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姆森:关于交易成本经济学问题

财富   2024-11-24 19:24   北京  

作    者:威廉姆森

翻    译:段毅才

来    源: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超越法律」,原文节选自《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所达到的理解,向法学、经济学和组织理论等三个方面提出了深刻而持久的挑战。本研究致力于并试图把这三个方面统一起来。按照这一设想,本书所研究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将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

最初,人们用阶级利益、技术或垄断性权力来说明什么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与此相反,交易成本理论认为,这些制度的主旨和效果在于节省交易成本。一、二十年以前刚刚从法律和经济角度所提出的那些自信的解释,如今已需要修正,因为其中一些解释已被证明是完全错误的。

交易成本经济学这个概念表明,它研究经济组织用的是微观分析方法,其核心就是交易成本,研究构建某种组织时如何节省力量。交易之发生,源于某种产品或服务从一种技术边界向另一种技术边界的转移,由此宣告一个行为阶段结束,另一个行为阶段开始。如果技术边界清晰,就会顺利成交,就像一台运转良好的机器那样。我们看一个机械系统能否正常运转,就要看它各个部分的情况:齿轮是否啮合?机件是否润滑?有无多余的传动装置或耗能过大?经济学上所讲的摩擦就是交易成本:交换双方行为是否和谐?会不会经常因误解、冲突而推迟成交、合作破裂并造成其他问题?谈到成本问题,人们往往只会从技术角度、从稳定的生产(或分配)状态来计算;而交易成本分析方法则不然,它撇开前者,考察在另一种治理结构下,为完成任务需要花费多少计划成本、调整成本和监督成本,再比较这两种成本之高低。

只要是复杂的组织,自然就有多种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对于形式多样、灵敏微妙而又不断演变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来说,就更是如此。我之所以强调交易成本,并不意味着把节省交易成本当作惟一目的;而只想说明,这一概念的重要性一直被忽略或低估了。有理由认为,人们已在努力纠正这种状况。为此,我首推交易成本而不论其他,无非是为了说明这一概念有助于深化我们的认识,并对这一概念独有的种种可证伪的含义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书论述的主要是我十年来所研究的那些交易成本经济学问题,但这些问题及其他有关情况则起源于50年前,特别是1930年代。当时的法学、经济学和组织理论,已经在经济组织的本质问题上取得了令人惊叹的成就,但主要的文献却基本上互不沟通,也未曾料到这三大理论会有统一的一天。交易成本经济学在此后30年中始终抬不起头来,固然是由于它遇到了新古典经济学这个如此强大的对手,但三大理论互不沟通也难辞其咎。
 
1. 1930年代以前的情况
 
1.1 经济学

1930年代以前,对经济组织问题研究做出重大贡献的是弗兰克·奈特的经典著作《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当时他就朴素地预见到珀西·布里奇曼对社会科学家的那个忠告:“要理解人的行为,主要问题在于懂得他们在怎样思考——他们在打什么主意”。奈特早就认识到研究“我们所了解的人的本性”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且特别把与“败德风险”做斗争看作经济组织的一个特定条件。

然而,奈特对人类行为的这种洞察并没有得到重视;相反,人们关注的却是如何从技术上把他提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二者与康芒斯的观点区分开来。造成这一局面的部分原因在于以下事实,即奈特是在讨论保险问题时提到败德风险的,而保险却是一个有着完善的技术定义的概念;这样人们就忽略了败德风险对经济组织的研究所具有的更大的用场。假如奈特不用那种专业词汇,而用“投机”这样一个在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中都更常见、也更引人瞩目的字眼,就有可能避免这种忽略。

另一位对经济组织有着深邃见解,但除了少数制度经济学核心人物外,并不为人所知的经济学家是约翰·R·康芒斯。康芒斯提出的命题是,应当正确地把交易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他对贸易问题所作的深入、细致的分析就表明了这一点。康芒斯还进一步指出,建立经济组织,绝不单纯是为了解决各种技术上的问题——如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其他物理的或技术方面的问题——建立经济组织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协调交易双方的矛盾,以避免实际的或可能发生的各种冲突。因此,人们本应从康氏的论点中得出以下看法,即建立经济组织的目的在于利用专门设计的治理结构增进交易关系的持续性;使签约方不致因孤立无援,只得听任这种关系因签约的重压而破裂。但是相对于解决冲突主要还得靠对簿公堂的那种流行观点,康氏的论点却无能为力。

