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法院2024年度服务营商环境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近年来,衢州法院始终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在省高院的有力指导下,以落实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为着力点,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不断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现代化建设。为发挥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法院提升破产审判能力水平,统一审理尺度和价值观,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经征集、评选,现发布衢州法院2024年度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十大破产典型案件。
目录
衢州中院:浙江某碳纤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柯城法院:浙江某器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柯城法院:衢州市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衢江法院: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衢江法院: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龙游法院:浙江某玩具生产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龙游法院: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常山法院:衢州某亚克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开化法院:浙江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
开化法院: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一
浙江某碳纤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有奖征集债务人财产线索;打击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行为
【受理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王琳琳、鲁晓波、唐海波
【管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某碳纤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1500万元,主营业务有碳纤维及碳纤维复合材料研发、生产、销售等。2012年5月,浙江某碳纤维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郭某某、孙某某等作为转让方与沈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公司股东由郭某某、孙某某等五人变更为沈某某等二人。2013年3月,甲方绍兴某有限公司,乙方浙江某碳纤维有限公司,丙方孙某某、郭某某签订《碳纤维设备转让合同》。同年,因浙江某碳纤维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纷纷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1月,浙江某碳纤维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土地及附属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处置完毕,但该公司仍有税款、金融贷款、借款等各类负债无法偿还。2019年10月21日,浙江某碳纤维有限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2020年10月27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衢州中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对浙江某碳纤维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情况】
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公司股东处置公司生产设备发生在企业债务危机爆发前一年。案件进入破产程序时,企业早已停止经营多年,加之企业人员已被遣散,管理人只接管到部分账本账册。
一是创新清收财产举措,促进破产程序提质增效。衢州中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积极指导管理人摸清了解公司的历史沿革、生产经营情况。在财产调查阶段,管理人调取执行阶段拍卖资产明细清单,发现执行拍卖资产中并无碳纤维生产设备,管理人预判公司对外可能存在应收货款尚未收回。为尽快确定财产去向,管理人拟采取“激励清收”方式,鼓励债权人等提供应收货款线索。对于债务人可能存在的非法流失的资产和对外债权,如有债权人等能够提供有效线索、证据,最终查证属实且因此成功追回(催收)的,给予相关债权人等实际追回(催收)所得5%的奖励款。该激励条款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二是依法提起诉讼并及时保全财产,提高债权清偿率。管理人根据金融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逐步搜集、掌握到股东私分公司生产设备的证据。经深入调查发现,2012年6月公司股东发生变更时,股权出让方股东与受让方股东以协议方式将本属于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约定为股权出让方个人所有。后相关生产设备被股权出让方股东郭某某、孙某某对外出售,生产设备转让款中的1350万元归其二人个人所有。2021年8月,管理人向郭某某、孙某某寄送《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二人向管理人交付案涉设备转让款,二人提出异议认为其有权收取该转让款,对浙江某碳纤维有限公司并无债务。2022年4月,管理人向衢州中院起诉要求该二人向公司返还生产设备处置所得款,本案诉讼费近13万元由某金融债权人全额垫付。并及时申请了财产保全。2022年8月,衢州中院判令郭某某、孙某某返还生产设备处置所得款135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期间,郭某某、孙某某主动提出执行和解,一次性了结该执行案件。管理人最终追回流失财产近1700万元,破产案件的普通债权清偿率达91.47%。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衢州中院打击逃废债行为,实现破产财产从少到多、债权清偿率从低到高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开创性地将悬赏奖励方式运用到破产程序中,激励债权人积极提供财产线索,债权人从而主动参与并自愿垫付追收费用;另一方面,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提起诉讼,及时申请对可执行财产进行保全,主张股东返还私分公司财产本息,成功追回企业前股东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前七年对外转移的公司财产,有力打击了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权益。
案例二
浙江某器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府院联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全额清偿比例高;国有改制企业档案处置
