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叶草刑事法律服务团队王思远、孙森律师代理的一起当事人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案获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一起国家专项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动下的违法犯罪案件,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最终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
三叶草刑事法律服务团队王思远律师和孙森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后,第一时间阅看卷宗材料,并同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通过阅卷后发现,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嫌疑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数量存在一定的可辩空间,承办律师在此基础上主要从案件的定性、退赃情节、认罪认罚、工作情况等角度向检察院提出了法律意见,并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检察机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器材数量问题予以采纳,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组织了听证,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并结合听证员意见以及律师的法律意见,最终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三叶草团队律师将继续秉持“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继续为每一位当事人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
(二)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
(三)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
(五)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
(六)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七)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
(二)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
(三)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
(五)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六)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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