罗纳德·科斯在其1937年的经典论文中,以制度比较的术语,明白无误地提出了经济组织的问题。当时人们还在普遍把市场当作实现合作的主要手段,科斯则坚信,企业也在执行极其相似的功能,因而可以取代市场。科斯并不认为企业的边界由生产技术决定;相反,他提出,企业和市场不过是经济组织的两种互相替代的手段。交易,无论是在企业内部通过等级制来组织,还是在企业之间通过市场自发地进行,都是一种决策变量。具体采取哪种方式,则要在比较两种交易成本的高低之后决定。

但那个关键的悖论仍没有解决。也就是说,除非能把影响交易成本的各种因素——确定下来,否则还是说明不了为什么某一交易非得以这种方式来组织,而另一交易却必须由那种方式来组织的问题。交易成本这个概念长期缺乏可操作性,根子就在于这个词汇大而无当。如果任何结果都能用交易成本理论来解释,那么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逐渐给交易成本安上了“一个不折不扣的坏名头”。因此,交易成本理论要想继续前进,就不可避免地要等到解决了可操作性问题之后才行。
 
1.2 法律

我引用的法律文献主要是合同法,尽管劳工法对此也有重大帮助。卡尔·卢埃林在1931年对“什么是价格合同”所做的预见性论述尤其有重要帮助。流行的合同法原理只强调法律原则,认为应该更加注重这条文是为什么服务的。而卡尔·卢埃林则一反其逆。他指出:应该少谈形式,多谈实质内容——因为死抠法律条文的做法有时确实很碍事。这样他就提出了“框架合同”的概念。继而,卢埃林对 “坚定原则”和“灵活原则”作了区分,他认为:

“……合法合同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几乎所有的团体组织、为各类个人占组织之间发生的或持续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框架……——这种框架调整起来非常方便,可以说它并没有对任何实际起作用的关系作出硬性规定,而只是对这些不同关系提出一个方向性的大纲;如果人们怀疑它,它就只是一个必要的指南;如果这种合同关系实际上已经终止,它就是一份绝交的哀的美敦书”。

把合同看作一种框架的理念,与康芒斯所赞许的重视过程的分析方法大体上是一致的。这种方法强调的是实际上起作用的那些原则,强调交换的连续性。这样,法律上和经济学上那种信手拈来的假定,即诉诸法律不过是为了使合同得以履行,就直接受到了挑战。卢埃林把合同在法律上的意义限定在这个范围,就为近人研究“私下解决”的著述首开了先河。
 
1.3 组织理论

1930年代问世的还有切斯特·巴纳德的重要研究成果《经理的职能》。尽管研究组织的理论家满脑子都是如何去创造组织的 “原则”——事实证明这往往是闭门造车——但巴纳德关心的却是组织的运转过程问题。他把正式的组织作为研究的重点,但并不排除对非正式组织的研究。巴纳德的组织理论以公司问题为核心,直截了当地提出了默契或个人知识的问题。

因此,尽管巴纳德赞赏社会学家广泛研究风俗习惯、政治结构、社会制度、态度与动机、习性和嗜好以及人类天性等问题的做法,但还是感慨他们没有对正式组织给予应有的重视;他所谓的正式组织是指“人们有意识、有计划、有目的的合作形式”。巴纳德希望更多地强调有目的的理性;而对于物理性、生物性以及社会性等因素对组织的限制作用,他认为注意到也就足够了。这就是说,巴纳德已经预见到后来赫伯特·西蒙的“有限理性”的涵义。

判断合作系统是成功还是失败,要看其能否“有效地适应”以下条件: 

“一个组织能否存在下去,就看它面对各种变化不居的物理的、生物性的、社会物质性的要素和力量的环境,能否不断地进行内部调整,以保持各种复杂角色之间的某种均衡进行这种调整固然应该考虑那些外部条件的性质;但我们最感兴趣的是,这一过程是如何完成的”。

合作能否成功,取决于社会与激励组合这两个因素。因为“(合作带来的)社会利益是有限的……,合作系统的效率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分配的过程”。况且,要研究正式的组织,首先需要确定非正式组织所起的作用——“正式组织的活力及存在条件取决于非正式组织的状况……;没有后者就谈不上前者”。与正式组织所具有的条块分割的弊端相比,非正式组织的优点在于有利于人们进行交往,能加大组织的凝聚力,还具有保护个性完整和个人尊严的作用。

