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八八战略”,高水平建设海洋强省,保障海洋经济倍增行动计划稳步推进,我厅制定了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政策措施文件。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4.《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意见的函》(自然资函〔2022〕540号)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21〕12号)
8.《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
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56号)
10.《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统筹做好自然资源“强保障、优配置、优服务”工作的意见》(浙自然资发〔2021〕9号)
1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稳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7号)
12.《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规〔2023〕19号)
1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用海用岛审批的有限人为活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3〕69号)
1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号)
15.《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历史围填海区域水系绿化管理范围划定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函〔2024〕5号)
三、主要框架和内容
《通知》提出强化规划引领、统筹指标计划、优化审批服务、促进节约集约和加强监管保护等5方面内容,共计12条举措。
(一)强化规划引领方面
一是科学规划配置海洋经济发展空间。(在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及海岸带专项规划获批前,为保障海洋经济重大项目落地,特制定该条款。)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前,实施过渡期政策。加快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报审。在历史围填海详细布局方案完成编制前,可采取承诺制先行报审。加快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规划修编,积极推进海底电缆管道“三审合一”改革试点。
二是支持开发边界外项目布局。(经前期摸排,市县对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少量城镇建设用地的需求较为强烈,前期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中已有相关内容,本条款再次强调。)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等合理需求以及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相关规定,允许部分海洋经济发展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在历史围填海区域涉及开发边界外的项目,建设规模计入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
(二)统筹指标计划方面
一是加强海洋经济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延续实施去年的政策)支持海洋经济重大项目申请国家重大项目或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按规定给予用地指标奖励,给予省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支持。地方指标不足的,可申请预支指标。
二是加强海洋经济项目用海保障。(延续浙政办发〔2021〕56号文件相关政策)实行历史围填海区域重大项目指标奖励。积极支持深远海养殖和海洋牧场用海,积极争取国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空间利用管理试点,积极开展海岸线资源资产价值化试点和海岸线动态修测试点。
三是加强海洋经济项目用岛保障。(贯彻自然资发〔2023〕89号文件要求)对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公共基础设施用岛,简化用岛申请程序和材料,允许以打捆形式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对同一项目涉及用海用岛审批的,可一次性提交用海用岛申请材料。
四是加强海洋经济重大项目用矿保障。(延续实施去年的政策)保障海洋经济重大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砂石料需求,合理设置采矿权,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采矿权规划指标不足的,可在省级规划预留指标中安排。
(三)优化审批服务方面
一是优化用地审查报批。(基本延续实施去年的政策,优化成片开发方案审查服务。)深化“百大”项目用地报批集中攻坚行动,把更多项目纳入重点服务保障范围。全面开展“空间适配”和“多评合一”,实行成片开发方案“随报随审”。
二是优化用海审查报批。(贯彻自然资发〔2023〕89号文件要求)简化海域使用论证,推行“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实行项目用海与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并审查,允许用海审核和使用金减免审核“双审合一”,合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允许地方人民政府在历史围填海区域先行组织开展沉降处理、地面平整等前期工作。
(四)促进节约集约方面
一是推进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基本延续去年的政策,突出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推进低效用地整治,支持企业创新模式实行“退二优二”“退低进高”。支持海洋经济项目开展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深化“空间换地”,支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二是推进用海用岛节约集约利用。(根据部省节约集约用海用岛政策导向,整合前期我厅出台的海域立体设权、低效用海有机更新和水系绿化范围划定等文件要求。)推动海域空间立体开发,全面扩大用海空间。支持存量建设用海有机更新,经批准后允许改变用海类型、分宗确权,推动低效用海转型升级。推行历史围填海区域范围内的水系、绿化用海划定,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实行整体论证。对省人民政府审批用海用岛的项目,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可与用海用岛审批同步办理。
(五)加强监管保护方面
一是加强海洋资源监管和安全保障。(全面监管和保护海域海岛海岸线资源)全面落实用海用岛监管责任,严管严控新增围填海,加强自然岸线保护,严控新增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重点区域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监测预警。
二是支持重大海洋科创平台建设。(加强海洋观测监测、预警预报和基础测绘服务)推进国家海洋综合试验场、海洋立体观测网、海洋预警预报网、省海洋综合实验室、省海洋数据中心和东海信息能源公共基础骨干网建设。迭代升级“智控海洋”数字化场景,开展陆海一体的实景三维浙江建设。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7日起施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海洋经济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海洋强省建设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助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海洋新质生产力,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举措。
一、强化规划引领,保障发展空间
1.科学规划配置海洋经济发展空间。高质量抓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确保海洋经济发展各类国土空间要素精准落地。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前,实施过渡期政策,保障海洋经济急需开工建设项目所需规划空间。加快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报审,统筹优化交通运输、渔业、工矿通信等各类海洋发展功能区空间布局,并在规划中设置一定比例预留区,为世界一流强港建设和海洋经济发展中远期预留空间。在历史围填海详细布局方案完成编制前,可采取承诺制,由地方政府承诺地块性质、地块用途、开发方向等控制要求,作为用海规划符合性材料。加快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规划修编,积极推进海底电缆管道“三审合一”改革试点。
