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 磊 律师
法学学士、诉讼法学硕士
博爱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第三支部书记
三叶草刑事法律团队创始人
联系方式:13776857085
作者:秦梦宏 律师
法学学士、知识产权法律硕士
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联系方式:13775130967
赋能新质生产力:著作权保护视角下短视频创新发展路径研究
内容提要: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快速崛起,短视频产业的新质生产力得到了显著加速。现阶段,短视频在各行各业的创新运用正对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带来正面推动效应。但短视频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著作权侵权、内容盗用等问题,以及内容审核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冲突,这些都给短视频创作者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不少挑战。新质生产力的赋能不仅基于坚实的理论,而且在实际应用中显示出其重要性。为了促进新质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并推动短视频行业向智能化方向转型,我们需要加强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建设,促进不同领域间的深入合作,并加速人工智能技术与短视频行业的整合。这些措施将有助于短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并为新质生产力的增强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著作权保护;短视频创新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内容创作领域的不断扩展,短视频行业正呈现出多元化的增长态势。这一行业不仅与人工智能、5G技术紧密融合,还深入探索了微短剧的创作与传播,拓宽了国际传播的渠道,同时也加强了与产业服务的整合。这些创新举措为构建一个融合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的综合发展新模式提供了强劲动力。在这种融合的发展格局中,短视频行业正成为推动网络强国建设的新引擎,展现出一幅全新的媒介景观。这一景观不仅仅是内容与技术的简单叠加,更是“内容+技术+产业”三位一体的新型生产力的体现①。这种生产力不仅在提升内容质量和用户体验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还在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通过这种融合,短视频行业有望成为促进信息时代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国家的文化繁荣和经济增长贡献新的动力。
一、短视频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创新实践
(一)短视频平台的崛起与发展背景
2024年开启了媒体融合的第二个十年,媒体融合进入社会责任创新实践和产业深融的变革阶段。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形式,已经在主流媒体领域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其重要性和影响力不断显现。2024年上半年,主流媒体的网络传播力榜单及解读揭示了媒体在传播实践中的新动向。主流媒体不仅在内容制作上注重细节,更在传播策略上强调与观众的互动。CTR媒体融合研究院发布的《2024年上半年主流媒体网络传播力榜单》报告显示,包括8家中央媒体和38家省级广电机构在内,主流媒体在微博、微信、自有APP、短视频以及其他第三方平台等五大渠道上的网络传播力均有显著提升,亮点频现②。这些媒体通过短视频平台,不仅扩大了传播覆盖面,也增强了与观众的连接。他们利用短视频的即时性和互动性,打破了传统的传播模式,实现了信息的快速流通和双向互动。这种变革不仅提升了媒体的传播效率,也增强了用户对媒体内容的认同感和忠诚度。总体来看,主流媒体在短视频领域的积极探索和创新实践,为媒体融合的深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用户需求的变化,短视频将继续在主流媒体传播中发挥关键作用,推动媒体行业向着更加多元化和互动化的方向发展。
截至2024年6月底,45家主流媒体机构运维的活跃自有APP产品中共有16款累计下载量过亿,9款平均月活跃用户规模达到百万级以上,在指数排名前十的APP类型覆盖新闻资讯、影视综、音频等多个垂类,其中,“芒果TV”“央视频”和“云听”综合表现最为突出,位列前三。随着4月份“AI视界”频道的上线,央视频APP开启了AI技术在媒体内容创作中的新篇章。该频道不仅发布了《中国神话》这一AI全流程微短剧,还推出了自制原创微短剧《AI看典籍》,这些作品通过AI技术对经典故事进行了全新的重塑,向世界展示了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与此同时,其他媒体平台也在短剧领域展开竞争。上海百视TV的百视短剧和湖南芒果TV的大芒短剧都在APP内上线,为用户提供了一系列精彩的短剧内容。江苏广电也发布了微短剧“潮计划”,致力于打造自有的短剧厂牌。湖南台旗下的风芒APP也计划进行战略调整,从新闻资讯类平台转型为以微短剧为主的短视频平台,与大芒APP一同进入独立微短剧APP的竞争赛道。此外,芒果TV的《歌手2024》节目采用了创新的“全直播真LIVE”模式,并在全网进行实时打榜。节目中的救场摇人榜环节不断制造话题,吸引了大量网友回到自有平台与大屏前观看。首期节目即在四网同时段收视中夺得第一,展现了强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这些创新不仅为观众带来了全新的娱乐体验,也为媒体行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预示着未来媒体内容创作和传播的无限可能。
