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业绩丨团队王思远、孙森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案获不起诉决定

文摘   2024-12-24 17:55   江苏  


近日,三叶草刑事法律服务团队王思远、孙森律师代理的一起当事人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案获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一起国家专项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动下的违法犯罪案件,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最终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

三叶草刑事法律服务团队王思远律师和孙森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后,第一时间阅看卷宗材料,并同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通过阅卷后发现,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嫌疑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数量存在一定的可辩空间,承办律师在此基础上主要从案件的定性、退赃情节、认罪认罚、工作情况等角度向检察院提出了法律意见,并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检察机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器材数量问题予以采纳,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组织了听证,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并结合听证员意见以及律师的法律意见,最终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三叶草团队律师将继续秉持“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继续为每一位当事人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

(二)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

(三)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

(五)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

(六)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七)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

(二)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

(三)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

(五)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六)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王思远 律师

上海博爱方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

三叶草刑事法律服务团队反舞弊业务负责人

注册反舞弊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侦查学)学士

联系方式:15961234051

从业经历

曾在某市人民检察院任员额检察官、某市纪委、监委任纪检监察员。参与办理山西“1.23”专案、中国证监会贪腐案等多起重大复杂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荣获江苏省检察机关“十佳侦查员”称号,五次获个人三等功。

擅长领域

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辩护、企业反舞弊调查、企业合规制度搭建及刑事风险防控。

经典案例

1.某企业家被控告串通招投标案,在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撤销案件;

2.某知名地产项目施工方被控告诈骗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3.某知名地产公司部门负责人被控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获不起诉决定;

4.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同案犯共4人,技术人员获不起诉决定;

5.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量刑建议6个月(不适用缓刑),最终仅判决单处罚金5000元;

6.某证劵公司高管被控职务侵占500余万元案,最终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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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森 律师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三叶草刑事法律服务团队执业律师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常州市企业合规普法讲师团数据合规讲师

常州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常州大学合规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经济法学硕士

高级企业合规师

联系方式:18052735657

擅长领域

证券类犯罪辩护、上市公司证券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互联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金融证券诉讼

经典案例

1.常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案,获不起诉决定;

2.外籍G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获不起诉决定;

3.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获缓刑结果;

4.孙某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案,经有效辩护及积极沟通,获不起诉决定;

5.刘某涉嫌帮信罪案,经有效辩护获缓刑结果;

6.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侦查阶段成功取保,终获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7.代理某诈骗案被害人提出刑事控告,追回部分损失。

所获荣誉

1.《资本市场投服中心吹哨人制度的建构研究》,载于《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论文集》(三等奖);

2.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标准化发展的法律结构与制度建设》,载于《江苏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2022年学术年会论文集》(三等奖);

3.《“双碳”背景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机制研究》,载于《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论文集》(三等奖);

4.《环境犯罪事实证明中“综合认定法”的研究》,载于《江苏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论文集》(三等奖);

5.《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犯罪主体的司法认定标准研究——基于59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载于《江苏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金融检察研讨会论文集》(三等奖);

6.《“未来法治”植根何处:科技革命下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探究》,载于《江苏省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论文集》(二等奖)。

研究成果

1.《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规制路径——基于49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载于《金融理论与实践》2022 年第1期;

2.论资本市场投服中心吹哨人制度的建构》,载于《江苏理工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

3.《数字政府视域下政务数据开放的法治化路径研究》,载于《常州工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

4.《欧盟中数据可携权的本土化建构研究》,载于《经营与管理》2022年第4期;

5.《“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探究》,载于《法学教育评论》(第5辑);

6.证券纠纷涉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证券虚假陈述为视角》,载于《江苏理工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

7.《新能源企业合规建设问题研究——以常州市新能源企业为例》,载于《常州法学》2023年第4期;

8.《医疗反腐再深入,合规之路在何处》,载于《常州律师》2023年10月期。

9.《资本市场投服中心吹哨人制度的建构研究》,载于《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论文集》2023年12月;

10.《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标准化发展的法律解构与制度建设》,载于《江苏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2022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22年11月;

11.《“双碳”背景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机制研究》,载于《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论文集》2023年11月;

12.《环境犯罪事实证明中“综合认定法”的研究》,载于《江苏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论文集》2023年11月;

1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犯罪主体的司法认定标准研究——基于59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载于《江苏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金融检察研讨会论文集》2023年10月;

14.《“未来法治”植根何处:科技革命下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探究》,载于《江苏省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论文集》2023年10月;

1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青年项目:《系统性金融风险治理的公私合作法律机制研究》;

16.江苏省法学会 青年课题项目:《互联网股权众筹涉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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