【受理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徐荣华、徐露露、王俪婧
【管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某器材公司始建于1965年,是在2000年改制组建的一家民营企业,一度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专业研制和生产高压电器、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电磁线的重点骨干企业。近年来,因受关联企业经营不善等诸多因素影响,浙江某器材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经债权人申请,2022年7月5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某器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7月13日裁定将该案交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
柯城法院收案后,遵循“社会稳定最优化、整体利益最大化、各方损失最小化”原则,仅用时18天就平稳解决了235名原在岗职工欠薪问题,零投诉信访;用时92天,核心资产以4.35亿元的价格成交;用时八个月,浙江某器材公司重整成功;81.4%的债权人100%获得清偿,87.6%的债权人清偿率在50%以上。
一是妥善解决职工欠薪问题,保障民生与稳定。浙江某器材公司已拖欠7个月工资且长期欠缴社保费。经两级法院协调,在财政、人社等部门支持下,通过借支应急保障金垫付职工欠薪550余万元。同时,柯城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同步举办职工专场招聘会,将技术型人才、熟练工人等稀缺资源输出给同行业其他企业,有效解决职工就业难与企业招工难。25家衢州本地企业、190位原职工来到现场,最终达成意向110余人次,职工安置工作得到高度好评。
二是高效解决资源错配和历史遗留问题。浙江某器材公司核心资产位于衢州核心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于债权人而言该资产是最佳偿债资源,于城市规划而言在“寸土寸金”位置上工业用地的性质和工业厂房的使用用途是资源的浪费。据此,管理人一方面积极争取各方参与竞买,另一方面采用租金收益法进行评估,体现市场公允价值,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核心不动产第一次公开拍卖即顺利以4.35亿元的价格成交。但该核心资产上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资产成交后,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通过积极协调资规、税务、不动产、管委会等各相关部门,仅一周,产权问题逐一解决,并与资产买受人完成了权属交接。
三是坚持履行售后义务,有效维护债务人重整价值。为尽可能保留客户资源等重整价值,管理人积极履行质保义务,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形势仍较为严峻的情况下,应客户要求选派三名技术人员远赴帕米尔高原的新疆塔什库尔干县,妥善完成设备维护服务,保障了库尔干县全县人民正常供暖。预重整方案表决通过后,柯城法院及时裁定对公司进行重整,并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经过二十二次出价成功招募到重整投资人。重整成功后,投资人通过参股等多种形式陆续吸收了原公司技术、销售、管理和生产骨干25人,并全面恢复生产经营,交接后不到3个月,已接新订单216万元,在投标项目600多万元。
四是积极探索破产企业档案的分类、规范管理。衢州市系浙江省“退出市场非国有企业档案处置”试点地区,该项工作成功入选“全国2023年度十佳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案例”。浙江某器材公司存有党建、人事、财务、技术资料、历史影像等重要档案2万余卷,对于衢州配电行业与衢州工业发展历程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柯城法院多次与衢州市档案局、档案馆开展现场勘查、座谈交流,对公司的各类档案进行分类评估处置,将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档案由档案馆进行接管。对于人事、财务、技术资料等档案,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数字化加工后妥善保管,无效资料则在审慎评估分拣后进行销毁。为确保档案处置工作的顺利和高效,管理人通过公开竞标方式从9家投标机构中选定了具有国资背景的专业档案服务机构。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从破产清算到破产重整,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实现债权清偿比例大幅提高,各方主体利益全面保障的典型案例。一是妥善解决了职工欠薪,同时积极推动职工再就业,既保障民生与稳定,又输出人才服务社会。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发布的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二是各类资产在破产程序内得到优化配置,核心资产的效用在清算程序下得到最大程度地挖掘和释放,无形资产在重整程序下最大化地保留,也重塑了品牌信誉,实现了资产增值和企业重生。三是为解决因企业改制等原因遗留诸如权属争议等历史性难题的案件提供了借鉴。四是借助数字赋能,确保有价值的历史档案进入档案馆永久保管,高效分类处置的方式也为类似破产企业的档案归集工作做出了示范。
案例三
衢州市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执破共商;府院联动;客运资质保留;职工权益保障
【受理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俪婧
【管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衢州市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省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资质的“AAA级道路客运企业”,其中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规模在衢州地区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曾在服务保障G20峰会、防疫抗疫方面获得荣誉。后因疫情影响及经营不善等原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因涉诉导致财产被查封,拖欠员工多月工资及社保费未付未缴,员工在申请劳动仲裁仍未能拿到工资后,纷纷想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临近春节,但强制执行难以保障工资及时、优先清偿,柯城法院及时启动执破共商共议机制,破产法官提前介入,向员工释明破产程序在解除保全措施、归集企业财产、职工债权优先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引导员工推选代表启动破产审查程序,柯城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裁定受理衢州市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收案后,柯城法院确定“保运营、保安全、保稳定”的重整工作思路,高效推进破产程序。2022年2月28日,衢州市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投资人招募方案》等议案。