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涉案财物公诉职责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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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特别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理,不仅关乎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还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及社会和谐稳定。2021年至2023年,超过一半的犯罪行为以获取财物为主要目的,诸如黑恶势力犯罪、网络犯罪、“两卡”类犯罪,根本动机均在于追求财产性利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统计分析显示,近三年内仅侵犯财产犯罪、两卡类犯罪分别在除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之外的犯罪中占比50.00%、61.70%、67.48%。自2023年6月以来,“两高”先后两次进行工作交流会商,沟通交流共同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等事项。涉案财物的合理处置是高质效办理案件的一个方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涉案财物公诉职责,即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对涉案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及时移送、合理处置及有效监督等职责。
一、涉案财物公诉职责的具体表现
按照刑事诉讼的流程和规律,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责主要体现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公诉、裁判审查四项基本履职范式中。相应地,涉案财物的公诉职责亦应贯穿于这四个环节之中。
(一)在审查起诉中对涉案财物应分析证据、厘清权属、准确定性
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分析及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等,以便于在起诉书中写明与涉案财物相关的法律事实、明确涉案财物的权属及其性质,同时,妥善保管涉案财物,以确保司法处理过程中的公正性与准确性。一方面,适时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权,排除证据中的矛盾,补强证据链条,确保涉案财物相关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有效履行公诉职责,实现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的协调效果。另一方面,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明确涉案财物的权属问题,尤其是涉及案外第三方的财物。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的案件,被告人的财产在不同阶段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甚至出现混同现象;如吕某某袭警案中,公安机关扣押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权属不明,导致无法作出明确的处置决定。
(二)在提起公诉中对涉案财物应写明事实、列举证据、提出建议
在起诉书中对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违法所得、违禁品、用于犯罪的工具、涉案物品的权属等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认定并详细陈述,包括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具体交易和使用情况等,同时,列举相关证据,随案移送相应的实物或影像资料。在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对于涉案财物的没收、追缴等处理措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或合理辩解,检察机关在考量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最后,根据涉案财物的权属特性,在起诉书或量刑建议书中明确载明对涉案财物的追缴、没收、变卖等处理建议。例如,在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公诉机关提出追缴其违法所得193149.96元,并对案件中扣押的两台GOIP设备予以没收的建议。
(三)在出庭公诉中应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发表公诉意见
在出庭公诉过程中,针对涉案财物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公诉意见,旨在确保法庭全面掌握案情,准确评估涉案财物的相关状况,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规律的具体展现。在法庭调查及举证质证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证明涉案财物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确证涉案财物的权属与来源清晰,出示银行交易记录、购买凭证、涉案人员的财物清单等证据,以证实涉案财物的存在状况,并向法庭提出涉案财物处理的公诉意见或建议。例如,在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公诉机关建议没收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并将扣押的1个电瓶发还失主。
(四)在裁判审查中对涉案财物的不当处置应及时抗诉
在司法裁判的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有责任对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处理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其中包括对涉案财物如作案工具、非法所得、违禁品等的处理情况进行审视。若发现涉案财物处理存在遗漏或不当,检察机关适时提出抗诉,明确指出不当处理的具体事实及其法律依据,以纠正错误的裁判事项,确保涉案财物的处理能够得到公正且合理的处置。
二、涉案财物公诉职责被弱化的表现及原因
(一)涉案财物公诉职责被弱化的表现
《刑法》第64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涉案财物范畴包括违法所得、违禁品、犯罪所用物品及其孳息等。针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以及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相关法规明确了返还、追缴、责令退赔、没收等处理措施。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2021年至2023年我国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刑事判决数据显示,当前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司法处置比例普遍偏低,同时,也说明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公诉职责存在弱化现象。
1.涉案财物的实体性处置占比小。对涉案财物的实体处理涉及“违法所得”“非法所得”“没收”“返还”等关键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统计分析显示,涉及这些关键词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所占比例分别为:6.79%、11.13%、13.14%;与涉案财物紧密相关的侵犯财产犯罪的比例分别为22.58%、20.01%、19.59%。涉及“违法所得”“非法所得”“没收”“返还”的二审判决书比例分别为15.11%、16.75%、22.91%;与涉案财物紧密相关的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比例分别为25.28%、24.40%、26.49%。上述数据间接反映出,在涉案财物处置方面,一审、二审法院的处理比例较低,与侵财类犯罪的比例存在差距,检察机关在履行涉案财物公诉职责时,对涉案财物处理重视不足,相比对人之诉有所弱化。
2.涉案财物的程序性处置占比小。在涉案财物的程序性处理中,关键词“扣押”“冻结”可反映涉案财物的查获及强制措施情况。裁判文书网统计显示,2021年至2023年间,涉及“扣押”“冻结”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比例分别为1.27%、1.46%、1.68%;二审刑事判决书比例分别为2.95%、3.11%、2.93%,各年度比例保持相对稳定,但所占比例较低。该数据表明,司法机关在涉案财物的程序性司法处理上力度不足,对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检察机关对关于涉案财物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被包含于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责之内,需加强对涉案财物程序性处置的监督。
