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用地到期后如何续期登记
本文发表于《中国土地》2017年第9期
2016年12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16﹞64号)复函称,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两不一正常”的办法过渡性处理。这个复函解决了温州等地区上世纪90年代初期批准的20年期限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的问题。由于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处置方式有《物权法》的明确规定“自动续期”,社会预期较为稳定,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续期的方式和缴费与否。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物权法》则采取不同态度,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第149条)。比起最高70年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非住宅建设用地最高出让年限更短(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的则都是50年),但引起的关注更少。本文试图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角度,梳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探讨对非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权利变动,并提出有关续期和登记的政策建议。
一、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规定
二、未申请延期与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非住宅建设用地如何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是《物权法》赋予出让人的义务,如果申请人不申请注销登记时,出让人即登记机构必须依职权办理,鉴于注销登记对原土地使用者影响甚大,出让人办理时要十分慎重,建议在办理程序和登记规范上进一步完善,避免吃官司。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是登记机构的义务,《土地登记办法》第56条明确,确实无法收回的,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公告废止即可。
三、经批准续期的非住宅建设用地如何登记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