最后,巴纳德写了一段极有先见之明的话,其中明确指出了迈克尔·波兰尼后来(1962年)在个人知识问题上提出的思想: 

“众所周知,搞实际工作的人,必须有实践知识,而不能只夸夸其谈——这就是诀窍。也可称为行为知识。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办事。管理方法比仕何事物更需要这一点。” 

这样,巴纳德就在其对内部组织问题的出色研究中提出了以下论点:(1)组织形式——即正式组织,是至关重要的;(2)非正式组织是有益的,也更有人情味;(3)必须承认理性是有限的;(4)一个组织要有效率,关键是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不断调整自己的决策;(5)重要的是达成默契。这样,尽管巴纳德还不能从制度比较的角度来看问题一例如他就没有想到应该把企业与市场加以比较——但已经明白无误地道出了把企业看作一种治理结构的思想。

由此就出现了以下命题,而且按理说,也应该把这些命题算作1940年对经济组织的共同研究成果之一。这命题是:(1)投机是人类无处不在而又难以把握的本性,因此就需要主动地去研究与此有关的经济组织问题(奈特);(2)组织问题的基本分析单位是交易(康芒斯);(3)研究经济组织的核心目的在于调和交换关系(康芒斯,巴纳德);(4)与之相应的是从法律上对广义的合同进行研究,把组织与合同这二者结合起来研究既能使二者相得益彰,又有助于对经济组织的研究(卢埃林);(5)对内部组织和市场组织的研究,不仅绝非风马牛不相及,反倒可以一并汇入共同的、简明的交易成本理论的框架中(科斯)。   
 
2. 此后30年的情况
 
这30年从一开始就有一个很吉利的兆头,这是指它已经有了进一步发展的坚实基础。不过当时对经济组织的比较制度分析还不算普遍,人们的注意力还在其他方面。

在1940-1970年这30年中,在经济组织的研究领域中出现了一个断层。因为这期间盛行的观点认为,究竟是要企业组织还是要市场组织,要根据其技术特性而定。至于经济行为是通过企业还是通过市场来配置,则被视为不言而喻的问题;企业的特点就在于它只是一个生产函数;市场只负责提供信号;能否达成一项合同要看你有没有拍卖者那样的功夫;至于合同纠纷则根本不予考虑,因为自有法庭来裁决一切。至于借助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来解决难以捉摸的节省成本的问题,在这种正统的框框下根本就不会产生——因为这一框架的确没有这份能力。因此在这段期间,政府对自己所不熟悉的或标新立异的企业行为,往往采取深刻猜嫉甚至有意为难的政策。

1972年,罗纳德·科斯在论产业组织状况的文章中,对他1937年那篇强调交易成本而不是生产成本的论文的遭遇感慨不已:虽然论文的观点被大量引用,却无人将其付诸实施。尽管如此,对那种言必称新古典价格理论的不满情绪毕竟已经形成。弗农·史密斯因此大胆断言,一种新的微观理论即将面世,它“将会并且应该以经济组织和经济制度的功能为研究对象,从而要求我们掌握信息经济学的知识,掌握处理交易技术的更复杂的方法”。

在1940-1970年这一断层时期,尽管主流传统依旧,但确实并非人人都墨守成规。相反,在法学、经济学和组织理论中,反主流的重要观点正在不断涌现,这些观点都有利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确立。
 
2.1 经济学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对主流传统就不是照本宣科。他坚定地认为:“社会经济问题,主要是一个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如何迅速适应环境变化的问题”。他注意到:“即使是无能的经理,要想把过高的工资成本消化掉,以提高获利水平,也并非难事;而且即使不改变原来的技术条件,也能以完全不同的成本进行生产。其实这经验在企业管理中不过是老生常谈而已,但经济学家们的研究却表明,他们不见得同样熟悉这经验”。

