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法院中小微企业破产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
扬州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扬州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扬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某地产(江苏)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扬州市江都区某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扬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扬州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公益清算转破产案
案例一
扬州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船舶制造、资产出租维修、清算转重整
【基本案情】
扬州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主营船舶制造及修理业务,系仪征本地规模较大的民营造船企业。该公司停产时间较长,厂房破败不堪,资产状态较差,且与承租人签订了长达十年的租赁协议。因该公司欠巨额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仪征法院于2021年11月裁定受理其进入破产程序。
仪征法院创新工作思路,一方面积极维护破产财产保值增值,指导管理人采取资产“先取消长期租赁”“再短期租赁+维修”“再重整”的方式,公开招募临时租赁承租人,根据生产需要逐步维修资产,令厂区面貌焕然一新,该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资产重整价值得以提升。另一方面妥善保护中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近百户劳务施工队的劳务报酬,在重整计划中确定25万元以下普通债权部分全额清偿,并设小额债权组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最终,各表决组一致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仪征法院于2024年7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该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在六个月内顺利完成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仪征法院通过创新破产财产先维修再重整的典型案例。仪征法院指导管理人灵活采用“资产出租”方式,实现船台、龙门吊等特殊造船设施设备物尽其用,提升固定资产的利用价值,重启闲置生产资源,实现破产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仪征法院指导管理人公开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吸引大型船企、国企报名参与重整;全体债权人根据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投票推荐,最终确定重整投资人,保证招募程序公开化,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案成功借助造船行业上行周期的机会,推进重整,不仅使该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换壳重生,也为属地政府吸引到了合格的投资人。重整计划采用普通债权分段分比例清偿的方式,维护了广大债权人特别是众多中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扬州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预重整转重整、养老产业
【基本案情】
扬州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以老人为中心的全周期整合照护体系的专业养老公司,实行“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院为补充”的养老经营模式,因租金负担较高而逐步陷入困境。2024年4月,该公司向邗江法院申请进行预重整,法院依法决定对该公司预重整并指定了预重整管理人。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制作的《预重整计划(草案)》经出资人和已知债权人表决通过,法院遂于2024年6月受理扬州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重整申请;2024年7月,该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出资人全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邗江法院认为,扬州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因租金负担较高而逐步陷入债务困境,但该公司拥有非常成熟的养老服务体系,具有较大的行业竞争优势,业务前景良好,具有重整价值。此外,该公司在预重整期间开展了与重整有关的一系列工作,经营持续。根据重整计划,公司获得投资人的偿债资金后可用于清偿债务、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公司另可依托重整投资人积极与专业养老运营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医院、研究所等合作,共同打造医养结合的养老社区,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因此,法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该《重整计划》现已执行完毕,5万元以下普通债权已全额清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扬州法院保障老有所养,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典型案例。受理重整后,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成功引入具有国资背景优势及综合实力较强的重整投资人,为公司注入了新的动力。重整以来,该公司不仅安置职工120余人,还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吸引更多老年人入住,至今入住率高达84%。重整以来,该公司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实现了生产经营的高效、稳健、规范运行:标维扬适老化改造项目,为公司赢得了更多利润;成功申报医疗资质,养老服务公司竹西店首次单月收入突破百万元大关。
本案处理过程中秉持重整价值最大化原则,既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解决了小微企业重整过程中的发展问题。有效发挥重整制度对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充分彰显重整制度对市场主体的保护作用。
案例三
扬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
“立审执破”融合、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扬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7日,是中国旅游集团旗下的四级子公司,主营境内旅游、出入境旅游业务。受客观外部环境影响,该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持续亏损并于2020年实际停止经营,期间引发大量诉讼案件。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广陵法院精准识别该公司出境游资质具备重整价值,引导控股股东垫资解散员工,控制债务规模,为挽救公司提供稳定条件。2022年,公司控股股东多方寻找投资人准备重组该公司,但仍囿于市场环境,潜在投资人数次中断投资计划。
近两年,旅游服务市场逐步复苏,为保障该小微企业重整价值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经债务人申请,广陵法院受理扬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公司控股股东申请,广陵法院裁定破产清算转入重整程序。为提高重整成功率,广陵法院借助区政府招商平台发布招募投资人公告,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向政府相关部门精准推介公司信息,吸引区属国企报名参与重整,经评选后以最高报价成为扬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各表决组一致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苏省范围内旅行社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自受理重整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用时仅30天,彰显人民法院发挥破产审判高效助力中小微企业重整救治的特殊功能。扬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受客观外部环境影响濒临破产的小微企业,广陵法院坚持“立审执破”融合理念,将重整价值判断、中小微企业救治工作贯穿整个审判执行流程:在初步判断重整价值的前提下,将涉及该公司的诉讼案件集中审理,便于诉讼爆发前期识别重整价值;审理阶段,根据该小微企业债务规模小、职工人数少的特点,引导控股股东帮助企业先行遣散员工,减少劳资矛盾,控制债务规模;执行阶段,与控股股东进行有效联系,把握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最佳时机。在控股股东进行企业自救无望的情形下,广陵法院抓住行业回暖契机,依法支持破产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吸引国资平台参与重整,打造快速救治中小微企业的新范本。
案例四
