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城镇开发边界外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开发建设的建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
王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城镇开发边界外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开发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厅工作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开发利用
2024年4月28日,我厅印发《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自然资字〔2024〕50号),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6种情形和可以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的种类。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可通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将其优化调入城镇开发边界或布局为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依规逐级汇交至自然资源部,经检验合格并纳入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后正式启用。
已优化调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地块可通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可参照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编制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二、已办理农转用的土地开发利用
按照《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我厅正研究制定通则式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细化村庄建设管理通则,进一步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力争尽快实现乡村地区村庄规划应编尽编,规划管理全覆盖。对已办理农转用土地需要开发利用的,可通过编制村庄规划明确规划用途,作为核发乡村规划许可的依据;也可以依据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的村庄建设管理通则,作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核发乡村规划许可的依据。
下一步,我厅将加快有关政策的落地和实施,积极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报批工作,为项目落地提供有力的规划支撑。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