(二)短视频在各领域的创新应用案例
在2024年1月13日举行的第四届短视频大会上,中国移动宣布了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举措——“视频彩铃海外拓展计划”③。这一计划的启动,标志着中国移动在5G+短视频领域的探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在香港,咪咕公司的高层成功拨打出了第一通视频彩铃电话,伴随着《东方之珠》的经典旋律,维多利亚港的美景在手机屏幕上生动展现,为用户带来了全新的体验。到1月底,视频彩铃在香港正式商用,并开始积极寻求在东南亚、欧洲、非洲、南美洲等海外市场的拓展机会。目前,中国移动的视频彩铃业务已经与泰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巴基斯坦、墨西哥、肯尼亚、意大利等国家的运营商进行了合作交流。这一系列的动作不仅反映了中国移动长期以来秉持的“内容+科技+融合创新”战略,也展示了其在5G+短视频领域创造新内容和价值的决心。咪咕公司更是将“新质生产力”的概念引入内容产业,提出了“新质内容”的创新理念④。新质内容是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载体,通过科技与内容的融合创新,以高质量和高效能为核心,能够创造新价值、塑造新动能、孵化新业态的内容形态。它具备数字化与实体融合、沉浸式交互、规模化迭代等特点,有望推动内容产业在生产力量、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上的全面革新。在短视频行业,依托5G、算力网络等先进技术的支持,中国移动正在不断创新移动融合媒体的新业态,不断强化新质内容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为用户带来更加丰富多彩的视听体验。
中国移动的视频彩铃业务,凭借其对技术的精湛整合、场景的深入融合以及媒介的全面整合,正在引领一场移动融合媒体的新革命。依托先进的5G网络技术,该业务实现了通话前后及通话过程中的全场景覆盖,确保了视频彩铃的高频触达和大规模网络效应,极大地提升了用户的体验,并塑造了一种全新的移动融合媒体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技术创新:以2024年初哈尔滨旅游热潮为例,中国移动运用大数据技术,为用户提供精准的官方旅游推荐和提醒服务。2.场景融合:在场景整合方面,视频彩铃业务在通话前、通话中和通话后都提供了相应的服务。通话前,通过主叫视频彩铃推送哈尔滨的文化旅游内容;通话中,用户可以在通话时观看文化旅游视频;通话后,通过挂机短信和5G消息为用户提供景区优惠等信息,实现了无缝衔接的用户体验。3.媒介整合:中国移动智能选择音频、视频、图像、文本等多种媒介,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推送服务,满足了不同用户的需求。针对短视频领域的专业创作者和机构,平台启动了“移星”和“移山”两大内容计划,围绕体育、音乐、本地资讯、明星及IP四大内容主题,通过补贴、分账和流量支持,与合作伙伴共同构建了一个用户喜爱、创作者满意的内容生态。此外,平台还布局了视彩号、订阅号、视宣号、内容宣发等四大营销产品矩阵,这一政策吸引了包括华策、太合、讯飞、中国旅游景区协会等各行各业的合作伙伴,共同开拓短视频媒体的新领域。这一系列的举措不仅推动了短视频行业的发展,也为用户和创作者带来了更多价值。
中国移动咪咕通过创新的连接服务,不仅打造了丰富的场景来创造商机,还通过精准宣发实现了有效的用户触达,推动了中国的故事和声音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传播。咪咕在渠道创新、平台升级和技术革新方面的不懈探索,为视听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灵感⑤。据悉,中国移动咪咕在视频彩铃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主导了ITU国际标准和CCSA行业标准立项,拥有行业内超过三分之二的视频彩铃专利,实现了对行业标准和产业发展的双重引领。这些标准的制定和专利的积累,为咪咕在视频彩铃领域树立了坚实的行业地位。利用这些国际标准和专利技术,咪咕将AI技术与传统通信技术相结合,为用户提供了AI生成内容(AIGC)、数字化智能人物、裸眼3D等全新的内容体验和互动方式。这些创新技术的应用,不仅丰富了用户的选择,也开启了通信行业与AI技术融合的新篇章,为用户带来了更加智能、个性化和沉浸式的体验。咪咕的这些成就,无疑为整个视听产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和可能。
(三)短视频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推动作用
微短剧作为一种新兴的短视频形态,其快速的发展、广泛的受众基础和巨大的市场潜力,使其成为了行业内的焦点。在2023年,微短剧的备案数量激增,月平均备案接近300部,全年备案总量达到了惊人的4502部,这一数字清晰地表明了微短剧正在进入一个内容创新的关键时期。同年4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首次公布了全国重点网络微短剧的拍摄备案名单,这一行动标志着网络微短剧的内容管理已经上升到了与电视剧、网络剧同等重要的水平。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3年,以微短剧为代表的网络视频内容呈现出“量增质升”的趋势,备案量分别同比增长了9%和28%。网络视频平台纷纷推出扶持计划,鼓励制作高质量的微短剧,这一趋势得到了艾瑞咨询数据的支持,数据显示,2023年微短剧的市场规模已接近电影市场的70%,预计未来三年内,市场规模有望达到千亿元人民币。