3月10日,柯城法院根据出资人的申请,裁定自该日起对衢州市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3月19日,衢州市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发布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7月11日,衢州市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8月3日,柯城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一是执破融合共商,保障职工权益,稳住客运企业的主力军。衢州市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均为持有A类驾照的老员工,驾驶经验丰富,是企业的宝贵财富,一旦流失不利于企业恢复运营。柯城法院针对职工诉求,寻求最优解决路径,发挥破产基金作用,在春节前保障了职工工资兑现,将仲裁确定的97万余元欠薪及欠缴的社保费全部清偿到位。既实现了执源治理,避免大批量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又为重整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是科学精准施策,批准重整计划,实现客运企业破茧重生,发挥无形资产价值,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衢州市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作为客运企业,具有省级包车客运资质,有稳定的客运流量基础,只有适用破产重整,才能使得公司的主体、资质、岗位、荣誉得以保留,让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更高比例的清偿,使企业真正做到以“破”促“立”。经充分法律论证分析,2022年8月3日,柯城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三是深化府院联动,解决企业困境,保住客运资质核心竞争力。进入破产程序后,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对衢州市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停产停业,要重新恢复运输,对客运车辆数量、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设施、专项资金投入都有要求,如无法及时完成整改,客运资质或将面临吊销。此前衢州从未有过客运企业破产,省内也鲜有相同案例可借鉴。为保住衢州市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营运资质这一核心重整价值,柯城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与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共商共议,先后召开协调会十余次,就后期经营资质及审批手续办理、破产重整程序与行政处罚的协同进行论证,指导管理人和投资人仅用时十个月依法完成证照延续、车辆维保、信用修复、违章处理、安全升级等各项整改工作,重新具备道路运输条件。2022年10月28日,衢州市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正式恢复营业。重新开业第一天,公司就承接了500多人的客运业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发挥破产审判职能,适用破产重整制度保主体稳就业,助力旅游客运市场复苏的典型案例。柯城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衢州市委提出的打造四省边际全域旅游桥头堡的目标任务,对陷于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通过搭建司法平台,推动衢州首家客运企业通过破产程序涅槃重生。
案例四
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清算转重整;保留环保资质;府院联动;再就业
【受理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方琦、徐宣文、张莉
【管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基本案情】
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系民营企业,主要生产“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俗称“再生PET瓶片”。该公司曾被评为浙江省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龙头骨干企业”,投资建设的衢州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作为重点项目纳入浙江省静脉产业示范基地试点。2021年初,受大环境全球经济下行和小环境产业生产原材料价格上涨和“再生PET瓶片”产品市场需求量萎缩的共同影响,加之公司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公司资金链断裂,职工、原料供应商等纷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兑付货款及赔偿损失。同年8月,公司全面停产,职工失业,多次集体信访。2021年12月16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2022年1月7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该案交由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共有106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总金额达3.07亿元,此外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还拖欠近200名职工工资100余万元。与此同时,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土地、机器设备及环保资质、专利权、商标权等资产评估价值仅有1.17亿元,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债率高达263%,明显资不抵债。考虑到环保资质系该公司核心价值,衢江法院按照“保留资质、保留职工”的工作思路,用时11个月高效完成破产重整。
一是精准识别,实施破产重整。虽然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破产清算立案,但经充分市场调研,发现再生资源属朝阳产业,从中长期来看,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核心产品“再生PET瓶片”市场前景广阔,该公司厂房、土地、机器设备、专利技术、经营资质等生产要素俱全,重整也有利于实现职工权益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保障,研判后,衢江法院决定对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司法拯救。
二是府院联动,实施定向招募。2022年底,“再生PET瓶片”产业尚未走出阶段性低谷,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存在较大难度。根据相关府院联动机制,法院推动区政府成立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专班,调动各方资源,合力招募投资人。同年5月,通过政府招商引资成功招募到一家意向投资人,同年8月,管理人通过淘宝网以竞价方式确定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前述托底意向投资人以1.2亿的最高价竞得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式的重整投资人资格。
