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大卫 D. 弗里德曼(David D. Friedman)
芝加哥大学物理学博士,著名经济学家、法学教授、科幻小说家,美国圣塔克拉拉大学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之子。著有《弗里德曼的生活经济学》《经济系与法律的对话》《价格理论》等。
翻 译:左子杭、程琭
来 源: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勿食我黍」,原文节选自《价格理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9月
公共选择理论仅仅是把经济学应用在了一个具有特殊产权的市场。正如对普通市场的经济学分析那样,我们假定个体理性地追求各自的目标。同那类分析一样,我们可以先做一些简化假设,然后再去掉它们,例如完全信息或零交易成本。然而,公共市场上的产权与私人市场上的有所不同。它们包括个人投票选举代表的权利,代表制定法律的权利,政府官员执行法律的权利,以及法官解读法律的权利,等等。
如果我们将公司视为试图最大化其利润的假想个体,那么常规经济学就会大大简化。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将通用汽车(GM)从数十万个个体转化为一个整体。这种简化存在一定的代价,因为它忽略了公司内部经理、员工以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但至今似乎还没有其他的简化方法同样奏效。因此,经济学家继续分析由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公司组成的经济体——除非当下的问题取决于公司内部的相互作用,例如公司理论中的问题就是。
区分不同公共选择理论的一种方式,就是在政治市场中什么被视为公司的等价物,以及在相应的假设中,要被最大化的是什么。当前,我将把“当选的政客”看作政治市场上的“企业家”,并把讨论局限于立法市场。这只是几种简化政治市场的可能性之一,另外两种将在之后的部分讨论,但它也提供了一种概述公共选择理论的简便方法。
立法市场
个体认为,他们将从各种法律中受益或受损。为支持某些法律、反对其他法律,他们向政客提供“报酬”。“报酬”的形式可以是承诺为其投票,也可以是用现金资助其未来的选举活动,或是对政客收入的(隐形)“贡献”。政客在寻求其长期收入与非金钱收益总和的最大化,这种非金钱收益之一可能是其所在国家的福利。该最大化问题的约束条件是,若政客能持续当选,他所能“售卖”的只有立法(legislation)。
它有效率吗?为了解我们是否可以预期这个市场的结果是有效率的,让我们考虑一个简单案例。某位立法者提出了一项法案,该法案无效率地将收入从一个利益群体转移到了另一个;它给 1000 人中的每人施加了 10 美元的成本(总成本为 1 万美元),又向其中的 10 人每人发放了 500 美元的福利(总福利为 5000 美元)。关于这项法律,会有怎样的支持与反对呢?
对受损者来说,总成本为 1 万美元,但由于公共品的问题,他们愿意为资助政客以反对这项法律的最高金额远低于这个数字。某人捐助竞选资金以否决该法案,就等同于在为这个千人群体中的所有人提供公共品。第十八章用于说明公共品产出不足的论点也适用于此。受众规模越大,所能筹集到的用于购买该物品价值的比例就越低。
给受益者提供的福利也是一种公共品,但其受众规模更小,是 10 个人而不是1000 个人。一个更小的受众群体更易于组织,也许是通过条件性合同(“当且仅当你这样做时,我才会作出贡献”)的方式,来资助一项公共品。尽管小群体的收益小于大群体的成本,但小群体能够提供给政客以支持该法案的金额将超过大群体用以反对它的相应金额。
该效应还被第二种因素——信息成本强化了。关于立法效果的信息,只有付出一定的时间和金钱代价才可以获取。对于某个怀疑该法案可能会对他造成 10 美元损失的人来说,除非成本非常低,否则这些信息不值得获取,因为其可能的损失小,且他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对该法案通过概率的影响也不大。利益分散(dispersed interest)的成员理性地做出了比利益集中( concentrated interest)的成员获取更少信息的选择。
