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刘元坤
来源 | 智合研究院
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作为每年级别最高的经济工作会议,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并将其列入2025年要抓好的重点任务清单。
去年7月的政治局会议也指出,“要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套严谨的话语体系中,“内卷式”竞争被定性为“恶性竞争”。
对于各行各业出现的“内卷式”竞争,年中政治局会议提出的举措还只是“强化行业自律”,而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则升格为“综合整治”。
当前国内面临有效需求不足、产能供给超过社会消化能力的挑战,随之而来的就是各行各业的内卷。
律师行业近年来也切身体会了疯狂内卷的滋味。
律师 卷成花卷
在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快速攀升和法律服务市场增长缓慢的背景下,人人厌恶内卷,人人参与内卷。
法律服务同质化严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卷成本、卷价格、通过价格战抢占市场份额等现象越来越普遍,忽视差异化与专业化发展,忽视法律服务质量的提升,法律行业的内卷体现在多个方面。
拥挤的同质化竞争
法律服务市场结构性饱和,法律服务供给能力不断得到补充,在一些简单的民商事案件代理领域,产生了激烈的同质化竞争。在这些同质化竞争领域,律师的法律服务缺乏差异化、创新能力不足。
结构性“饱和”背后是不断增大的律师执业压力,尤其是金字塔基的青年律师挣扎在温饱线上。
恶意的低价竞争
在激烈的竞争和生存压力下,市场份额的争夺集中在价格竞争上。很多律师为了争夺案源、占据有限的市场份额不得已不断降低价格,牺牲利润空间。
律师通过优化流程、控制成本等方式形成价格优势进行低价竞争无可厚非,青年律师苦于生计低价获取一些案源维系生活也可以理解。
但市场上也出现了很多恶意以明显低于成本或利润的价格获取业务的现象,甚至出现了0元律师费报价、3元中标企业债发行项目等情况,法律顾问业务更是重灾区。
一些律师低价收取费用,又因为低成本降低服务质量,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不规范,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长此以往必然导致行业整体陷入低价竞争与低质服务的恶性循环。
内卷的市场导向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律所或团队而言,他们遇到的无语事件更多发生在招投标市场中。
由于法律业务供求关系失衡,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市场地位要求律师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提供服务,或者通过招标方式召集多家律所进行竞争性报价。
大型企业这种拿捏律所的方式,让律所为了获得企业客户被迫以远低于市场价的报价进行投标,在招投标过程中也陷入内卷。其他律所的报价让人怀疑是不是少写了1个0,参加招投标像是去自取其辱。
严重的内部消耗
律师以损害身体健康为代价的过度劳动与精力投入成为常态;在业务量不饱和的情况下,既要担心收入下降还要焦虑工作小时不达标;不同团队之间的利冲也加剧内部矛盾……律师们陷入工作与情绪的双重内耗。
“内卷式”竞争不光存在于一两个行业,而是当前社会中的普遍现象。
在中央提出“防止内卷”“整治内卷”后,各行各业也开始纷纷行动起来。
美团宣布今年将逐步取消骑手超时扣款,推动从负向处罚向正向激励的转变。
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召开“防止行业内卷式恶性竞争”主题座谈会。光伏协会直接划定最低成本,明确指出低于成本投标中标涉嫌违法。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下属分会与电力企业共同发布抵制“内卷式”恶性竞争倡议书。
河北省快递行业协会召开座谈会研究讨论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要求摒弃“卷”价格的老路,用“卷”服务、“卷”创新来提升竞争力。
律师行业,又该如何整治内卷?
如何解决内卷?
加强行业自律
《学习时报》曾经发文指出,行业协会是推动行业管理的重要平台,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建立投诉机制、倡导长期主义发展理念等方式,可以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律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方面,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文件均对低价、贬损同行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在各地律协层面,深圳律协制定了全国首个专门就律师行业恶性低价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规则——《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查处工作规则》,并根据规则设立专门机构对涉嫌恶性低价竞争行为的案件进行调查听证,对认定构成违规的进行处分。
合肥、青岛也曾出台对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查处的规则,其中青岛律协与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发改委、青岛市市监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将律师不当执业行为纳入到整个社会市场秩序监管层面。
杭州通过加大对因低价竞争产生的代理不尽责等“副作用”的打击力度,逐步压缩低价竞争的可行性空间,倒逼律师主动放弃通过低价竞争争揽业务。
福州、天津、合肥、浙江、上海、杭州、青海等地律协也都发布过抵制不正当低价竞争、维护良好发展环境的倡议或警示,呼吁律师合理收费,不采取低价竞争。
除了行业协会,司法部也颁布有《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相关行为作出规制。
但行业自律也存在一定短板。
时任杭州律协会长的沈田丰曾撰文指出,组织行业采取集体行动抵制低价承揽、低价中标招标行为,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单纯的一刀切惩处也会让迫切需要业务解决生存问题的青年律师陷入困境。
从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强化行业自律”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综合整治”,也说明了摆脱内卷需要多管齐下。
引导市场观念
沈田丰在文章中指出,“一些机构与企业在需要律师服务时,就一定金额以上的服务要求采用招标方式,且大多以低价中标,或者低价因素作为综合评判的重要标准,导致律师采用低价竞争方式甚至以明显低于必要成本的方式承揽业务。”
只有供应侧自律还远远不够,需求侧也要共同发力,
律师可以向市场培育专业服务的价值理念,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律师服务价值和收益,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很难换来高质量服务,要从更加长远的角度看问题。如果以为低价采购占了大便宜,实际上低价竞争的回旋镖最终会击中自己。
沈田丰认为,“只有合理的价格才能有真实的有价值的法律服务,社会法律服务的需求者,应抛弃以低价中标的落后思维,而应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以平均价偏上价格作为确定律师服务费用的价格。”
差异化竞争
由于律师人数的迅速增长,在传统的法律顾问、民商事、刑事案件业务等领域律师业务竞争十分激烈,但服务标准差异不大,同质化竞争严重。
《半月谈》的一篇文章曾指出,相比于竞争激烈的简单民商事案件代理,一些涉外、跨国民商事纠纷、高端知识产权类案件仍然存在人才缺口。例如,体育产业相关纠纷代理,大多需要精通外语、了解赛事运行规则、熟悉经纪人和运动员、职业联盟,具备长期积累的律师,而这样的律师比较紧俏。
律师结构性“饱和”体现出当下法律资源供给与社会、民众法治需求还存在匹配度不高的深层次矛盾。律师应鼓励法律产品和法律服务的创新,打造差异化竞争,而不是大家都在相同领域上过度投入。
本文作者
刘元坤 智合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关注律师行业政策与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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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吴梦奇Scott
编辑 / 顾文倩Aro
分类 /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