三是鱼渔并授,保民生稳就业。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该公司并无任何现金可供支付尚欠的职工工资,衢江法院指导管理人通过对外催收债权等方式,快速筹集到35万元用于职工工资预分配,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同时,考虑到公司停产后多数职工仍在家待业,在制定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时,经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协商,将重整后优先录用公司停产离职员工的内容写入经营方案,100多名失业员工顺利实现返岗就业。
2022年12月6日,衢江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该案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抵押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均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11.63%。公司于2023年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在原有生产线基础上技改并引入新生产线,产品竞争力大幅提升,年均可回收处理废弃饮料瓶40亿个,减少“碳排放”17万吨。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衢江法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精准识别再生资源回收领域民营企业的重整价值,积极利用府院联动机制,保留企业环保资质,高效完成投资方招募,公司完成重整并扩大生产后,年均可回收处理废弃饮料瓶40亿个,减少“碳排放”17万吨。同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深入贯彻保民生、稳就业精神,在重整计划草案中设置同等条件下原职工优先录用条款,保留创造就业岗位200余个,一揽子解决职工欠薪和再就业问题,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实质合并破产;清算转重整;府院联动;民工权益保护
【受理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符群芳、王引儿、张莉
【管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农业综合开发、日用化妆品研发与销售等,其关联的衢州衢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主营业务也主要集中在某大型农业综合体的开发上,项目集住宅、农业、观光旅游为一体,被列为衢江区重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2018年开始,受项目扩张过快、经营策略失误等因素影响,企业资金链断裂,农业综合体项目停建,后农民工欠薪问题集中爆发。经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并经衢江法院执破衔接程序,该院于2019年分别裁定受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破产清算案。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审核确认215家债权人227笔债权,认定债权金额为7.58亿元,衢州衢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在建工程等资产评估价值为1.455亿元,公司另有1021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及880亩水库经营权。作为衢江区重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如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运营价值、生产资质等无形资产价值将归零,集体土地和水库的使用权益也将归零,现有的度假村项目的在建工程价值也将大为贬损。对此,衢江法院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对七家企业进行合并重整,最终工程款债权、抵押债权、税收债权、劳动债权均实现全额清偿,5个多亿的普通债权也实现4.14%的清偿,某大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也恢复了开发经营。
一是申请集中管辖,推动合并破产。衢江法院通过执破衔接程序受理三家企业破产清算申请后,第一时间对所涉其他关联公司进行评估,主动引导关联公司在其他注册地法院进入破产程序,并积极向上级法院申请对相关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在案涉七家公司财务、人员、资产、经营场所和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前提下,衢江法院召集七家公司债权人及债务人代表、管理人、审计机构等各方举行听证会,实现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二是依托府院联动,完成合并重整。作为衢江区重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委区政府牵头组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破产案件帮扶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府院联动协调会解决重整招募等难题。因本案大部分工程未竣工验收,且实际施工人经多手转包,民工工资欠薪问题严峻,在重整招募阶段,帮扶小组牵头筹措资金预发部分民工工资,解决欠薪难题。
三是延伸债权分配,实现合并化解。在债权审核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大量与破产项目有关但无法申报的人工费、材料费、债权转让款等各类债权,特别是“非实际施工人”的几十个班组的民工工资欠薪数额近千万元。对此,法院指导管理人全面摸排登记与破产项目相关的债权人背后的债务,并与特定的破产债权人进行沟通,达成代付欠款方案,由管理人在其分配款范围内,代其支付对外欠款,化解维稳隐患,一揽子解决相关债权债务纠纷九百余件。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衢江法院受理的首例大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破产案件,破产企业经营的资产项目集住宅、农业、观光旅游为一体,关联企业多达7家、债权债务关系复杂、“非实际施工人”民工欠薪问题极其严峻,衢江法院采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思路,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成功实现企业合并重整,整体化解7家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一揽子解决无法在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债务纠纷九百余件,有效保障民工工资支付。
案例六
浙江某玩具生产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关键词】执破衔接;小微企业和解;债权人自治;出资加速到期限制适用
【受理法院】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浙西
