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译 | 孙麟飞 智合研究院
来源 | ABA(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2024年7月29日,美国律师协会(ABA)发布了第512号正式意见书 “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Formal Opinion 512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ols)。该意见书为律师在使用生成式AI工具时可能涉及的部分职业伦理义务提供了有价值的指引。
然而,关于收费的部分,律师们对于意见书相关内容的准确性以及其是否切实反映现代执业状况存在一定分歧。虽然该意见严格遵循《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第1.5条,但在实际执业中,收费问题要复杂得多。
关于“第512号意见书”
该意见书依据《示范规则(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第1.5条讨论了收费的合理性,涵盖以下几点: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1)如果律师计划对生成式AI工具或服务收费,必须向客户解释收费依据,且最好以书面形式。
(2)即使生成式AI工具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按小时计费的律师仍应按案件处理的实际时长收费。
(3)在评估固定收费或风险代理收费的合理性时,若律师使用生成式AI工具加快了结案速度,该收费有可能被判定为不合理。
(4)律师只能就使用AI工具的直接成本向客户收费,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5)除非事先披露并获得客户同意,否则律师不应将办公间接费用转嫁给客户。
(6)对于用于支持或维持法律业务的AI工具,例如用于检查拼写的文字处理软件,律师不应向客户收费;但对于实际产生的费用,如审查大量文件的费用,向客户收取是合理的。
(7)除非客户特别要求律师学习并在案件中使用AI工具,否则律师不能将学习该工具的成本转嫁给客户。
这份意见书的核心要点在于明确何种收费可被视为合理,以及怎样确保收费的透明度。然而,正如后文即将探讨的,在当今快速变化的环境中,合理性的标准也在不断演变。
结果才是关键
当客户聘请律师处理案件时,他们最关心的是案件能否最终达成符合期望的结果。而律师在服务的过程中,核心目标同样是确保案件能够顺利收尾。
在这个过程中,若律师能借助生成式AI等工具提升效率,客户无疑会从中受益——他们能更快摆脱诉讼困扰,让案件尘埃落定。同样,律师自身也能从中获益,生成式AI工具加速了案件的结案进程,使律师无需长期承受持续跟进案件带来的各种压力。
不妨设想一下,在20世纪70年代,彼时的律师需要在法律图书馆里耗费数小时,逐页查阅判例集资料。时间快进到了90年代,,电子检索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判例集研究方式。显然,电子检索极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成为律师处理案件必不可少的手段。
事实上,正如近期一篇文章指出的:“律所从一开始就将技术成本直接转嫁给客户,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转嫁方式越来越多样。就像过去借助互联网实现更快速的法律检索,虽然大幅减少了计费工时,但律所的盈利能力并未因此受影响。律所反而通过接纳新技术、适应创新,得以持续发展。未来亦是如此。”
如今,人工智能虽尚处起步阶段,但它几乎已经融入到律师使用的每一款电子工具中。律师甚至可能不经意间就在使用供应商更新产品功能时内置了AI工具,无论是否签署新的终端用户协议。
倘若如今的律师坚持只能通过前往图书馆进行法律研究,并为此向客户收取时间费用,那么这种收费行为很可能被判定为不合理。同理,如果最终目标是让案件顺利结案,且客户事先认可了收费标准,那么仅因律师借助AI工具提高了工作效率,就判定某项收费不合理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被低估的价值
AI 生成的成果能够切实为客户创造价值。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执业与职业规范顾问查丽蒂・阿纳斯塔西奥(Charity Anastasio)曾说过:“基于价值计费,关注的并非服务时长,而是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如果服务质量不变甚至更出色,那为什么要降低收费呢?”
这句话道出了问题的关键。当律师采用AI工具时,客户能够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价值。购置、开发、维护人工智能系统,以及培训员工使用这些系统,不仅需要投入高额成本,还耗费大量时间。然而,一旦系统搭建完成并得以合理运用,律所就能够更有序、更高效地处理客户案件,为客户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若AI完成了案件的前期基础工作,律师便可以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提供更高层级的法律服务当中,有更充裕的时间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深入沟通,而这恰恰是众多客户所期待的。
过时的“类比”
现在来看,第512号正式意见书里采用的成本类比略显过时,甚至都没能预见疫情给法律行业带来的巨大变革。比如,意见书提及常规的间接成本涵盖维护法律图书馆、租赁办公场地以及支付水电费等各项开支。
但在当下,许多律所已不再设立实体法律图书馆,不少律所甚至已转变为混合办公模式,更多通过虚拟线上形式运营。或许,允许律师为客户探索 AI 解决方案,并将相关成本合理计入法律服务收费范围,会被视作合理之举。
此外,依据现有的《示范规则》,设置“技术费”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示范规则》第1.5条评注1指出:“(a)款要求律师收取的费用在具体情形下应合理。(1)至(8)项列举的因素并非详尽无遗,也并非每项因素在每种情形下都相关。律师可以就律所内部提供的服务成本,如复印费用,或其他内部产生的费用,如电话费,通过事先征得客户同意收取合理金额,或者收取能合理反映律师所承担成本的金额,来寻求报销。”
因此,有理由认为律师应当能够向客户收取技术费,用以覆盖每次使用人工智能提示所产生的交易成本。
重新定义“合理性”
法律行业的创新无疑是一件好事。借助新工具,律师能够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全面、优质的法律解决方案,甚至可能催生出新的团队协作形式。
毫无疑问,客户和市场必然会要求律师跟上创新的步伐。然而,部分担忧收费问题的律师可能会选择因循守旧。但就像曾经的法律图书馆最终被电子检索取代一样,AI工具的应用也将成为必然趋势。因此,若不鼓励律师使用生成式AI工具,最终受损的将是客户。
此外,大型律所凭借其丰富的资源,有能力将生成式AI广泛应用于业务中,进而从中获取竞争优势。与之相比,小型律所可能会因资源限制而落后,其服务的客户也会因此受到牵连。法律科技公司Visalaw.ai的创始人格雷格・西斯金德(Greg Siskind)通过汽车制造商的类比,阐述了这一点:
“在选购汽车时,消费者会基于诸多主观因素进行考量,比如制造商的口碑、车辆的感知质量等。通常,人们并不在意汽车是全手工打造还是由机器制造。但他们确实在乎购车体验、汽车的外观与质感,以及制造商的声誉与可信度。
买家并不关心制造汽车过程中采用了多少自动化手段。如果制造商凭借先进技术以更低成本生产出优质产品,买家很乐意看到其收获更高利润。倘若政府仅仅因为汽车制造商借助机器和自动化节省了成本,就要求其降价,我们会觉得这种做法荒谬至极。这本该是竞争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为何法律行业就有所不同呢?”
律师应当在不违反《示范规则》第1.5条的前提下,合理设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盈利。而该规则所涉及的合理性标准,也应随着行业创新而不断发展演变。仅依据处理案件所花费的时间来评判收费合理性,是一种短视行为。希望各州律师协会在处理这一问题时能采取灵活态度。
▌本文编译自ABA文章《Formal Opinion 512 and The Reasonableness of Fees When Using AI》,作者Michele Ca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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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吴梦奇Scott
编辑 / 顾文倩Aro
分类 /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