(二)涉案财物公诉职责弱化的原因
1.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的价值位阶之分歧,致使该项公诉职责重心偏离。传统刑事诉讼重对人之诉,轻对物之诉,侧重案件的定罪量刑,轻视涉案财物处置。部分司法人员倾向于认为,涉及个人权益的诉讼具有较高的价值位阶,将人的权益和尊严置于首位,强调司法机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及实现社会正义的职责,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遵循人权法律原则及法治理念,注重审慎和公正的审判过程,而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则相对忽视,认为对物诉讼主要涉及财产交易和物权保护等问题,从属于对人诉讼。尽管对物诉讼的核心是物品而非人,但物品的权益同样属于法律保护的法益范畴,关系到公私财产的安全,亦需依法予以保护。
2.对涉案财物公诉的实体性规范性机制滞后,致使对新型涉案财物公诉职责范围、依据模糊。检察机关对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具有同等重要的公诉职责。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涉案财物往往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不仅涵盖传统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亦包括电子数据、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检察机关在对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履行公诉职责时,需要更为具体的规范性机制作为处置涉案财物的具体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对于涉案财物的没收、追缴、退赔及返还等处理方式已有明确法律依据,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没收、追缴的涉案财物缺乏具体后续处置方式方法。例如,对于没收、追缴的烟酒、食品等实体财物和虚拟货币、游戏币等虚拟财产是否可以变卖、拍卖以及如何变卖、拍卖。
3.对涉案财物公诉的程序性规范可操作性不强,致使该项公诉职责无处着力。准确使用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妥善保管及管理涉案财物,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性与完整性是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公诉职责的重要方面。由于涉案财物数量庞大、种类繁多且复杂,需要专门的保管场地、条件以及档案管理人员,这为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置带来了极大挑战。在现行管理制度下,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收集、保管、审计等环节监督不深入,侧重于审查扣押、冻结等法律文书,忽视涉案财物是否移送、如何保管、现存状态等,对财物性质、使用价值及易发问题的认识不足,而且从刑事立案至判决生效,存在一定的时间周期,现行法律法规对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尚不完善,各地的执行标准也不一致,影响涉案财物公诉职责的全面履行,无法避免部分涉案财物的流失或损毁。
三、强化涉案财物公诉职责的履行
(一)强化司法人员的系统观念
1.更新司法理念,提升专业素养。通过开展业务标兵评选、知识竞赛、优秀法律文书评选、精选案例及典型案例分析等活动,推动检察人员深入学习法律知识及相关学科内容,拓宽知识储备,增强对涉案财物权属的跨学科理解,从理论高度深刻认识涉案财物公诉职责及其作用,形成系统的司法观念。
2.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利用捕诉一体化机制优势,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对侦查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实施提前介入;对涉案财物性质、权属、来源等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取证,达到涉案财物权属清晰、性质明确的标准;对难以执行的涉案财物,深入研究可行的变卖变现、陈列展示等处理方式。
3.加强关键证据审查,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通过强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核心职能,在《审查报告》等文书的制作过程中,全面分析涉案财物的来源、性质及权属相关的证据,在《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中详细载明具体处置方式,从而实现涉案财物的合法、规范、科学处理。
(二)健全涉案财物相关规范机制,确保依法履行涉案财物公诉职责
2015年3月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是检察机关履行涉案财物公诉职责的依据之一,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捕诉一体司法实践,对涉案财物的管理、移送、处置进一步细化,健全涉案财物规范机制。
1.构建涉案财物统一管理体系。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检察机关联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设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配置专职管理人员,确保财物管理的完整性、准确性、透明性,突破高价值涉案财物管理、处置的障碍。例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财物维护等。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涉案财物集中管理、统一移送和处置机制及实施细则。
2.完善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监督机制。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初步审查作用,对未调取涉案财物的来源、类型、数量和价值等证据进行纠正与监督整改。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查涉案财物的权属、性质、数量等判决事项,对法院应判决而未判决的事项进行纠正,并在必要时提起抗诉。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监督审判机关对涉案财物的执行情况,确保判决事项得到有效执行。以此确保涉案财物得到合理地处置,促进案件的侦办和审判的公正透明。
(三)依托数字平台,完善智慧化的涉案财物司法流转程序
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公诉职责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当前社会步入大数据时代,涉案财物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被设置为刑事案件的关联模块,可在此基础上构建数字化涉案财物公诉系统,进一步完善智慧化的涉案财物司法流转程序,提供涉案财物强制措施、保管、移送、处置等流程方面的具体操作步骤、方法。首先,在现有应用系统的基础上,搭建数字化平台,确保涉案财物的数量、特征、属性、状态等基础信息能够随案件进程同步移送。将涉案财物处置意见设定为刑事案件程序转换的必要条件,促使案件承办人员全面履行对涉案财物的公诉职责,加强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监管。其次,采用双向比对方法,规范数字化归档流程。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一物一码对涉案财物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创建涉案财物数字模型,实时比对涉案财物档案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确保对涉案财物的精确控制与高效处理。最后,通过横向联动机制,智慧化数字平台借助涉案财物管理模型,检察机关集中共享涉案财物的强制措施、管理、移送、处置信息,实时获取涉案财物的基础信息、流转状况,实现精确、实时监督,保障涉案财物司法程序流转的公开透明。
转自:“中国检查官”公众号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4年10月(司法实务版)
作者:
王 猛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
杨振东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乔玉萍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三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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