【管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某玩具生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18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龙游县溪口镇,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东为吴某、蔡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分别占股80%和20%,认缴出资期限为2026年12月31日。公司因经营决策不善及产品滞销等原因造成资金链断裂,并有多起涉诉涉执案件无法履行。在法院的多次引导与释明后,浙江某玩具生产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经“执转破”程序移送破产审查。2023年3月27日,龙游法院裁定受理浙江某玩具生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同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龙游法院经过全面摸排后,发现浙江某玩具生产有限公司债务规模小,债权人人数少,公司近10名职工均为山区留守妇女。若宣告破产,将面临职工失业、企业主背负剩余债务无法偿还的局面。据此,龙游法院初步认为破产清算转和解具有可行性。浙江某玩具生产有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积极磋商,达成了和解意向并由管理人拟定和解方案。2023年5月22日,龙游法院裁定认可浙江某玩具生产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结浙江某玩具生产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一是因案施策灵活程序转换,和解制度助力多方共赢。基于对浙江某玩具生产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市场、政策的充分研判,综合企业主强烈挽救企业的意愿,破产清算转和解具备现实基础。经审核,浙江某玩具生产有限公司债务共计170839.39元,债务规模小,类型单一,通过破产自行和解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为小微企业解困提供了新思路。
二是强化债权人意思自治,冲破“绝对优先”桎梏。在管理人居中协调下,龙游法院审理仅用时56天,以债权人协商自治为原则,通过债权调整顺位、延期全额清偿的方式促成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实现快速解决债权债务纷争,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三是出资加速到期限制适用,稳就业保民生实现新生。考虑到小微企业与企业主之间特殊的人身属性,企业破产往往也意味着股东“破产”。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权衡利弊的情况下达成的,应视为全体债权人对股东追缴出资期限利益的放弃,从而有效避免了破产信用障碍,提升了破产案件的审理质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则充分利用破产和解程序高效、低廉、便捷等优势帮助小微企业摆脱困境的典型案例。龙游法院坚持破产挽救理念,灵活运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制度的转换机制。通过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的方式,避免“办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稳就业保民生。该案仅用时56天,即促成了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的和解,亦体现了程序效率,为暂陷困境的小微企业提供生存、发展机会,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助力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
案例七
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刑破跨省协作;违法所得专项审计;惩罚性债权;破产融资配套
【受理法院】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周煜恒、童昱、李浙西
【管理人】浙江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注册地位于浙江省龙游县经济开发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万元,主营各类糖制品,名下主要资产为20亩工业土地及1.5万平方米房产建筑等。因犯走私罪,于2021年4月9日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罚金6522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公司陷入困境,向龙游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3月,龙游法院裁定受理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2023年8月,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厂房首次公开挂拍即成交,破产财产总额20353125.54元,普通债权清偿率达79.2%。11月24日,管理人按照《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向债权人分配完毕。同日,龙游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终结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一是涉刑违法所得专项审计,审核厘定破产财产范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事判决申报债权共计1.28亿余元,包括应追缴违法所得及罚金金额。因刑事判决中对违法所得金额未予明确,在龙游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开展对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专项审计,有效就涉刑违法所得部分进行特定化区分,最终确认违法所得金额为86万余元,为刑破协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刑破两地法院跨省协作,大幅提升普通债权清偿率。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主要为工业房地产、机器设备及应收账款,经处置取得变价款2122万余元。两地法院跨省协作共商,以违法所得专项审计结果为依据,确认刑事部分违法所得86万余元,由管理人直接上缴国库,其他部分在破产程序中作为劣后债权清偿。最终普通债权清偿率达79.2%,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
三是创新运用破产融资配套,力促破产财产高效处置。引进破产拍卖融资配套服务,打通破产财产处置“最后一公里”。在破产财产处置阶段,管理人反馈因意向买受人银行融资受阻,破产财产面临无人参拍的境地。龙游法院第一时间主动作为,会同国资金融公司在全省率先尝试“司法拍卖+国资金融服务”新模式,助力破产财产保值、增值,有效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刑破交叉协调跨省协作等难点、堵点,从债权审核角度,探索程序协调路径,成功化解了各类债权的利益冲突问题,实现了刑破程序下各相关方权益的公平保护与利益平衡,是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又一生动实践,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坚持高效处置破产财产,运用金融工具解决破产财产处置难题,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案例八
衢州某亚克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重整价值识别;预重整;假马竞标
【受理法院】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李强、曾水华、饶爱民