然而,这种规模效应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包括跟风现象、竞争失序、追逐流量、内容同质化以及低俗、庸俗、媚俗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行业内外都在强调价值引领和精品创作的重要性。监管部门加大了管理力度,推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广播影视机构也纷纷加入,致力于创作优质的微短剧内容。一些领先的公司开始探索垂直细分的全新市场领域。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积极投身于文化遗产的传承与推广,以河姆渡文化为灵感源泉,推出了一系列多媒介产品。这些产品包括4集微短剧《河姆渡的骨哨声》、广播剧《情系河姆渡》,以及一系列文创短视频和三维菁彩声音频,有效地让远古文化IP在现代焕发出新的活力。掌阅短剧则专注于其业务发展期的内容品质提升,追求内容的精品化、分发的多元化以及平台的正规化。它拒绝题材的套路化,坚持高标准的生产制作,减少对单一获客来源的依赖,以此提升业务的稳定性。同时,掌阅短剧积极响应政策,推动行业的公开透明,共同构建一个长期发展的生态。为了进一步推动微短剧产业的价值引领和正向发展,中国广联会微视频短片委员会联合业界精英和学界专家,成立了“精品微短剧创作指导组”。该组织还启动了“金帧计划”,旨在支持微短剧高端人才的孵化和精品项目的扶持。此外,快手、抖音等平台也在不断升级自身的短剧项目,如快手的星芒短剧、抖音的辰星计划等。抖音还与新华社、央视频以及地方20家媒体机构携手,达成了“精品微短剧合作计划”。在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平台和机构的共同努力和创新举措下,微短剧产业正在逐步进入一个精耕细作、提质增效的新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对内容质量的更高要求,对产业生态的更加完善,以及对文化遗产传承的更加重视,共同推动微短剧产业向着更加成熟和繁荣的方向发展。
二、 短视频创新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著作权侵权与内容盗用的现状
网络短视频以其简短而内容丰富的特点,帮助人们有效利用碎片化时间,因此受到广泛欢迎。然而,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网络短视频面临着严重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如果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将直接影响其原创内容的生产与供给,从而对网络短视频行业的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对当前常见的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梳理与分析,可以发现主要包括“搬运复制”、“拆解加工”、“画面搬运”和“二次创作”四种类型。“搬运复制”指的是未经原创者许可,直接将其短视频搬运到自己账号进行传播,这种行为因缺乏技术含量而在当前短视频行业中已大幅减少;“拆解加工”则是指行为人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将电影、电视剧及MV等短视频拆分,配以自己的解说等内容加以加工后进行传播;“画面搬运”是指在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创作品以分屏形式置于自己制作的短视频中;而“二次创作”是最为常见的侵权类型,侵权者在此类短视频中,未经原创许可,对原创视频进行部分剪辑,或通过更换角色等方式抄袭原创创意,最终将其转化为自己的视频。
目前,针对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保护主要依赖于创作主体、平台和法律部门等多个方面。当原创用户在有意或无意中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未经授权传播、剽窃或利用时,通常会选择通过私信等方式联系侵权者,要求其删除侵权视频并进行道歉或赔偿⑥。如果未能如愿,用户可能会选择曝光事件,并通过网络舆论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房琪”诉“李晓萱”案。然而,普通用户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保存相关证据,并将其提交给平台或相关部门处理,然后静候结果。短视频平台负有监管短视频内容的责任,对于主动发现的侵权内容或用户举报的短视频,平台可以根据“红旗原则”采取“通知-删除”的措施。近年来,鉴于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国家著作权局等行政部门已采取多项严厉打击行动,如专项治理,以强化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同时,司法机关也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各类侵权行为进行认定与惩处。
(二)短视频内容审核与著作权权保护的矛盾
从现行法律体系来看,针对新兴的短视频领域,法律规制逐渐显露出滞后性。目前,著作权法律体系在评估网络短视频的独创性标准以及“通知-删除”机制的适用性方面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然规定了有效通知的构成要件,但对于通知程序和形式要件的缺陷是否应当获得保护,尚未提供明确的指引。
