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首例侵犯经营性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陈某某等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某原系被害单位Z公司销售员。
陈某某通过其在Z公司任职销售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偷拍转发、掌握转告等方式,将Z公司配件产品投标内容、标底价格和询价价格等信息自行私自使用,透露给自己实际控制的X公司和H公司,后通过价格上极小优势获得Z公司部分客户的大量业务,陈某某还从Z公司电脑系统复制客户详细信息、主机和配件价格、需求、型号和参数等大量内部经营信息私自保存,从2015年至2020年离职,陈某某将上述Z公司内部经营信息通过标有Z公司字样的移动硬盘拷贝至自己控制的上述公司电脑上使用,同时陈某某任职期间还私自将Z公司纸质的销售合同、业务联系单等客户信息资料、配件型号参数及投标价格等经营信息、技术图纸等生产用资料携带至自己控制的公司办公室和车间内使用,从而长期获得Z公司部分客户的大量配件业务。
2021年11月2日,上海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Z公司主张的相关客户及其主机或配件采购需求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陈某某通过偷拍转发等不正当方式透露使用Z公司针对客户的配件投标内容和价格、询价内容和价格、配件备案参数和价格等内部经营信息是社会和行业公认的明显违反了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行为。
审计报告显示,陈某某等人共计获利138.670891万元。
二、律师代理意见
被害单位主张的客户信息和招投标信息等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问题,是诉讼过程中重点争议的问题。
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市场经营主体运营过程中的招投标材料、客户联络信息、客户需求及既往交易和交易习惯、企业报价依据、报价策略及区间等数据在市场竞争中能提升经营主体的竞争实力,给经营主体赢得更多交易机会,进而实现丰厚经济利益,属于受社会普遍认可的重要资源。Z公司在经营中通过长期积累形成的客户信息、技术数据、交易习惯、报价区间判断等经营信息具有明显的商业价值。
该资源不应与他人分享也是社会普遍知晓的公知事实。企业在招投标中的竞争性报价信息,是企业能否在同等条件下获得招标或询价方关注并签约的重要因素,在招投标结束前,知晓信息人员不应向竞争对手或无关人员披露更属于社会普遍公知的基本行为规范。
Z公司与包括销售人员在内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指定具体的保密工作经办人,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意愿明显,保密措施具体、恰当。经鉴定,更可以确定案涉Z公司的经营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综上,Z公司主张的涉案经营性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三、法院审理结果
2023年2月23日,陈某等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同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工业机械及机械配件(矿山机械设备、水泥机械设备类)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案例点评
该案系常州办理的首起侵犯经营性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过去,常州司法机关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基本上是侵犯企业专利技术方面的,该案是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但实际上企业经营信息被侵犯的情况并不少。相比于专利技术类侵犯商业秘密案,经营信息类侵犯商业秘密案更难于取证和界定。到底哪些是企业的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企业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经营信息,保密措施是否恰当和充分,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之后如何维权。很多企业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被侵害后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失去维权的机会;或者因保密措施的失当而功亏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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