哈耶克进而建议:只盯住统计数字,其实无助于研究这种适应系统;重要的是要懂得有关行为癖好的知识——这种知识的特性就在于,它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却不能靠统计数字而得出;它的价值就在于能给适应环境变化而采取的行动提供一个基础。但是,如果所涉及的经济性质太复杂,那人们自然就会理解这些知识的意味,那是想捂也捂不住的。
二次大战以后,市场失灵的教训进一步告诫经济学家,要注意信息的重要性,注意这些信息在经济代理人之间是如何分配的,注意在准确传递信息时会遇到的那些困难。这里特别应该提到的是科斯对社会成本问题的研究;其中不仅用交易成本来说明市场失灵的原因,而且通过对各种经济制度的透彻比较,提出了经济组织的各种问题。这一理论的层层推进和不断精炼,在肯尼思·阿罗的研究中达到了顶峰。阿罗看到:“市场并不是绝对失灵;最好是放宽眼界看问题,那就是在一般情况下,交易成本的存在会阻碍市场;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会使市场根本不能形成。”——阿罗在这里所说的交易成本指的是“经济系统的运行成本”。 

从阿罗对经济组织问题研究所做的一系列重要贡献中,都可以看出他是想从微观角度来解决问题。阿罗像哈耶克一样,也强调必须对均衡经济和非均衡经济作出区分:“传统经济理论强调一点,即价格系统足以充当信息的源泉。这一点对均衡经济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如果面对的是非均衡经济,就要从源头而不是依靠价格或数量来获得信息,而这样做也就必须付出额外的费用”。此后在1963年,阿罗任管理科学院主席并发表的致词中称,企业和市场只是组织经济行为的两种互相替代的手段。他指出,任何一个组织都有自己的边界,一旦越过这个边界,就只剩下以价格为媒介的交易了。但是他也看到,组织内部的经济活动往往与以价格为媒介的交易非常相似。由此他提出了一个两者都适用的理论框架,用这个框架既能解释企业,也能解释市场。他进而认识到,组织内部的等级结构也是一个决策变量。要评价组织内部的效率,就不能不考虑这个变量。从阿罗对待信息经济学的态度中可以看出,他认为信息的矛盾就在于,“信息的基本矛盾”的根源在于投机——“对买者而言,在他获得有关信息以前,他并不知道这些信息的价值;但当他事实上得到这些信息以后,他又没有付出任何成本”。最后,阿罗坚持认为,经济组织的问题只能放在更大的背景中来考虑,有了这种背景,就不妨明确认为交易双方都会诚实行事。由此可知,同样是签订合同,但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其效率却会大不一样;其中原因就在于信任程度不同。
 
2.2 法律与私下解决的演进

法律上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这就要提到哈里·舒尔曼、阿希伯德·考克斯和克莱德·萨莫斯等人对集体谈判合同的特殊属性所作的评价。在决定应该如何贯彻瓦格纳法(Wagner Act)时,有必要评判一下私下解决到底比法庭裁决好在哪里。舒尔曼强调说,这项法律只能理解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框架”,经营者和劳动者会按照这个框架具体达成某种私下解决。如果通过法庭来解决各类纠纷,就得经过上诉与仲裁,而受法庭鼓励的做法却不一定有利于保持合作关系。考克斯也认为,应该把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看成某种治理手段;而按照普通法的精神,它也是一种交换手段:“对非常时期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来说,通过集体协议可以处理好大批人群之间的复杂的多边关系”。对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事件,也可以在合同中写上一些概括的、可变通的条款,以便给交易双方提供一种专门的裁决机制。“在组建一个工商业组织时,谁都无法把将来的所有细节都事先写得清楚;即使是经营者和劳动者双方已达成一致的问题,到时候也得商量着办”。

卢埃林早就注意到了技术过失和有意破坏之间的区别;萨莫斯进而发挥了这一观点,他把法律纠纷问题分成两类,一类需要严格照搬合同文字来解决(简称“依法办事”,black letter law);另一类可根据具体环境来灵活解释。“法律的抽象原则集中体现在重申条款(restatement)之中,也就是用悬而未决的交易来解释依法办事的各项原则;由此创造出一种幻觉,似乎无须考虑具体环境就可以直接援引合同中的原则,因此这一条一般来说也适用于一切合同性的交易”。但是这样来考虑问题,就不会、也不可能“提供一个框架,把适用于各类合同交易的规则和原则都统一起来”。要做到这点,就需要拓宽合同的含义,就应该明确强调其法律目标,明确地突出有效的治理关系。萨莫斯据此做出推测:“对各类合同性的交易都能适用的一般原则可以说寥寥无几;而且这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特点也根本不能被算作法律原则”。