【管理人】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衢州某亚克力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主营业务为亚克力板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拥有发明专利20余项、商标6枚、著作权4件。为扩大产能,衢州某亚克力有限公司对外融资用于生产经营,但自2019年底遭遇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订单规模骤减导致经营亏损,出现无力支付巨额本息的债务危机,衢州某亚克力有限公司先后在浙江常山、江山、南浔和江苏无锡、溧阳等法院涉诉,公司资产也相继被法院查封,被迫停产歇业。2021年11月3日,衢州某亚克力有限公司118名职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调解书确认的工资320万元。常山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裁定受理衢州某亚克力有限公司预重整案,指定了临时管理人,11月26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重整案,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一是精准识别企业重整价值。经调查发现,衢州某亚克力有限公司持有发明专利20余项、商标6枚、著作权4件,说明该企业具有相当高的市场竞争力;对外融资的目的是扩大生产规模,说明其完全具备了相对成熟而稳定的市场客户、销售网络、盈利能力等稀缺资源,市场发展空间巨大;停产歇业的根源遭遇了新冠肺炎疫情这种不可预见的客观影响,导致订单规模急剧下降,入不敷出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偿债能力。根据以上情况,法院认为如果投入相应的启动资金,衢州某亚克力有限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遂积极探索预重整。
二是运用预重整提高拯救效率。既然预重整的本质是庭外债务重组,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在预重整中对管理人的选任等事项具有更大的话语权,大大提高了预重整这项制度的吸引力。常山法院在审查阶段即积极引导适用预重整,并做好释法明理工作,该案从2022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至2023年6月16日分配完毕,仅仅用时半年,停产歇业的企业再次机器轰鸣,大大提高了拯救效率。
三是运用“假马竞标规则”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由于处于疫情期间,如果采用传统的拍卖方式,资产处置面临无人问津或被迫接受低价处置困境。为此,法院打破常规,并试用“假马竞标规则”。首先是选定假马。鉴于企业在亚克力板材的研究和营销方面具有稳定的上下游客户,率先由企业与意向投资人初步协商确定一名保底投资人,即“假马”,防止流拍或低价处置。其次是设定竞拍基准价。根据“假马”的出价,法院可以设定一个竞拍基准价,最低限度为大于或等于“假马”出价,主要目的是寻求最佳竞买人,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假马竞标规则”的运用在促使债务人重生的同时实现了资产价值最大化,直接增加了债权的偿付比例。特别是119名农民工,劳动债权302万元获100%清偿,实现“劳有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充分发挥破产制度拯救功能,预重整机制与重整机制有效衔接,有效运用假马竞标规则,成功化解企业职工欠薪纠纷的典型案例。一是及时甄别危困企业的拯救价值及可能性,将企业的营运价值作为挽救希望的重要参考。二是对预重整进行了有效探索并成功实践,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有效衔接,大大提高了拯救企业的效率。预重整机制有助于减轻债务人“重整不成功便被宣告破产”的后顾之忧,提升其寻求重整的积极性。三是积极借鉴引入假马竞标规则,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有力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
浙江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生态权益优先;府院联动;生态修复基金;共益债务
【受理法院】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汪昕、黄宏俊、胡雪平
【管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是一家以生产和销售苯扎氯铵等化学制品为主营业务的化工企业。由于受市场行情冲击影响,公司出现流动资金严重不足、大量债务无法清偿等问题,因而陷入经营困境,后续公司管理团队未能及时调整、经营模式无法更新升级,浙江某科技公司停止经营。2022年4月13日,根据浙江某科技公司的申请,开化法院裁定受理浙江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经调查发现公司厂区内存放着近160吨的苯扎氯铵废料、甲苯等危险废弃物。开化法院充分考虑到危废品处置的紧迫性、专业性,抽调环资案件法官和破产案件法官共同组成专业合议庭,同时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邀请行业专家协助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仅用时5天就完成160吨危废品处置工作,在消除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同时,保证破产企业顺利完成清算。该案例被人民法院报头版、学习强国、浙江法治报、潮新闻等多家主流媒体广泛报道,在全省法院“两山”理念案例讲述会中获三等奖。
一是多跨协调,高效推进危废处置。苯扎氯铵、硫酸、甲苯等都属于易制毒原料,如不妥善处理,不仅严重影响破产企业财产安全,还有可能发生泄露、污染空气及土壤,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开化法院在案件办理中将破产审判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相融合,在确定浙江某科技公司无力进行危废处置后,果断受理破产申请。同时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多次召集公安、环保、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及经开区管委会等部门召开专案会商会,共同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制定科学处置方案及应急处理方案,仅用时5天即完成160吨危险废物处置验收工作,助力破产案件高效审结。
二是借势借力,创新破解僵局困境。浙江某科技公司没有流动资金,固定资产也无法在短期内变现,危废品处置工作因缺乏经费来源陷入僵局。开化法院充分发挥跨部门合议庭的审判优势,与开化县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中心多次协调沟通,并指导管理人制定《危废品处置专项议案》,在议案中明确垫付资金列为共益债务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该议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全体债权人全票通过。最终,协同治理中心同意管理人申请使用生态修复资金垫付危废品处置费用。处置过程中,生态协同治理中心指派专人现场指导,对审批、清运、验收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并对出现的堵点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三是生态优先,杜绝责任一破了之。浙江某科技公司作为化工企业,破产程序中不仅涉及对遗留危废物和易制毒库存品的处置,还涉及化工用地土壤修复责任、化工生产设备拆除等系列问题,无论哪个环节出现责任缺失,都将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为确保破产程序环保责任主体落实到位,开化法院要求管理人在对公司房地产等涉环保风险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时,要详细全面披露可能涉及的风险,并明确各主体在不同阶段应承担的环保责任;在对公司机器设备等资产拍卖的过程中,要求买受人提前依规编制《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污染防治方案》,并经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后方可进场施工,确保各项环保责任在破产程序中不落空。
