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更好地做好用地保障,提高服务质量,防止行政审批乱象,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用林用草审批、复垦复绿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通知明确了临时用地的申请范围及使用期限。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通知》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
通知对临时用地审批层级、申请临时用地所需资料、临时用地占用耕地踏勘,并对公示及备案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同时,详细梳理了临时用地申请范围、申报临时用地所需资料清单等内容。
通知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落实批后现场巡查、复垦预警等日常监管工作,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按批准范围、用途使用,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复垦调度,发现批后改变临时用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问题的,不进行复垦或者复垦不到位的,严肃依法依规查处。省自然资源厅则采取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按年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对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县(市),要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黔自然资规〔2024〕2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用地保障,提高服务质量,防止行政审批乱象,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用林用草审批、复垦复绿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及使用期限
(一)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临时用地是指符合自然资规〔2021〕2号文规定,直接服务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规定,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的,可按临时用地规范管理。(临时用地使用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依据自然资规〔2021〕2号文审批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油气企业在勘探结束转入开采的,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临时用地审批层级
(一)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的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应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对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要求,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涉及林地、草地的审批。按《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的规定,优化审批流程,对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审核)手续;涉及林地、草地、耕地等地类混合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受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如使用林地为省级或市级权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上级出具意见),受理部门统一出具一个批准文件。
(三)涉及生态红线的审批。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涉及临时用地的,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办理,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涉及临时使用林、草地的,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变更使用人的审批。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规定,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三、申请临时用地所需资料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用地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表)、土地权属资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详见附件2)。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压测量标志。
四、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踏勘
建立健全临时用地占用踏勘制度,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节约集约用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恢复原种植条件,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和复垦验收等有关工作。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实地踏勘并出具不可避让的意见。踏勘要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基本情况进行实地勘查,核实空间位置、数量、质量、地类等信息,说明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并对临时用地选址方案比选和节约集约用地等情况提出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五、公示及备案
临时用地批准后,批准部门应通过相关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批准信息推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相关信息录入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备案。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及时共享临时用地用林用草数据。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没有上图入库相关信息的,不予认可为临时用地。
六、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和验收要求
(一)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人。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使用人是临时用地复垦、复绿的责任人。临时用地使用人应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复绿,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恢复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二)临时用地恢复要求。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应当恢复为原地类;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三)临时用地恢复保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在约定银行的专门账户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涉及耕地、林地、草地等地类混合的,在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时,应统一测算林地、草地恢复费用),并由申请人与批准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四)复垦、复绿验收要求。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由临时用地审批单位组织验收。验收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利人或其代表进行现场踏勘,依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表)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方案严格验收,核实复垦、复绿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五)临时用地信息系统更新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后,及时将验收合格意见、现场照片等材料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验收资料推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更新。
(六)未恢复处罚。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履行复垦义务,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严格临时用地监管和责任
(一)临时用地使用人责任。临时用地批准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一年内完成复垦。
(二)县(市)级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县(市)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落实批后现场巡查、复垦预警等日常监管工作,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按批准范围、用途使用,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并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三)市(州)级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市(州)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和复垦复绿调度,发现批后改变临时用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问题的,不进行复垦或者复垦不到位的,严肃依法依规查处。
(四)省级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省自然资源厅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按年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对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县(市),要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省林业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临时使用林地、草地进行抽查,对超期使用、超范围使用、修建永久设施等违法行为,责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限期整改。
(五)违反本《通知》责任。市、县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临时用地监管,存在超出本通知规定的临时用地申请范围批准临时用地的,超过20个工作日不审批或不批准又不说明理由的,擅自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擅自增加申请资料的,批准临时用地后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备案的,批后监管不力导致超范围使用、不按规定使用临时用地以及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复垦的,临时用地管理中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将采取公开通报、约谈、责令暂停临时用地审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市、县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责任。
八、其他
涉及临时用林用草的使用范围、申请材料、审批层级等,按林资规〔2021〕5号和林草规〔2022〕2号文以及林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临时用地申请范围
附件2:申报临时用地所需资料清单
附件1:
临时用地申请范围
一、建设项目施工包含有14类详细用途,分别为: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
二、勘查包含有9种详细用途,分别为: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油气钻井井场、油气配套管线、油气电力设施、油气进场道路。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包含有3类详细用途,分别为: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临时性工地安全设施、临时性后勤设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附件2:
申报临时用地所需资料清单
一、临时用地申请书;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三、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含省地勘资金项目任务书或勘查许可证);
四、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表);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
六、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
七、《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
八、复垦费用预存凭证及三方监管协议(银行保函);
九、拟申请临时用地的宗地图及界址坐标表;
十、土地权属材料;
十一、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十二、县级初审意见(由市、州级审批的临时用地,须提供);
十三、其他必要材料。
备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超出部、省自然资源部门的要求另行增加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自主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实的与各类保护地重叠情况说明等材料,临时用地使用人无需提供;临时用地占用重点古生物化石产地的,应进行论证,提供论证材料;临时用地涉及违法用地情形的,应征求同级执法科(室)意见,按执法科(室)意见提供材料。
临时用地使用人提交齐全的申请资料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