如果我们暂且搁置这个特例,转而考虑美国总统的选举,相应的论证会变得更加清晰。假设一个候选人以 500 万票数获胜、另一个候选人以 500 万票数获胜或两者间的任意票数分配,概率都相同。因此,选举达成平局,即再多一张选票就可以扭转局面的情形,其概率为一千万分之一。所以对于一个知晓谁是正确候选人的个体来说,据此投票而不是随机投票(或根本不投票),他的回报是让正确候选人获胜的概率增加千万分之一。除非选出正确的候选人对该选民来说价值非凡,否则为了使该结果的概率增加一千万分之一,他不值得付出这么多。这是一个理性无知( rational ignorance)的例子。如果信息的成本大于其价值,选择无知就是理性的。
现在让我们回到使 1000 个人每人损失 10 美元,而使 10 个人每人获益 500 美元的拟议法案。我们发现,小群体的利益在政治市场上的权重比大群体的更大。之所以如此,不仅因为小群体更容易克服筹集资金以支持立法的公共品问题;还因为小群体中的个体人均收益大,有更多的激励去承担必要的信息成本,来确定符合他们利益的政治行动是什么。
集中意味着什么?至今我只讨论了群体的一个特征——它的规模。一个群体筹备公共品资金的难易程度的一系列特征,可以用“集中” ( concentrated) 和“分散”(dispersed)这两个术语来有效概括,群体人数只是众多特征之一。
例如,考虑对汽车征收的关税。它使数十万人受益——汽车公司的股东、汽车工人、底特律的产权所有人,等等。但通用、福特、克莱斯勒和美国汽车工人联合会(UAW)这些现有组织都在服务于这一大群体中的大部分利益。出于许多目的,我们可以把所有股东和大多数工人看作四个个体,一个小到可以有效组织的群体。汽车关税的受益者是一个比其影响人数构成的群体集中得多的利益群体。这或许解释了这种关税存在的原因,尽管它们给汽车消费者和美国出口商品的生产者这两个分散的利益群体施加的成本大于给汽车生产者的收益。
公共品问题导致普通私人市场无效率的原因在于,对于能使某群体获益的一种公共品,该群体可以筹集到的用来“购买”它的金额,低于此种公共品带给该群体的总价值,因此,某些价值超过生产成本的公共品没有被生产出来。而这又导致了公共市场无效率,因为出于公共品的问题,成本和收益在市场上只得到部分体现。就像通常会发生的那样,如果拟议法案的潜在获益者和受损者以其收益和损失的不同比例筹措资金来支持或反对该法案,那么造成净成本的法律可能会被通过,而带来净收益的法律则可能不被通过。
预测。基于个体和利益群体为立法争相“出价”的简单模型,我们可以做出哪些预测?一个预测是,立法往往是以利益分散的群体为代价,使利益集中的群体受益。在这里,“集中”和“分散”描述了一系列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利益群体成员从立法获得的收益,有多大一部分可以由该群体筹集到,以支援立法。
第二个预测是,虽然该系统可能时常产生缺乏效率的结果,但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效率较高的结果会比效率较低的更受青睐。例如,考虑以下情形,某位政客需要在几种以某一利益分散的群体为代价,来资助某一利益集中的群体的方案中作出选择。其中一个方案会给受益者带来 100 万美元,让受害者损失 1000 万美元;另一个方案会给受益者带来 100 万美元,让受害者损失 500 万美元。在第二种方案中,那些反对该法案的人损失得更少,所以政客更倾向于第二种方案。他选择了间接成本为 80% 的(金钱)转移(每1美元成本对应0.20 美元回报),而不是间接成本为90% 的那个。
如果两个方案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相同,但一个能给受益者带来100万美元的收益,另一个能带来 200 万美元的收益,上述论证也同样适用。收益越大,政客能从受益人那里(以某种形式)得到的报酬就越大。
