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用地 审批暂行办法
政字〔2024〕2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 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共同举 办企业行为,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保障建设项目落地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坚持保护耕地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如确需占用的,必须符合耕地占用要求,要严格审批,做好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章 审批条件
第五条 拟用于联营(入股) 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须产权明晰并已经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存量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农用地及未利用地,须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收回土地承包权涉及的解除土地承包经营 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审批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原则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可参照区片 地价执行。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支付上述费用,可以由联营(入股)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七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使用年限, 国家无新政策前可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年限执行,不得超过同类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的最高年限。国家出台新政策后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审批应须按如下程序执行:
1.申请。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联营(入股)的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土地使用年限等;同时, 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已征求县行政审批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意见。
2.编制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举办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应载明土地界址、用途、面积、规划条件、使用年限、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3.审查报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 (入股)方案报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初审,经乡镇 (街道)政府(办事处)对宗地使用现状、权属状况、补偿是否 到位和签订联营(入股)合同风险性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对土地用途、面积、规划条件、使用年限、开竣工时间等进行审查后,报县政府议定、审批。
4.公示公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方案经 县政府批准后, 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方案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5.签订合同。公示公告结束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与单位 或个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土地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规划条件、土 地使用年限、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开竣工时间、 土地联营(入股)收益分成、双方违约责任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内容。
6.费用缴纳。联营(入股)单位或个人应将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转用或征收中补偿已经处理到位的除外)、占补平衡指标配额费、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费用缴 纳至县土地储备中心监管账户, 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全额上缴国库,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支出等。
7.发放批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联营(入股)单位或个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后,5 个工作日 内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和相关费用缴纳 凭证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监管协议》,然后领取批复。
8.发证。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9.妥善处置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有利发展、审慎稳妥的原则,探索分类有序解决集体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缺少合法手续问题路径,对建设用地行为发生在 1987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之间,且第二次土地调查、第三次国土调查及最新变更调查成果均认定为建设用地的,经公告后,群众无意见的,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按建设用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
第九条 按照联营(入股)合同约定,根据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有关要求办理规划、开工、监理等有关施工手续,完工后进行工程验收。
第四章 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条 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相关要求及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 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依法批准的联营(入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土地合同期满前,原则上不得收回。因公共利益、使用单位或个人严重违约等原因确需收回的,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依法与使用单位或个人解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 合同》,经乡镇政府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收回。
因公共利益收回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使用者实 际使用土地年限及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因使用单 位或个人严重违约而收回土地的, 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产 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规定生产建设,否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用地在国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正式政策出台前不得转让、 出租。国家出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后,需要进行出让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街道)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
202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