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根据《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
第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由自治区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按照专业类别考试。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自治区人事考试院承担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或其委托机构统一组织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审题、组卷和阅卷等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分别委派相关专业科目的人员负责公共科目和相关专业科目的命审题、组卷和阅卷工作。
第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实务》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等7个专业。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
如采用电子化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可酌情缩短。
第六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在滚动周期内,应试人员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考试取得的成绩不予认可。
应试人员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考试取得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在我区申请注册和执业。
第七条 已取得某一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考其他专业类别的《安全生产实务》专业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专业(增项)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变更注册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八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区统一设置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时间及考点设置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十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十一条 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33 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各科目按照试卷满分的 60%划定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放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增项)成绩合格证明(电子证书)。证书或专业(增项)成绩合格证明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用印。
第十三条 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并符合注册条件的,可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注册,有关注册和执业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五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内蒙古自治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依法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增项)成绩合格证明>,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增项)成绩合格证明>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二章 注册和执业
第五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在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增项)成绩合格证明>5年内,由本人提出注册申请。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
第八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注册信息未发生变化,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专业类别时,申请人应取得自治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相应专业(增项)成绩合格证明。
第九条 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
(三)申请初始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四)申请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需提交五年内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供执业期间履职情况书面陈述。
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或其授权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煤矿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工作,各盟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其他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工作。受理单位(机构)按照受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单位(机构)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或其授权单位(机构)对受理单位(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注册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核发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不予注册的,告知理由。
审核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煤矿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第十一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相应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执业。鼓励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到中小企业执业。
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十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可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按照专业类别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48 学时,其中专业课程学时应不少于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一半。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组织开展有关专业类别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九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出租出借证书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自治区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受聘于我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