【典型意义】
二十年前,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到开化调研时留下“一定要把钱江源头生态环境保护好”的殷殷嘱托。本案是开化法院牢记嘱托,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对破产企业危废品进行一站式处置的有益探索,也为以后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开化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环保措施,贯彻生态权益优先保障的理念,借助府院联动机制高效推进完成危废品处理及化工用地、设备出清工作,将破产审判工作与生态环境治理进行融合,实现了生态环境与营商环境的有机统一。
案例十
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打击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行为;打击虚假申报债权行为
【受理法院】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王佳、汪昕、马金燕
【管理人】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集成电路级和太阳能级硅单晶(棒、片)两大系列产品、年生产能力达到90000KG、拥有先进生产和检测设备的企业。该公司是2007年第一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之一,在开化本地具有较强实力和知名度。后因光伏行业整体产能过剩,加之公司经营策略不当,其逐渐陷入经营困境。公司资产因多起涉诉涉执案件未履行被法院查封,拖欠30余名职工7个多月工资未支付。2016年1月8日,开化法院通过“执转破”程序,裁定受理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2022年9月29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审理情况】
案件推进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对破产程序存在强烈抵触和对抗情绪,且在破产受理前有非法处置资产、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行为,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同时,个别债权人隐瞒债务已获部分清偿的事实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试图通过破产程序攫取不正当利益,破坏公平清偿秩序。开化法院指导管理人及时收集相关案件线索,并通过提起诉讼、移送公安侦查等途径追回各项破产财产价值总额达2062万余元,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及时调查公司资产去向,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开化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破产受理前明知自身有大量债务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虚构公司债务,将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公司资产有偿转让给其子公司及第三人。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法定代表人隐瞒对外投资情况,擅自通过降低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等方式隐匿资产,并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且事后也未将转让款移交给管理人。管理人发现线索汇报法院后,法院指导管理人及时收集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约谈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最终经法院审理,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二是确认转移财产协议无效,追回公司被转移资产。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除非法处置财产外,为逃避债务还通过与关联公司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方式,将价值总计1948万余元的公司资产进行转移。经财务审计发现,所涉以物抵债协议依据的基础债权均为虚构。为追回债务人破产财产,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院指导管理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所涉《光伏电站转让协议》《存货转让协议》等以物抵债协议无效。经审理,法院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为逃避债务而虚构债务进行资产转移,转让协议被依法确认无效,受让人返还全部案涉转移资产,由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处置,并将所得款项向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
三是严格审查衍生诉讼案件线索,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在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办理中,法院查明本案可能存在债权人隐瞒其债务在破产前已受清偿事实,进行虚假申报债权的情形。债权人利用破产债权审核中的信息不对称,隐瞒其债权已获部分清偿的事实,在破产程序中获取不当利益,该行为对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开化法院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认定债权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债权人退回骗取的全部款项114万余元。同时,开化法院以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如实向管理人报告债务清偿事实,该行为违反破产法有关规定,严重妨碍破产程序进行为由,依法对其处以司法罚款。
【典型意义】
破产程序作为司法程序中的“兜底”程序,破产法的有效实施是衡量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本案在稳妥推进公司破产清算中及时发现、甄别犯罪线索,依法妥善地解决了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虚构债务转移财产、虚假申报债权等破产案件中常见的典型性问题,在依法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的同时,有效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衢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