治理”。这一修改将赋予地方更大的立法空间,极大地激发地方的立法积极性,基层治理将得到更多的地方立法支持。
区(县)、街道(乡镇)是社区治理的关键环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区(县)、街道(乡镇)没有立法权,因而该层级治理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政府、街道办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最典型的地区就是“枫桥经验”起源地诸暨市。如诸暨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体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和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建设的要求,发布了《诸暨市未来乡村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诸暨市未来社区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6)》,为社区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地方行政立法支撑。
(二)社会规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社会规范的作用和功能在于侧重采取积极的建设性措施,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社会规范分为三类: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治理章程
这一规范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是解决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实现基层自治的重要手段,包括具体治理事务的活动规则、治理章程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准则等,是基层的“小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依法选举产生基层自治组织,但并未具体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何开展日常工作,这就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章程自我管理留下广阔空间。比如,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公园路社区居民委员会颁布了《公园路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分为总则、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居委会、社区干部管理、公共公益事业管理、社会治安管理、附则七章,具体规定了社区代表的产生、社区干部的义务、社区居民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等内容。通过动员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章程的起草、表决和通过,提高了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热情和能力,增加了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同时,极大加强了社区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度,有力夯实了基层治理法治根基。
2.居民共同体制定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是介于依法治理和以德治理之间的一种半柔性约束,是自治、法治、德治结合的集中体现。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是由社区多元主体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为实现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而共同制定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规范居民行为、调节邻里关系、实现社区安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社区不同主体充分表达自身诉求,深度参与社区治理的过程。同时,增强了治理主体的法治意识,有效降低了治理成本,提高了治理效能。如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锦镇烟霞阁社区制定的居民公约设立了社区调解委员会,并在社区内广泛开展道德评议会,有效解决了社区治理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提高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能力。
3. 社区组织制定的社团规章
社区组织是把社区成员以不同形式组织起来,以实现个人往往不能达到或实现的整体功能。通过参与社区组织,能够实现人从个体化向社会化的转变,提高人对社会的融入程度及社会对人的接纳程度,有效化解陌生人社会带来的治理难题。社团章程作为社团所有成员的行为准则,能够从整体上推动群体自律。基层社会团体是个体从分散走向联合的共同体,有助于形成整体的利益诉求通道,降低个体可能因为个别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发生的非理性矛盾。实际上,章程是社团成员的“小宪法”,充分发挥章程的作用,有助于形成社团成员的共识,规范其权利和义务关系,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合力。
社会团体章程作为“从性质上讲,团体法作为介于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一种独立的、特殊的规范分类,其正当性基础、法律位阶也处于两者之间,在具体的行业领域内,团体法的实效性往往最为直接,但效力范围却最小”。这也就使得基层个体需求能够在多样化发展、精细化分类的社会团体中得到更为熨帖的满足,增强群体意识的同时,在需求被满足的过程中,增强对社会团体和社会治理的认同感。
三、社区治理规范体系的不足
(一)当前规范体系无法完全满足社区治理需要
法治化是社会治理法治体系的核心支点。现代国家依靠强有力的法治体系渗透至乡村,进而完成民族国家的建构。当前,社区治理还处在转型时期,社区治理规范体系中国家权力色彩浓厚,有着浓厚的行政管理印记,制约着社区自治水平的提高。此外,无论是国家规范,还是社会规范,都存在立法人才缺乏、立法能力不足、立法机制被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立法质量的提高。这都使得当前规范体系无法有效回应社区治理需求多元化、社区治理精细化、治理规范体系化的现实需要。
(二)国家规范与社会规范存在冲突
有学者认为,作为一种知识传统,国家规范作为出自“精英文化”的“大传统”,与社会规范所代表的“小传统”相对应。二者本应目的统一,优势互补,共同在社区治理中发挥作用,但在实践中两种规范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如燃放烟花爆竹,在先秦时期就是一种祭祀手段,《周礼·春官》所载“九祭”中就有“爆祭”。而到唐宋时期,过年燃放鞭炮已成为一种习俗,一直延续至今。但是,目前有部分省份对燃放烟花爆竹搞“一刀切”,使得国家规范与社会规范之间存在较大张力。这种张力在消弭国家规范权威性、正当性的同时,也压缩了社会规范的生存空间。
国家规范与社会规范存在冲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规范与社会规范相违背。国家规范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行为规范,并以国家力量保证实施,具有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因而社会规范必须在形式上与国家规范保持一致。但社会规范的制定缺乏法定标准,制定主体更加注重个人利益,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实施手段,这使得社会规范很容易成为多数人侵占少数人利益,个体利益侵占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手段,与国家规范相背离。二是国家规范对社会规范的不当干预。尽管社区居民自治是由宪法规定的,但在实践中城市社区经费来源主要由上级政府提供。
此外,农村社区虽然有集体经济支撑,但乡镇政府拥有大量农村急需的建设资源,这成为行政权干涉基层自治的前提。行政机关在执行国家规范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权力的过度扩张,社区治理中原本应该由居民、自治组织自行管理的事务,有时遇到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原本国家规范为社会规范预留出发挥作用的空间一再被压缩,在实践中,国家规范确保社区多元主体通过创制社会规范实现社区治理的空间反而成为国家规范借助社会规范干预社区自治的途径,造成村规民约、社团规则等社会规范在社区治理中的实际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社会规范成为行政权介入社区自治活动的工具。基层自治面临“权责不清”的困境和“行政化趋向”的困境。
(三)社会规范效力有限