某地产(江苏)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府院联动、保交楼
【基本案情】
某地产(江苏)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形成高邮市最大烂尾楼盘。该公司破产后,为防止出现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购房户居住权益受损等不可控风险,高邮法院第一时间介入,引导推动该公司破产重整。该公司破产债权人数达600余户,存在大量职工债权,公司资产主要为土地及未竣工不动产,变现难度大、处置价值较低。
高邮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若对某地产(江苏)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不仅债权受偿率极低,且购房业主群体利益难以有效维护、存在社会稳定风险。考虑到该公司地块优势明显,具有一定重整投资价值,高邮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沟通、协助清算组联系投资人、就重整草案进行磋商,最终重整计划获得通过。高邮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程序后,该公司土地使用权于2024年4月3日解除抵押、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为业主不动产权办理奠定基础。重整推进过程中,高邮法院创新工作举措,取得较好重整效果:一是本着坚持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的原则,以共益债实现项目复工。二是通过购买债权方式释放土地抵押权,为房屋销售和办理不动产权证奠定基础。三是有序为752户购房业主办理产权登记,实现了破产重整企业ESG中的良好社会责任指标。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涉及752位购房业主切身利益。基于房地产企业的行业特殊性、上下游产业关联性、利益主体涉众性等特征,相较于其他市场主体,其破产程序社会外部性更强,与破产相关的社会衍生问题更加集中和突出,单靠司法权往往无法独立协调解决。高邮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充分考虑到破产企业在本地的影响力以及续建工程的复杂性,清算组成员包含了住建局、自规局、税务局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府院联动机制得到了充分的运用,为本案顺利实现重整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本案坚守“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的三保政策,积极化解业主矛盾,在个案中做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案例五
扬州市江都区某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快速审、特殊困难职工债权
【基本案情】
扬州市江都区某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22日,是江都区域内的老牌机械制造企业。该公司根植于扬州制造业将近三十余年,因资不抵债囿于困境。在进入破产程序前,该机械公司也曾通过借款等方式自救但收效甚微,其后于2020年11月停止经营。该机械公司系享受福利优惠待遇的企业,多年来为残障人群提供部分生产岗位,保障多名残疾职工的就业、生存权利。
经核查,该机械公司职工债权金额合计95万余元,其中15名残障人士的债权金额合计超过40万元。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因临近春节,劳资矛盾异常突出,江都法院实地走访企业场地,向乡镇政府、职工代表了解欠薪情况,同时与管理人沟通年前偿付债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的清偿比例。2024年2月4日,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提前清偿职工债权,优先清偿包含残疾职工在内的36名职工债权。2024年3月26日,江都法院裁定宣告该机械公司破产,用时不到两个月即审结本案。
【典型意义】
扬州市江都区某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依法高效维护职工权益的典型案例。江都法院利用“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保障职工债权优先、快速实现,让破产企业职工感受到司法的速度和温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要求,应当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按照破产案件通常的审理流程,等待周期较长。对此,江都法院探索依法保障特殊困难职工债权路径,监督指导管理人勤勉履职,在充分梳理破产企业资债情况、不影响最终分配结果的情形下,沟通协调各方权利主体,就提前发放部分款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公平清偿、集体清偿原则予以发放。
案例六
扬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府院联动、职工债权
【基本案情】
扬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经营生产蔬菜制品(酱腌菜)、方便食品、罐头及销售定型包装食品等。疫情期间,因该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宝应法院于2022年5月9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公司拖欠140余名职工工资,名下资产无法清偿全部职工债权。为了有效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宝应法院指导管理人派专人负责劳动债权的调查与核实,通过向该食品有限公司调查核实职工情况、前往人社部门查询欠费欠薪情况,最终确定职工债权总额为575万余元。
经管理人调查,该食品有限公司仅有一处厂房可供处置分配,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宝应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多次召开破产个案府院协调会议,对于职工信访矛盾化解、涉案不动产推介进行沟通商议。最终,在属地政府积极推介下,引进意向购买人,以1350万元的价格拍卖处置成交。2024年2月,宝应法院召开2024年“安薪过年”行动暨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兑现发放仪式,为该公司职工现场发放职工工资,该破产案件也圆满终结。
【典型意义】
宝应法院坚持依法保障职工基本利益,积极运用府院联动机制,与成员单位之间配合协调,盘活破产企业闲置资源,合力解决职工工资问题。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理念,妥善办理涉民生、涉企业案件,切实把解决民生问题、保障职工权益摆在破产审判中的突出位置,为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和护航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七
扬州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公益清算转破产案
【关键词】
公益清算、主动偿债、快速出清
【基本案情】
扬州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4日,主营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图书等销售业务,系注册资本仅为5万元的自然人独资小微企业。2021年6月28日,该文化用品公司因长期停业未经营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经扬州经济技术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经开区法院于2024年9月10日裁定受理扬州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
清算组成立后,经开区法院督促清算组依法审查该公司涉诉、涉执案件信息,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公告期内,仅有税务机关进行了税收债权额申报。因清算组经查询未发现该文化用品公司有任何资产、未发现对外投资及其他债权人,清算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宣告该文化用品公司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清算组积极联系该文化用品公司股东暨法定代表人,向其释明公益清算程序的目的、价值及意义,最终促成该文化用品公司与税务机关签订债务清偿协议,公司主动清偿欠缴税款,并自行办理公司注销手续。本案最终在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以终结破产程序方式结案,促成僵尸企业主动、快速出清。
【典型意义】
本案是经开区法院破解异常企业清退难题、推进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2022年8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的实施意见(试行)》,率先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强制出清经营异常企业,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经开区法院严格落实文件精神,截至2024年12月共推动200余家经营异常企业强制退出,一方面为政府研判经济形势和制定政策提供数据支持,另一方面促进了市场要素有效回流,释放了闲置资源。
本案清算组在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能动作用,积极向债务人企业负责人释法析理,促成债务人主动清偿税款债务并自觉办理注销登记,不仅维护了税收债权利益,也为经营异常的僵尸企业快速、主动出清提供了参考路径。
//来源: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