2.支持开发边界外项目布局。在符合用地类型和规模管控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等合理需求以及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相关规定,允许有特定选址要求、少量的海洋经济发展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除符合单独选址报批要求的用地外,其他用地按照城镇村分批次用地(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批。在历史围填海区域涉及开发边界外的项目,建设规模计入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
二、统筹指标计划,精准要素配置
3.加强海洋经济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支持海洋经济重大平台涉及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申请国家重大项目或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使用国家用地指标应保尽保。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经济重大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按规定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对特别重大、引领类项目以及示范类制造业项目,地方指标不足的,可申请预支指标。支持海洋经济区域内实施存量土地处置,符合条件的按“增存挂钩”机制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海洋经济发展省级重大项目,给予省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支持。
4.加强海洋经济项目用海保障。引导支持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在历史围填海区域布局集聚,相关认定指标系数适当下调修正,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并按有关规定,享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政策。有效保障和优化海水养殖发展空间,积极支持深远海养殖和海洋牧场用海,因地制宜划定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优化养殖用海申请审批程序,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积极争取国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空间利用管理试点,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海岸线资源资产价值化试点和海岸线动态修测试点,为海洋经济发展拓展用海空间。
5.加强海洋经济项目用岛保障。对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助航导航、观测监测等公益设施用岛,以及电力、通信铁塔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岛,简化用岛申请程序和材料。用岛方式为原生利用或轻度利用的,可以表格形式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同一县域范围内项目用岛主体一致的,允许以打捆形式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对同一项目涉及用海用岛审批的,可一次性提交用海用岛申请材料。
6.加强海洋经济重大项目用矿保障。保障海洋经济省以上重大产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砂石料需求,需新设采矿权的,在严格论证基础上合理设置采矿权,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所在地采矿权规划指标不足的,可在省级规划预留指标中安排。
三、优化审批服务,提速项目落地
7.优化用地审查报批。深化“百大”项目用地报批集中攻坚行动,健全项目动态调整机制,把更多项目纳入重点服务保障范围。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全面开展“空间适配”和“多评合一”,实行成片开发方案“随报随审”,做深做实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实行重大项目用地报批通报制度,提前预警、协同解决用地报批堵点卡点。全面推行“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交地即办证、拿地即开工”等服务。
8.优化用海审查报批。对选址位于历史围填海区域的海洋经济项目,简化海域使用论证,推行“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实行项目用海与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并审查,允许用海审核和使用金减免审核“双审合一”,同时涉及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合并审批。建立部省和地方重大项目用海用岛保障联动机制,创设“一小组一专班一专家组”,全力推动重大项目用海用岛尽快获批。对建设周期较长的海洋经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临时用海,期满确有必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予以最长累计不超过一年的延期使用。在历史围填海区域,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块开发时序和项目推进安排,先行组织开展沉降处理、地面平整等前期工作,并同步推进生态保护修复。
四、促进节约集约,提升综合效益
9.推进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低效用地整治,支持企业创新模式实行“退二优二”“退低进高”。支持海洋经济项目,在突出主导产业的前提下,开展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深化“空间换地”,支持有条件的海洋经济项目容积率达到2.0,支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合理使用临时用地。
10.推进用海用岛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海域空间立体开发,在保障海域基本功能且用海活动互不排斥的前提下,支持港口交通、海上风电、深水养殖、游憩娱乐等海洋经济活动,及海底管线、供水管道、海底隧道等海底设施用海适度兼容、分层用海、立体开发,全面扩大用海空间。支持存量建设用海有机更新,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允许改变用海类型、分宗确权,建(构)筑物一体化登记,推动低效用海转型升级,引导优质海洋经济项目落地。历史围填海区域范围内的水系、绿化等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用海推行管理范围划定制度,并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实行整体论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用海用岛的,按相关规定,完成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后,按程序办理用海用岛手续。对省人民政府审批用海用岛的项目,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可与用海用岛审批同步办理。
五、加强监管保护,强化创新支撑
11.加强海洋资源监管和防灾减灾。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坚持生态优先,全面落实用海用岛监管责任,精准开展海洋空间资源监管。严管严控新增围填海。加强自然岸线保护,严格落实“占补平衡”。严控新增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全面推进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重点区域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监测预警,编制海岸带地质环境风险和海洋灾害风险“一张图”,开展对重大海洋经济项目灾害承灾体的专项监测预警,强化海洋经济重大平台和重大项目的安全保障。
12.支持重大海洋科创平台建设。加强海洋观测监测、预警预报和基础测绘服务,持续推进国家海洋综合试验场、海洋立体观测网、海洋预警预报网、省海洋综合实验室和省海洋数据中心建设。大力推进东海信息能源公共基础骨干网建设,打造深远海海洋经济示范引领项目和重要科创平台。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建设“三支队伍”的重要部署,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深入开展政治领航、组织引航、培育助航、科技续航、清风护航为主要内容的“五航”专项行动,推进海洋战略智库建设。迭代升级“智控海洋”数字化场景,建立海洋空间资源管理数据库,推进数据集成共享,开展陆海一体的实景三维浙江建设,为海洋经济发展打造空间资源数据底座。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7日起施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