到目前为止,我们有了两种预测。转移从分散的利益群体分配到了集中的利益群体,并且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转移总是尽可能地有效率。那么,为什么我们会观察到像关税这样的无效率转移呢?为什么政客们很少选择单纯对拟议的受害者征税,然后将收款转移给拟议的受益人?这样可以使转移成本——征税和支付收益的行政成本以及相关的额外负担降低到不可避免的最低程度。
一个回答是,我们的模型中隐含着第三种预测。如果一种转移使受害者弄清真实情况的信息成本尽可能高,同时使受益者的相应成本尽可能低,那么政客就会倾向于它。如果该(信息)成本对受害者和受益者来说是相同的,那么高信息成本的转移将比低信息成本的更受青睐。
前半句话是显而易见的;后半句话,即对高信息成本的偏好,是由于受益者比受害者更加集中,一个更加集中的利益群体更容易克服与信息成本相关的问题。所以,如果信息成本很高,受益者很可能仍然会支付——并支持立法,而受损者无法支付这些费用,因而无法反对立法。
对高信息成本的偏好有助于解释无效率的转移。给定选择的机会,对旨在以他人为代价而使某些人受益的法案,其倡导者宁愿把它伪装成别的东西。一个对消费者征税并将钱转移给通用汽车、福特、克莱斯勒、UAW 的法案,比起与它本质相同的汽车关税,可能会遭受到更多的反对,因为汽车关税可以被(且正被)作为一种保护美国人就业免受日本人影响的措施。
我们现在有了对政治市场结果的三种预测:市场更喜欢集中的利益群体、倾向于更有效率的而非更无效率的转移,以及更偏好伪装成其他东西的转移方式。那么这些如何与我们观察到的情况相吻合呢?
现实世界中的关税。观察到的一个现象是,关税往往不是用于幼稚产业,而是用于夕阳产业。在某种程度上,这是我们对集中与分散利益的讨论所预料到的。美国的钢铁产业是一个强大的利益集中群体;而尚未形成、但可以由适当的关税创造出来的潜在幼稚产业却不是。因此,得到保护的是夕阳产业。
这解释了为什么幼稚产业没有得到关税保护,但没有解释哪些产业得到了保护。如果关税倾向于保护衰退型产业,一个令人满意的理论应该解释其原因。对于沉没成本的讨论,结合(在其他情况相同时)“政客偏好能提供尽可能高的收益成本比的转移”这个预测,可以解释这一原因。
假设与国内的增长型、竞争性产业相互竞争的进口品被征收了关税。税前(国内)价格等于平均成本,所以经济利润为零。关税减少了进口品的供应,所以国内价格和行业产出会有所上升。但一旦有足够多的新公司进入该行业,重新建立均衡,平均成本会再次等于价格,经济利润也会变回零——该行业不会得到收益,因此也没有理由酬谢征收关税的政客,调整阶段除外。
如果该行业使用的某些投入的供应是固定的,比如特定类型的土地,那么它们的价值将会被抬高;其所有者可能愿意为土地的部分增值买单,以通过并维持关税。但如果这些投入的供给曲线高度有弹性,或它们的所有权由众多个体支配而没有一人认为值得为关税付出,那么回报关税支持者的,就只有过渡性利润了。
接下来考虑对衰退型产业征收关税的情形。在这样的产业中,有一种重要资源的供应是固定的,即收入程度足以维持其运营、但不足以使其扩大的工厂。这种资源的所有权与其产业的集中程度相当。关税通过提高进口竞品的成本,增加了对国内生产物品的需求,从而增加了工厂的现值。在这种情况下,与增长型产业不同,消费者因价格上涨的大部分损失,由生产者以财富增长的形式而获得。
关税的成本仍然大于收益,但成本被分摊给了许多消费者,而收益则集中于少数生产者。由于衰退型产业获得的收益比增长型产业更大,衰退型产业愿意更加努力地争取关税——他们通常更成功也就不足为奇了。其结果是,关税的模式与被证明为有效率的模式几乎完全相反。
相同的分析解释了为什么对农产品征收关税,在作为农产品净进口国的日本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比在作为农产品净出口国的美国更为普遍。在对农产品征收关税时,相关的固定资源是土地;对国内农作物需求的增加提升了它的价格。同衰退型产业的情况一样,生产者获得了消费者损失的很大部分,尽管不是全部。如果这个占比足够大,且生产者足够集中、组织有序,其结果就可能是征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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