在目前的行政管理监督框架下,监管机构依照《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短视频内容实施了重点审查。然而,在此过程中,创作者的身份确认和著作权的维护往往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同时,现行的著作权登记流程涉及多个部门,导致周期冗长,与短视频的高互动性和快速传播特性不相匹配。这种时间差可能导致在著作权确权过程中出现空白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侵犯他人权益的机会。在司法层面上,短视频案件的证据搜集和权利人维权遭遇重重困难。证据的获取不仅依赖于原创者的举报,还高度依赖于短视频平台的技术监控能力。遗憾的是,现有的监控技术,如关键词或视频片段的监测,其准确率并不高,难以有效捕捉侵权行为。原创者一旦发现侵权,通常只能通过截屏或下载视频来搜集证据。但这些证据在司法审查中需要与当事人建立直接关联。如果侵权者删除了视频,这些证据的来源就无法追溯,导致电子证据的核实变得复杂,增加了侵权行为认定的难度。即便原创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侵权者,司法赔偿的计算也往往基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者的非法获利或法定赔偿标准。但由于侵权视频可能涉及大量原创作品,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准确评估,这使得赔偿金额的确定变得复杂。法定赔偿标准有时无法完全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导致维权成本过高,许多权利人因此放弃了维权行动。
(三)短视频创作者生态的挑战与生存困境
在短视频领域,我们正遭遇两大挑战:原创者的维权意识有待加强,以及侵权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亟需提升。在这场内容创作的盛宴中,原创者的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许多短视频原创者而言,他们在面对侵权时往往反应不够迅速,未能及时采取行动,导致错过了维护权益的最佳时机。此外,由于对维权成本的顾虑,以及对复杂法律程序的担忧,一些原创者选择忍气吞声,放弃追究侵权责任。这种退缩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行为的蔓延。即便他们尝试维权,也常常局限于在网络上进行宣传和论战,而非通过法律途径来真正捍卫自己的权益。这种做法不仅无法为原创者提供充分的保护,还可能使观众对原创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疑问。同时,侵权者本身也存在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缺失。自媒体平台的低门槛使得任何人都能轻松成为内容创作者,但这也意味着一些创作者对著作权法的认知存在不足,甚至完全忽视了著作权的重要性。他们可能出于好奇、娱乐或其他个人目的,未经授权便将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这些侵权者可能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他们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采取多方面的措施。这包括提升原创者的法律意识,加强他们的维权能力;加大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力度,严格处罚侵权行为;以及提高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和媒介素养。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可以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健康、可持续的短视频创作生态,确保每位创作者的辛勤付出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在《民法典》指导下,短视频平台面对侵权问题的处理责任得到了具体化,即一旦接到侵权通知,平台需立即删除相关视频。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平台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自我保护机制:及时响应并删除侵权内容后,平台便可以免除相应的侵权责任。然而,对于网络短视频创作者来说,发现并证明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并非易事。他们往往需要平台的监管力量来协助搜集证据和解决问题。尽管如此,短视频平台普遍实行的“避风港”原则,要求举报者提供确凿的侵权证据,并待相关部门通知后才进行处理。这一做法可能导致一个后果:如果原创者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平台将不会主动介入著作权纠纷。这样的现状可能会让一些侵权者因为证据不充分而免于追责,继续在互联网上肆无忌惮。此外,考虑到短视频的传播速度极快,一个作品可能在一夜之间从无人问津变得家喻户晓。在这种快速传播的背景下,即使平台迅速介入,侵权视频也可能在平台采取行动前已经造成了不可逆的影响,给原创者带来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同时,由于各大短视频平台之间信息不互通,且缺乏有效的联合协作监管机制,平台管理者往往只能在接到侵权通知后才能对侵权视频进行处理,这限制了他们在预防侵权行为、减少原创者损失方面的能力。鉴于此,加强短视频平台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构建一个更加严密和高效的版权保护体系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整个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三、赋能新质生产力的短视频创新发展路径