与国家规范相比,社会规范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是不具有公权力属性的社会多元主体在长期互动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得到一定地域内公众认可并约束自身的行为规范,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社区居民利益或社会组织利益。社会规范在实施过程中更多依赖个人道德素质、社会舆论等柔性约束方式,缺乏强制性保障机制,这使得其在人口流动性高、人员结构复杂、个体差异性大的陌生人社会中无法完全实现自身价值。
规范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当前,我国社区治理中社会规范缺乏实施主体,这使得大量社会规范在制定后被束之高阁,由此产生了“破窗效应”,进一步降低了群众遵守社会规范的可能。同时,社会规范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方面,社会规范是由非公权力社会主体制定的,国家无权进行外部监督;另一方面,尽管部分社会规范得以有效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内部监督,这使得社会规范的实施容易成为实施者滥用权力、违法犯罪的工具,进一步降低了社会规范的合法性基础。
四、以“枫桥经验”为指导,推动社区规范体系建设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平安中国建设领域的生动实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枫桥经验”强调在治理过程中突出党建引领作用,并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核心价值,强调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这都为进一步完善社区规范体系建设提供了价值指引。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相统一
坚持党领导立法,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才能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党领导立法主要体现为党通过对国家规范和社会规范制定主体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来领导立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能够在规范体系中得到贯彻落实。尽管二者立法层次、立法主体、立法程序不尽相同,但二者能够通过党的领导实现“大传统”与“小传统”之间的有效交流,在党建引领层面实现和谐统一,有效推动治理规范体系的建设。
在中国,注重并保障社会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正当性体现,也是实现人民共建共治共享的政治正确性要求。相信人民的智慧,充分发动人民是“枫桥经验”的灵魂所在。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参与国家规范的制定,或是通过基层自治组织参与社会规范的制定,都是坚持人民在立法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在立法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主体相统一,确保了规范体系建设的正确方向,有效提高了国家规范和社会规范在强化党的领导、走好群众路线方面的统一性。
(二)协调国家规范与社会规范关系
国家规范与社会规范在价值层面都追求良法善治,共同构成了多样化的社区治理规范体系。二者以各自不同方式发挥作用,并在改造社会的过程中改造自我,在促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发展的同时,推动治理规范体系的完善。社区治理需要自治、法治、德治发挥自身治理优势,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实现自治与法治相辅相成、有机统一。自治是基层治理的根本遵循,法治的目标是实现自治,绝不能以法治代替自治,以国家规范过度干涉社会规范,侵犯自治的独立性,因而需要协调国家规范与社会规范的关系。
要实现国家规范与社会规范的协调,第一,要科学界定国家规范与社会规范的界限。国家规范调整的是公权力与公权力、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社区规范调整的是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对于国家规范的“保留地”,社会规范不得逾越;反之,亦然。在社区治理中,能够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和社区组织通过自我管理、自我决策进行的治理活动,属于纯粹的社区自治事项,应完全由社会规范进行规定,国家规范不应干涉。第二,社会规范要杜绝与国家规范内容冲突。社会规范的制定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定的,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对社区治理的规定。为避免二者冲突,需要规范社会规范的制定程序,提高制定过程中法治化水平,强化对社会规范的备案审查,从而更好实现社会规范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
(三)提高社会规范立法质量
在实践中,多地社会规范与国家规范存在大量雷同重复,或是制定过程缺乏可操作性,严重制约了社会规范的立法质量,无法发挥其“协调社会多方利益关系、契合城乡居民价值认同和道德追求”的作用。因此,必须对社会规范的制定加强引导,提高其民主化水平,使社会规范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有效解决社区治理过程中不断出现的问题。首先,应在国家立法层面为社会规范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提供制度保障,并建立相应激励机制,激发社区居民主人翁意识,为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提供条件。其次,应着力培养一批社区法治人才,以法治引导居民自治,切实提高居民制定规范的能力和水平,从而提高社会规范立法质量。最后,社会规范立法应有一定的前瞻性。传统的“冲击—回应”模式使得社会规范往往被动地应对治理问题,新时代社会规范不仅要治“已病”,更要防“未病”。应充分发挥社会规范的灵活性优势,对风险隐患抓早抓小,在前端预防化解的同时,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借鉴。
五、结语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社区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社区治理规范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处理好国家规范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使二者保持一种动态平衡,是每个国家在治理过程中都会面临的问题。“枫桥经验”经过60年不断发展,已成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基层社会治理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上为完善社区治理规范体系提供了参考。以“枫桥经验”为蓝本,坚持党建引领,强调人民主体,注重“三治融合”,不断推进社区治理规范体系建设,实现多元主体治理和良性互动,在社区层面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但是,各地的基层实践不同,基层治理需求也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实事求是立场,坚持问题导向,将“枫桥经验”的先进理念与地区实际相结合,在坚持“枫桥经验”的同时,创新“枫桥经验”,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
《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辑刊介绍
进入新时代,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研究机构将“枫桥经验”作为重要研究对象,有效推进了“枫桥经验”的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由杭州师范大学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联合西北政法大学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安庆师范大学六尺巷和解文化研究中心创办的《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旨在积极推动“枫桥经验”多学科融合研究,探索“枫桥经验”形成、发展、创新的理论脉络,不断提升新时代“枫桥经验”理论内涵,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和社会治理理论交融成长,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理论引领和智力支持。辑刊已开设“基础理论研究”“枫桥式工作法”“枫桥式系列创建”等栏目,诚邀社会各界予以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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