对法律做出其他重要贡献的,还有斯图亚特·麦克雷对合同问题所作的实证性研究。麦克雷发现,人们并不是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有法律效力的方式来履行合同的,而是使用更加非正式的、互相押赌的方式。他引用一位企业家的话来说明这一事实:“在拍板、争辩时要甩开律师和会计,因为他们根本不懂予取予与的经商之道”。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麦克雷对合同实践的研究支持了下述看法,即解决合同中的争端和不明确的地方,往往不是诉诸法庭,而是要靠私人解决达成一致——这与新古典经济学关于法律和经济学的那些假定完全相反。对交易成本以及比较制度的分析,在圭多·卡拉布雷西关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开拓性研究(1970年)中得到了突出的体现。
 
2.3组织理论

组织理论方面的重要论述包括:赫伯特·西蒙于1947年发表的《管理行为》,其中对巴纳德的观点作出了学术性解释;艾尔弗雷德·钱德勒的名著《战略与结构》(1962年);以及迈克尔·波兰尼对《个人知识》(1962年)的论述。西蒙把巴纳德的理性分析观点推向前进,并在这一过程中使用了更精确的语言。他认为,探讨组织的核心问题,就要溯本求源,把人类的理性目标与所扮角色在认知上的局限性这二者结合起来才行。它“不折不扣是一个这样的领域:人类是按有目的的理性行事的,但人类又只具有有限的理性;因此才为一种真正的组织和管理理论留下了用武之地”。有目的的理性指的是在经济代理人和经济组织中可观察的目的性。也只有在有限理性的范围内,人们才会有兴趣进行经济上的选择,在各种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中进行选择。

西蒙则一再重申有关效率的标准问题,但他也警告说,进行组织设计,要“具有与组织的更宽泛的目标有关的社会科学知识”。如果过于追求次要的目标,固然在追求局部目标上容易得到人们的认同,但将以牺牲整体目标为代价,而这正是人类“聪明反被聪明误”的行为特点。

钱德勒于1962年发表的著作初衷是研究企业史,而非组织理论。他对各种组织形式的起源、扩散、性质及重要性诸问题的史学描述,在很多方面都走到了当代经济学及组织理论的前面。钱德勒明确立论:组织形式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在他之前,无论是经济学还是组织理论对这一点都付之阙如(甚至几乎未曾试图从这方面去考虑)。钱德勒的著作问世后,那种以为经济效率与内部组织基本无关的不正确观念便失去了立足之地。

迈克尔·波兰尼对个人知识问题的研究说明,要给企业的性质下个惟一的技术性定义,简直无异于画饼充饥:

“试图对已形成的产业组织方法进行科学的分析,已经处处导致了同样的结果。即使是研究现代产业,最基本的困难仍然是无法给出知识的定义。我曾亲自观察过匈牙利的例子,他们引进了新式吹灯泡的机器,但整整一年仍未能生产出一只没有瑕疵的灯泡;而同样的机器在德国却在成功地运转”。 

波兰尼通过考察手工业的演进深入地研究了这个问题。他在考察中发现:“对已经过世的整整一代人来说,那些手艺都是家喻户晓的……要是在二百年前,让半文盲的意大利人安东尼奥·斯特拉德伐利制作一把名牌小提琴,不过是小事一桩;可现在人们要把那种琴复制出来,就得动用显微镜、化学仪器以及数学、电子技术,这真令人可悲”。在语言的学习中,这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知识也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语言的掌握是一门艺术,要靠心领神会,勤说常;只有能进行口头交流,才能说明两个初学语言的人已经能成功地运用语言学的知识和技巧了;其中一个人要传出信息,另一人接收信息。靠着所学的知识,说者信心十足地遣词造句,听者则满有把握地心领神会,这样他们就依靠对方正确地使用和理解词汇而达到相互交流。只有当这种相互结合的授受假定被事实所证明时,才能形成真正的沟通”。

但是说到对经济组织问题的研究,目前要找到一种能统一各家学说的理论,还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企业和组织的理论,以及新古典的依法签订合同的传统,受到的都是这些非正统方式的对待,因此基本上并未被触及分毫。同时,为了便于利用非理性的、注重权力的方法对组织问题进行研究,在理论上又进一步避开了注重理性的研究方法。结果,科斯在1972年对比较制度研究的状况作出的令人担忧的评价就都被证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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