(一)赋能新质生产力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意义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崛起无疑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同时也对文化产品的精神内核提出了新的挑战⑦。面对这一挑战,国家必须结合技术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相应的政策保障措施,并在媒介现实、伦理边界以及立法机制等多个层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严格监管⑧。国家网信办与多个部门的协作下,已经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为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了规范的蓝本和监管框架。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也出台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工智能使用规范(试行)》,对AI生成内容(AIGC)的规范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了创作应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推动智能技术向善发展,并引导人工智能应用朝着主流价值导向发展。这些措施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新技术的支持与鼓励,也显示出对AI生成内容的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尽管作为我国首部适用于媒体人工智能的试行标准,它在操作层面可能还不够全面和完备,但视听行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人工智能伦理指南和行业准则。在智能传播的时代背景下,建立和完善行业审查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建议考虑AI作品的保护范围,以及是否应将AI视为著作权的主体。针对AIGC技术广泛应用可能带来的侵权风险,该组织建议在尊重版权保护的基础上,探索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和立法措施。同时,区块链、算法、云计算等新兴技术为视听行业版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机遇。这些技术能够通过其独特的属性和智能化操作手段,快速认证、鉴别和反馈侵权行为。研究者们从多个角度提出了区块链技术适用于版权保护的现实路径,包括区块链适应现有版权法律制度的方式、版权法的法律回应、智能合约的设计,以及嵌入式监管在区块链版权管理系统中的应用。这些研究和实践为视听行业内容生产的审查与监管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有望进一步加强行业的版权保护,确保文化产品的精神内核得到维护,同时促进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著作权保护机制以促进短视频创新
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短视频内容迅速增长,相应地对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保护版权,我们有必要对现行的短视频“通知-删除”规则进行细致的完善,以减少网络短视频平台对“避风港原则”的过度依赖,并规范平台在内容审查和注意义务方面的行为。“避风港原则”起源于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并在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得到体现,它为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了一种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相关内容即可豁免过错责任的机制。尽管这一原则为短视频平台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责任保护,但它并不应该成为平台完全免责的理由。我国引入“避风港原则”的初衷是为了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发展,但同时也需要注意防止平台对其应尽义务的误解。因此,我们需要对“有效通知”的标准进行明确,包括通知的具体内容、程序和时限,以确保版权保护的有效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已经提高了网络服务平台的注意义务,而“微播视界诉百度”案的判决也进一步强调了平台应当积极履行其注意义务,而不应过度依赖“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短视频”的原则。尽管平台可能面临短视频数量庞大和人力资源有限的挑战,但作为监管者,平台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应及时删除侵权视频,通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对于一些明显带有原作品标识的短视频,平台有能力和责任进行预先审查,防止侵权作品的传播。因此,短视频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实施责任分担,并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加强版权过滤,进行有效的预先审查⑨。这样的措施不仅有助于保护版权,也有利于维护网络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秩序。