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妹:探索小微企业破产审理机制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2024年11月9日,由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破产法庭联合承办的“第八届西部破产法论坛暨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在重庆召开,共有来自全国各地高等院校、法院系统、管理人协会、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等破产理论界、实务界学者专家400余人参加本届论坛。下面为您推送的是重庆破产法庭庭长刘玉妹在论坛中的主旨发言。
探索小微企业破产审理机制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在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第八届西部破产法论坛上的发言
重庆破产法庭庭长 刘玉妹
(202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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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改革背景: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从DB到B-Ready的变化
2021年之前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为Doing Business(简称DB),其中办理破产为十个一级指标之一,回收率为办理破产项下的二级指标,而时间和成本则是影响回收率的三级指标。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提升办理破产的效率、缩短审理周期,本院在重庆高院的指导下结合本地破产审判工作实际于2021年11月发布《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指引》。此后,重庆破产案件的审理效能得到大幅度提升,快速审理程序适用率达到50%以上。针对“三无企业”总结出了“一堂清”的审理模式,即只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即通过所有方案并同步终结破产程序,创造了31天结案的最短记录。但该机制的作用仅限于在现有法律规定范围内去尽量缩短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在中国破产法治迅速发展的今天,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破产审判中的各种市场化需求。
世界银行于2023年正式发布新的营商环境方法论手册,新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被命名为Business Ready(简称为B-Ready)。在B-Ready指标体系中,办理破产依然为十个一级指标之一,但在办理破产项下,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特别程序”作为一项二级指标,旨在考察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对小微企业破产设置专门程序加以监督和管理。新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出台可以说是恰逢其时,为各地探索小微企业破产审判实践,进而为破产法修订纳入小微企业特别审理程序,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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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破产审理机制的重庆模式
重庆破产法庭早在2022年就开始在探索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机制,但经过多次讨论,还是认为缺乏上位法依据,出台文件尚不成熟。直至2023年5月世界银行正式发布营商环境评估新体系B-Ready指南手册和方法论手册,确定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纳入评价体系。与此同时,北京、上海、广州等兄弟法庭也已经出台了小微企业破产审理程序的相关文件。重庆是国务院确定的首批营商环境评估试点城市,要随时做好迎评的准备。有鉴于此,重庆破产法庭在2024年6月出台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指引(试行)》(简称指引)。遵循营商环境评估对于设置小微企业破产专门程序有别于一般程序的初衷,在我国现有企业破产法立法范围内向前“迈了半步”,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附条件的默示表决规则。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成本与其获得清偿收益并不相匹配,多数债权人参会及表决的积极性不高,甚至部分债权人在线上参会和表决都拒绝参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破产程序的进程。为了解决前述问题,指引明确了附条件的默示表决规则。所谓“默示表决”,就是不表决就视为同意,这种反向表决的方式虽解决了程序效率问题,但是不利于债权人实体权利的维护。所以重庆的默示表决规则是“附条件的默示”,主要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默示表决规则。第二种是经法定方式通知并解释法律后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债权人会议或者不行使表决权,并且没有提出实质异议的,视为参加会议并同意表决事项。针对第二种方式,法院必须通知到该已知债权人且释明不参会、不表决的后果,且债权人未提出异议时才能行使。通过附条件的默示表决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倒逼部分怠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及时做出意思表示。
二是出资人权益适当保留规则。小微企业破产重整一直是破产审判实务中的难点问题。传统的家庭经营模式使得小微企业主和企业彼此间的依赖性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出资人权益如果被强制调整为零就会使得小微企业主缺乏重整的动力。另一方面,小微企业对企业主的人身依附性强,使得招募外部投资人的难度大,债权人反而对于原企业主自救的信赖度较高。面对这种特殊的市场需求,小微企业破产审理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原有的“绝对优先原则”,赋予企业主一定的权益,调动其重整的积极性,提升企业重整的可能性。本指引确立了出资人权益保留规则,小微企业的出资人承诺投入资金或非货币财产,或者投入本人的商业资源和专业技艺的等对于企业未来运营有重要价值的,可以适当保留出资人权益。以此充分调动小微企业主尽早推动重整的积极性。
三是程序转换机制简化。程序转换机制的简化是小微企业破产关注的又一重点问题。我们在审判实务中发现,现在有部分的破产清算转重整或者转和解的案件,为了避免程序空转,管理人在清算程序中就在预招募投资人,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甚至提前让主要债权人表决。人民法院裁定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又要再一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对相应方案进行表决。虽然有效的防止了程序空转,但又导致程序的同质性,延长了审理时间。本指引借鉴了预重整的庭外表决程序在庭内予以确认的规则,破产清算程序对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提前表决的,转程序后无需再开会表决,尽量简化小微企业破产程序转化,缩短审理期限。
四是破产协同易审平台运用。数字化的全面运用有利于极大降低小微企业破产案件的办理成本。重庆破产法庭和重庆高院技术处联合开发的“破产协同易审平台”对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实现全面科技赋能。依托该平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第一时间为各执行法院发出中止执行的关联提示,为管理人提供债务人财产线上查询服务,并为债权人开通网上债权申报、债权审核、线上开会和表决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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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展望
现目前,重庆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机制探索尚在起步阶段,还有许多规则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例如出资人权益保留规则,是保留全部股权还是部分股权?保留股东权利中的哪些具体权利?另外,小微企业股东个人债务豁免是小微企业破产的核心问题之一,在重庆规则中尚未涉及。我们希望个人破产或个人债务清理能够纳入本次破产法修订中,为小微企业破产规则的确立提供有力的上位法支撑。
//来源:重庆破产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