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可以确保短视频平台在促进内容创新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在加强短视频版权保护的进程中,执行“惩罚侵权行为标准与规范”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我们需要通过提升侵权成本,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纠纷审查与赔偿制度,以及各地方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相关条例,我们可以对短视频侵权行为实施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这一做法旨在对侵权者施加足够的经济压力,使其意识到侵权行为的高昂代价。通过对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⑩,不仅能够对受害者进行公正的补偿,还能够向整个社会传递出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价值导向⑪。惩罚性赔偿的设定,应当基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次数、影响范围以及受害者的损失等因素,确保赔偿金额能够达到惩戒和预防的目的。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在短视频行业内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鼓励内容创作者积极创新,同时也能够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这种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对于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保护原创内容的同时,也能够激发更多的创意和活力,推动整个行业的繁荣与进步。
(三)深化跨界合作,促进AI与短视频行业的深度融合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学术研究与产业革命的步伐齐头并进,共同催生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这一技术的崛起,正在逐步改写短视频行业传统的生产模式,带来一场深刻的产业变革。随着技术的日新月异,内容创作领域正面临着巨大的转型压力,必须寻求新的发展路径。为了紧跟科技发展的步伐,媒体机构必须采纳更加前瞻性的策略,坚定地实施“5G+4K/8K+AI”的深度融合战略,将其作为推动行业发展的新动力。这一战略的实施,不仅意味着媒体机构需要与科技公司及科研机构建立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更要求我们推动思想创新、艺术创造与技术革新的深度融合。借助高新技术这一强有力的引擎,媒体机构将能够迅速构建和部署新的生产力,引领行业向以创新为核心的全新战略模式转变。在短视频行业的创新之路上,生成式AI技术的应用已经释放出巨大的潜力。AI虚拟数字人的广泛应用、AI生成的影视作品,以及AI在内容创作中的辅助功能,都显著地展现了AIGC技术的进步与突破。文生视频技术的革新,不仅为行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更在塑造未来内容生产格局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生成式AI技术的深入应用也伴随着新的挑战。AIGC的复制性问题以及AI对大量数据的依赖性,都揭示了当前AI技术存在的不足。因此,推动AI技术的全面创新和技术突破,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综上所述,积极投身于视听媒体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究与应用,加快培育和提升媒体的新质生产力,不仅是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所在。通过不懈的探索和实践活动,我们有望步入一个AI赋能的短视频行业新时代,开启行业发展的新篇章。
尾注:
①参见宋伟:《知识产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23年12月29日;
②转引自《2024年上半年主流媒体网络传播力榜单》,新浪财经头条https://t.cj.sina.com.cn/articles/view/1801597364/6b6231b4019019qai,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8月10日;
③参见张腾之,高郑 :《短视频创新升级赋能融媒新质生产力——第四届中国短视频大会综述》,载《传媒》2024年第8期;
④参见高帆:《“新质生产力”的提出逻辑、多维内涵及时代意义》,载《政治经济学评论》2023年第6期;
⑤参见宋凯:《智媒时代视听行业的变革与反思》,《中国电视》 2024年第2期;
⑥Zhou J, Ke P, Qiu X, et al,“ChatGPT: potential, prospects, and limitations,”Frontiers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Electronic Engineering 25, no.1(2024);
⑦参见林秀芹、郭壬癸:《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的挑战与应对》,载《知识产权》2023年第11期;
⑧参见周国清,唐永亮:《人工智能语境下出版研究综论》,《中国编辑》2024年第3期;
⑨参见王利明:《数据何以确权》,载《法学研究》2023年第4期;
⑩参见曲三强:《论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载《知识产权》2023年第8期;
⑪参见区婉珊:《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飞跃上诉的制度构建》,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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